《安全管理》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 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b.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 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 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 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注: “四个必然”: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个不能”: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 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 “三个同步”: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 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 进
第一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其由来 第二节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劳动法 5.消防法 6.工伤保险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第一节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其由来
2.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a.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 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 洗设备、应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 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 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 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b.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 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 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 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 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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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必要性
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行政的需要。
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 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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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宗旨
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 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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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42条、43条和48条
法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 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 炭法》、《产品质量法》等
《工伤保险条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行政法规 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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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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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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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涵义
“安全第一”的涵义: 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 2、危险识别第一; 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 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 第一; 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 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通用15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通用15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篇1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让我们更深的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我们要吸取安全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的重视起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身边同事、公司财产的安全,每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痛心的教训,我们要重视!重视!再重视!通过这次学习,对公司和对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坏的。
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制度,我们员工之间要相互照应,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诫,这样才能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展开,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想通过这样的学习,我们作为员工的有更清醒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篇2新《安全生产法》从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比原法,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诸多显著变化: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要求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章每条都和我们的实际工作息息相关。
现结合本职工作,我谈一下对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一、加强职工安全思想认识的重要性人只有有了安全意识,才会有安全行为;有了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
对生产企业来说,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主要环节,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位员工真正把“安全为天”的思想牢记在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体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重要性。
晋源春公司每周定时组织班队长以上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次会议坚决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车间班组通过召开班前班后会、每周一题练习、学习事故案例等形式切实加强了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校本课程——建筑安全常识读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安全生产是指在建筑、生产等工作过程中,为保障人员和物质财产的安全,采取各种防护措施,规范施工或生产操作行为,防止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下面对其进行介绍。
一、相关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于2002年设立,对于生产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保护人身、防止事故的要求。
该法规的实施,保障了劳动者和社会的安全和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该法规于1992年设立,是安全生产的行业性立法,具有一定的细化和规范性。
改法规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生产单位的责任和违法后果。
二、安全生产规范1.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规范文件的编制:生产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文件,履行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2. 工程施工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安全操作流程、现场消防措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模式、施工现场的通讯联络等。
3. 建筑设计单位关于安全性设计的规定:设立的相关条款提出,委托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方案合乎安全性要求,尤其是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应重视施工安全。
4. 工程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会影响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所以这些关键角色必须同时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三、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不执行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有可能会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行政罚款或刑事处罚。
2.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撤销或无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证书或作废经审批的财产,可以依法责令整改或实行停产停业,降低生产率和利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规操作或过失造成事故的人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捆绑处罚,但如果行为或后果很严重,有可能导致公司或职业失去资格。
《安全生产法》应知应会知识题库

新《安全生产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
A. 防止B. 减少C. 杜绝D. 防止和减少答案:D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A.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B.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者C.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监管部门D.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答案:D3、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A. 安全发展B. 经济发展C. 社会发展D. 和谐发展答案:A4、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A. 生产经营单位B. 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C.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D. 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的负责人答案:A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 权力清单B. 各自的职责C. 三定方案D. 行政管理答案:B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安全生产责任制B. 安全生产体系C. 安全生产机制D.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答案:D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A.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B. 安全生产标准化C. 安全生产信息化D. 安全生产科技化答案:A8、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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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所涉及法规(一)

注安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所涉及法规(一)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在生产企业中需要进行严格的实施,也需要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注重安全生产。
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手段之一。
而作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人士,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专业素养显得尤为重要。
注安考试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规是学习中的重点,下面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制定了明确的制度和程序,确保了生产事故的及时上报和严肃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该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定义了企业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企业应建立的企业安全荣誉制度、安全生产成果考核等制度和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事故是发生频率很高的重大安全事故之一,作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的基本法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煤矿的各种安全管理和监管制度,明确了煤矿生产的各种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保障煤矿作业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是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和管理的基本法规,要求危化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该法规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明确了企业申请、审核、颁发、维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和标准。
保障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和职责划分。
总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这些法规内容,不仅是注安考试的必备内容,也是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
我们需要深入学习,贯彻领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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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
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xx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
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
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 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