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分析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豳圆盛釜i竺竺!型!!f叁箜!查塾垒轻微i f骚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刘少夫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比重不高、考评机制不科学、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采取简化流程,健全考评机制等举措加以完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0-02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了摸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花都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2008年1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花都区政法委提请三家协调,共同商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广州市《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在花都区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同时,公、检、法三家会签了《花都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快速处理机制具体细节等文件。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花都区侦查监督科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有984件I121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1.5%。
公安机关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有864件996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7.6%。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由快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325件376人,占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数的33.1%。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这四种类型的案件占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69.8%。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汪、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案件.其主要特点有: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上没有争议。
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绿色通道机制

绿 色 通 道 机 制
宁 晋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紧 密 结 合 实 际 , 极 推 进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绿 色 积
通 道 机 制 , 化 了 办 案 流 程 , 短 简 缩 简 化流 程 ,
口 马 丽 红
督 促 侦 查 部 门 及 早 移 送 审 查 逮 捕
和 审 查 起诉 。二 是建 立 了 内部联 络
提高办 理轻微刑 事案件 的效率
一
是 建 立 了 文 书 制 作 简 化 机 机 制 。实 现 了 捕诉 两 部 门的 无缝 链 了办 案 时 间 , 高 了刑 事 诉 讼 的 效 制 。对 于 适 用 快 速 办 理 的轻 微 刑 事 接 。 侦查 监 督 部 门在 审 查 逮 捕 时 , 提
率 , 大 限度 地 保 证 了 当事 人 的合 案 件 , 化 制 作 审 查 逮 捕 意 见 书 和 认 为 应 快 速 办 理 的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最 简 法 权 益 。近 两 年来 , 通 过 “ 色通 审查 起 诉 终 结 报 告 , 犯 罪 事 实 清 向 侦 查 机 关 发 出 快 速 移 送 审 查 起 共 绿 在
缩 迅 速 进 入 办 理 程 序 ; 不 符 合 快 速 监 督 内容 , 短 了 诉讼 周 期 。 对 准 , 过 和 解 , 除 了 当 事 人 双 方 通 消 的 矛 盾 与 隔 阂 ,增 强 了办 案 效 果 。
办 理 条 件 的 案 件 , 格 按 照 普 通 刑来自 严健 全机 制 。
案 件 的标 准 ,对 案 件 实 行 繁 简 分 配合 , 着力从机 制 上提高 办案 的质 根 据 不 同情 况分 别 采取 建议 侦 查 流 、 重 分 流 , 后 根 据 办 案 人 员 量和效率 。一是建立 了与公安机关 机 关撤 销 案 件 、 对 不 起 诉 或 在 提 轻 然 相 的专 业 特 长 、 案 能 力 、 案 经 验 的沟 通 配 合 机 制 。侦查 监 督 部 门加 起 公 诉 时 建 议 人 民 法 院 从 宽 处 理 办 办 等 特 点 , 立 专 门 的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强 与 公 安 机 关 的联 系 , 于属 于 轻 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 成 对 快 速 办 理 小 组 , 门办 理 轻 微 刑 事 微 刑 事 案 件 范 围 内 的案 件 , 时 建 专 及 案件 。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困境与出路

、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快 速 办 理 机 制 解 读
( 一) 快 速 办理轻 微刑 事案 件 的含义
根据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依 法快速 办 理轻 微刑
事 案 件 的意 见 》 第 一条 规 定 , 依 法 快 速办 理 轻微 刑 事
办案 期 限 , 提 高诉讼 效率 。 《 意见 》 第 六条 规定 : 在 审查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 的困境 与 出路
陈 奎 棠
摘要 : 轻 微 刑 事 案件 快速 办理 机 制 实行 案 件繁 简 分 流 、 专人办案, 不 仅 能提 高诉 讼 效 率 , 而且 能 节 约 司法 资 源 。 分析 了轻 微 刑 事案 件 快 速 办 理机 制 改 革试 点 中存 在 的 制 度 不健 全 、 适 用 范 围小 、 办案 流 程繁 琐等 问题 ,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完善 对 策
批 捕时 . 犯 罪 嫌 疑人 已被 拘 留 的 , 应 当在 3日内作 出 是 否 批 捕 的决 定 : 未被 拘 留的 . 应 当在 5 日内作 出是
案件是指“ 案情 简 单 、 事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充 分 、 犯 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认 罪 的轻 微 刑 事案 件 , 在 遵 循法 定 程
结报告 。 第 八条 规 定 . 建 议 侦 查 机 关 及 时移 送 起 诉 .
序 和期 限 、 确保 办案质 量 的前提 下 , 简化 工作 流程 、 缩
短办 案期 限 的工作机 制 ” 轻微 刑 事案件 要适 用 快 速 办理 机 制就 意 味着 案 件 因 素上 须 符合 案 情 简 单 的要
用 主 体 的局 限性 , 并且 《 意见》 的法 律 效 力不 高 , 在 全
民事繁简分流调研报告

民事繁简分流调研报告民事繁简分流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意义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司法资源紧张,司法效率亟待提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探索繁简案件分流的有效方式和方法,为繁简案件分流的推广提供参考。
本次调研的目的旨在深入了解繁简案件分流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提出相应推进措施,以期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做出贡献。
二、调研过程和方法本次调研在某市人民法院开展,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我们访问了该市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并搜集了大量相关数据和实例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繁简案件分流的实施情况1. 繁简案件分流机制建设该市人民法院建立了繁简案件分流机制,根据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流。
对于简单、轻微、调解类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 繁简案件分流的效果通过对案件分流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看出繁简案件分流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分流后简易程序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减少了30%,而且落实了“快速调结”的原则,提高了当事人的满意度。
四、繁简案件分流的问题和挑战1. 人员培训不足繁简案件分流需要法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人力资源和培养周期的限制,该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司法担保制度不足在分流过程中,由于繁简案件的界定涉及主观因素较多,容易出现司法裁量的问题。
因此,建立完善的司法担保制度是保障繁简案件分流效果的重要保障。
五、推进繁简案件分流的建议1. 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律师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共同提高繁简案件分流的质量和效果。
2. 完善司法担保制度进一步完善繁简案件分流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审判监督机制,避免司法裁量问题的发生。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繁简案件分流政策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同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对繁简案件分流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 刑事案件呈现持续增多的趋势。
相对应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就日益突出,为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从而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我国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试点建立刑事速裁程序。
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顺应时代的需求,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启了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的先河。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顾名思义,“速裁”是指快速地审理案件、迅速地裁判,刑事速裁程序就是指为解决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以及不断加剧的诉讼迟延与成本高昂的问题,司法机关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过程、降低诉讼成本的方式而力图通过诉讼程序的改革,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并对审判程序进行简化,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案件的简便、快速和低成本处理而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初期,《决定(草案)》中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而最后在形成的《决定》中修改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从两者对比可见,最后是对试点的条件和案件范围作了微调,这也让试点地区能够更好地执行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能够依法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试点地区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加快法律纠纷案件处置(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加快法律纠纷案件处置,提高司法效率,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快法律纠纷案件处置。
一、优化案件受理流程1.简化立案程序目前,我国法律纠纷案件的立案程序相对繁琐,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耗时较长。
为加快案件处置,应简化立案程序,减少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提高立案效率。
2.建立快速立案通道对于一些简单的法律纠纷案件,如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应建立快速立案通道,实现当日立案,缩短当事人等待时间。
3.完善网上立案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网上立案系统,实现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提交立案材料,提高立案效率。
二、提高审判效率1.优化审判组织结构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合理设置审判组织,实现案件类型化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2.实行繁简分流对于简单的法律纠纷案件,可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缩短审理周期;对于复杂的案件,可实行普通程序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3.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加强调解工作1.推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推广调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2.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
3.完善调解程序完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时限,提高调解效率。
四、加强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2.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果。
3.加强执行监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公正。
五、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1.建设智慧法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智慧法院,实现案件审理、执行、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
2.推广电子诉讼推广电子诉讼,实现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进行诉讼活动,提高诉讼效率。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相关问题与对策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相关问题与对策作者:钭继来王宏燕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为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证司法公正,同时也为强化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了调整。
但实践中还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随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问题,背离了刑诉法的立法原意。
基于此,我们对2013年1月-7月湖北省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基本情况首先,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罪名。
多数地区这四类罪名案件超过50%,武汉铁检、孝感、十堰、荆州、襄阳超过70%,武汉铁检仅盗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就达到85.48%,荆州的盗窃案件也达到45.6%。
其次,从启动方式看,检察院建议占主导。
2013年1月至7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起诉案件15398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为8315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为54%。
由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数为7908件,占全部简易程序开庭案件的95.11%。
其中,黄石、鄂州、荆门、咸宁、汉江分院、铁检、林区院的简易程序案件均由检察机关建议而启动,法院发动率为零。
再次,从采用情况看,法院不采用检察院的建议,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法院并非完全采用。
虽此种情况在我省总体不算普遍,但各地区均不同程度出现我们提出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后,法院却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
其中,个别地方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如潜江市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比高达46.5%。
第四,从庭审变化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比略有下降。
2013年1到7月份,全省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256件,占比3.08%。
而2012年全年的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637件,占比4.49%,从适用率上看,相比2012年,2013年1月到7月份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体略有下降趋势。
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力促第一要务提质增速

-78-新经济NEW ECONOMY 深圳专页地处深圳“东进”战略主战场,龙岗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全力营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氛围。
2016年以来,为了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质效,该院全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机制改革,通过“速裁快执”程序办结案件23867宗,在全院新收案件大幅增长40.83%的情况下,结案数同比增长27.25%,有效应对了当前快速上升的收案态势,成效十分显著。
2017年7月31日,深圳市法院“繁简分流”改革推进会在龙岗法院召开,龙岗法院的改革成果得到了市中院及各兄弟法院领导和法官的一致高度肯定,被市中院授予“繁简分流改革标兵单位”。
“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几乎是一个司法顽症。
龙岗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院收案数量持续大幅增长,2016年超过5万件,预计2017年将突破6万大关,全院现有入额法官124人,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办案压力加重,法官普遍处于超负荷状态,有些案件正常排期要半年后开庭。
另一方面,群众对高效司法的需求迫切,特别是对那些事实清楚、利益纷争不大的简单案件,尤其希望尽快拿到裁判结果、尽快实现合法权益。
但法院比较普遍的办案方式是案件繁简混杂一起随机分案,导致法官办案平均用力,欲快不能。
从2016年5月开始,龙岗法院全面推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
具体来说,改以往简案分散办理为集中办理模式,组建专门负责办理简单案件的审判团队,在刑事、民商事和执行各业务领域逐步全面推行繁简分流改革。
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目标瞄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高审执质效。
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力促第一要务提质增速——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巡礼2017年7月31日,深圳市法院“繁简分流”改革推进会在龙岗法院召开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79-DEC 2017刑事速裁先行破冰2016年5月,龙岗法院率先组建刑事速裁团队,由4名法官、11名助理组成,主要审理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简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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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分析
检察机关实行刑事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流,是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案件科学管理的一种方式。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以来,就定位了该机构的职能和性质,即统一案件受理、流转,统一办案流程监控,统一案件质量评查等职能,检察机关自案件受理到结案归档,实行统一管理,并且将这种管理模式纳入了科学化、信息化轨道,遂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便应运而生。
这便有刑事案件统一受理后分流机制,案管部门将案件按照受理类别,分流到办案部门的各个办案人名下,即将案件按照业务部门所确定的轮案序号和轮案规则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至承办人或办案组办理。
为了平衡办案工作量,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的分配方式,但案管部门在案件受理和分流时如何掌握案件繁、简,实践中值得商榷,笔者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严格划分案件繁简界线
检察机关受理、分流案件时应区分简单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首先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置简单、一般和复杂三类办案程序;其次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实践中经验总结,制定本院受理案件的繁简标准。
一是在受理、分流时严格掌握标准,区分案件简单和复杂。
简单刑事案件是指依法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即处刑在三年以下的刑事
案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法庭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对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或近亲属谅解的;同时掌握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条件如: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等,符合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均可在案件分流时进入简易程序。
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是指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认识分歧的刑事案件,或者案情复杂,人员众多,涉及面广的案件,对于明显属于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分流时即进入重大案件办案程序。
二是案管部门在接收、受理案件时必须对案件进行初审。
审查后按照繁简类别的界线进行分类,在掌握简单刑事案件和复杂刑事案件条件后,其余均按一般刑事案件分流,对于界线不明显或有争议的,与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协商、沟通后再确定办案系统繁简程序。
二、制定繁简分流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繁简分流工作制度。
制度对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责任分工,并把开展该项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范畴,是否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是该部门的绩效成绩中的一项,同时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时,应区分繁简类别,各院具体规定本院的权重折算办法,即几个简单刑事案件为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一个重大、复杂、疑难案
件折算为几个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考核,计入个人办案绩效,该制度执行有利于业务部门的办案分配,也有利于对各办案人及办案组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更能够有效地保障繁简分流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定繁简分流工作原则。
在分流中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原则,即严格掌握案件受理条件,严格区分案件性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是否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穿始终,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是否充分保障诉讼参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不能因缩短办案期限而缩短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缩短办案期限中不能省略法定程序等。
(三)确定业务部门的合理配置和分工。
业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人员配备,案件类别、案件的难易程度、办案人或办案组能力的强弱,拟定本部门的轮案方案和轮案组,经案管部门审核,报检察长决定后,进行后台配置,办案组成员未经检察长决定不能随意更改,轮案方案中根据办案组的强弱等情况需对各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繁简做一划分,案管部门分案时结合办案部门制定的轮案方案进行合理分流。
(四)确定专人审查,落实责任。
案管部门在接受案件时,确定专人审查,根据《刑法》、《刑事刑诉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办案部门制定的轮案方案,来确定该案的繁简程序,案管部门若审查不严,导致案件分流有误,办案部门一经发现,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及时更改或调整。
三、开拓案件繁简分流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