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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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 工作背景 (2)2. 工作意义 (3)3. 工作目标 (4)二、调整划定原则 (5)1. 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决策部署 (6)2.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 (7)3. 坚持科学规划、精准划定的原則 (8)三、调整划定任务 (9)1.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总规模和定位 (10)2. 界定永久基本农田权利 (11)3.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责任 (12)四、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13)五、监督管理 (15)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6)2. 加强制度建设 (17)3. 加强资金管理 (18)六、工作保障 (19)1. 明确责任主体 (20)2. 加强组织领导 (21)3. 加大宣传力度 (22)七、预期效果 (23)八、附件 (24)1. 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5)2. 数据调查报告 (25)3. 方案实施方案 (26)4. 其他相关附件 (27)一、前言前言。

紧密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农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提高农田利用效率,促进合理布局和集约化经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受损耗,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1. 工作背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强调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于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化调整生产布局、提升土地资源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底线,其调整划定工作遵循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旨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在此背景下,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与提升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决策部署,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必要举措。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渝农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202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3日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以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园田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为导向,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渝北启动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渝北启动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范 三大 目标 ,主要 采取 四项 措施 。
1 、全 力 做好 地 灾 隐 患再 排 查 ,对 “ 落 实 ” 八
做好库区 16 营水地灾 腑治工作 7米
重 庆 市 认 真 贯 彻 国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做 好 三 峡 库
( 示 牌 、防 灾 预案 、监 测 经 费 、监测 人 、监 测 记 警 录 、防 灾 明 白卡 和 避 险 明 白 卡 、监 测 设 施 、撤 离
据 市 国土房 管 局 副 局 长 、
市 地 勘局 党委 书 记周 时洪 介 绍 , 自 20 0 8年 9月 2 日启 动 三 峡 8
主要 是 应 急 队伍 、资 金 、信 息 、 宣 传 等保 障 ,重 点保证 专 家组 技 术顾 问 费 、技 术 支撑 单位 工作 费 和地 质灾 害灾 ( )情 应急 处置 费等 。 险
为 实 现 三 峡 工程 蓄 水 试 验 地 灾 安 全 监 测 与 防
石 资 源 利 用 规 划 ,强 调 要 优 质 优 用 ,能作 水 泥原
料 的就不 当碎 石开 采 。 辛 世 杰 一 行 到合 川 、铜 梁 几 个 采 ( )石 场 碎 考 察 ,了解 采 ( )开采 方 式 、产 量 、销 售 以及 碎 矿 山环境 保 护等情 况 。 ( 白文起 )
与前 两 次 不 同 。一 是 蓄 水 时 间提 前 到 9月 1 日; 0
渝北启动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日前 ,渝 北 区 在全 市 率先 部 署 永 久 性 基 本 农 田划定工 作 。 永 久 性 基本 农 田划 定 工作 ,是 坚 持 最 严 格 的 耕 地保 护 制 度 ,层 层落 实 责任 ,坚守 l 亩耕 地 8亿
区 15米 蓄 水 地 灾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要 求 ,9月 1 7 7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市地勘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研院、市地调院,机关有关处室:经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我市采矿权出让管理,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油气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矿权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市、区县(自治县)产业政策,符合“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规划等要求。

第四条除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在以下区域内禁止新设采矿权:(一)生态红线管控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含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四山”禁建区等、生态公益林、重要湖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等。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镇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公路保护范围。

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01•【字号】重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重府令第86号1995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重庆市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和名、优、特、新农产品以及其他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年度监督实施。

第五条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环保、计划、规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和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及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渝办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67号)各区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日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和《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渝办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升留降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间与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时间一致。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与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落实情况;(五)违法占用耕地利基本农田查处情况。

第六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永久基本农田是指农田种植条件好,土壤肥沃,水源充足,适宜农作物生长,不易受灾,不易退化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政策。

第三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是依据《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

第二章划定原则第四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根据土地质量、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边界。

(二)严格保护。

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保护其土壤肥力,水资源,植被等自然条件,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三)动态管理。

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点,根据土地利用的变化,及时调整划定边界,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稳定。

第五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综合考虑土地质量、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划定方案,确保划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第六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遵循保护为主,稳定为辅的原则,确保划定结果符合国家的发展需求和粮食安全保障。

第三章划定程序第七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包括确定划定范围、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划定方案、公示听证等环节。

第八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征求专业机构、农民等意见,确保划定程序公开、透明、公平。

第九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绘制详细的永久基本农田图,标明划定边界,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四章划定标准第十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应根据土地质量、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划定标准。

第十一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土地质量。

包括土壤类型、土壤肥力、土地承载力等。

(二)地形地貌。

包括地势高低、地貌特征、水源分布等。

(三)气候条件。

包括降雨量、温度、光照等。

第十二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划定结果符合国家的发展需求和粮食安全保障。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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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农业委员会(局):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制定了《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日重庆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管理。

本办法所称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臵、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现状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研究制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报请市政府审批县级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组织划定成果验收确认。

第四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承担单位,负责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健全基本农田图表册、设立统一基本农田保护标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编制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组织划定成果验收。

第二章划定要求第五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基础,落实基本农田图斑。

第六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原则。

划定面积不得少于《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面积。

永久性基本农田等级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划定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

第七条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应集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油料、蔬菜作物生产区域,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较好或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

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拓展区,基本农田弹性控制区,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被占用和海拔1500米以上并纳入高山移民规划的区域,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台面坡度大于15度,长江两岸175m以上至第一层山崖线内的耕地和严重退化、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耕地,不得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第八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分区布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界线。

基本农田保护区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以行政村或行政村内集中连片的自然地块为单位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保护标志牌和界桩。

标志牌和界桩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统一设计、规格、材料和编号。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原则上设立一个标志牌,标志牌应设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入口处,尽可能靠近居民点或交通要道。

保护区边界拐点处应设立界桩,尤其是在具有明显地物特征点或有边界争议的拐点处优先设臵,剩余界桩设立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完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

第十条县、乡、村、社、农户应层层签订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永久性基本农田范围、面积、地类;(二)永久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应落实到农村土地承包户,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面积应与所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一致。

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为权重,采用面积平差的方法将耕地图斑面积分配到各承包户,实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面积与耕地图斑面积一致。

第十二条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一张图”管理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图、表、册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联网互通。

基本农田数据库可委托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数据库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数据库系统功能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数据的输入、编辑和处理;(二)数据管理和分析功能;(三)数据的动态更新;(四)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数据的表达和输出。

第十四条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工作经费从区县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使用。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

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责任,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综合目标考核,并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报批挂钩。

第三章编制划定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各区县划定工作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结合实地勘察,编制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

编制实施方案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包括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数据库,补充耕地项目、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基本农田补划资料。

(三)农用地分等资料。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利用等别、经济等别图件和数据台帐及技术报告。

(四)基本农田划定资料。

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分区图及文字资料。

(五)其他资料。

国土、农业、交通、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政策法规文件、产业发展规划等资料。

第十七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

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服务年限。

(二)划定区概况。

划定区简介、自然环境与人口社会经济概况、划定区土地利用现状和使用方向、划定区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

(三)划定可行性分析。

划定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分析,比选最佳划定方案,明确划定应达到的标准。

(四)划定技术措施。

落实基本农田地块,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边界,质量等级评定,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编号,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户,设臵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等具体技术操作方法。

(五)投资估算。

按4元/亩的标准进行估算。

(六)工作计划安排。

结合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特点,划分工作阶段,确定每一阶段的划定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

(七)保障措施。

简述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的组织管理、技术、资金等各项保障,措施及公众参与情况。

(八)成果要求。

实施方案文本、附图、附表以及其他。

第十八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

第十九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改革、交通、水利、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及划定区乡镇和专家评审实施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评审通过的,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报批。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实施方案审批或备案提交以下资料:(一)区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方案的请示或备案申请书;(二)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三)划定区最新变更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均要标明划定边界),划定区最新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四)划定区耕地质量等级折算有关资料。

(五)划定区公示相关材料;(六)划定区现状图片资料(远近景各5组)。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审批或备案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凡资料有伪造、虚假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予报批,并视其责任予以通报。

第四章划定成果验收及验收确认第二十二条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对划定成果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按照“验收—验收确认”程序进行:(一)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二)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委组织验收确认。

第二十四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与实地核实。

第二十五条申请市级验收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通过;(三)申请市级验收确认资料齐备、规范。

第二十六条申请市级验收确认报送以下资料:(一)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出具的划定成果验收确认申请书;(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成果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三)县级验收意见、专家签到表、整改报告及其他有关文字资料等;(四)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县级论证意见;(五)基本农田数据库(电子版);(六)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等;(七)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1:1万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1:5万基本农田分布图,比例尺可根据行政区面积适当调整;(八)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登记册等;(九)提供10组设立有标志牌或界桩的永久基本农田远、近景照片。

第二十七条市级验收确认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二)采用的基础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成果规范、齐全;(三)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图内外要素齐全,图面清晰可读;图外整饰完整、规范;(四)各类表格、台账齐全,数据逻辑关系准确,编制符合规范;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上级规划下达的保护任务;(五)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责任一览表要内容齐全、签订合规、责任到户,依照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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