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董事会议事规则-国药控股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看来,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性文件,更是一种对企业治理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标准。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这其中既包括了政府特殊的背景和监管体制,也包括了企业自身的特殊属性和社会责任。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是一种结合了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国际最佳实践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
在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上,应当涵盖从董事会组成和职责、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成员权利和责任、董事会监督职能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是在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方面,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明确投票权限、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以确保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执行和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其董事会的决策往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执行需要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程序,确保其依法依规运作,不受个人或特定利益的影响。
在国有控股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企业决策的核心机构,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健全和有效执行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加强对企业治理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它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和社会责任,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决策程序,加强对企业治理的监督和执行,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希望未来国有企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建设和完善上能够更加重视,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治理结构的现代化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董事会议事规则(定稿)

董事会议事规则(定稿)***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3月15日第1次股东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促使董事和董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含10%)的股东有权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董事继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拜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董事会可聘用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件,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一)筹备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二)在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督导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负责与公司股东、董事、各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及时将其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七条根据《公司章程》划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抉择;(三)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四)决定公司严重项目的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方案;(八)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融资、担保的方案;(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1.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2条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证券投资部2.1条公司下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2.2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证券投资部印章。
2.3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议及提案3.1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3.3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二)证券投资部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初步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3.4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经理提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一)按照本规则3.4条规定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二)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精选文档】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四)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十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十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八)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规章概述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成员由多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其基本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等。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负责。
因此,在董事会议事时,应有相应的程序规则,明确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
二、主要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董事会议事的程序、董事、董事长在议事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制作要求制定该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坚持会议精简、高效的原则,避免决策的拖拉;明确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协助董事长开好董事会。
会后,要将董事会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归档存查。
四、范本XXX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多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规定,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有以下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摘要: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职责和组成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三、董事会决策的监督和责任四、结论正文: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控股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本文将从董事会的职责和组成、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董事会决策的监督和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职责和组成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选举和更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为了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议题提出和审议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签章等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董事会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董事会的决策受到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董事会应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
同时,监事会可以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提出质疑和建议。
如果董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于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摘要: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成员的构成2.董事会的职责与权力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2.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方式3.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记录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1.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2.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四、违反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2.法律责任的种类正文: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公司的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最后阐述违反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由多名董事组成,一般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通常由公司高管担任,外部董事则由股东代表、独立董事等构成。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投资方向、经营目标等事项进行决策。
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如果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可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2.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方式:董事会进行决策时,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董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记录: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1.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监事会共同组成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董事会与监事会应保持密切的联系,互相支持、协作。
2.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经理层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1.1为了进一步规范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组成2.1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在董事会的占比应达到三分之一或以上且至少为3人,其中有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适当的财务专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以按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2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6年。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公司发出有关选举该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后及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7日前发给公司,而该通知期将至少为7日。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并不受此影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获选之日起算,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宜。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在任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该新任董事或为增加董事会名额而被委任为董事的任何人士的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并有资格重选连任。
2.2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意见,其人员组成与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议定。
2.3董事会最基本应负责履行以下企业管治职责,亦可将其指派予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一)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三)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四)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五)检讨公司遵守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2.4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设规划。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董事会须予以审慎考虑;(十三)除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或已授权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2.5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6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2.7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3.1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3.2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定期会议4.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4.2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大约每季一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不得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
4.3 董事长应至少每年与独立非执行董事举行一次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5.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各职能部门征集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并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5.2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临时会议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7.1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与公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7.2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7.1款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7.3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8.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会议通知9.1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提前十四天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董事会办公室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9.2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9.3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内容10.1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0.2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10.3 董事会办公室在会前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材料。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全体董事,并至少在计划举行董事会或其下辖委员会会议日期的三日前(或协定的其他时间内)送出。
10.4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变更11.1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11.2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会议召开方式12.1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声像传输方式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通讯表决书面议案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或传真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且以上述方式将其签字同意的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
12.2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13.1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13.2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14.1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连交易事项时,非关连董事不得委托关连董事代为出席;关连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连董事的委托;(二)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15.1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