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因数标准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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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及计算方式

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及计算方式

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及计算方式一、功率因数考核范围及考核标准客户的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为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减少电能损耗,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

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外,客户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kVA(kW)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kVA(kW)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kVA(kW)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kVA(kW)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kVA(kW)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kVA(kW)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4)居民生活用电户和100 kVA(kW)以下的客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各供电企业应按上述标准,严格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二、功率因数的电量计算依据(1)各类功率因数标准值是指供电企业(电网)与客户资产产权分界处的功率因数。

各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一个计费单位。

客户装设的内部考核电能计量装置不得作为计费依据。

在客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

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各供电企业每年必须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并经本单位审批后作为计费依据。

(2)凡执行功率因数调整办法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的客户(除纯居民用电外的其他所有用户)均应加装具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倒送电网的无功与用电网无功的绝对值相加作为计算功率因数调整无功电量的依据。

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

客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规范1 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及其适用范围1.1 功率因数标准0.90 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1.2 功率因数标准0.85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其他工业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商业和自来水客户、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1.3 功率因数标准0.80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客户和趸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力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1.4 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客户。

2 功率因数的计算2.1 凡须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按客户每月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 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并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费的客户,须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适量投入或撤出无功补偿设备,供电部门应在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3 对于专用变压器共用及总分表的客户,其功率因数计算按《专用变压器共用情况的业务管理规范》进行计算。

2.4 不同计量方式客户的功率因数计算(1)高压计量的客户以总计量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

(2)低压计量的客户须将有功变损、无功变损纳入月平均功率因数的计算。

2.5 变压器损耗和功率因数计算的有关问题按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广东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变压器损耗及功率因数计算方法和查对表的通知》(粤电用[1998]8号)的规定执行。

3 电费的调整3.1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按《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进行电费调整。

3.2 查表方法及调整电费计算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各种比值、功率因数及电费调整查对表” 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客户的功率因数在“各种比值、功率因数及电费调整查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值查对计算。

10kv 功率因数 用户 标准

10kv 功率因数 用户 标准

10kV功率因数用户标准一、引言功率因数是电力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参数,它反映了电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的电能利用效率。

合理控制功率因数对于提高电网供电质量、优化电力系统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执行功率因数用户标准是电力系统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

二、概述10kV功率因数用户标准适用于10kV供电系统下的各类用户,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建筑、公共事业等。

该标准旨在规范用户的功率因数要求,促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

三、用户分类根据用电特点和功率因数要求,将10kV用户分为以下几类:1. 工业用户:主要包括制造业、加工业等,其负荷特点多变、功率因数要求较高。

2. 商业建筑用户:包括写字楼、商场、酒店等,负荷特点相对稳定、功率因数要求适中。

3. 公共事业用户:包括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负荷特点相对较为稳定、功率因数要求较低。

四、功率因数标准根据用户分类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功率因数标准:1. 工业用户标准:工业用户的功率因数要求应在0.95以上,以确保设备运行效率和电力系统稳定。

2. 商业建筑用户标准:商业建筑用户的功率因数要求应在0.90以上,以平衡用电负荷和供电质量。

3. 公共事业用户标准:公共事业用户的功率因数要求应在0.85以上,以满足基本用电需求和电力系统平衡。

五、功率因数改进措施为帮助用户达到标准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功率因数改进措施:1.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通过安装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设备,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

2. 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避免高峰期集中用电,降低功率因数的波动。

3. 增加用电负荷:适当增加用电负荷,提高负载率,有助于提高功率因数。

六、监测和考核为确保用户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用电,应建立监测和考核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检测功率因数:对用户进行定期的功率因数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奖惩机制:对达到标准要求的用户给予奖励,对未达标的用户进行相应处罚,以激励用户改善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考核管理规定(3篇)

功率因数考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电力损耗,促进节能减排,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力用户,包括工业、商业、农业、居民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功率因数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鼓励节能减排;3. 科学合理,便于操作;4. 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功率因数的定义与标准第四条功率因数是指有功功率与视在功率的比值,用符号cosφ表示。

第五条功率因数标准如下:1. 工业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2. 商业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3. 居民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4. 专用设施用户:根据专用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功率因数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考核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功率因数考核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功率因数考核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电力供应企业负责对用户的功率因数进行监测和考核,并按规定收取功率因数费用。

第九条用户应按照规定,配合电力供应企业进行功率因数监测和考核。

第四章考核方法与程序第十条功率因数考核采用以下方法:1. 实测法:通过电力供应企业安装的功率因数表,实时监测用户的功率因数;2. 估算法:根据用户的历史用电数据,估算其功率因数。

第十一条功率因数考核程序如下:1. 电力供应企业应在用户接入电网前,向用户告知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及相关要求;2. 用户应按照电力供应企业要求,安装功率因数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3. 电力供应企业定期对用户功率因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告知用户;4. 用户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供应企业提出申诉;5. 电力供应企业根据监测结果,对用户功率因数进行考核,并按规定收取功率因数费用。

第五章费用收取与使用第十二条功率因数费用收取标准如下:1. 功率因数低于标准值的部分,按视在功率的百分比收取;2. 功率因数达到标准值以上的部分,免收功率因数费用。

功率因数调整表

功率因数调整表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电费的调整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

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

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3)[宝典]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3)[宝典]

水利电力部文件国家物价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电费的调整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

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1、引用依据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客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能源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提高客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依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和《供电营业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2.1.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00KV A及以上高压供电用户。

2.1.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其他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企业。

2.1.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农业生产用电。

2.1.4、居民生活用电和网内互供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2.1.5、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按降低一档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额定值0.8(即应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0.9的用户按0.85执行;应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0.85的用户按0.8执行;应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0.8的用户按0.8执行)。

2.2、功率因数的计算:2.2.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按客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能的客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供电部门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送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的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3、对不需装电容器,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标准值的客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客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客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即只罚不奖。

2.2.4、总表内装有不同用电类别的计费电能表,而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相同,可按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与无功电量(包括倒送的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如果总表内各类用电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不同,按总表计量点的实际功率因数,对执行不同标准值的各类用电调整电费。

客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规范

客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规范

客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规范日期: 2009-05-08 浏览:1 次1 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及其适用范围1.1 功率因数标准0.90 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1.2 功率因数标准0.85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其他工业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商业和自来水客户、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1.3 功率因数标准0.80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客户和趸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力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1.4 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客户。

2 功率因数的计算2.1 凡须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按客户每月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 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并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费的客户,须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适量投入或撤出无功补偿设备,供电部门应在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3 对于专用变压器共用及总分表的客户,其功率因数计算按《专用变压器共用情况的业务管理规范》进行计算。

2.4 不同计量方式客户的功率因数计算(1)高压计量的客户以总计量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

(2)低压计量的客户须将有功变损、无功变损纳入月平均功率因数的计算。

2.5 变压器损耗和功率因数计算的有关问题按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广东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变压器损耗及功率因数计算方法和查对表的通知》(粤电用[1998]8号)的规定执行。

3 电费的调整3.1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按《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进行电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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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标准及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局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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