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定稿)20170527定稿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渝建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
重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
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产品,不得使用。
第五条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培训时间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度;(二)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计划;(三)组织协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重点监督工作;(四)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五)负责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并定期向国务院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的通知-渝建[200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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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的通知
(渝建〔2006〕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发现有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盗版、翻版标准设计(图集)流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管理,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设计(图集)是国家和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编制单位报审的标准设计文件,须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二、标准设计(图集)版权(著作权)属标准设计管理部门所有,编制单位享有署名权,未经版权所有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协助我委进行标准设计(图集)版权(著作权)管理工作,对非法翻印、复制标准设计(图集)或编成软件、制成光盘等侵权行为,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查实后,报我委依法处理。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结束——。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市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省(部)级工法,即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市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市级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市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级工法的主管机关,负责审定和公布市级工法。
第六条本市企业以及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部)级工法的除外。
市级工法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独评审。
第七条市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市建委审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市级工法应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从市建委建筑行业专家库中选取。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同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应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渝建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7〕6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抓好2007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07年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重庆市2007年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创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队伍建设,努力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
(二)缩小我市与发达地区及我市主城区与远郊区县工程质量差距,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竣工验收备案率、质量投诉处理率四项指标均达到100%。
(四)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一步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主要措施(一)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1、强化工程质量巡查。
要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开展全市的工程质量巡查工作,巡查方案要有针对性,要确保巡查的数量和质量,并体现随机性。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要建档立案,逐一销号,严肃处理。
切实建立巡查信息通报制度,巡查结束后,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和公布。
开展监督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将突击随机式的检查替代提前告知式的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重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
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产品,不得使用。
第五条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培训时间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度;(二)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计划;(三)组织协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重点监督工作;(四)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五)负责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并定期向国务院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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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9〕61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提高标准编制水平,确保标准质量和有效执行,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建设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对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权益,推动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行业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了解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自觉性。
二、加强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的编制水平编制(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技发展成果为依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协商一致;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立项后,一般应经过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
一是准备阶段。
主要有筹建编制组,制定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会三部分工作。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力度,规范设计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设计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部为建设项目设计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计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组织大型、复杂的设备(或技术)采购前的技术交流活动。
3、组织好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招标和设计任务委托。
4、根据设计工期定额编制工程项目设计进度计划。
5、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设计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6、严格执行上级审批的设计文件和审查结论,实行限额设计,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7、负责设计合同的签订,认真履行设计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审批设计费的付款。
8、对已交付的设计文件负责清点、登记、收存与发放等管理性工作。
负责组织项目基础设计的预审、审查。
9、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发放相关单位。
10、负责审批、发放设计变更单和材料代用单。
11、负责设计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12、工程实施中,配合施工现场协调解决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13、负责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基础设计管理第五条落实好基础设计的设计单位,明确设计项目的设计要求和进度要求。
第六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各阶段主管部门的批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地方性法规,总体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统一规定等,以方便基础设计开展。
第七条密切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及时提供设计所需的资料及设计条件,协助设计单位开展市场调查和必要的询价工作,随时掌握基础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定期或不定期对设计进度进行考核,发现设计进度拖后时,及时提请设计部门采取措施以保证拟定的设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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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
通用标准设计是指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
推荐标准设计是指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标准设计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市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二)组织编制、修订标准设计;(三)在本市行政区域组织推广应用标准设计,并对标准设计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推广应用。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鼓励设计等单位开展标准设计编制。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标准设计编制情况作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招标投标等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宣贯、培训。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列入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建设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二)技术应用在我市范围具有一定规模;(三)技术应用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推广应用的前景。
第十条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由设计等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1),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
第三章编制与发布第十一条编制标准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二)充分考虑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结合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三)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四)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深度规定和制图规则;(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标准设计主要包含全套标准设计图、通过论证的编制技术说明和相关计算书等。
编制技术说明应当包括设计依据、适用范围、系统构成、性能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
其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标准设计的工作程序应分为编写、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
(一)编写。
编制单位制定工作大纲,开展编制工作,形成标准设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
征求意见稿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审查。
主编单位将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三)报批。
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设计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后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表》(附件2),由主编单位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规则》(附件3)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十五条标准设计的出版及发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印刷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章复审与修订第十七条标准设计发布施行后,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设计编制或审查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主编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标准设计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准设计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一)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二)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需要修订的标准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应用与监督第二十条批准发布的通用标准设计是技术成熟的指导性设计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
批准发布的推荐标准设计宜结合工程实际有选择性地采用。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正确选用标准设计,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设计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或制品生产已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生产。
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标准设计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可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二)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应是参加相应标准设计编制的人员或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三)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
其所在设计等单位应为相关人员参加标准设计宣贯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并积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
第二十五条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设计应用过程中相关意见和资料的收集,当发现标准设计中的某些技术内容需要进行修改或作局部补充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设计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编号:渝建标图申字第()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表标准设计名称:标准设计类型:□通用标准设计□推荐标准设计编制类型:□编制□修订申请单位:(盖章)编制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2017年填写说明1.本表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
2.表格中内容填不下时,可另附行或附页填写。
3.参编单位栏可空缺。
4.编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5.本表一式两份,下载申请表电子版填写后,以A4纸打印报送。
一、基本情况二、参与编制的主要人员10三、经费概算金额单位:万元四、主编单位意见五、参编单位意见六、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附件2编号:渝建标图批字第()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表标准设计名称:标准设计类型:□通用标准设计□推荐标准设计主编单位:(盖章)参编单位:编制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报批日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2017年填写说明1.本表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申请。
2.表格中内容填不下时,可另附行或附页填写。
3.编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下载申请表电子版填写后,以A4纸打印报送。
六、参与编制的主要人员18七、审查专家组成员1921附件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规则一、统一编号DJBT 50 - XXX编码说明:1、DJBT:地方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的简称,用四个大写字母DJBT表示。
2、50:重庆地区代码。
3、XXX:统一顺序号,全市所有标准设计按发布顺序编号,最少3位数字,不足3位前置0补足位数。
22二、图集号渝 A B C D - E编码说明:1、渝:重庆地区简称。
2、A:标准设计批准的年份,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如2016年批准的用16。
3、B:标准设计类别代码标准设计类别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通用标准设计无该代码,推荐标准设计的类别代码为T。
4、C:专业代码J——建筑;23G——结构;S——给排水;D——电气;X——弱电;K——暖通;R——动力;M——市政路桥;F——人防工程;Z——包括多个专业类的综合标准设计;Q——其他类。
5、D:某一专业分类下,当年内发布的标准设计顺序号,用两位数字表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每年度分别从01开始编号。
6、E:标准设计分册号(无分册时无此号),分册号从1开始依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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