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招投标中的作用

律师在招投标中的作用
律师在招投标中的作用

在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域可以发挥充分作用,规范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为,同时协助完善相关立法。

就律师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现行法规未有明确,在司法部与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具体规定为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通过自身开展的律师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法律服务,我们认为,作为招投标律师在招投标业务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很广泛,就《通知》所规定的上述内容应当是最基本的,如从主动性服务的角度,律师法律服务应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其核心服务内容则包括下述方面:

(一)代理发布招标通告

发布招标通告,是招投标活动的首要环节,律师在代理发布通告前,应就委托机构的主体资格,货物、工程或项目的合法性,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事项开展相应的调查及审查,以确保代理事项及项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律师代理发布招标通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代理招标人在国内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媒

介上发布招标通告,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与数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地点与时间要求,(欲知更多法律常识,关注微信公众号:)获取招zk1286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费用,投标地点和时间等。

如采用邀请招标的,律师还应协助招标人于规定日期前向特定的被邀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协助开展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通过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筛选潜在的投标人,缩小投标人范围,减轻招标活动中无谓的人力物力损耗,提高效率,加速招标进度。

律师在该环节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协助招标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通告,着重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等各项内容;对拟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审查投标人经营业绩,近年来财务状况,是否具备提供同类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丰富经验等,着重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三)编制招标文件

此阶段律师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起草投标人须知,列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

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评标标准及方法等各项内容,就招标文件中表述不准确的内容,律师应协助审查和修改。此外,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律师还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标底,(欲知更多法律常识,关注微信公众号:zk1286)并密封保存,(四)出售招标文件

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价格出售招标文件。

(五)澄清及修改

在必要时,协助招标人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防范可能发生的争议,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协助组织开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中招标人应注重和体现的及投标人更关注的是开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为此,律师应协助组织开标,并注重在开标每一细节上体现上述三公原则。应做到:

(1)协助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2)开标前,验明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并将验证程序公示,(3)启封后验证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剔除无效标。

实践中,存在投标人为抢标而临场随意变更标书内容,以及投标书中有关技术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实体以法人名义参与投标,(欲知更多法律常识,关注微信公众号:zk1286)甚至存在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标底等情况。对此,律师应当与评标小组对每份投标书进行严格审查,剔除无效标书,确立有效标书,为下一步评标明确范围。

(七)协助定标

定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和需律师严加把握的一个环节。

律师在定标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

1 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议;

实践中,存在招标人无意中变更评标办法,直接影响投标活动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况,对此,律师应提醒招标人严格遵循事先已公布给各投标人的评标办法,以避免因变更评标办法而引起的招标纠纷。

2 依评标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

3 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4 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结果签订相关采购合同。

选定中标人后,律师应协助招标人,迅速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以便各自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

作为招标人的律师应起草和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落实招投标之后所确定的各条款内容,同时从招标人角度,做到对其经济利

益的切实维护,尤其应把握合同标的验收标准,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切实注意合同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还须注意的是,律师应把招标文件、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投标过程的主要文件约定作为合同的附件,以使一个具体合同条款能够从中得到印证或体现。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律师应协助招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八)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司法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有资格从事招投标业务的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依据该通知,律师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时应做到:

1 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2 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3 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欲知更多法律常识,关注微信公众号:zk1286)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做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

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4 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5 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6 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7 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律师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律师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同样贯穿于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投标人律师服务重点在于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1 协助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

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是投标人律师的首要工作。审查重点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招标人之资格证明,如是项目法人,应审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2)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通过上述审验,审查招标活动的真实有效性,以便投标人在招标人及项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就商业决策作出正确判断。

2 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中标的几率。因此,投标文件既要严格依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格式,体例等编写,又要注意有所偏重,以将本方优势区别于其它投标人。律师在此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依据招标文件之规定,编制规范和完整的投标文件,具体包括投标函,载明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等证明投标人具有完满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各项内容。3?协助提交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刻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要求招标人签收备案。

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必要时,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特殊情况下撤回投标。

4 开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监督开标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验明各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协助投标人唱标并在不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

性内容的前提下,对唱标进行必要的解释。

5 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协助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欲知更多法律常识,关注微信公众号:

zk1286)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提出异议。

6 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着重阐述投标人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投标人以往及现阶段生产经营状况,确认投标保函的内容及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就投标活动出具全面性和结论性的法律咨询意见。

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说明如下要点:

(1)投标人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2)投标人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约,

(3)投标人目前是否有重大诉讼事项,

(4)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5)如附有投标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

律师应审查担保书的内容及出具的条件,并发表意见,确认其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际招标项目中的法律服务

国际招标项目较国内招标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宽泛,因此,作为国际招标项目的代理律师,应对下述三个问题作重点审查和说明:

1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是否具有国际招投标的资格,是否经过正当审批;

2 项目本身是否符合国际招标的条件;进行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性工作,包括立项、概算和审批文件是否完备和合法;

3 招投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通常的法律实践程序,索赔、环保、保险、仲裁和生效等重要条款是否存在潜在问题。

律师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服务内容

律师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服务内容 根据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关于律师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部与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具体规定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笔者认为,律师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很广泛,上述《通知》所规定的内容应当是最基本的。为能使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化,使整个过程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结合招投标法律服务实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律师作为招标人的法律顾问 (一)协助进行招标人的主体资格及项目合法性的审查 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招投标活动的首要环节。在此环节律师需要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货物、工程或项目的合法性,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立项批准文件等进行调查及审查,以确保招标项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二)协助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此阶段律师将协助采购人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协助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项目采购的依据,具有法律性,且是采购合同的基础和有效组成部分。 此阶段律师将: 1 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起草投标人须知,列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评标标准及方法等各项内容;

律师事务所介绍方案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介绍 一、关于保和 保和特色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地产、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新三板领域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历经多年积累和开拓,业务已并不断拓展至公司上市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劳动法等专业领域。 “保和律师,放心选择”,保和律师愿和新老客户一道发展、成长,为理想和梦想护航,共同铸就新的辉煌! 保和解读 “保和”,出自《易经》,意为“志不外驰,恬神守志”,也就是神志得专一,以保持宇宙间万物和谐。在为人方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低调做人,谨慎行事;在业务层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专一、专业,行为合乎法律,保持社会和谐,并通过律师执业,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这也是保和人一贯的思想追求和行为风格。 执业理念 保和律师秉承“至诚至信、优质卓越”的服务理念,以服务客户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务实创新,团队合作,关注细节,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二、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是保和核心业务领域。保和律师曾为众多房地产和建筑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房地产投融资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项目并购 ■物业运营与管理 ■工程招投标与建设施工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是保和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贯穿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项目管理和退出四个方面: ■ 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 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 私募基金投资的退出机制,包括整体出售、转让和赎回等 ■ 募资公司在不同阶段吸收各类私募基金的投资 ■ 募资公司并购、重组及境内上市 ■ 私募基金的清算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是保和另一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范围包括: ■上市前的改制、重组、私募融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再融资计划 ■ 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 法人治理结构 ■ 员工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 ■ 新三板上市 ■ 各类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公司并购与股权转让 保和对于各类公司并购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产业准入政策咨询 ■设计和优化交易结构 ■审慎性调查 ■法律咨询 ■参与谈判 ■起草收购法律文件 银行与金融 保和律师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的银行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合规性审查

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模板

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模板 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12 万元。 二、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分公司投标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四)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

采购人需求 一、招标范围 (一)采购内容:本项目确定1 家律师事务所,为采购人提供案件代理法律服务。 (二)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内。 (三)具体业务由采购人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统一分配。中标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服务的获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向各中标供应商保证采购服务的数量。(适用于存在多名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标项目) 二、服务内容 (一)代收诉讼材料、裁判文件等。 (二)按时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 (三)代表采购人出庭应诉。 (四)总结分析案件,剖析案件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或处理建议。 (五)年底面向全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法律培训(约40人) 注:以上服务内容适用于诉讼代理工作,请采购人根据需求填写服务内容。 三、服务要求 (一)对服务团队人数的相关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组织固定的法律服务团队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至少须指派1 名执业律师,1 名律师助理作为服务团队成员。 (二)对服务团队经验的相关要求:团队负责人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5年以上行政诉讼或劳动保障案件执业经验;团队其他成员近 3 年内必须有行政诉讼或劳动保障案件法律服务经验。 (三)对于更换服务团队成员的相关要求:团队负责人和团队其他成员需要更换时,中标供应商应指派有相同资质和经验的律师,并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采购人认为所指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投标书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投 标 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致: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的招标文件要求,张凌杰律师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书 2、服务报价 3、承诺函 4、授权委托书 5、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简介; 6、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拟委派顾问律师执业证复印件(5人) 签字代表及投标人在此声明并同意: 1、对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2、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你们的工作人员已在我们领取招标文件时详细解释了投标文件中加粗部分的内容,我们完全理解及同意,并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4、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寄: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人员:张德荣张凌杰 -7666 电子邮箱: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名称:?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投标方印章: 服务报价 依据贵公司要求的法律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在与贵公司初步沟通的基础上及根据我所对于工作量的初步预测,我所建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年。

承诺函 本所于此郑重承诺,将按照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如下: 1.向招标人提供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2.草拟、修改、审查招标人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应招标人要求参加与经营、业务拓展、相互合作、内部管理有关的重要谈判和会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4. 应招标人要求对外签发律师函,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 协助招标人规范内部劳动关系; 6. 为招标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对招标人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一次,内容由招标人决定; 7. 应招标人要求,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中标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除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收费。 服务要求如下: 1.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担任招标人的顾问律师(熟练英文),招标人有以上服务范围内的需求时,可及时联络到顾问律师;

公共关系及企业社会责任

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入手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先说明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然后以近期公关事件――鸿茅药酒为例子进行分析,然后以两者同步发展说明发展的四个阶段。 【关键词】公共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一、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关一词不再陌生,“公关”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的目的,以促进商品销售为目的一系列公共活动。最常见的公关活动就是广告,广告在我们生活之中无处不在。然而公关活动不仅限于广告,比如?f明星作为一个新的公关主题,他们的知名度与他们团队的公关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道明星的慈善行为等等就是明星的一种公关活动。当然,这篇文章之中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关活动。 说完公共关系我们再说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

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 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SA8000就是典型的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而随着现代企业不断发展,企业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 关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英国公共关系专家詹金斯曾经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有公共关系,无论你是否喜欢,这可以称为无意识的公共关系。他们不仅重要,而且可能比计划的公共关系更加重要,在管理学上,这叫做企业社会畴。所以,尽管在历史上,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是,通过历史上对企业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作为支撑的话,那么公共关系对于公关危机也回天乏术,比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大大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的事件,是企业部公关部门的失职,也是企业没有扮演好良心企业的角色,如果这样的事件能通过扭曲事实来挽回企业形象,做好公共关系,那才是对公共关系的无知,滥用甚至说扭曲。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而在历史上,对于公共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学者――皮尔斯也曾经说过,公共关系理论构建有两种方法,策略方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

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第十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般人均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首先要从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讨论。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英文中“lawyer”指熟知法律的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法官,他们都是法律职业者。在日本,将辩护士(律师)联合会,与最高法院、法务省同称为“三法曹”。而律师常有“在野法曹”之称,并与作为“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律师与法官的职能都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他们都是为建造法制大厦添砖加瓦的人,其共同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要取得律师配合。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

过诉讼维护社会正义,首先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使当事人不觉诉讼繁琐、陌生或可怕,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息讼”“无讼”思想影响深重的国家,消除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心理是十分重要。正如本世纪初中国在开始酝酿律师制度时,一位政府官员在其所编的《律师法草案》中所阐释的。 “司法独立,为法制国公权精神所示,而尤其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觖望,官也不能稍有绚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之为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1].这段话确准确概括了律师在沟通法院与民众的关系方面的作用。诚然,新中国的法院并不是旧社会的衙门,民众对人民法院并不存在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民间一直存在的对衙门的恶感,但是如果没有律师,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 律师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配合表现在,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现代司法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乃是司法正义的固有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律师制

律师事务所投标书54295.doc

【】律师事务所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投 标 书 【】律师事务所 2016年 8月

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投标书 目录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 (2) (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2) ( 二 )本所的奖励情况 (2) 二、法律服务内容 (2) ( 一 )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 (2) ( 二 )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提供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 (3) ( 三 )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 (3) 三、工作计划 (4) 四、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4) 五、服务报价 (5) 六、附件 (5) ( 一 )营业执照 (5) ( 二 )机构资质证书. (5) ( 三 )主要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

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投标书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 (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 二 )本所的奖励情况 二、法律服务内容 ( 一 )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 1.协助贵公司草拟、审查、修改日常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 2.在贵公司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协助贵公司处理一般纠纷,代表贵公司出 具律师函、催款函、法律意见书等事务; 3.必要时,应邀列席贵公司的重要决策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谈判,为 贵公司提供法律帮助; 4.为贵公司下属各控股公司之间结构调整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如公司 合并、分拆、撤销、资产重组、股权重组、财务调整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 可代为起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5.为贵公司对其他公司采取的并购、兼并、合并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如进 行律师尽职调查,参与洽商和谈判,代为起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6.参与贵公司公司内部机构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可起 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19792019)》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 参与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项目 填表日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年月制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求电子版报送,无须提供纸质版材料。请报送时,同时报送格式和格式(扫描件)。 二、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申请个人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一)申请项目:封面须填写明确,《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或《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表中请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并在括号中用“√”勾选。 (二)单位名称:须填写单位全称。 (三)通讯地址:须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和邮政编码。

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全部内容均真实、完整。如获准立项,申请人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如相关内容不真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随时终止相关报告编写委托项目,申请人将退还因此取得的全部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他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保障编写质量,取得预期成果。 .全部编写成果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他人主张编写成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申请人负责处理解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无关;如因此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编写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著作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所有,申请人及作者本人仅保留署名权。 .在工作期间对接触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者(签章):

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简介(2005.09.19)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简介 2005.09.19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电话:(21)5887 9631 传真:(21)5887 9636

目录 一、序言 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概况 境内证券业务 境外证券业务 三、证券法律业务特色 四、主要律师简要介绍

一、序言 创远律师的理念: 〃新世纪需要团队之合作精神 〃新纪元之机会属于勤奋的人 〃创远律师将以专业分工的原则服务于客户 〃创远律师将把握住每一个属于自己的机会 〃我们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创远律师将以新的世纪为起点去“追求第一”,创远将不断“重组”自己的资源,多梯队配臵“人才之库”。我们将以专业知识多元化地服务于客户,帮助客户挑战未来。为此创远律师需要一个团队,需要更多的中介机构的相互倚赖,创远律师努力地去思考、去奋斗,是因为我们坚信----“天道酬勤”。

二、证券法律业务概况 (一)境内证券业务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主要来自积极参与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敝所近年来作为担任了以下A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法律顾问: —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92) —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34)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3)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67) —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1) —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97) —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50) 同时,敝所还为下述已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收购提供过全程的法律服务:—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盈榕投资收购大通机电股份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福建汽车集团收购厦门汽车 —福日股份收购皇嘉电子 —PT闽东电机债务重组 —福日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运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不仅于此,敝所律师近年来还积极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与其他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帮助这些准备在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客户完成资产、债务及股权的重组。这些客户有:

律师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

律师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 首先来看国外的情况,成立于1974年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目前共有13名工作人员,其中4人是律师,履行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联邦会计总署(GAO)目前则雇佣28名律师受理供应商的投诉。 在中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熟悉这些法律,能熟练运用这些法律为政府采购的专业人才非常缺乏,采购行为不规范、采购目标无法全面落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律师,无论是对于中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和监督,还是对于政府具体采购行为的完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到某个政府采购部门(以下简称该政府部门)而言,律师可以起到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为该政府部门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提供全面法律咨询服务; 协助该政府部门与其所聘请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国采中心和招标公司)、外贸代理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及阐明立场、进行相关沟通与交涉; 协助该政府部门和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订、修改相关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的商务部分,并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代表该政府部门阐明立场或发表声明; 协助该政府部门审查供应商就政府采购事项所提交应答文件的商务部分,并对供应商有关证明其法律资格、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进行专业审核; 协助该政府部门设计、制作或审查、修改与政府采购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及其补充合同、备忘录及供应商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之目的所作出的有关声明、承诺和保证; 协助该政府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及该政府部门委托之外贸代理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订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 协助该政府部门参与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协助招标公司审查、评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协助该政府部门与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并负责与此相关采购合同、备忘录、承诺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修改; 必要时代表该政府部门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项目的评审工作并独立履行职责; 协助该政府部门做好相关政府采购设备在交货、进口通关、调试、验收阶段的有关证据保全工作; 协助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相关的政府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备忘录、承诺的实施与履行情况; 代表该政府部门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或澄清,发生投诉事件时,代表该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事件并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和申辩; 代表该政府部门就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在履约阶段提出的异议及违约行为进行磋商、发出律师函; 根据该政府部门要求,就与政府采购事项有关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与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联系政府与公民、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维护社会正义、提供法律援助、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制衡公权力;社会正义;法律援助。 一、和谐社会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进一步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定大局,从而更好的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与时代使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殊的职业使命及执业活动,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民主法制社会的最高境界和成熟形态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以民主法制作保障,并通过民主法制加以实现。①律师在实现民主法制进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律师在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和实施法制过程中的作用。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城乡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其矛盾的产生,与法制观念和制度以及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帮助政府官员增强法制观念;在制定政策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逐渐缩小城乡不和谐的矛盾;对涉及“三农”、城建、环保、征地、拆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律师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理念。②这些行为为避免城乡不和谐矛盾的扩大起到了积极地预防作用。 (二)律师作为司法制度中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 中央文件和政策已将律师业界定为“社会组织”,③社会组织具有中介性,律师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中介性组织,它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对话、交流的有效组织。现代社会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多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而律师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由于其中立地位,有利于协调上下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律师在招投标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在招投标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筑市场运行机制逐步改革和完善,招标投标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大型成套设备采购等领域越来越多的得到普遍认可和运用。特别是有关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更是一系列复杂、特殊的法律行为的组合,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涉及到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及中标与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关系等法律问题。鉴于日趋激烈的招投标竞争市场以及招投标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专业性,律师从事招投标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突出。司法部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司办通字[1998]第6号)也提出了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使得律师在为业主提供招标投标法律服务过程中无法做到同一性和标准化,且因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的先锋,招标投标是否合法、项目的资风险和经济效益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不仅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而且涉及到合同是否能顺利履行和建设项目的投产运营。笔者主要以向招标人提供招标服务为例,浅谈律师如何在招标投标中发挥自身作用,以及在向招标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在具体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身份和职责 律师在向招标投标人提供招投标服务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实践当中更多的是律师通过作为招标人的法律顾问或者作为投标人的法律顾问,通过审查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维护招标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利益各方的复杂性,律师仅仅以通过编制、审查文件方式参与招标投标,不能完全避免和控制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风险。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为例,开标过程是由招标代理公司主持,而评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定,但往往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其根源基本上都产生在开标评标阶段,即使有些招标人聘请公证处对现场招标投标进行公证,但公证处也仅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隐含的问题无法审核和解决。比如有些项目在招标时有联合体投标情况(涉及联合体资质、联合体协议等),那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的具体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技术经济评标委员会专家甚至是现场的监标人都可能无法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并且往往在开标时方予以启封投标文件。而一旦开标评标完毕,发现联合体投标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项目招标要求,将给整个招标过程带来招标投标无效风险。再比如,如果某些项目招标时涉及到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发挥自

职业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书(00001)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BEIJING B&D LAW FIRM 中化河北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 投 标 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

目录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及特长 (2)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2) (二) 本所执业律师及其知识结构 (3) (三) 本所的奖励情况 (4) (四) 本所特长 (4) 二、本案纠纷的简要法律分析 (6) 三、本项目法律服务方案及报价 (12) (一) 工作方式 (12) (二) 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12) (三) 法律服务的律师费用与支付方式 (13) 四、本项目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14) 五、本所对法律服务质量的承诺 (17) 六、本所联系方式 (17)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及特长 (一)本所沿革与发展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由原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和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原北斗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3年,律师主要来自于北京市法院系统;原鼎铭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5年,律师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两所均是北京市较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北斗鼎铭的最高追求是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深受客户好评,为自己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北斗鼎铭以高素质的律师人才为基础,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凭借优良的办公环境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在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投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不断扩大及发展,依赖于吸纳优秀的法律人才和严格、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其所实行的“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以首席合伙人为主导的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以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管理层,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即“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律师的业务学习、培训、指导及管理;“考评委员会”,负责律师的业务评定,客户回访、投诉及奖惩;“财务委员会”,负责律师的收费监督及财务预决算;“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及后勤保障工作。另外事务所还设立了监事制度,建立起独立的党支部,一支由三十多名中共党员组成的执业骨干,也为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政治保障作用。 现在,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已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与国际上的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有着长期的合作,并赢得了国外客户的信赖。本所成立的“韩国业务部”,聘请了韩国优秀的专业人士及韩语秘书,这为在京的韩国企业及公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及优质的法律服务。国内业务已经涉及到政府部门、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 作为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北斗鼎铭在发挥其以民商诉讼及仲裁案件代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告〔2010〕33 号 ?【颁布时间】2010-10-20 ?【失效时间】 ?【全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告〔2010〕33 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 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100 万元。 二、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分所投标的,必须由总所授权。 (二)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四)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

采购人需求 一、招标范围 (一)采购内容:本项目确定3家律师事务所为中标供应商,获得为采购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具体业务由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中标的律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1家或数家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服务内容 (一)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行政行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或负责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涉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和代理工作; (四)参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洽谈、签约的重大项目的谈判,并代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开展法治调研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服务要求 (一)对投标律师事务所的要求: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浅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第四届青年律师论坛征文 浅谈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周大勇*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已成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不可缺少的一只重要力量。但在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法制环境不健全,律师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渠道不畅,律师服务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使民众对部分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的声望受到挑战。律师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在反思,其中也包括对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在整个律师行业中,青年律师是一只富有朝气的新兴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中坚力量。青年律师对职业的定位,对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律师行业和发展和社会对律师整体的认识。因此对于在当前形势下的青年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讨论,是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拟结合一些律师同行的论述,对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出一点浅见。 一、社会责任的含义 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合,人类发展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整个社会的存续和发展。社会赋予其成员以责任,是社会需要这个成员克服其潜在的危害,以避免社会关系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损害,或社会要求其成员发挥特别的能力,以提高社会成员共同福利的结果。前者如法律或道德作出禁止性的规定,防止社会成员作出危害行为,比如要求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扩散核武器,或要求公司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的规定;后者如一个社团中自然倾向于赋予年长者、学历高者领导职务,或者要求大企业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多行募捐,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规范赋予社会成员,也体现在社会大众普遍的伦理共识中。 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一般认为,社会倾向于要求有能力的社会成员积极地作为,贡献出能力以增进社会的福祉,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相反,能力较弱者则可能成为社会责任的对象。这种朴素的公平观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只有在保障生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贡献出剩余的能力,因此大国家、大企业和有能力的个人主体,往往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 社会责任的内容,是需要多个社会成员共同的行为来实现,而无法以公权力机构或某个成员完全自愿或强制实现的社会事务,其内容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社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加以保护,为*作者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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