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石油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规划布局和引导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是推动能源基地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对保障油气供应安全、防治污染、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委托国内权威咨询机构对我区能源管道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十三五”期间,我区尚未形成规划建设甲醇、二甲醚等能源输送管道的实际需求,因此,本规划是结合全区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以及石油天然气供需预测而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制油、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不包括城镇燃气管网),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发改价格[2005]275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近期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逐步提高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
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以及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利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
四是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区别情况,稳步推进。
二、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一)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1、简化分类。
将现行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
简化后的气价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2、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
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内发改费字〔2019〕922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9〕922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有关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清单》(见附件)的收费项目,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未列入《目录清单》收费项目暂按现行规定实施管理,待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目录清单》,并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费管理处。
三、制定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目录清单》规定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
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各地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内计价字[2003]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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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内计价字[2003]304号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呼市计委:你委《关于调整呼市供水、排水价格的报告》(呼计价[2002]830号)收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逐步实现城市供排水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良性循环。
并认真履行《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决定适当调整呼市城市供排水价格。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及执行范围详见附表。
执行时间为2003年4月10日起。
二、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为对用户供水的最终到户价格。
任何企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代收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水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已经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楼房户10吨及以内的、平房户7吨及以内的,执行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实际月用水量楼房户10吨、平房户7吨以上部分,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
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价格不纳人计算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加价基数。
尚未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四、呼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快组织实施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按表计费工作。
对目前尚不具备抄表收费到户条件的居民用户,物业管理公司等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水价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现将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不合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
近几年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缺乏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规定,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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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
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内发改价字[2015]79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5]791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我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
门站价格继续按每立方米1.00元执行,城市销售价格仍按内发改价字[2010]2284号和内发改价字[2010]2006号文件执行。
居民用气范围: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