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建设守则
森林公园设计标准

森林公园设计标准森林公园是人们休闲、娱乐和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重要场所,其设计标准直接关系到公园的功能性、美观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功能、景观、设施和环境保护四个方面,探讨森林公园设计的相关标准。
一、功能标准1. 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根据公园所在地区的气候、季节和居民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确保公园能够满足人们的休闲需求,同时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噪音和交通拥堵等负面影响。
2. 定义明确的功能区域:将公园划分为游览区、运动区、休闲区、演出区等功能区域,为不同的活动提供适宜的场所,方便游客选择和使用。
3. 提供多样化的活动设施:根据公园的规模和定位,配置适宜的活动设施,如步道、健身器材、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满足不同年龄层次、兴趣爱好的人们的需求。
二、景观标准1. 保护原有生态环境:在公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保留和修复原有的植被、水体等生态要素,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打造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的结合:在公园中融入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的结合,促进自然与人文的融合,创造丰富多样、具有欣赏性和教育性的景观。
3. 考虑四季景观变化:充分考虑不同季节的景观变化,合理选择植物种类,打造春花秋叶、四季有景的森林公园,使人们在不同的季节都能感受到自然的美妙。
三、设施标准1. 安全合理的道路系统:设计合理的道路系统,保证游客安全出行,同时避免车辆对环境的破坏,鼓励步行和自行车出行。
2. 设施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提供舒适的休息设施,如休息亭、长椅、厕所等,方便游客休息和享受自然美景。
3. 合理配置停车场和餐饮设施:根据公园的规模和游客容量,合理配置停车场和餐饮设施,方便游客的停车和就餐需求。
四、环境保护标准1. 合理规划排水系统:合理规划公园的排水系统,避免因为地面积水导致游客不便和地下设施损坏,同时防止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 合理使用照明设施:合理使用照明设施,避免过度照明造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方式。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公园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实行保护优先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景观的传承。
第五条森林公园实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升公园的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功能。
第六条森林公园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园的可持续管理和发展。
第四章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合理划定公园的边界和分区,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台和生态展示中心等设施,提供自然观赏和环境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游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倡文明观光和环保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公园是指经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特定区域,用于保护和弘扬自然、文化、历史等价值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森林公园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理念,促进公众对自然环境、生态文明的认知和尊重。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森林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对于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历史背景等各种要素,确保公园功能的完善性和系统性。
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合理划定边界,并建立明确的公园标识,以方便公众识别和区分。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严禁非法开采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八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利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森林公园内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气象、水质、生态等环境指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保护。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捕猎、伐木、采矿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严禁随意排放垃圾和污水。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携带可燃物品和易燃物品,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搭建露天火堆,以确保公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尊重自然,保护动植物资源,禁止捕捉、猎杀和驱赶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集和销售珍稀植物。
第四章森林公园公众服务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服务设施,包括观景台、教育展示馆、游客中心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制定游览规则和安全指南,提供安全、便捷的游览路线和设施,保障公众的安全。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游览、休闲以及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级森林公园管理规章制度

市级森林公园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绿色空间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设立的市级森林公园,规范和统一各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保护公园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的休闲娱乐服务,促进市民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完善管理流程,确保公园环境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公园规划建设第六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公园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公园建设,提升绿化覆盖率,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第八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公众意见,采纳有关专家和群众建议,合理布局公园功能分区,提升公园景观品质。
第九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保障公园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第三章公园保洁维护第十一条公园保洁工作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基本内容,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公园整洁。
第十二条公园保洁工作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覆盖面积和频次。
第十三条公园内垃圾分类收集,保洁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公园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环节,保洁人员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园植物养护工作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内容,保洁人员应当及时修剪、浇水、施肥,确保植物生长良好。
第四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安全防范,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公园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处理。
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1812-2016)

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 1812-2016)(2016年3月7日发布,2016年6月7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公园建设总则、确界立标设施、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游憩项目、绿化和林相改造工程、公园服务设施、公园基础设施、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消防与治安设施、公园管理设施建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公园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LYJ 127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DB44/T 195.1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导则DB44/T 195.2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设计DB44/T 1228-2013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颁布)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3 术语和定义DB44/T 1228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远郊型森林公园 outer suburban forest park位于偏远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2城郊型森林公园 suburban forest park位于城市郊区、邻近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3城区型森林公园 urban forest park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森林公园。
3.4林相 forest canopy森林的外貌,指森林群落中由乔木树种的树冠所形成的林冠层次。
4 总则4.1 建设原则4.1.1 保护优先原则以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为前提,严格遵循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发展森林旅游的同时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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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 Y/T5132-95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1995北京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林计通字[199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 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目次1总则2总体布局2.1一般规定2.2公园区划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环境容量3.2游客规模4景点与游览城路设计4.1景点设方4.2游览线路设计5植物景观工程5.1一般规定5.2植物景观设计6保护工程6.1一般规定6.2生物资源保护6.3景观资源保护6.4生态环境保护6.5安全、卫生工程7旅游服务设施工程7.1一般规定7.2餐饮7.3住宿7.4娱乐7.5购物7.6医疗7.7导游标志8基础设施工程8.1一般规定8.2道路交通8.3给、排水8.4供电8.5供热8.6通信8.7广播电视8.8燃气9设计文件组成9.1一般规定9.2设计说明书9.3设计图纸9.4附件附录A术语解释附录B森林旅游资源调查附录C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容量测算推荐公式附录E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附录F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要求,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
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6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总体布局2.1一般规定2.1.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态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在充分分析各功能特点及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森林公园区划2.2.1区划系统2.2.2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
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填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野营区:为发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期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
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2.2.3景区划分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区划定界依据本规范2.1和2.2.3的规定,在1:10000或1:5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测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分区概述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环境容量3.1.1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环境容量测算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用此法。
(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经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赏风景的地段。
3.1.3游客容量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D3.2游客规模3.2.1总体设计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3.2.2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3.2.3已开展旅游的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
4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4.1景点设计4.1.1景点设计内容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体与特色、景点内各种建筑设施及其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
4.1.2组景组景必须与景点布局统一构图,以达到景点与总体环境相协调。
充分利用已有景点,视其开发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游览价值。
新设景点必须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自然野趣;以人文景观做必要的点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部以设置大型人造景点。
如必需设置时,应以不破坏自然景观并与总体相协调为前提条件。
景点主题必须突出,个性必须鲜明;各景点主题之间应相互连贯,但不可雷同。
4.1.3景点布局景点布局原则(1)突出森林公园主题,从公园整体到局部都应围绕公园主题安排。
(2)总体布局应突出主要景区,以主要景区为中心;景区内应突出主要景点,以主要景点为中心;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合理安排背景与配景。
(3)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静态空间布局(1)依据风景透视原理,合理确定景点视场;综合借用对景、透景、障景、夹景、框景、借景等多种艺术手法,合理处理画面与景深,增强艺术感染力。
(2)根据闭锁空间与开朗空间的具体条件,合理组织开朗风景与闭锁风景。
动态序列布局(1)正确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
(2)在整个演替过程中,连续布局不应平铺直叙,除自始至终要有主调、配调和基调之外,还应有阶段性,应突出开始、发展、高潮和结束的时空艺术构图特征。
(3)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干道的走向展开。
(4)季相交替布局:森林植被是森林公园构图的主要题材。
植被布局,应视具体条件,充分利用植物干、叶、花、果的形态和色彩的季节变化在形成四季景观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季节景观。
4.1.4景点命名高度概括景色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充分解释景观的内涵精髓。
雅俗共赏,应满足个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
不得单纯艺术追求、片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
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激发游人的探索和游赏兴趣。
景名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游览线路设计4.2.1游览线路设计内容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
4.2.2游览方式选择游览方式(1)陆游:主要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代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
(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富游览内容。
(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是用于较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公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
游览方式选择原则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4.2.3游览线路组织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游览内容。
游览线路应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5植物景观工程5.1一般规定5.1.1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5.1.2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保护生态环境等多种旅游功能。
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5.1.3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数种、多层次、乔冠藤草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
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