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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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构建我国的行政程 序 二) 证明标准的初步构想
行政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因此对行政 程序给予统一的证明标准似乎不太可能。在此, 笔者建 议将行政行为以强度不同分为下列三类来进行讨论。 1 针对人身及财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
() 1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比较困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 O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
证明标准的概念历来是刑法学界和 民法学界比较 亲睐的话题 , 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些新的 发展 , 证明标; 隹在行政法中也成 了一个新的话题。但是 大部分也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加以讨论 , 而忽略了行政程 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在行政行为作 出之前, 行政机关 在经过 比较鉴定 , 各方面的权衡之后对证据的证 明度进
摘要: 行政程 宇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理论界 昕提及的比较 少, 一般在私法中 提到的比较 多, 如民法中 的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而在诸如行政法的公法当中, 尤其是在程序法当中, 证据的标准也都是借用民法
中的证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文章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 来源、 种类等加以分析, 通过传统的民事诉
,a是一个临界点 , ,t T - , 即越过了这个临界点就算过度 , 没达到这个标准就是不符合要求。证明标准也就是在证
明过程中的这个度。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证明任务、 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 ,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
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 程度或标准。 之所以要对行政程序证明柿 隹 ” 单独进行 讨论是因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为
论, 以期免于被行政诉讼所淹没, 找到其在行政法学的一 席之地 , 引起大家对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重视。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七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影不离。

证明标准总是依附于证明责任,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在理论上,虽然自古罗马时代开始法律学者就一直在研讨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方面的著述都相当丰硕,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在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配等基本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同中有异,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各异、多元化的,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均可归结为“内心确信”,但也因证明对象不同而略有区别。

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表述模糊,且存在一元化的缺陷,今后的改革应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

第一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在学术著作中,人们比较喜欢使用“证明责任”这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的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那么究竟两者有什么区别,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英美法系国家不仅中国学者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概念的使用上存在者分歧,外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现象。

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概念: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或 onus of Proof)、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duction),举证责任又可以称为先行举证责任(Burden of initially Producing Evidence)或证据推进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evidence)。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⑦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
⑧怀疑,可以开始侦查;
⑨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了任何疑问 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
法国:法官须以提交庭审辩论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争 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对证据有疑问时, 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传统诉讼理论:“客观真实说”。
新兴观点:“法律真实说”(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 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刑事诉 讼证明标准应为“排他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的证明标准应归纳为“高度的盖然性”。)
三、证明标准的意义
1.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 证责任的标准。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含义: ①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都必须查清。
②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③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 据的量的要求。
具体要求: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二、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是明确区别 开的。
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居于控诉地位的当事人,必 须就事实情况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对于民事证明标准,有关当事人必须就其事实主张达 到或然性权衡的证明程度。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 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一、了解:1、证明标准的意义;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二、领会:1、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三、掌握:1、证明标准的概念;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3、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四、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的意义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

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不同的概括和争论。

概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这是因为: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

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

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

证明标准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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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的内容-
如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

理论界长期以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其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

案件事实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实,但人们总是能够依靠案件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和痕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于是长期以来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

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以“客观真实”排斥“法律真实”的现象。

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并没有矛盾,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数学证明的标准

数学证明的标准

数学证明的标准
数学证明是数学科学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它要求证明者通过逻辑推理和精确计算来证明某个结论的正确性。

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标准:
1.严谨性:数学证明的严谨性是指证明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是精确、
严密和经过严格推理的。

任何一步推理的错误都可能导致整个证明的失败。

因此,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严谨性,以确保其正确性。

2.准确性:数学证明的准确性是指证明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定理、公式和引
理等都是准确无误的。

任何一点错误都可能导致证明的错误。

因此,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准确性,以确保其无可争议性。

3.完整性:数学证明的完整性是指证明过程必须全面、完整,不能有任何遗
漏或跳跃。

任何跳跃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证明的不完整或错误。

因此,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完整性,以确保其全面性和正确性。

4.清晰性:数学证明的清晰性是指证明过程的表达方式必须简洁明了,易于
理解。

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应该能够让读者轻松地理解证明过程,并且没有任何歧义或模糊之处。

5.创新性:数学证明的创新性是指证明过程应该采用新的方法或新的技巧,
以获得新的结果或新的结论。

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应该是独特的,并且能够为数学科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严谨性、准确性、完整性、清晰性和创新性等标准。

只有这样,它才能够被视为正确的、无可争议的和有价值的数学成果。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

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

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戒的一种手段。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需要依据明确的证明标准来确定被处罚方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及其责任程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

二:相关概念解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机关根据授权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或剥夺当事人权益,并给予相应经济赔偿等形式处理。

2. 证明标准:用于判断某项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该主体承担何种责任时所遵循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三: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1. 公平公正原则: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必须坦诚待客并允许受到影响者发表意见;同时,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还需考虑所有有利于申辩方面提供材料。

2. 法定推定原则:除非特别说明否,则不得认为一个事件已经发生而没有足够举例支持这样说话。

3. 合理怀疑质证原则:当行政机关对某一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该要求相关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4. 适用范围:本文所述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过程中涉及到的案件。

四:违反事实与责任认定1. 违反事实判断:a) 目击者陈述;b) 视频或录音记录;c) 物品检验报告等科学鉴定结果;2. 责任认定:a)直接责任:指被处罚方亲自参与并导致了违法情况发生。

- 现场监控资料显示甲单位负责人亲自下达非安全操作命令,因此承担直接责任。

b)间接责任: 指被处罚方虽未亲身参加但具有组织、领导作用,并且可以预见后果。

- 停电期间乙部门没有进行必要警示工作,在火灾爆发后无力有效救援,因此承担间接责五:量刑依据1. 法律条款解释:根据《XX管理办法》第X条第X款,对于违反XX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第一次违法:警告并责令改正;- 重复多次或情节严重:按照每次X元进行罚款,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2. 相关证据:a) 近期类似案例判决结果;b) 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参阅:1. 视频录像文件(编号XXX)2. 物品检验报告(编号XXX)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和权限依法限制或剥夺单位和个人权益,并给予相应经济赔偿等形式处理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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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标准的概念;摘要: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统一且深入探讨证明标准问题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证明标准的性质、范畴以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相区别等问题。

文章结合学理与实践需要深入分析了各种证明标准概念,辨明了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最后给出了一个科学而具有丰富意蕴的概念。

; 关键词:证明标准;概念;外延;内涵;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研究证明标准问题的起点,也是被国内法学界所忽略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证明标准概念已在学术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没有太大的争论。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证明标准概念不仅非常凌乱不统一,而且导致了在后续研究的范畴、对象上发生重大差异,进而妨碍了对相关议题的更深层次探讨。

本文较深入地辨析了证明标准的概念、内涵、外延,最后给出了证明标准的概念,以期抛砖引玉。

;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与概念比较(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如果对“证明标准”一词作机械理解,我们首先可以将其分成“证明”和“标准”。

首先来看“证明”。

我国古代并没有“证明”这一词组。

在现代汉语中它具有两种词性:一是作为名词,表示用来证明某事或某项活动的内容,往往体现为一种形式,如证明信、证明书等等;二是作为动词,表示以某项活动或动作来说明、证实人或事物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外部行为。

在“证明标准”词组中,证明是动词,指的是“证明”这一活动。

“证明”一词运用于诉讼中被称为诉讼证明。

诉讼证明就是指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以求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 “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

韩愈《伯夷颂》:“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

”; 而在《词海》一书中,“标准”被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

当然,不管“标准”是准则,还是规范或样板,它总是在被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和运用的。

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界线”。

界线之上则是超过标准或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就是低于标准或称之为不符合标准,通俗地讲就是“不达标”或“不合标准”。

从这里可以看出,标准是一个线性的概念。

而线,按照数学原理来说是由点组成的,而点具有无限小的特征,所以实际上不能说处于或等于标准,而只能说符合标准,超过标准或低于标准。

把“证明”与“标准”结合起来,“证明标准”在汉语语词上就是指诉讼证明应当达到的一个状态,整个词组是一个名词词组。

;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比较汉语是一门独特而美妙绝伦的语言,同一个词组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具有多重语义。

研究证明标准的概念不能仅仅辨析其基本语义,还应当在法学语境中进行多种概念的比较,这样才能真正认识这一词组。

; 在法学语境中,证明标准概念差别非常之大。

如果认可证明标准即是证明要求,则我国最早的证明标准概念出现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一书中:“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或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 很明显,这一概念混淆了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程度与证明标准,是非常粗浅的。

后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证明任务和证明要求被区分开来,于是这一定义遭到了否定。

然而,与此同时证明标准的概念也逐渐多了起来,本文按照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区分为三类。

; 第一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代表性的概念:1.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 2. 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证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证明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这种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 3. 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情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要求)。

; 4. 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要求。

; 5. 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

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则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 第二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具有代表性的概念:6.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明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或作出某种结论,其证明责任方可解除。

; 7. 什么是证明标准?它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它像一支晴雨表,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

……所以,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 第三类概念突出地强调了证明标准的特性或其独特性,认为:8. 排他性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 9. 证明标准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 由上可见,有关证明标准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除了在证明标准是“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之外,分歧非常大:首先,在外延上没有把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三者区分开来。

这使得证明标准的范畴变得模糊不清,无法与其他法律概念相区别。

其次,证明标准的内涵不清。

比如,上面所列举的概念在证明标准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性质等内涵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甚至冲突。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紊乱,就无法理解,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此,下文将先后辨析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为证明标准下概念奠定坚实的基础。

; 二、证明标准概念之外延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内涵与外延两个结构组成部分。

其中,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类,通常也可以叫做概念适用范围。

由于证明标准在外延上只是与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概念发生混乱,下面本文仅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以求达到郭清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之目的。

; (一)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是否等同于证明要求?我们首先可以从“要求”的基本含义来理解。

“要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赋予两种含义:“① 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要求转学;严格要求自己。

② 所提出的具体愿望或条件:满足了他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要求。

”; 在①中,“要求”是动词,与证明要求中的“要求”的名词属性不同;而“要求” 在②具有“愿望”或“条件”两种含义。

其中,“愿望”指的是一种心理活动,也不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要求中的“要求”,因为证明要求是一些法律条件,而不是心理活动。

显然,“证明要求”与“证明条件”的含义接近。

反过来,我们再来比较证明标准与证明条件,一目了然地是,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当然,这只是从语义上进行的解析,在法律专业领域并不一定成立。

下面,我们将在法律专业术语的意义上进行另一番分析。

; 从上文列出的证明标准的第1个定义来看,我们可以采取提取句子主干成分的办法,把它缩短为:“证明标准是要求。

”显然,这个句子在内部逻辑上说不通,是个病句。

套用第2个定义的话来说,“证明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这正说明证明要求所关注的是证明活动的内容。

由此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前者是证明要求的一个内容,两者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不同证明要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

具体说来,证明要求往往由多项具体内容组合而成,在诉讼证明主体的灵活掌握之下形成一联串的证明活动。

证明标准则只是一种尺度,更准确地说是一把抽象意义上的尺子,用来衡量这些具体的证明活动。

它既不容过分夸大,也不容过分缩小,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 2. 内容不同证明要求比较抽象、笼统,而证明标准相对具体。

比如,证明要求只是概括地提出诉讼证明活动要达到客观真实或是法律真实的程度,但在何种类型的案件中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则它在所不问,而是由证明标准来解决。

相反,只有通过诸如证明标准等证明要求的具体内容,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要求才能实现。

; 3. 导致的结果不同证明要求导致的结果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导致的是实体责任的承担。

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甲举证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他在乙的三层小洋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当时乙、丙和丁等三人正在阳台上激烈争吵,而花盆不知是谁不小心碰落的。

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甲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首先应当分配给乙、丙、丁三人。

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若想摆脱此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是民法中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设定的证明要求。

与证明要求不同的是,证明标准只过问事实的清晰程度。

在本案中,甲只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乙家的花盆砸伤的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对甲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认定由乙、丙、丁三人来承担;如果三人都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则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如果三人中某人能够证实花盆不是他碰落的,则可以以他已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本案中证明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证明标准是确定甲、乙、丙、丁各自是否承担损害责任的最直接依据。

;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远远没有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困难,因为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

但是由于这两者的关系非同寻常,故而区分两者更有利于理清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

本文以为这两个概念存在以下区别:1. 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不同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

这一尺度的意义在于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标准:越过这一标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则将承担败诉责任。

并且相当特别的是,证明标准在许多情况下只针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设。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证明活动惟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法庭才会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相反,被告人无须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与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而可以成为其一个摆脱刑事责任追究的积极抗辩理由。

可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标准是法庭的判决依据,是形成判决的前提条件,必不可少。

; 而证明责任的诉讼法地位则不同。

“证明责任的设置与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提供证据行为,也不论当事人是否证明了该要件事实的真伪……,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都是存在着的,只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当该要件事实上处于真伪不明时,它才被实际运用。

” 可见,证明责任虽然在立法上不可少,但是它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际性的起作用的,从而不是判决的必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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