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

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中国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工业资源密集。世界五百强企业入驻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上或虽未取得星级认证但按四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入住率;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且年均入住率不低于80%;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含)写字楼以上,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商业营业用房类物业的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4.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物业的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物业建设形式为标准工业厂房、研发基地用房、仓储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5.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第七条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三)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同意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决议;

(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七)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以及其他对现金流有重大影响的文件与资料;

(八)物业经营方或主要承租人的经营、财务等资料;

(九)中国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科目

第八条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额度根据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应综合考虑物业的评估价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九条贷款期限。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情况、物业预期经营现金流状况、借款人其他综合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也不得超过物业产权证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ⅩⅩ银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科目。经营性物业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中核算反映。

第五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的经营性物业抵押担保,必要时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以及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对能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四条非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第十五条经营性物业贷款抵押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须提供抵押物房产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置换他行贷款的,为防止他行抵押权消灭并为我行设定抵押前我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对于可通过设定我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置换他行贷款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阶段性担保可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为防止借款人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长期低租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抗我行抵押权,应尽量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为确保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的变现能力,应要求借款人将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一并抵押。

第六章贷款调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和效益性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承贷主体资格,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贷款证(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检。

(二)物业的权属状况。物业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产权证,物业设定抵押情况。

(三)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水平和租金支付方

式。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调查租金支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我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用来偿还出租人所欠承租人的债务,导致我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或者增加处置抵押物的难度。

(四)租约情况。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要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作必要的预估。

(五)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情况。是否存在承租人经营状况或资信不佳、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有困难或多次拖欠租金等情况。

(六)物业在当地同类市场的竞争优劣势情况,其经营收益、转让价值等市场行情的历史波动状况以及贷款期内的预期变化趋势。

(七)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物业的经营特征相符。

(八)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及其对物业经营的影响。

(九)对于采用综合还款方式的,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营运能力,收入、利润来源和现金流情况;借款人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企业是否具备综合还款能力。

第十九条贷款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评价:包括借款人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

(二)抵押物评价:包括抵押物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或购置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等。

(三)偿债能力评价:包括财务效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及偿债能力预测等,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进行评价,经营收入应扣除定期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

第二十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价值评估应采用两种(含)以上方法,以收益法为主,同时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采用收益法的,折现率取值原则上限定在9%—10%范围内。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出于同业竞争需要,折现率取值最低可放宽到7%: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第七章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一条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按总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经营性物业办理保险,保险费

用由借款人承担,需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我行贷款期限。物业保险可采用一次性购买或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方式,采用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的,借款人要与保险公司签订覆盖借款期限的续保协议,并保证保险期限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合同中要补充明确以下内容:

(一)我行有权在贷款期内要求由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进行评估,若抵押物价值发生贬值,我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抵押物或收回相应贷款。

(二)若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经营行可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每期还款金额等内容,协商不成的,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处置抵押物等措施。

(三)借款人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我行可依法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经营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变卖、再次抵押、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业。经营行书面同意后,借款人可将抵押物业变卖,实现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原则上需采用本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若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有确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并愿以其还款的,可以其他综合收入还款,但本

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五条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前,要根据物业现金流情况、项目出租前景和租金收取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考虑到物业的租金回收具有一定周期性,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宽限期。

采用综合还贷的,应制定明确的按年(季)还款计划,物业经营收入以外用于还款的综合收入应分期落实。

第二十六条我行有权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经营行应就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我行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与我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对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入、支出明细台账,物业的经营性收入直接进入专户,经营行对专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我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如借款人出现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我行有权提前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经营行在贷款期内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再评估方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对已抵押给我行的经营性物业用于租赁的,应审查

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否存在不利于我行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并要求出租人事先告知承租人该经营性物业已抵押给我行;同时尽量要求承租人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不得以其租赁权阻碍或干扰我行行使抵押权。

第三十条经营行需及时掌握出租状况,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动态调整还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分行和经营行应制定贷后监管方案,指定专门客户经理(小组)加强贷后管理,经营行需定期对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检查,发现物业出租情况恶化、借款人实际租金收入明显低于贷款申报时水平、租金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经营和归还分期还款额及其他风险预警信号时,经营行应及时按要求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经营行需每半年向审批行报告贷款运作情况,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审批行报告。由于本贷款品种期限较长,期间如遇客户经理(小组)变动,需做好交接工作,落实客户经理责任制。

第九章贷款差异化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性物业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15年:

(一)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二)物业产权清晰、地理位置优越、市场知名度较高、租金收入稳定、经营前景良好、物业产生现金流能够全部覆盖贷款本息;

(三)物业形态限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其中:宾馆酒店应为五星级(含)以上,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写字楼项目应为甲级(含)以上;商业营业用房的主力店应为知名品牌。

第三十三条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性物业贷款,本物业产生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例最低可放宽到60%:

(一)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3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二)物业产权清晰、地理位置优越、市场知名度较高、经营收入稳定、经营前景良好;

(三)物业形态限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其中:宾馆酒店应为五星级(含)以上,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写字楼项目应为甲级(含)以上;商业营业用房的主力店应为知名品牌;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四条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所在区域应为合法设立并已通过审核、竞争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发展潜力良好的国家级开发园区、省级开发园区以及经济发达城市内符合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集聚度高的工业片区。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组合贷款

(一)定义:“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将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贷款一并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其中开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期的资金需求,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置换开发贷款,对符合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审批设定提款条件的,物业竣工并投入经营后直接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

(二)额度、期限和科目: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根据对物业未来现金流和抵押物价值的预测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组合贷款总期限不得超过15年,其中:开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组合贷款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分别在相应科目反映。

(三)授权、授信规定:组合贷款不改变现有的授权、授信体制。考虑到部分区域的经营性物业贷款权限大于房地产开发贷款权限,本着审慎原则,组合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房地产开发贷款权限掌握。组合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考虑到经营性物业贷款专门用于置换我

行开发贷款,为避免在授信阶段重复计算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贷款授信额度,降低客户授信空间,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可不单独审批授信额度,实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与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额度共享。

(四)业务运作流程:在介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可将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贷款一并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时对经营性物业贷款设定相关提款条件,审批结束后,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发放开发贷款,待物业竣工验收投入经营后,满足经营性物业贷款审批设定提款条件的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置换房地产开发贷款。

(五)适用条件

1. 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2.物业需为开发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整体项目或可保持相对完整并可独立抵押的整体项目的一部分。物业形态限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等商业经营性物业。

(六)贷款方案确定

借款人须在申请贷款前,明确项目租售计划。若项目租售计划为整体出租(或经营),可就整体项目确定组合贷款方案;若项目租售计划为部分销售、部分出租(或经营),而我行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阶段拟对整体项目予以介入,则需对销售部分和出租(或经营)部分分

别确定贷款方案,对于销售部分只可制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方案,对于出租(或经营)部分可制定组合贷款方案。

(七)风险控制措施

1.设定经营性物业贷款提款条件。在对组合贷款进行审批时,需对后期经营性物业贷款设定具体提款条件,在所有提款条件均满足后方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具体提款条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客户的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经营收入、利润及现金流情况与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评估的情况相同或优于评估情况;

(2)取得物业房屋所有权证书;

(3)物业出租率或意向性租约签约率不低于60%;

(4)物业未来租金收入水平稳定、现金流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5)经营性物业贷款抵押率不高于70%。

2.组合贷款中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需符合本办法规定,并且优先作为开发贷款的还款来源。

3.对于客户出现重大风险状况如经营情况恶化、经营收入及利润水平远低于预期、未来现金流无法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出现建设期延长、招租情况不理想、租金水平或物业评估值远低于评估预测值等情况,无法达到组合贷款审批预设条件的,应及时中止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发放,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开发贷款安全:

(1)要求借款人调整经营策略,将原计划用于出租或自营的物业变更为销售方式,尽快回笼资金;

(2)要求借款人通过他行融资、股东代偿等方式归还我行开发贷款;

(3)要求借款人落实足额抵押担保,对于集团性客户,还应增加集团或核心公司保证担保,落实贷款第二还款来源。

4.做好前期开发贷款与后期经营性物业贷款抵押担保衔接工作,对于开发贷款的抵押权消灭后、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权设定前,我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

第十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物业所有权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但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确有融资需求的,可采用将物业所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并将物业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方式进行运作,同时需以个案方式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准入同意后按相关权限和流程运作: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第三十七条对于我行已经办理的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借款人需求,重新测算贷款金额、商定贷款期限、约定贷款用途,按照相关权限及程序审批发放新贷款置

换存量贷款:

(一)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二)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还款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物业形态限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和商业营业用房;

(四)与存量贷款发放时相比,物业租金水平明显上涨或抵押物价值明显增加;

(五)新贷款超过存量贷款的额度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用途。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发后,《中国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须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

求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主要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和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经营性物业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城市区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县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含)以上; 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7.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8.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开发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公司物业经营性贷款调查报告

大中型客户 授信业务调查报告 客户名称:XXXXX发展有限公司 经办机构:XXXXX分社 完成日期:年月日 声明与保证

我们在此声明与保证:此报告是根据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和本人搜集的材料,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后完成的。报告全面反映了客户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主办调查人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 协办调查人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分析 (一)借款人基本面评价

借款人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图:

3、借款人概况、历史沿革及重大机构改革:广州市番禺区XXX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8日成立,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物业出租。该公司由XXX、XXX、XXX、XXX等4名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该公司拥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贷款卡有效,借款主体合法。 (二)领导人素质分析 主要领导人的简介: 1、该公司主要的经营管理者为股东XXX,中国居民,工程师职称,从1995年12月开始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XXX从事建筑业及物业管理已多年,对该行业状况较为熟悉,领导能力较强,有较强的债信观念,其个人的社会关系较广,在番禺企业届内知名度甚高。 (三)内部管理综合评价 1、公司治理:该公司拥有规范的公司章程,证照齐全有效,法人主体合法。该公司为股份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重大事项决策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会的运作及决策以XXX为主,与私营企业的经营模式相似。 2、财务管理: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财务人员,财务核算较为规范,目前暂无发现企业虚假出资的情况。 3、人力资源管理:该公司内部设有财务部、人事部、物业管理部等职能部门,管理规范。该公司属资金密集型企业,员工不多,故在人力资源管理及成本控制上有较大优势,现其公司有员工30多人(包括保安、清洁工),中层以上员工队伍基本稳定,近两年暂无高层管理人员变动。 (四)资信情况分析 1、融资能力:该公司经营正常,在本地业届知名度较高,因资产实力雄厚,凭借自身的实力和信誉较容易从其他的商业银行获得一定额度的授信,其他商业银行亦想方设法营销该客户。 2、银行融资情况:该公司与信社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已多年,一向债信记录良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市场竞争渠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

求,包括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和其他合理经营资金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贷款条件。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法人类贷款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包含贷款逾期、他行不良贷款、受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受公安机关处分等; 5、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商业银行信贷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一、信贷质量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银行稳健经营原则,是否保证银行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有无盲目追求利润,把贷款投向高风险、高回报领域。(二)贷款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授权,有无越权放贷,是否审贷分离。(三)贷款的发放是否越过规模,有无一味扩大贷款规模,导致贷款风险过大。(四)对关系人贷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有无放宽贷款条件,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五)审查贷款集中风险,看有无向一个或一组关系密切的借款人超比例发放贷款。(六)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1)抵押物法定所有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出租或共有等于第三人的产权,使用权与处置权关系。(2)抵押物是否处于被监管状态,是否为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是否已进行保险,风险程度如何,保险权益是否能转让给抵押权人。(3)抵押物法定缴纳税费等手续是否完备。(4)抵押物产权证明所指向的财产标的是否真实存在,其状况如何。(5)抵押物品名、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借款申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所反映的一致,价值评定是否合理。(6)抵押合同是否经法律公证。(七)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否做到部门专管、风险识别、及时处理,损失类贷款的界定、转账、核销是否合规。(八)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有无擅自或变相改变利率,违规竞争。(九)贷款分类是否真实、合规、准确,有无随意调整,虚报贷款质量。二、信贷质量审计的方法(一)符合性测试在全面了解银行贷款的基础上,正确评价贷款控制制度,确定审计重点,把握审计方向。 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内控程序测试一是通过询问等方式,了解银行对贷款控制的环境及程序等的情况。二是穿行测试,即抽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信贷交易,并对其各控制点进行测试,审查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控制测试。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证实银行内控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一是设计测试,即内控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发挥和控制风险。二是执行测试,即审查内控的有效性,看其运行是否连续,是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实际发挥作用。如对贷款审批程序的评审,主要内容有:(1)贷款的审批是否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或未经信贷调查即进行审批的情况。(2)是否体现审贷分离原则。首先,审查银行是否设置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这三个不同的岗位,是否保证岗位之间的相万独立与制约;其次,审查对借款人的使用调查和贷款的审批权是否分开,是否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3)是否要求和保证信贷人员进行充分的信贷调查。(4)贷款审查是否严格。(5)贷款发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2.依据测试结果确定审计重点,进行实质性测试。对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环节,可降低抽查比例,反之则重点抽查。[!--empirenews.page--] (二)分析性测试贷款质量审计要以贷款数量为基础,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反映贷款总体状况和结构,提示贷款内在风险,然后进行历史数据比较,同业比较和贷款投向结构分析,从贷款各要素及结构中去寻找其运动的规律并发现其中的差异,以此作为审计重点,获取证据。 1.比率分析将银行五级分类贷款,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余额分别与全部贷款余额作比较,审查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及其分布。 2.比较分析(1)同期比较分析。审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与同期经济变化大体一致,则属正常;反之,要做进一步分析。(2)同业比较分析。对同一组经营规模类似、性质相同的银行贷款质量进行比较分析,看其经营业绩差距是否过大,若差距大,则分析成因。 3.不良贷款结构分析从定量的角度揭示银行不良贷款集中区,从而发现银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区域。(1)行业投向分析,揭示不良贷款行业分布。(2)贷款品种构成分析。如对商业贷款、建筑贷款等贷款的分析,可发现不良贷款在各类贷款中的分布,进而确定贷款的高风险区。运用分析性测试应把握以下要点: 1.信息来源的可靠性高质量的输入,就会有高质量的输出。信息的可靠性决定着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 2.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分析性测试的资料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要从贷款各要素的内在联系中比较,发现差异,进而去捕捉有用的信息。 3.分析性测试结果的可靠性由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须知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知 一、经营性物业的定义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现金流充沛、综合收益好的商业或工业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甲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四星级及以上)、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工业厂房等物业形式。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 1、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 2、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准入 1、借款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位于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该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即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我行信用评级8

级及以上; 3、借款人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 4、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000平米及以上,运营期限未到2年的,最近一年出租率须达70%以上; 5、承租人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其存款、结算、POS机收单须在我行办理; 6、借款人同意与银行签订物业经营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用于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所抵押物业的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五、我行授信方案 1、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及其他经营性周转资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置换第三方负债,贷款额度不超过拟置换资金金额。两者可综合授信,但最高不超过所抵押物业评估价值的70%。 2、授信期限:根据资金用途合理设定流贷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物业经营性现金流设定固贷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固贷为一次性额度,分期还款。 六、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基本资料; 2、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并同意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授权; 3、经营性物业产权证;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

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经营性物业贷款特征,申报条件与办理流程

产品定义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以用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 产品特点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还款来源是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现金流,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又节省了借款人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和财务管理成本,使企业还款压力降到最低。 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 A、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在银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BB; (2)拥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物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即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为同一个主体; (3)同意将物业经营收入归集至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户,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 (4)针对经营性物业设立的资产抵押、经营收入实施的专户归集、应收账款的质押设定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并取得签收回执; (5)原则上应提供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无法提供的应由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说明理由并由最终审批人进行决策。 B、贷款对象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处地区原则上应有银行开设的分支机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相关权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原则上应为商业物业,审慎介入工业物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价值稳定或有上升趋势; (3)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净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4)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5)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期内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名义申请。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求,具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也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指建造该项物业的银行借款、股东、关联公司借款和经营性物业项目本身超过资本金比例以上的负债资金); (二)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贷款条件。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法人类贷款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资信优良,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万元(不含)以上; 5、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成立不足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

第六条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原则上,贷款逾期 3 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 3 个月内不能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制订了还款计划仍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支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 第八条提起诉讼前,责任人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摸清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确定诉讼的最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诉讼的,当事行须将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当事行指派专人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条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有权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告总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对确定律师代理贷款诉讼案件的,当事行应按法律程序与其签定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行聘请律师时,应与其商定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辽宁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通知

辽宁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经营性物业贷 款业务的通知 辽银监办发〔2014〕461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辽宁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沈阳分行,邮储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联社,沈阳市联社,沈阳农村商业银行,盛京银行,各外埠城商行沈阳分行,沈阳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2011年,我局下发了《关于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辽银监发〔2011〕29号),就防范和消除经营性物业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提出相关要求。但近两年来,我局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机构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和违规现象,一些违规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违规问题表现形式 (一)授信调查审查不尽职 有的银行未对经营性物业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及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认真测算和分析,即向借款人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约定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导致信贷资金实际被借款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用于项目资本金减资。有的银行不遵守信贷

政策,向未经过竣工验收的经营性物业项目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项目改造。 (二)资金支付使用监控不力 有的银行过分依赖抵押权,将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倒置,致使贷款用途调查流于形式,发放大量虚假用途贷款;有的银行对资金用途审查不严,受托支付管理简单粗糙,大量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和工程款,而是回流到借款人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账户,造成贷款挪用;有的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实际被用于“借新还旧”,置换即将到期的甚至已经出现逾期的他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被人为放大和延长。 (三)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有的经营性物业出现经营困难,第一还款来源不足迹象明显,但贷款银行未及时调整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隐匿贷款风险。个别经营性物业贷款已出现逾期状况,不能按时落实还款计划,风险苗头显现,一旦商业物业和房地产行业风险集中爆发,第一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都可能落空。 二、监管意见与要求 (一)对照开展自查,有效落实整改 辖内各银行机构要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排查,对本行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自查,摸清此类贷款风险底数,对于排查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对已出现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等特征的经营性物业贷款要按照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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