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广州政府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和寄递活动安全管理的决定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公共交通站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寄递活动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有关事项如下:一、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经表明身份,可以对可疑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
二、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货运码头等公共交通站场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站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站场运营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
三、长途客运车等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乘坐交通工具。
四、邮政企业和其他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如实登记寄递物品和寄件人信息;对寄往涉亚场馆和涉亚酒店的物品,还应当查验寄件人有效身份证件。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正文:----------------------------------------------------------------------------------------------------------------------------------------------------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6日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客运交通秩序,保护服务设施完好,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含小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市区按照编码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公用事业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的服务设施,是指车辆、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配电设施、站务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的编制、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营运、保修、使用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实施本条例。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线路、运力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交[2015]65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5【实施日期】2015.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5〕657号)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市各公交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站点命名及公交站点设置,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市交委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2.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2月25日附件1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名称(简称“公交站名”)的管理,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点、公交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命名、更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交站名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公交站名的日常管理由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做好所属公交车上公交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可委托公交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公交站点的更名工作,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站点更名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实施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等区的公交站点更名工作。
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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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治制度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增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视治理合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担任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视治理。
交通运输、城市治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分该当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该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具有前提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响应的标记标线和提醒牌,包管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公交专用工夫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该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该当依照标记标线、提醒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变乱、车辆抛锚等非凡状况可暂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制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灵活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工夫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熟行驶,执行紧要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制止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许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泊车。
第七条出租汽车、单元班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指定的地址答应暂时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收支沿路单元,需求暂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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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制止非灵活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该当增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视治理,运用进步前辈的治理办法、技能、设备,搜集证据,实时改正违背本规则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办法

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交通工具的普及,城市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现象,提高公共交通的效率和质量,许多地方开始设立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是指为公交车辆设置的独立通道,只允许公交车辆行驶,其他车辆禁止进入。
为了保证公交专用道的有效使用,管理机构需要制定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交专用道的设立和标识公交专用道的设立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并在道路上进行标识。
标识应该清晰明确,通过文字和符号的形式表达,使驾驶员能够清楚辨认公交专用道。
二、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和车辆类型限制为了保证公交专用道的畅通和公交车辆的运行效率,可以设定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
通常情况下,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为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
此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时间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公交专用道应当限制其他车辆的进入。
一般情况下,只有公交车辆才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道。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道路使用情况和交通需求,适当放宽对特定车辆的限制,如救护车、消防车等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三、公交专用道使用的处罚措施为了保证公交专用道的畅通和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对于非法驶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扣分等方式,同时还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效果和威慑力。
四、公交专用道的维护与管理公交专用道的维护是保证公交车辆正常行驶和乘客出行的基础。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日常巡查、维修和管理工作。
同时,对于公交专用道上出现的问题和障碍物,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和处理,确保公交专用道的畅通。
除此之外,管理机构还应与公交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公交专用道的整体管理体系。
五、公交专用道的宣传和推广为了提高公众对公交专用道的认知和理解,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栏和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公交专用道的作用和重要性,提高公众对公交专用道的支持和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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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确保公交车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公交专用道是指在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分出专供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道的规划、施划、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和标线施划,组织做好公交车的运营调度,站点设置和维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车行道的管理和执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公交专用道与非专用道相连交叉口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和执法,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实施需满足相关标准中的道路车道数量、公交车辆比例、公交车流量、乘客数量、道路饱和度等要求。
第六条【公交专用道的施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公安部《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507-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和公交出行的实际情况,施划、设置公交专用道相应的标志标线,以及因地制宜配建公交港湾站,明令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进入专用道。
第七条【电子警察监控】
按照《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 年广州市政府第1 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与建设公交车专用道时,应考虑设置视频监控电子警察,并可安装公交车载移动监控电子警察,在公交车专用道启用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交车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
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的,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禁止义务】
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车行道、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等;
(二)移动公交专用道的附属设施;
(三)试刹车、洗车;
(四)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五)在公交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刀旗等;(六)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道标志标线;
(七)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的行为。
第十条【公交车辆的规范】
公交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公交专用道内超速行驶;
(二)正常情况下,在公交专用道内不得超车;
(三)不参加运营时,不得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
(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车辆的规范】
社会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参加运营的公交车辆外,其它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执法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交通拯救车辆在实施拯救任务时,可进入公交专用道。
(三)当其他车行道发生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道可以通行时,其他车辆应当服从现场交通指挥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四)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它车辆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同时知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信息指挥中心:96900)。
(五)除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辆外,公交站台区域内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第十二条【乘客的义务】
乘客必须在公交站台或指定候车点有序候车,倡导文明礼让,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三条【公交公司的义务】
各公交公司要加强公交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防止车辆在公交专用道内发生故障而影响公交专用道畅通。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或实施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行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非公交车电车进入公交专用道内行使或者允许进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违法停放的法律责任】
非公交车进入公交专用道内行驶或者允许进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违法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公务车违法抄告制度】
对凡属于党政机关车辆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抄告车属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