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研究(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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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最新】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是其重要内容和标志,对检察人员出庭提出更高、更具体要求,需要以更多精力、时间来保证诉讼质量。

但是公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公诉人员不足已经成为许多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难题,成为制约公诉工作质量提高的瓶颈,因而导致简单案件不能迅速结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办精办细,出庭公诉成为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难以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局面。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快速通道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积极探索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外出学习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经过试运行,较好地解决了人少案多矛盾,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一、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近年来,丰满区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较大,使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压力逐年加大。

多数基层院的公诉干警在平均三天的工作日内就要办理一件案件,还要做出告知权利、讯问被告人、制作审查报告、出庭支持公诉等多项工作。

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案件不分类别和繁简程度,按受理先后顺序逐件轮流分派给承办人,案件的审批工作也是不分繁简、类别逐一进行。

这种“轮作“分案和案件管理方式追求了表面的公平合理,但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忽略了案件之间的差别,轻简案件和复杂案件均按同一操作流程办理,造成“撞车”问题,使轻简案件办案期限过长,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

二是忽略了办案人员个体办案特点以及素质、能力的差异,忽视了公诉人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培养,导致整体案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提高。

三是忽视了主任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轻简案件仍要通过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两个层面的审批,既增加了人力、时间成本,又防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权限的正常行使。

四是案件繁简不分、使办案人员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放在案件的书面审查,忽略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影响了案件的庭审效果。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二者矛盾地统一于审判实践中。

如何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追求最佳司法效益的首要问题。

随着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成为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解决当事人诉累的重要途径,符合当今世界司法审判发展的普遍规律。

案件繁简分流可以做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之目标,能较好地促进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实现便民服务之宗旨。

现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如下:一、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情况。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以来,我院通过实行简单案件简化审、普通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普通审,从程序上将案件分流,有效地提高了审理速度,消化了大量的简易案件,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

但是,繁简分流机制运行并不理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多,占审结案件的比例也不高,特别是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行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显下降,这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审判人员不积极主动的去适应简易程序密切相关的。

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繁简标准难以掌握。

由于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上很难掌握,立案审查只是表面上的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但审理中确发现许多疑难问题,只有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简案不简,影响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

2、送达问题影响效率。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便是传唤当事人简便、快捷、不受民诉法有关期限的限制和必要的送达限制,但是,由于在传唤方式上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一旦被传唤当事人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程序的审理,也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3、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高。

由于简化审理的案件要求在45日内审结,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不积极主动的适用简化程序,有的虽然适用了简化程序,但此类案件在操作上无法明显区别于普通案件,导致可能超期审结影响考核。

案件繁简分流及素材机制

案件繁简分流及素材机制

案件繁简分流及素材机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解决当事人诉累的重要途径,案件繁简分流可以达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的目标,能较好地促进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实现便民服务的宗旨。

然而目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问题(一)繁简分流标准难以掌握,特别是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很难掌握。

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审查立案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只是表面的审查,只是对原告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审理中发现许多疑难问题,只能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简案不简,从而影响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

(二)送达问题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便,是传唤当事人简便、快捷,但是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一旦传唤对象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从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三)人员不足限制了此项工作的开展。

目前立案庭主要职责是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涉诉信访和委托送达,处理涉诉信访及委托送达就占用了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另外立案庭人员偏少,工作定制定岗较为明显。

二、思考与建议(一)合理配置审判力量。

案件得以科学的繁简分流,只在客观上为提高审判效力创造了条件,最终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价值,最关键的因素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

目前审判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平衡,审理繁简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有难易之分,建议用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

(二)努力克服送达难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送达工作新机制,充分利用综治工作经验,主动协调公安、乡镇、村委会等机关与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简易程序送达到位率,加快案件审理节奏。

(三)充实立案庭审判力量。

配强、配好立案工作团队,使其切实担负起立案调解、民调指导、审判管理等职能。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其程序简化的需求日益凸显。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的重要措施,对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分析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及实施效果,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负担,针对部分特定案件类型,简化审理程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诉讼成本。

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无异议或异议不大的案件。

2. 特定类型的案件。

如涉及小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涉及特定行业、领域的行政许可案件等。

3. 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如当事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流程及特点1. 流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简易程序申请→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在简化程序下进行庭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2. 特点:审理过程简洁高效,审判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庭审过程灵活多样,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注重调解和和解的解决方式,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五、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1. 实施效果: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应用有效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同时,通过简化程序,使得部分案件能够快速得到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问题分析:尽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认识不足,导致其未能充分利用该制度;同时,简易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仍有待加强。

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繁简分流机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复杂程度等因素,将行政诉讼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并制定相应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2.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对于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并行使诉讼权利。

3.推动电子诉讼应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电子诉讼的发展,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网上举证质证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4.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和规则。

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通过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要实现行政审判质量的全面提升,缩短审判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要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6.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的实施需要得到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同时需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组织协调和配合,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是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机制,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措施的实施,可以实现行政审判质量的全面提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与分析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与分析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X正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09-2013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职权配置确定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而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即是优化职权配置的内容之一。

因此,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对于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促进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但如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X围,制定简易程序的审理规X,则需要结合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认真加以研究和讨论。

一、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存在的缺陷(一)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的运行情况《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行合议制。

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均以合议制形式,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据统计,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年来(1989-2008),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大量涉及“官民”之间的行政争议得以化解,社会矛盾得以缓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因此,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确立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的时代背景我国的行政诉讼起步较晚,行政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行政审判缺乏经验。

由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难度较大,受到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较大,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只有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才能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思广益,确保案件质量。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行政诉讼法作出单一的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行政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

(三)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面临的困难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诉讼向前发展,200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配备足够的行政审判人员,到2007年底,除个别地方法院确因编制太少难以达到要求外,基层法院必须保证组成一个合议庭,中级以上法院必须保证两个以上合议庭。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大小,将案件划分为繁简不同的类别,并采取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期限,以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为规范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以及二审民事、行政案件。

三、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1. 案件性质: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利益,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其他案件属于简案件。

2. 争议大小:当事人之间争议金额较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一般属于简案件。

3.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复杂、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法律适用简单、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案件,一般属于简案件。

4. 审理难度: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多次开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一般属于繁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只需一次开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一般属于简案件。

5. 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一般属于简案件。

四、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程序1. 案件立案审查:立案庭在审查案件时,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初步确定案件类别。

2.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案件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立案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定案件类别。

3. 立案庭决定:立案庭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和当事人申请,决定案件类别。

4. 法庭审理:根据案件类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期限。

(1)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般不少于6个月审结。

(2)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结。

五、案件繁简分流的管理与监督1.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管理制度,明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3篇)

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种新型的审判模式——繁简分流。

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大小,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审判资源。

本文将从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行政诉讼法也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送达方式、诉讼费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简易案件提供了操作依据。

二、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繁简分流能够将简易案件从普通案件中分离出来,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复杂案件,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繁简分流能够使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审理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3. 节约司法资源繁简分流能够使人民法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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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研究(*******)繁简分流机制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应运而生,最早推行于民事诉讼领域,后在京津沪渝等18个城市试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卓有成效。

由于行政诉讼早年案件较少,但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激增的势态,加之行政审判团队高素质法官较为缺乏,这就使得在行政诉讼领域开展繁简分流机制变得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介绍繁简分流机制的概念、发展及在行政诉讼中引入繁简分流机制的意义机所面临困境,结合分析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的行政案件实例,试图通过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模式、促进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方式来构建繁简分流机制,以达到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行政审判效率的目的。

该论文全文共6536字(包括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数量猛增,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领域都已经推行繁简分流机制,以期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然而,在行政诉讼领域,该项机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未建立起成熟的实施细则。

随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建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的实例,提出了几点繁简分流具体的操作机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无需开庭径行驳回起诉,以达到简化案件审理程序目的;建立行政速裁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缩短审理周期;对于相类似的案件,通过个案审理摸索出示范模式,带动系列案审理,提高办案质效;促进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以下正文:一、繁简分流的概念、发展及意义(一)繁简分流的概念繁简分流是指,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1条。

)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最早出现于民事审判领域。

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行政审判领域也开始探索试行行政案件“繁简分流”。

行政繁简分流机制的发展201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试点通知》),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等问题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作出了概要规定。

该通知共八条规定,分别确立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限规定、庭审组织模式、传唤及庭审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条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的范围等规范。

至此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改革完成了“各界呼吁仿照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个别地方基层法院先行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将试点改革推向全国”的发展路径。

(王敬波:行政案件如何繁简分流,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2日第2版。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此外,虽不符合上述三项规定,但当事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规定了简易程序的排除条件,即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模式及审理期限,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建立行政繁简分流机制的意义建立行政繁简分流机制,对于简单的案件由行政庭法官独任审理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使更多的审判资源分配给复杂案件的审理中。

同时,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缩短,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应诉成本,是双方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程序中脱离出来,对于前来应诉的行政机关而言,也有助于行政资源的节约。

(王敬波:行政案件如何繁简分流,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2日第2版。

)此外,引入行政调解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诉率与申诉率,有助于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行政繁简分流机制的现状及困境由于我国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繁简分流程序开展的相对较早,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日趋成熟。

而行政诉讼繁简分流还处于摸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行政诉讼法》仅列出三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独任制及审理期限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

诉讼程序同质化问题突出繁简分流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复杂案件精审,简单案件快审,由于目前缺乏繁简分流配套衔接机制,导致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几乎都是依照同样的程序进行审理。

加之一审、二审、再审的审查重点都是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导致程序同质化问题突出。

(程琥: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构造,人民法治。

)此外,简易程序的设计应进一步予以完善,繁简分流的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构建(一)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6条。

)立案登记制以来,常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如果这些案件都按照常规的方式进行开庭审理,不仅会增加当事双方的诉累,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因此通过和当事双方沟通,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笔者处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原告左某的父母在某村自购土地并建房,该房屋在1988年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中显示申请人为左某的父亲,但在随后1988年11月30日颁发的宅基地证上却为右某。

审批表与宅基地证显示的四邻及面积相同。

原告认为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变更、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左某父母二人出资购买并翻建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为“右某”,明显错误,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在1988年11月30日颁发登记在“右某”名下的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中,区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颁发宅基地证,至原告左某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已超过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该案在立案后,办案法官经过询问当事人,得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不存在正当理由,故在未开庭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有效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减少了当事双方出庭应诉的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6条。

)速裁工作机制是应对“诉讼爆炸”的产物。

为了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速裁机制在民事诉讼领域已推行十多年,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十八个城市法院开展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并卓有成效。

行政案件数量虽少于民事、刑事案件,但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基层法院行政案件数量可谓猛增,加之我国从事行政法审判的法官数量远少于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数量,因此推行“简案速裁”十分必要。

速裁机制是对那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者数额较小、影响不大的案件,通过缩短审理期限、简化文书制作等方式实现简案快审的一种诉讼机制。

(余文唐:行政案件速裁机制如何建立,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6日第2版。

)现阶段行政速裁机制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已有多地法院开始试行行政速裁程序。

今年六月份青岛某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速裁机制快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17日第4版。

)庭审一开始,主审法官依法释明,适用行政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

庭审中,法庭调查和辩论围绕原告的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进行。

15分钟之后,庭审结束。

随后,进行当庭宣判,法官宣读判决书,5分钟后,向当事人送达表格式判决书,全程20分钟案件审结完毕。

该区法院制定了《关于行政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规定有四类行政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涉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涉及款项少于二千元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当事各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五日。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统一使用表格化裁判文书,表格中“当事人身份、行政行为概述、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判决结果、法律依据”等均有体现。

笔者认为,速裁机制相比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审理期限的缩短,在实务操作中主要涉及送达方式、答辩及举证期限、审判组织、文书制作等方面。

在送达方式上可通过电话、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以减少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造成的时间上的浪费;在答辩及举证期限上,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缩短答辩及举证期限,以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准备应诉材料;在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审理,庭审过程中注意把控庭审的节奏;在文书制作上,可采用格式化文书,对裁判文书进行“瘦身”,尽量当庭宣判。

当然,程序的简化不意味着权利的减损,行政速裁程序虽然缩短了庭审时间,但是在庭下的审理期限内,必须告知原被告双方诉讼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时限内向双方送达诉讼材料,每个环节都不能省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三)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

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7条。

)随着行政案件的激增,出现了一些系列案件,甚至还有恶意诉讼案件。

笔者所工作的法院,就受理过多起以保监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大抵分为两类:一是请求撤销保监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办理情况告知书》;二是请求保监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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