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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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第一篇: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明律的惩罚重在: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明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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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纂明?大诰?
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又于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之间,亲 自编纂并先后发布了名为?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 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通称明?大诰?。明?大诰?由于是御制圣 书,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规。其主要内容是惩治贪 赃官吏和害民豪强,最大的特点是法外用刑。
〔2〕借贷契约:明朝规定借贷必须订立借贷契约,写明借贷双方姓名、 籍贯,借款原因、数量、日期和利率,并附保证条款,最后借款和中人 签字画押。借贷契约的利息不得超过“月利三分〞〔百分之三〕,累计 利息总额与原本相等即停止计息,债务至多不过“一本一利〞 ,违者 处笞刑四十。〔 ?大明律·户律·违禁取利? 〕债务人欠债不还仍视为 犯罪,但止于杖六十。在债务担保方面,禁止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 抵债,违者杖八十。并禁止债权人“虚钱实契〞 ,夺取债务人的土地 房屋,违者笞五十至杖八十徒二年。
2、 财政金融制度
〔1〕税收:明朝赋税种类较多,主要方面包括为,一是土地和人口税, 二是商税。
在土地和人口税方面,明朝初期根本上是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明神 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赋役不均和征收混乱的税制弊端,首辅张居正开 始推行 “一条鞭法〞。其内容大致包括:第一,简化征收手续,将过 去征发的所有工程合并为一条;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合一,统一征收 银两;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各州县所需力役,由官府出钱雇募。
3、婚姻
明代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本沿用唐宋旧律,“报婚书〞、“有 私约〞、“纳聘财〞,三者居其一,婚姻关系即告成立,不得反悔。但 也有所开展和变化。据?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 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 立婚书,依礼聘嫁。〞及已报婚书,或有私约而悔婚者,或无婚书但受 聘财者都要处以杖刑。唐律男家自悔者不处刑,明律“已与唐律不符〞 〔 ?唐明律合编?卷十三上〕。此外,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 女为妻妾,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否那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三)刑罚残酷:1.充军;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茶法;2.盐法;3.商税法:1)关税;2)市税;3)舶税;(三)民事立法的发展: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2.关于租佃关系;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明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2.“明刑弼教”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

《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

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

《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1.制定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

《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

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

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

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 公元1644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立法思想 明 朝 法 律 制 度 立 法 活动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立 法 思 想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抵 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减 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的。

第十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代法律制度

5、“热审” 热审”
三、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行政立法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中央废除宰相制度, 1 、 中央废除宰相制度 , 建立 内阁制 2、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二)官吏的选拔任用 ——以八股经义取士为主 以八股经义取士为主 (三)明朝官员的考课 ——“考满”与“考 考满” 考满 察
四、经济立法方面
主要有赋税制度、 主要有赋税制度、专卖制 矿冶制度、 度、矿冶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等。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实行从重从新的刑罚原则 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 (二)“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 的刑法原则 (三)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 官 严惩官吏失职、渎职行为; 1、严惩官吏失职、渎职行为; 创设“奸党” 2、创设“奸党”罪; 规定“六赃罪” 3、规定“六赃罪”。
第二节 明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大审” 4、“大审”
热审” 寒审” “ 热审 ” 、 “ 寒审 ” 是指 在每年暑季, 即小满后十余日, 在每年暑季 , 即小满后十余日 , 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 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 、 锦衣 卫等对一般刑事案犯进行再审, 卫等对一般刑事案犯进行再审 , 并对可疑与可矜怜者予以减刑 或者释放的会审制度。 或者释放的会审制度。 热 审制 度创 制于 明成 祖 永 乐二年( 1404) 乐二年 ( 1404 ) , 主要是由于 天热, 天热 , 需要疏通监狱以宽待罪 囚。
三、诉讼制度
四、审判制度
(一)逐级复审原则 (二)会审制度完备
三司会审” “ 三司会审 ” , 是在唐代 三司推事” “ 三司推事 ” 的基础上发展形 是指凡遇重大、 凝难案件, 成 , 是指凡遇重大 、 凝难案件 , 由刑部尚书、 由刑部尚书 、 大理寺卿和都察 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 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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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 罚。
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
重15~25斤。
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
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 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 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
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 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 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 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 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 官。”
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 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 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 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 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 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
4、删定《问刑条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 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
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 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
《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 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
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
明代的契约制度
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
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 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 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 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 十。
对于借贷契约,《大明律·户律》规定,违 约不还,五贯以上,违三个月笞10,每一 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朱元璋曾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针对儒家的“先教后刑”的观念,朱元璋指出也可以 “先刑后教。” 礼顺人情
3、法贵简严、使人易晓的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明朝继承了宋代的立法成就,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明朝 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大诰、例、会典等。
1、《大明律》的制定 《大明律》的制定经过四个阶段:
白昼抢夺罪。凡白昼抢夺人财物,杖一百,徒三 年。伤人者,斩。
5、轻罚有关礼教风俗方面的犯罪
在轻其所轻方面,明律的表现:如对于不 孝罪的处罚,明律“闻父母丧匿不举哀, 处杖六十,徒一年”,而唐律为流二千里。 又如告祖父母、父母为“干名犯义”罪, 明律规定,诬告,绞,实有其罪,杖一百, 徒三年;而唐律皆绞,诬告者斩;告谋反、 谋叛,以及窝藏奸细、母杀父等犯罪,告 者无罪。对于一般的户婚、田土、钱债之 类的轻微犯罪,处刑也有所减轻。
清朝著名的法学家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 卷9比较唐、明两律后,发现了两者之间最 大的差异是:“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 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帑项 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 观世变矣。”薛允升把明律刑罚适用制度 的变化归结为“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一)、明律“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表现
2、《大明令》
1367年,朱元璋下令制定律令,但令的制 定直到洪武元年初才完成。明太祖在颁布 《大明令》的圣旨中写道:“律令者,治 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于先,律以齐于后。” 《大明令》也按照朝廷六部分类,其中吏 令20条,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总计145条,这是中 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令命名的法典。
第三节:明代的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16岁以上成丁,到60岁免课役。编纂了《黄册》和《鱼 鳞图册》。
1、明朝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私有两种类型。法律对于 无主土地,强调先占的原则。
2、对于遗失物的规定,《大明律·户律·钱债》规定: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 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还给失物人。如 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三、刑法原则的变化
(一)、“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的原则。 《大明律》卷一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
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为了方 便司法官员比附定罪,嘉靖年间《问刑条例》收录的“比引律条” 有六十多条,如扯破宝钞比照弃毁制书处斩,骂三品以上官比照骂 父母、祖父母皆斩,在粮食中掺沙掺水比照在官盐中掺沙掺水处罚 等。 (二)、化外人犯罪适用属地法 明朝建国后,在外交方面,实行封闭的国策,不再适用属人法兼属 地法的原则,而是一律适用属地法,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 依律(《大明律》)拟断。”不在对化外人加以区分。 (三)、以语言文字定罪,实行文化专制主义 明代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极端的时代。自明朝初年起, 就确立了文化专制的政策,以禁锢民众的思想。
5、《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一部仿照《唐六典》体例 编纂的一部法律汇编。明英宗时,开始后 编纂,至明孝宗时期完成,共180卷,但未 及颁行。明武宗、世宗、神宗时期又对其 进行修订。目前流传于世的有武宗、神宗 两朝会典。《大明会典》按照明朝官制, 首卷为宗人府,以下为六部、都察院、六 科、各寺、监等排序。明朝的会典体例对 清朝产生了重要影响。
32条,总计236条,先后颁布于洪武18年至20年间。四 篇大诰内容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以及明太祖因 案而发的“训诫”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绝大多数 条目都是针对惩治贪官污吏和害民豪强的犯罪。
大诰的特点是:法律效力在律文之上,对于律中原有 的罪名,大多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四篇大诰开 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刖足等都是汉唐以来 未有过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另一特点。
《大明律》共30卷460条,以名例律为首,其余依次是吏、 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各篇之下又分门别类。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另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在法典编纂体例上,仿照《元典章》以六部来分篇。
2、门类划分较细,便于寻检条文。如《户律》包括户役、 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缠)7卷 3、在文字上通俗易懂,浅显简明。 4、在律首附有《六赃图》,《服制图》等图表,使援引 者一目了然。 5、内容有所增加,将唐律中的数条合并为一条,其中新 增加的法律条文就有160余条,大多为明代所独创。
4、明代打击强盗、盗窃的犯罪
《大明律》规定:“强盗罪,不得财,杖一百, 流三千里”。但凡得财,不论首从,一律处斩。
《问刑条例》规定:凡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 奸淫妇女、打牢劫狱等犯罪,一律照得财论,处 斩。
对于盗窃罪,不得财,笞五十,但得财者,以一 主为重,并赃论罪,还一律附加刺字的刑罚。
教民榜文
是明朝初年的另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榜文是皇 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 文前题有“为禁约事”,或“申明教化事”。悬 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其法律效力 也高于明律。明太祖、明成祖统治期间,颁布了 许多榜文,如近年来发现了一件明成祖时期的榜 文,规定凡市镇商人、市民借口宝钞磨损而拒收 者,处以死刑;骂三品以上官比照骂父母、祖父 母皆斩,在粮食中掺沙掺水比照在官盐中掺沙掺 水处罚等。
3、严惩官吏贪赃。
《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 罪列为六赃,主要有:监守盗、常人盗、 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六种,并制成 图置于律首。并单列了“受赃”一卷,11 项罪名,主要有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 后受财、家人求索等罪名。在量刑上也比 唐宋律典重。《大诰》惩贪的条文多达一 半以上。创立了剥皮实草的酷刑。
297条,成为常法,与律并行。 此后,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到万历时期已多达382条。
一些司法机关为了检索方便,将律令条例混编一起,如弘治时期的 《皇明条法事类》即将律、令、条例、案例合编在一起。最为流行 的是将《大明律》与《问刑条例》合编在一起,称为《大明律附例》 或《大明律集解附例》。条例的作用是弥补《大明律》的不足。 明后期所采取的律例合编的体例,也为清朝所沿袭。
典卖契约
2、对不动产买卖契约的规定
明代简化了宋元时期繁琐的土地、房屋买 卖、典当程序,典当、买卖契约不必使用 官府印制的统一契本,但必须向官府交纳 “契税”,否则将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 契税税率为契价的百分之二。
明代典卖契约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典权人的 权利。禁止一物两典。
明代的婚姻制度
1、禁止指腹为婚,规定男年16,女14,并听婚嫁。 2、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等,务要两
对于谋叛罪,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罚给功臣 家为奴。
2、严禁交结奸党。
在《大明律·吏律》增设了唐宋律典中所没 有的“奸党”条目。明朝初年的奸党案有 胡惟庸案和蓝玉案.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 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斩;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斩;诸衙 门官吏及士庶人等,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 才德,即是奸党。
郭桓贪污案 选自《御制大诰》第49
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其 所盗粮食,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 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 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 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 上仓,……共折米算,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 呜呼,古今贪有若是乎!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 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罪及同谋,愚顽者生死纪 必枚焉。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
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
3、在违律婚姻的处理上,明律处罚略轻。如“同姓为 婚”,唐律徒二年,明律各杖六十。
4、明律规定,40岁以上没有子嗣,才可以娶妾,违者笞 四十。嫡妻年50以上无子,许立庶长子。
5、明律禁止同姓为婚。禁止中表婚,违者杖八十,并离 异。
6、妻子的地位降低,明确了丈夫对妻子的监管,妇人犯 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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