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重不同罪刑的差别证明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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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控制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体系中,不同的罪行被分为不同的类别,罪行界限的划分是为了明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便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

刑法中的罪行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三个界限。

轻罪是指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罪行,通常对社会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如盗窃、寻衅滋事等。

中罪是介于轻罪和重罪之间的一类罪行,危害程度较重,但不及重罪,如故意伤害、赌博等。

重罪是危害程度最大的罪行,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如杀人、强奸、贩毒等。

这种罪行的划分不仅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起着指导作用。

根据罪行的界限划分,可以指导刑法的立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可以更加准确地划定不同罪行的具体内容和刑罚幅度,以便将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惩处。

界限的划分可以指导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的界限判断,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从而进行相应的刑罚裁量和刑事处罚。

罪行界限的划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界限的划分标准问题。

如何界定罪行的危害程度,以及如何确定轻罪、中罪和重罪的具体界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后果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社会的文化、历史和法治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是罪行界限的可变性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原先的罪行界限可能会发生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这就需要对罪行的界限进行不断的研究和修正,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在刑法研究中,罪行界限的划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研究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对罪行界限的划分进行评估和研究。

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的体系和对罪行的界限进行提升。

由于罪行界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研究者还可以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对罪行界限的具体应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司法实践的效果和质量。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作者:————————————————————————————————日期: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法律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

这种古朴的正义观念,也是现代的正义观念。

同时,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需要,是保障犯罪人不受不适当制裁的需要。

刑法格言2格言简析此句格言表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刑罚。

罪刑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与同态复仇观念。

因果报应论的主要内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因果报应观念表明了大恶以大恶报、小恶以小恶报的思想。

罪刑相适应思想是伴随着罪与刑的出现而出现的。

一前世今生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无论是成文法出现之前或之后,任何国家都从不对各种轻重不同的犯罪千篇一律地适用相同的刑罚,而总是有所区别的。

这种区别就是罪刑相适应思想的一种反映。

历来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们,对犯罪的“轻”与“重”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

而且,由于君权的专断与等级观念的支配,罪与刑在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但罪刑相适应的思想仍然存在。

近代刑法思想家们接受早就存在的罪刑相适应的朴素思想,并赋予它以新的时代内容,且大力从理论上论证了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将它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奉为立法与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由此可见,罪刑相适应可谓人类社会的产物。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公正意识的法律思想。

公平正义感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人格感之中。

公平正义感意味着对相同的事项应当作相同的对待,而不同的事项应当作不同的对待。

同样,对相同的犯罪应科处相同的刑罚,对不同的情形应科处不同的刑罚。

这要求对不同的犯罪设定、科处与之相适应的刑罚。

一项判决与所判之罪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一致,会违背一般人的正义感。

因此,罪刑相适应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及刑罚的确定

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及刑罚的确定

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及刑罚的确定刑法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规定,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被划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种,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法律会对其刑罚进行不同程度的确定。

本文将就刑法重罪与轻罪的区别以及刑罚的确定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法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刑法中所谓的重罪和轻罪,主要区别在于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重罪是指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侵犯人权利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会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

而轻罪则是指对社会影响较小、侵害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

这类行为通常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威胁。

具体而言,划分重罪和轻罪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规定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犯罪属于重罪,哪些属于轻罪。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被认定为重罪,而非法拘禁、侮辱行为等犯罪行为则属于轻罪。

2. 刑罚幅度通常情况下,重罪的刑罚幅度要高于轻罪。

重罪往往涉及到生命、财产等重大利益的损害,因此,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制裁,刑罚一般较重。

轻罪相对较轻,刑罚幅度一般较低。

3. 社会影响重罪往往会对社会造成恐慌、不安和恶劣的影响。

这类犯罪行为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社会对其制裁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而轻罪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制裁相对宽松。

二、刑罚的确定刑罚的确定是根据犯罪的成因、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和矫正犯罪分子。

在确定刑罚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犯罪的成因和性质刑罚应该根据犯罪的成因和性质进行确定。

例如,故意杀人犯罪的危害程度远大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故意杀人的刑罚要高于过失犯罪。

2. 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判决刑罚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

例如,抢劫行为中,如果伤害了被害人,那么刑罚的幅度会相应增加。

论轻罪与重罪的法定界分

论轻罪与重罪的法定界分

Boundaries be觚een Felony and Misdeme2ulor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the Graduate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够in Pan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for the Degree ofLawBy三f i跏口。

厂秘DSuperVisor:Pro£Liu ShuangMay,2014㈣删洲㈣删洲Ⅲ丫254卅57关于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本人向河南大学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据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说明、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其他人为获得任何教育、科研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不存在舞弊作伪行为,文责自负。

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0l噼j月身日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本人经河南大学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作为学位论文的作者,本人完全了解并同意河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要求,即河南大学有权向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数据收集机构和本校图书馆等提供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

本人授权河南大学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学位获得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 01Q年易月≯日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签名:壶:l盔201幺年6月步日摘要在劳教时代,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是三元的,其一是治安处罚,适用对象是治安违法行为;其二是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的需要劳教人员;其三是刑罚处罚,适用对象是犯罪。

刑法中的重罪与轻罪分类解析

刑法中的重罪与轻罪分类解析

刑法中的重罪与轻罪分类解析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罪行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根据罪行的危害程度,可将罪行分为重罪与轻罪两大类别。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重罪与轻罪进行详细解析。

一、重罪的特征与分类重罪是指犯罪危害程度较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与生命的罪行: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勒索等。

2.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稳定的罪行:如恐怖活动、暴乱、破坏公共设施等。

3. 严重侵犯国家利益与公共财产的罪行:如贪污受贿、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等。

4. 严重侵犯人民权利与自由的罪行:如强奸、抢劫、诈骗等。

在刑法中,重罪往往需要依法给予较为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二、轻罪的特征与分类轻罪是指犯罪危害程度较低,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相对较小损害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轻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罪行:如违反交通法规、违章建筑等。

2. 经济犯罪中的一般犯罪行为:如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

3. 普通刑事犯罪中的一般犯罪行为:如盗窃、寻衅滋事等。

与重罪相比,轻罪往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刑法对其的刑罚也相对较轻。

三、重罪与轻罪分类的意义和局限性重罪与轻罪的分类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对罪行的分类,能够更准确地划分刑事责任和刑罚,并对不同类别的罪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法律实施者和司法机关而言,对重罪和轻罪的分类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罪行认定和量刑决策。

然而,重罪与轻罪分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某些罪行并不完全符合重罪或轻罪的划分标准,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对罪行分类的争议和困惑。

因此,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结论刑法中的重罪与轻罪是根据罪行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的。

重罪主要包括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与生命、破坏社会秩序与稳定、侵犯国家利益与公共财产、侵犯人民权利与自由等罪行。

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

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

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作为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和权益之一,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各种罪行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相应的刑罚。

对于罪行的分类划分主要基于严重程度,重罪和轻罪的界定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会有所不同。

在细致的刑法体系中,重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严重,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这些罪行往往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谋杀、强奸等行为,其后果对受害人和社会影响深远。

重罪的性质不仅仅是对个体的侵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因此,对于犯下重罪的人,法律会给予更为严厉的刑罚以保护社会的安全与公平。

在不同的国家和司法体系中,重罪的具体判罚标准和刑种会有所不同。

相对于重罪,轻罪则是指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有限的行为。

轻罪包括了财产犯罪,如盗窃、骗取或欺诈等,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如轻微的伤害、侮辱等。

虽然这些犯罪行为不具备严重的危害性,但依然是对于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的侵害,因此都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轻罪的判罚和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不仅仅对普通公民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日常工作中,警察和检察官需要正确判断案件涉及的罪行性质,以便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正确划分罪行的轻重,确保公正的判罚,充分尊重人权和个体尊严,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求。

然而,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它们并不是刻板的分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在不断演进和调整。

一些过去被认为是轻罪的行为,如财务犯罪、网络犯罪等,在现代社会中因其广泛影响和危害性逐渐被重新评估。

因此,对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的理解和解读需要与时俱进。

总之,了解刑法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意识。

这不仅有助于人们防范犯罪,维护个人安全与财产权益,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一种支持和参与。

了解刑法中的轻罪与重罪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轻罪与重罪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轻罪与重罪区别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犯罪行为分为轻罪和重罪。

轻罪和重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界限。

本文将就刑法中轻罪和重罪的概念、特点以及处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轻罪的概念和特点轻罪指的是犯罪行为相对严重程度较低、危害性较轻的犯罪,通常刑罚较为轻微。

轻罪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1 危害较小:轻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

比如轻微的侵占财物、非法拘禁,以及一些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轻微违法行为等。

1.2 社会危害性有限:轻罪通常不属于对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行为。

虽然对个人和社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一般不至于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1.3 刑罚轻微:相对于重罪,轻罪的刑罚通常较为宽松,可以是拘役、罚款等较轻的刑罚,不会给犯罪分子的身心造成过大伤害。

两、重罪的概念和特点重罪是指犯罪行为相对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较大的犯罪。

具体特点如下:2.1 严重的危害性:重罪行为对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造成直接、严重的危害,涉及到人身、财产等多个方面的重大损失。

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

2.2 对社会造成重大问题:重罪行为往往引发社会关注和不安,且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这些罪行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可能冲击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底线。

2.3 刑罚较重:相对于轻罪,重罪的刑罚一般较为严厉。

对于严重妨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刑罚可以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轻罪与重罪的处理措施针对轻罪和重罪,刑法对其处理措施也有所不同。

3.1 对轻罪的处理:由于轻罪的危害较小,并不需要过度重压犯罪分子,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是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刑事处罚则可以选择拘役、有期徒刑等,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3.2 对重罪的处理:对于重罪,处理手段相对严厉。

了解刑法探索重罪和轻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探索重罪和轻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探索重罪和轻罪的区别刑法是一门研究罪行与刑罚的法律学科,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刑法中,罪行被划分为重罪和轻罪两个主要类别。

本文将探讨重罪和轻罪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刑法。

一、定义和特征1. 重罪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的严重罪行,通常涉及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重罪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重罪所涉及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导致严重的伤害、损失或死亡,如谋杀、强奸、恐怖主义等。

- 刑罚程度的严重性:重罪在法律上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通常是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 社会影响的严重性:重罪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威胁,犯罪结果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和公众恐慌。

2. 轻罪轻罪是相对于重罪而言的,指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对社会影响较小的一类罪行。

轻罪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行为的轻微性:轻罪所涉及的犯罪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严重的伤害、损失或死亡,如小额盗窃、非法拘禁等。

- 刑罚程度的相对轻微:轻罪对应的刑罚往往是罚款、拘役、短期有期徒刑等,较重罪的刑罚程度要轻。

- 社会影响的相对较小:轻罪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影响较小,犯罪结果往往不会引发广泛的社会恐慌。

二、刑罚规定和司法实践1. 刑罚规定根据各国的法律和刑法规定,对重罪和轻罪的刑罚程度通常有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严重性。

例如,某国的刑法规定认定杀人属于重罪,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盗窃属于轻罪,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款。

2. 司法实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法庭会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背景等因素来决定刑罚的程度。

司法实践的目标是保持公正和平衡,避免过度严厉或过度宽容的判决。

因此,即使同一犯罪行为,具体刑罚的量刑也可能会有一定差异。

三、社会影响和法律意义1. 社会影响重罪和轻罪的存在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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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重不同罪刑的差别证明标准(一)关键词:证明标准/罪刑轻重/疑罪从轻/诉讼效率内容提要:追求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的证据立法,应当依据诉讼所关涉法益的大小来确定差别证明标准。

死刑案件贯彻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轻刑案件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已经在国际公约中规定,并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执行。

疑罪从轻的做法说明了证明标准存在着诸多等级。

我国应当依据罪刑轻重确立多等级的差别证明标准,使“优势疑罪”从轻处理合法化,并将“承认”作为证明标准等级设定的重要参考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作出结论性意见时要求相同,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不分案件性质和刑罚的轻重,统一适用同一个标准。

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适用同样严格的证明标准,导致刑事诉讼进展缓慢,轻重不同的犯罪适用同样的证明要求,也使得司法资源的使用不尽合理,造成宏观司法的整体诉讼效率的低下。

国内理论界关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当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从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起诉,到判决的作出,每一个国家权力的适用都随着诉讼进程的展开而逐步提高证明标准的研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达成共识,并且在具体的递进式证明标准的表述方面也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但是,在轻重不同犯罪的案件中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似乎还没有在基本观点上形成一致认识并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只是在死刑适用中把握最高的证明标准方面意见较为一致。

区别犯罪的轻重而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立法方案,在证明标准方面也设定不同的标准,是案件繁简分流,追求诉讼高效和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必然选择。

一、诉讼中证明标准确定的依据(一)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根据自从诉讼分解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差异就一直明显地存在着,因为人们认识到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需要谨慎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的程序法来调整。

民事诉讼中解决的争议所涉及的行为,虽然一般来说也有对法律的违反和对公民、组织等主体权益的侵犯,但是,由于其关涉的权益不是生命权、自由权等最为重要的权益,而且,其侵权的方式也不是诸如杀人、抢劫等十分恶劣的手段,所以,法律对待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选择了较为缓和的多种途径。

“案件事实”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并不是必须查明的对象,因为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就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谅解或者放弃争执,国家就无需关心案件事实的真相。

只有在当事人各持己见时,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才有查明的必要。

在当事人要将诉讼进行到底的情形下,法院应当追求“查明案件事实”,因为这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基础。

但是,当事人是主张方,法院对于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案件不能要求过高,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应当与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相适应。

因为当事人不是国家,没有能力完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举证任务。

国家审判机关又不能帮助一方当事人举证,否则,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审判者就不复存在了。

更重要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涉及到的都是较小的法律利益,消耗过多的人力、财力寻找充分的证据证明“清楚的案件事实”,往往事倍功半;同时,概率较大的正确裁判就可以维护诉讼中更多的公正,就足以完成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

所以,民事诉讼中胜诉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即“主张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二)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基础“一般情况下,仅仅连接两个个人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纯粹的个人利益,而且往往是金钱性质利益;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是社会秩序受到扰乱(危害),另一方面又涉及个人的尊严与自由。

”1](P4)“刑法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这证明了我们对发动刑事制裁的严肃态度,同时也产生了运作的特殊困难。

”2](P140)刑事诉讼中涉及的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国家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不论被害人的意见如何,国家都无法坐视不管。

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不仅不能满足社会对公正的一般要求,同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往往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若不以惩罚的方式预防和教育,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大,以剥夺生命权、自由权为重要内容的刑罚的适用,是社会自卫的必要手段。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允许讨价还价,不可以因为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而抛弃刑罚。

刑事司法公正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罪刑相适应,即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

刑罚适用的前提是查清罪行的有无和轻重,所以,每一个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相比,在诉讼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分量。

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程序将刑事案件的“实质真实”视为最终目的,必须查明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这是因为,对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通过妥协私了……”3]刑罚由轻到重存在很多种类,每一种刑罚(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又都存在着较大的幅度,不管哪个具体的刑罚适用,都涉及到犯罪人的重大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剥夺或者被限制。

所以,法律必须以足够的谨慎对待每一个案件事实,应当做到以充分、确实的证据查清事实。

这也是我们国家目前刑事诉讼立法的理论根据之一。

但是,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不仅需要时间保障,也需要有充足的司法资源作为基础。

刑事司法的现实是残酷的,犯罪的不断增加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趋紧张,将每一个刑事案件查个水落石出的理想,被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更何况“程序正义始终是一种不完善的正义,无论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得多么精妙绝伦,这样的遭遇都无法躲避:一个无辜者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

”4](P86)面对现实,我们必须考虑在现有条件下如何能够追求到最大限度的公正。

严重的犯罪就意味着严厉的刑罚,严厉刑罚的错误适用就意味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司法设计总要进行利弊权衡,在错误不可避免时,我们就要选择避免重大错误的产生。

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去,用更长的时间、用更多的人力物力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确保严厉刑罚适用的正确率;对于较为轻微的犯罪,由于其侵犯的利益不够重大,适用的刑罚也不会十分严厉,即使出现错误,造成的损失也是容易弥补的和可承受的。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生活每一个角落能否都得到适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正义,是否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这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准高低的真正尺度。

”5](P35)所以,重罪案件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轻罪案件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是刑罚适用风险评估的选择。

综上,诉讼关涉的法律利益即法益的大小,是法律设计诉讼程序是否复杂并严谨的重要权衡依据,也是证明标准高低的选择基础。

二、罪刑轻重不同案件的证明标准考察(一)死刑的证明标准在刑罚轻重程度不同的刑事案件中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讨论,首先从死刑案件与其它刑事案件的比较入手,并很快形成一致意见,即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有别于其它案件。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文件通过的《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它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对事实没有其它解释余地”就是排除一切可能性,这意味着控方对排除犯罪成立的要件(包括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要件)必须予以直接证明,而不能通过构成要件的推定机能来间接证明。

而“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要求排除一切可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非绝对确定或排除一切可能出现,而是法律认知层面上的“高度盖然性”或“最大程度盖然性”,是一种精致的法律认定而非精确的事实再现。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关于确定有罪的证明标准,在美国实践中,曾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成75%的有罪可能性。

6](P303)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发布的研究报告声称:美国的死刑误判率达到了令人震惊的68%,并建议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由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7]可见,死刑要求的“对事实没有其它解释余地”,要比一般有罪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

我国虽然没有关于死刑适用证明标准的特殊规定,但是,最高审判机关和相关机构,以及某些高级法院,都有关于死刑证明标准的一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第1条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接下来的第5条又对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细化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显然,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应当在死刑案件中执行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但是,这个规定也同时意味着其他案件执行的证明标准并不如此严格,否则,就没有就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作特别规定的必要了。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针对农村治安形式表达了这样的司法指导意见:“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注释1: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8年3月11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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