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少数意见公开[余文唐]
广州市年普通高中毕业班综合测试(一)语文试题【有原创解析】 -- 人教版高三总复习

Word 文档下载后可自行编辑修改很方便 来完成对石雕的镂空、透雕及打磨等工艺。
⑤一种造型艺术风格的形成,是受当时使用的材料和工具 的限制和影响的。
⑥在此基础上,工匠们再对创作对象的主体,如身躯、四肢及 大的动势上进行粗略的雕凿,以求神似。
A.④⑤⑥②①③B.⑤④⑥③①②C.④⑤①⑥②③D.⑤④③ ①⑥②
C.邓训没有任由羌人和胡人互相攻击坐得渔翁之利,而是打 开城门收容胡人的妻子儿女,帮助胡人度过危机。
D.邓训五十三岁时病死在任上,胡人都非常悲痛,他们大吼 长号,有的甚至自残身体,想要追随邓训而死。
【解析】诸羌谋反时,大臣们推举邓训取代张纡为护羌校尉, 并非乌桓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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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在外飘泊”“秋景萧瑟”“年华老去”“战乱不息”,答对 一点 1 分,两点 3 分,三点 4 分。意思对即可。]
(2)示例①:①迷,使……迷失方向。②江面上白波万顷,让归 宿的白鹭都迷失了方向,③写出了秋天江面的渺远、苍茫。
示例②:①送,送走。②秋天的黄叶送走了寒蝉,③形象生动 地写出了秋天的萧瑟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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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解释字义 1 分,结合诗句内容分析 1 分,表达效果 1 分。 言之成理即可。]
11.补写出下列名句名篇中的空缺部分。(任选 3 题,多选只按 前 3 题计分)(6 分)
(1)子曰:“志士仁人,,。”(《论语》) (2)此时相望不相闻,愿逐月华流照君。,。(张若虚《春江花月 夜》) (3),。知不可乎骤得,托遗响于悲风。(苏轼《赤壁赋》) (4),,难赋深情。(姜夔《扬州慢》) 三、本大题 4 小题,共 16 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12~15 题。
浅析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公开

法 官 的 意见 , 而 违 背 自己的 内心确 信 : 从 主张 判决 书
中应该 公布 少数 人 意见 的人则认 为 , 这种 做 法并 没有 背 离评 议秘 密原 则 , 会 侵犯法 官 的独立 性 。 因为评 不
、
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 的争论焦点
20 0 3年 1 2月 2 1日,李冰 花 1 2元 买 了两 张华 1
不准公 开 法官评 议 时 的分 歧 意见 。 法无禁 止 性规 定 在
的前 提下 , 是否 应 当将少 数意 见进 行公 开 ?如果 将 其 制度化 , 将对 我 国 的司法 改革尤 其 是合议 制 的改 革产 生怎样 的深 远影 响 ?笔者 以为 。 判决 书上 公开 少数 在 意见 , 以使 判 决 书说 理 进 一 步深 入 。 而 体 现 司法 可 从
民 主 决 策 的 过 程 , 现 法 官 内心 的 思 维轨 迹 , 强 法 官 的 责 任 感 . 变 传 统 合 议 庭 合 而 不 议 的 弊 病 , 高 判 决 书 的 说 理 展 加 改 提
性 。 高 '事入 的服 判 率 , 少 滥诉 。 提 - 3 减
关 键 词 : 议 ; 议 庭 少数 意 见 ; 开 ; 决 合 合 公 判 中 图分 类 号 : 1 .8 D9 5 1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6 3 1 9 ( 0 0 1 — 0 1 0 1 7 — 9 9 2 1 )4 0 4 — 2
费 1 5元 , 礼道 歉并 撤销 不合 理规 定 。 年 9月 , 4 赔 去 海 淀 法 院一 审判决 驳 回 了李 冰 的诉 讼 请求 . 后李 冰 向一 中院提 起上 诉 。 年 6月 2 今 2日 , 星影 城禁 止 自带饮 华 品被 指 霸王条 款 一案终 于尘 埃落 定 。 北京 市第 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终 审再 次驳 回 了消费者 李 冰 的诉 讼请 求 . 认 定华 星影 城没 有侵 犯 消费者 权益 。 法 官宣读 的判 决 在 书 中 , 次完整 地呈 现 了法 官对该 案件 的正 反两 种 意 首 见 , 当事 人 了解法 院考 虑 的角度 及判 决 的过程 。然 让
专科公共政策学

[试题分类]:专科《公共政策学》_03006460 [题型]:单选[分数]:21.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理论假设前提包括()A.人的学习能力B.经济人假定C.人的有限理性D.道德人假定答案:B2.所谓的免费品是指()从由自然界提供的物品8.由自然界提供的非稀缺物品 C.不需付费即可享用的物品 D.政府向公民免费提供的物品答案:B3.在传统社会中对世袭地位的认同属于()。
A.政策文化B.系统文化C.过程文化D.生态文化答案:B4.解决公地悲剧的思路包括()从引入竞争机制B.“化公为私”C.改变参与者的偏好D.变一次博弈为多次博弈答案:B5.人们之所以对过半数规则比较偏爱是因为()A.半数规则的预期成本低B.半数规则的决策成本低C.半数规则的外部性成本低D.半数规则能保持形式公正答案:A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区分一个集团是何种集团的依据是集团的规模B.集团越大,个人提供集体物品的可能性就越大C.一般说来,公益性集团的行动能力较弱D.提供集体物品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或团体的部分成员答案:D7.净现值评估中一般()A.选择收益与成本之比最高的方案8.要综合考虑净现值和内在利润率因素C.选择内在利润率最高的方案D.选择净现值最高的方案答案:B8.政策不仅具有符号特征,而且是()。
A.一个分析过程B.一个收益过程C. 一个黑箱过程D.一个行为过程答案:D9.进行政治(伦理)可行性评估时要综合考虑()A.理性因素B.政策将为谁增加福利C.弱势群体的因素D.技术上实现政策目标的可能性答案:B10.下列属于当代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的是()。
A.在政治领域出现由治理政治向统治政治的转化B.政策目标与政策实际执行结果趋于统一C.政策的合法性受到更多重视D.道德价值判断成为政策制定的唯一标准答案:C11.阿罗悖论表明()A.集体往往没有理性B.个体和集体都没有理性C.集体像个体一样拥有理性D.人们没有稳定的偏好答案:A12.诱致性制度变迁()A.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引致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B.一般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C.是由政府法令引发的进一步的制度变迁D.往往可以带来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答案:A13.布坎南对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提出了一种市场失灵的自发解,即()A.政府与企业结成伙伴关系提供公共物品B.俱乐部提供某些非私人物品C.通过完善市场机制解决市场失灵D.把公共物品转变为私人物品答案:B14.政府通过税收比率.价格补贴.罚金等手段建立实际的价格机制来调节人们的行为,这种政策方案属于()。
少数意见公开和我国合议制改革的思考

少数意见公开和我国合议制改革的思考
冯泠
【期刊名称】《江汉学术》
【年(卷),期】2004(023)002
【摘要】少数意见公开作为公开审判的重要内容不仅符合现代合议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对于在中国特定法制运行环境下合议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此项改革举措的实际效果又受制于现行合议制运作的状况,需要渐进而行.
【总页数】4页(P90-93)
【作者】冯泠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合议制度内部关系的再改革 [J], 丁朋超
2.深入推进合议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J], 张永辉
3.合议庭少数意见之公开理论与公开方式初探 [J], 刘澍;张洋
4.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J],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5.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J], 张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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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行政诉讼初论[余文唐]
![代表人行政诉讼初论[余文唐]](https://img.taocdn.com/s3/m/b4239426cfc789eb172dc82a.png)
代表人行政诉讼初论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文唐代表人诉讼是具有共同或相同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便或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而由其人进行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自英国衡平法院1676年的“什一税”判例首创之后,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援用或借鉴,在解决群体性民事或行政纠纷中发挥了一般诉讼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在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而在此之前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中尚无该制度的规定。
究竟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有无必要和可能引入代表人诉讼,还是个尚未展开讨论的问题。
本文试就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即代表人行政诉讼的下列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代表人行政诉讼的客观要求法律是社会活动的调整器,社会生活的需要是某种法律制度确立的前提。
代表人诉讼的首要特点是诉讼当事人众多的一方,需要由其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所以,代表人诉讼制度确立的前提就是存在着可诉的群体性纠纷,且采用一般诉讼程序难以或无法解决。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群体性行政纠纷是大量存在的。
试举数例证明之:例一,1991年7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街道泰山二村43户居民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批准泰山二村第一居委会搭建自行车棚,违反城市规划、绿化、电力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且侵犯了居民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区规土局的违法批照行为。
[1]例二,1992年5月20日,某县阳山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重审的决定》即(1992)25号文件。
文件列举个体工商户要予以取缔的5种情况,同时规定了被取缔的工商户拒不执行的,采取断电、断水、强行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
乡政府个体经营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7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给这些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
37户个体工商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关于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不同意见

关于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不同意见广州海事法院的有关做法和效果广海法基本做法2000年初,经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广州海事法院修改了原有的裁判文书格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以突出质证、认证过程,公开合议庭成员裁判意见为重要内容的《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书格式》及其说明,统一全院裁判文书的格式,全面铺开了公开合议庭意见的做法。
新裁判文书格式把裁判理由的“本院认为”改为“合议庭认为”或“本审判员认为”。
在实行合议制的案件中,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时,表述为“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在合议庭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均记载在判决书中,最后以合议庭的多数意见裁判,即先记载合议庭多数意见,表述为“审判员某某、某某认为”,后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表述为“审判员某某认为”,在判决部分记载“合议庭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如下裁判”。
对于独任审判的案件,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改为“本审判员认为”。
这一表现形式将合议庭各法官和独任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从而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一览无遗地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尤其是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也展示给了公众。
初步效果改革后,每年广州海事法院裁判文书中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的约占10%左右。
该措施实施至今,效果已初步显现。
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
问卷调查表明,经常在广州海事法院打官司的律师和当事人无一例外地赞同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做法,认为法官对案件中每一个双方有争议的问题都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论述,并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因此,觉得判决不再神秘,不再猜疑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有不规范做法。
这几年,广州海事法院的申诉案件逐年下降,2001年受理申诉6宗,2002年受理申诉1宗,没有一宗发现错判,以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没有出现因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而上访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自愿选择在广州海事法院诉讼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
充分落实了合议制度。
在公开合议庭意见和文书上网制度实施后,合议庭的权职具体落实到了每一个成员,每个法官意识到其意见要与公众见面,逼着每个法官慎重行事,拿出独到的意见。
对“党史宣传需要统一认识的几个悬案”的补正

一
杭 州 300 ) I 10 5
会悟都强调是上海 7月 3 0日停会后“ 隔两 日” 在 南 湖开会 。“ 隔两 日” 是 隔开 7月 3 就 1日和 8月 1日。二 、9 1年 8月 1日嘉 兴发生 “ 12 历史 上罕见 订补 正 。 的风灾” 据上海《 ( 申报》 8月 1日和 3日两 次报 大” 时闭幕至今 仍在争论。主要有三 道 ) 何 。那天狂风大作 , 兴火车站停在铁轨 上的 嘉 种说 法 : 车厢被掀 翻 , 毁铁 栅 、 撞 木桩 , 湖 游 船被 风 吹覆 南 是, 日子未 定说 。2 1 0 1年上 海 《 江南 北 》 大 者 四五艘 , 毙 者 三人 。这 场 风 灾 排 除 了 8月 1 溺 第 7 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文中说 : 关 于去 日开会 的可 能 。三 、 大 当事人 的记 述 。陈潭 秋 : 期《 一 “ 一 嘉兴南湖开会的具体时间, 由于未发现原始资料 , “ 从上午 8点开到晚上” 李达 : 上午 1 ; “ O时到下 至今仍是悬案 , 大致有 7月 3 1日, 月 1日, 月 2 8 8 午 6时” 张国焘 : 当我们离开这 只画艇时, ; “ 湖面 日, 5日四种 说法。当事人 回忆 , 8月 众说不一。 上 已是 暮霭 沉沉 、 渔火 点点 , 家赶上 晚 车 回到 上 大 杭州《 都带 陕报》 5月 1 3日也说 : 中共一大南湖会 海 , 已是午夜 了” 包 惠僧 在 17 ; 99年 回忆 :下 午 6 “ 议究 竟 哪 一 天 开 的?历 史 上 有 五 种 说 法 流 行 于 时前 后 , 阳还 没有 下 山, 们 的会 议 就结 束 太 我 世: 7月 3 1日, 8月 1日, 8月 2日, 8月 3日, 了 。据 此 , 以基 本 肯定 : 8月 ” 可 南湖 会议 在 8月 2日上 5日。其 中有专家偏 向 8 5日闭会。 月 午开 始 , 午 6点左右 结束 。 下 二是 , 3 7月 1日闭幕 说 。解 放 军后 勤 指 挥 学 王相箴 还对 7月 3 1日开 会 和 8月 5日开 会 院教授、 党史专家邵维正 ,99年先在《 17 党史研究 的说法 作 了反证 , 因为这两 种 说法影 响较 大 , 今 至 资料》 上提 出这种观点 ,0 1 又在 中央电视台 21 年 仍为不少党史著述所采信 。 讲话中说 , 他前后经过 2 O年 , 跑遍全 国各地 , 皓首 先看“ 月 3 开会” 。因为 , 7 1日 说 有些人说过 穷经 , 翻阅 了大 量 的资料 和故 纸堆 , 问 了大 量 有 会场出事的第二天到南湖开会 。一大代表中就有 访 关 人物 , 终于确 定 7月 3 1日, 兴 南 湖 第七 次 开 人明确 否认 “ 二天 开 南 湖会议 ” 嘉 第 的。董 必武 会, 通过 党纲 、 决议 , 论 宣 言 , 举 中央 , 后 闭 12 年给何叔衡的信 , 讨 选 然 99 就确认他是“ 日” 隔 到南湖 幕。 的。张 国焘也说 :意外 事件 发 生 后 ” “ 定 第二 “ ,决 邵维正确定 7月 3 1日闭幕 , 其中有两件突出 天停会” 。可见 , 南湖会议不可能在 7 3 开 。 月 1日 的事件 可证 明 。一 件是 3 日上 海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对此 , 0 王相 箴在 18 92年 的《 浙江 党 内通 讯》 3期 第 刚开始不 久就 受 到 法 国巡 捕侵 扰 , 是 比较 一 致 上 提 出 7月 3 这 1日不 可 能 开 会 的 两 条 理 由: 是 , 一 的 回忆 。二 件 是 陈 公 博 、 佛 海 ( 两 人 后 均 成 会场出事后 的第二 天即 7月 3 周 此 1日, 陈公博找李 为大汉奸 ) 回忆 : 后 一 次 会议 次 日黎 明 , 公 达 、 国焘等人 表 示要 去杭 州 , 的 最 陈 张 陈本人 与张 的 回忆 博下塌 的 大 东 旅 社 发 生 了 女 工 孔 阿琴 被 杀 的 事 都 提到这 一 点 , 以互 为 印证 。假 如这 天 开 南 湖 可 陈是 巡捕 突袭 会场 发 件。当时各报纸对此均有报道 , 这个命案 的时 间 会议 , 见不 着他 们 的 。二是 , 是 7月 3 1日, 这样 就可 以断 定最 后 一 次会 议 是 7 生在晚上 8点钟。此时大部分代表 已四散走避 , 月 3 后转到嘉兴南湖开的。 0日 不知所在。再说 当夜是商量易地开会 , 时间也不 三是 , 月 2日闭幕说 , 8 嘉兴南湖纪念馆原馆 可能。据周佛海回忆 , 当晚的会他没有参加 , 大 “ 长王箴在河南《 党史博览》 中说 , 湖会议在 8 约 1 南 月 2时左右” 毛泽东 回到博文女校住处 , 他才知 2点 2日闭会 比较 可靠 。理 由 如下 : 、 湖 纪 念馆 从 道 出了事 。而此时根 本 未谈 到 复会 的事 。而 1 一 南 15 99年至 18 99年先 后 三 次 派人 专 访 一 大转 移 到 以后要先与代表磋商 到百里 以外的另一个城市去续 南湖 开会 的建 议 者 和具 体 事 务 安 排 者 王会 悟 , 王 会 , 尔后再分头通知到每—个与会者 ,下转第2 页) ( 2
莫于川: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

莫于川: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析莫于川: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析中国网 | 时间: 2011-10-11 15:44:37 | 文章来源:北大软法网摘要:世界民主化浪潮催生参与式行政的兴起,使之逐渐成为现代行政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
参与式行政将公众纳入行政过程,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参与式行政是一项逐渐发展中的系统工程,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参与式行政的法制模式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将为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的法治化和最终实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效推动我国的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进程。
关键词:行政参与行政民主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应当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如何从法律角度保障公众充分了解和参与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过程,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义。
因此,系统探讨和努力构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并充分发挥其制度潜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本文对此试作探讨、略陈管见。
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基本概念和法治价值(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和基本概念传统的行政法理念认为,政府是社会的“家长”,理想或标准的行政管理活动要素和机制是“五个单一”:单一主体(行政机关),单一功能(通过管制实现秩序目标),单方意志(命令-服从),单一行为(仅靠命令、许可、处罚、强制等刚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单一依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即古典的“依法行政”理念)。
在此理念支配下,传统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强调行政活动的高权性,架构起以支配和服从为特色的行政法律关系———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对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扮演完全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管理过程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可言,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主要仰赖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的管理方式方法,基本上没有能够充分体现民主权利和民主权力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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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少数意见公开余文唐本文于2002年获福建省法院系统第14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一等奖、全国法院系统第14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二等奖;原载曹建明主编:《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后录入博主的《法律辨思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内容提要]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少数意见公开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法院对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实行情况,指出少数意见公开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实行,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司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其次,对少数意见公开的政治价值、法律价值和学术价值进行阐析论证,揭示少数意见公开之所以成为国际趋势的制度价值之所在。
再次,就我国移植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在促进国际接轨、遏制司法不公和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的作用上,阐明我国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最后,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对少数意见公开的申请问题、表述方式和记载位置进行探讨,提出设想。
[关键词]少数意见公开趋势价值移植操作———————————————————————————————————————所谓少数意见,在本文是指参加案件审判的少数法官不同意多数法官的裁判结论或理由的意见。
其中对裁判结论及理由均不同意的称为反对意见,只对裁判理由不同意的叫做补充意见。
少数意见公开是裁判理由公开的深刻化,其方式一般是随同作为裁判理由和结论的多数意见在裁判文书中一并记述而公之于众,但也有诸如瑞士联邦法院等采用口头审议程序使人们得以听到各位法官发表意见的方式予以公开。
[1]公开少数意见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做法,并且已成现代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已有广州海事法院率先跨出第一步,予以试行。
笔者举双手赞同移植少数意见公开制度于我国,特撰本文为其喝彩助威。
一、国际情形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因各自诉讼文化和诉讼制度等的差异,在对待少数意见公开的态度上也就大相径庭。
不过这只是就传统上而言,在现代则是大有趋同之势,公开少数意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实行。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实行开放式的判例制度,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并且采取对抗式的司法裁判,其“最终判决不是作为一定前提的逻辑结果出现,而是作为按照解释论点和优先规则所作的司法选择的结果”。
[2]在这种诉讼体制与司法选择中,不同的法官可能存在的相左意见自然是被允许的。
同时英美法系的法官独立程度较高,每一位法官都被作为独立的个体对待,具有单独的个性和声望,法官对其所参与审判的案件不仅有权作出自己的评判而且有权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
基于此等原因及下述价值基础(本文第二部分),“在普通法系国家,反对意见多随多数意见一起公布。
对于虽与多数意见的结论相同,但理由有异的意见也同样如此”。
[3]就连原先一直只能发表一种意见,不得有不同的意见出现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也于1966年改变做法。
“现今在枢密院,有一个单一的多数意见,但也可以有不同的意见”。
[4](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司法功能受到严格的分权学说限制,且视法律为绝对的真理,法官的“形象只是一个执行重要的而实际上无创造性任务的公仆”。
[5] 同时其传统观念是把法院作为一个权威机构面对外界,认为秘密表决是强化司法判决权威的手段,法院持一种意见有利于增强法院的权威和法院判决的效力。
因而司法判决一般只记述一种意见,而不允许少数意见的公开。
不过实际情形并非均为如此而是复杂得多,而且如今情况也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中已经出现了不同意见。
具体地说,大陆法系对于少数意见公开的态度大致可以区分为这样三种类别:一是拒绝型。
比较典型的是法国,用勒内·达维德的话说是表达少数法官意见的判决在法国遭到极大的白眼。
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澳大利亚等也不承认正式的反对意见,并禁止公布反对意见。
在匈牙利,反对意见被作成封印的文书,只有二审法院才能拆阅。
二是限制型。
比如日本只限于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公布少数意见,下级法院的判决不得公布反对意见或补充意见。
在德国,也只有联邦最上级法院(多个,包括联邦宪法法院)承认反对意见,允许少数法官在多数判决宣布后表达其不同意见。
波兰则是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公布少数意见。
三是接受型。
此种类型的国家如今已越来越多。
阿根廷、芬兰和瑞士在其司法判决中对少数意见的公开甚至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非常相近。
[6] 而以大陆法系成员国为主要当事人的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记述少数意见也已司空见惯。
[7](三)国际法院。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来自不同的法系和国家,他们在审判中的看法不一致是难免的。
《国际法院规约》第9条规定:“全体法官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他们的地位平等,都有权发表和坚持自己的看法。
所以,国际法院判决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很少有一致通过的判决,而且即使有一致通过而没有反对意见的判决,也仍然会有补充意见。
国际法院允许反对意见和补充意见附于判决书后面同时发表。
甚至在国际法院出版的判决书、咨询意见和裁定集中,反对意见和补充意见的篇幅往往超过判决书本身,有时甚至是正式判决的几倍;[8] 在国际法院和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书中,中国籍大法官的不同意见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9]二、制度价值少数意见公开之所以能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盛行,且被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及国际法院所仿效而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自有其深刻的制度价值。
我们可以从政治价值、法律价值和学术价值这三个方面予以揭示。
(一)政治价值。
少数意见公开在政治上来看,其价值首先在于它是民主的体现。
民主的精义是人民为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权力均由人民授予。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之一,作为国家主人、权力授予者的人民当然有权了解该权力的运作情况,包括对案件判决的司法理由。
这就是人民对司法的知情权。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就有把少数意见公开作为民主体现的观念。
其次,少数意见公开作为人民监督司法的一种需要,是其政治价值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直至产生腐败的可能,这就需要对权力予以监督,司法权当然也不能例外。
而公开少数意见,便于监督者在对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比较中进行是非判断,进而使监督更为有效。
少数意见公开之政治价值还在于其第三个方面,即它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反对公开少数意见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少数意见的公开有损司法权威,误以为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只有判决理由的统一才能得以维护。
事实恰恰与此相反,人民是实际而明智的,而不是可以被糊弄的阿斗。
他们清楚法律不都是确切无误的,不同意见在司法中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因而只有客观地公开这种分歧,才可以使之产生司法诚实的信赖感。
倒是隐瞒分歧的做法,将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产生被愚弄的不满,而这才是司法权威的真正贬损与悲哀。
(二)法律价值。
少数意见公开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少数意见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本质要求。
审判公开应当为实质公开而不仅仅是开庭公开这种表层的形式的公开。
实质公开是一种深层次的审判公开,它要求将法官对案件实体处理之真实意见不加保留地和盘托出。
这对于利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意义尤甚,能够使其赢得在理,输得明白。
二是公开少数人意见是法官独立的重要体现。
法官审案虽然是职务行为,但是他在发表案件处理意见时,却必须以独立人格的个人进行独立思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少数人的意见尽管不能作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然而只要其不转而同意多数人意见,其意见就不应被所谓的“集体意见”所掩盖。
可以说,公开少数意见,不仅是对该少数法官独立人格的尊重,更是对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的捍卫。
三是在实行判例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少数意见还可能成为今后其他案件的判决理由,甚至经由后案的采纳而作为判例的理由被以后的案件审判所遵循。
[10](三)学术价值。
少数意见公开的学术价值是指少数意见可能存在的真理性在意见被公开后,经由法学界的研究而揭示出来,进而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在合议制审判中,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意见作判决理由、下判决结论的。
但这只是程序民主的一种形式要求,不等于多数人的意见就是真理,真理有时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
公开少数意见,使学者们对它进行研究并揭示其真理性成为可能。
尤其是在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模式是富有实用性的“案例教学法”,其所选取的案例来源主要是法院的判决。
而且在对司法案例的教学研究中,“美国法学院的教授和学生则对歧义法官的意见更感兴趣。
[11] 如此,被公开的少数意见自然也就纳入了教授们研究和讲授的范围,使少数意见中所含的真理得以发扬光大,成为推动学术前进的巨大动力之一。
甚至是“有力的不同意见法学家们都广泛阅读,进入公众对联邦司法权的研究范畴——成为国民思想的一部分,到头来终将影响国家的法律”。
[12]三、移植意义少数意见公开制度是英美法系奉献给全世界的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所创造的伟大成果之一,应当为全人类所共享。
就我国当前所处的世界经济与法制环境以及国内司法现状来看,移植(引进)这种制度是具有重大而积极的现实意义的。
(一)促进接轨。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经济的全球化将促使法律包括程序法的国际趋同化。
现实也正是如此。
在世界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的同时,国际经济法(规则)也越来越发达完善,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国际经济调整作用,WTO规则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上已经融入国际经济秩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支柱。
而在法律上,也不断地借鉴吸收国际上的许多先进的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接轨的要求益发紧迫,接轨的进程正在加快。
按照WTO的要求,国内的贸易立法和政策必须保持与WTO规则相一致,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程序法律方面的要求。
例如WTO的透明度原则,具体到国内审判程序上就要求裁判理由公开。
而少数意见公开正是这种公开的一项深层次、彻底性的内容,而且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把其移植于我国不仅符合WTO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环。
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少数意见正是在WTO框架的总体要求下的一种大胆而有益的移植与接轨尝试。
(二)遏制不公。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不公(腐败?)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不满。
客观地说,在审判只是形式公开的制度之下,确实还存在着诸如审委会的不审而判,甚至院长、庭长对审判的行政性干预等“暗箱操作”问题,存在着权力的滥用甚至为非法谋取私利而以权定案的现象。
对于这种危及司法声誉与司法权威的权力(行为)黑幕,如果有公开少数意见(在权力的非法干预下甚至还有可能是多数意见因未被权力“确认”而降为“少数意见”)这种“阳光审判”,让以“集体决定”名义出现的判决理由与“少数意见”一同予以曝光,那么其对于弄权型司法不公的遏制意义将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