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合同中的条款⼀般分为纯商业上的条款和法律条款,商业条款是规定双⽅交易的条件,是双⽅对纯商业上的事务作出安排,法律条款则主要规定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时的处理。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请阅读下⾯由店铺⼩编整理了内容进⾏了解。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主体没有订⽴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能⼒。
在现实经济⽣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合同的主体没有订⽴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能⼒,即通常所说的⽪包公司利⽤出卖⼈的轻信,骗取出卖⼈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及其他组织为⼀⽅当事⼈之间订⽴的合同。
⼆、代理⼈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以被代理⼈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代理⼈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承受。
但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由⾏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当事⼈造成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债务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
签订了⼀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的情况,⼀般有:1、⼝产品质量差⽽拒付货款。
2、品有质量问题⽽故意不告知。
3、发⽣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4、对⽅履⾏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
5、卖⼈⼯作⼈员收货后以⼯作⼈员⾮本企业员⼯为由拒绝⽀付货款。
五、虚开⽀票,套取货物。
虚开⽀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种欺诈⾏为。
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额的⽀票即空头⽀票,这样当收票⼈将⽀票交给⾃⼰的开户⾏转账时会被出票⼈的开户⾏拒付⽽使⽀付额不可兑现。
也有买受⼈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票形式付款,因银⾏有时周六⽇不上班,出卖⼈周⼀去银⾏时发现是空头⽀票。
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担保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通过提供担保来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和信任度。
然而,担保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并提供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险1. 担保责任扩大风险: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将需要承担主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这种扩大风险可能导致担保人在违约情况下承担过多的债务。
2. 担保合同履行条件风险:担保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特定的履行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无法达到,担保合同可能无效,无法起到保障作用。
此外,即使条件达到,但如果担保合同的表述模糊或不明确,也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3. 法律解释和适用风险:担保合同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和协议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适用。
不同司法管辖区甚至可能对同一担保合同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标准。
这种风险增加了合同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法律争议的发生。
二、防范措施1. 仔细考虑和评估担保风险: 在签署担保合同前,双方应充分考虑担保风险,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债务人存在高风险,担保人需要慎重考虑是否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责任的限制和承担方式。
2. 明确担保合同的履行条件: 担保合同中的履行条件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
双方应就条件的达成和验证提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双方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可以对合同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修改意见。
4. 熟悉相关法律条款: 担保合同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法律应被双方充分了解。
双方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本和参考案例等方式,增加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并在合同中合理应用。
5. 建立合同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 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执行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以降低合同风险和解决潜在纠纷。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1. 详细核对合同条款对于担保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前应该仔细核对合同的相关条款。
不要掉以轻心,应该确认自己已经理解了所有的条款和承诺。
如果觉得条款太过模糊或不明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辅助解释和审查。
同时,尤其是在保证人的情况下,要注意保证条款中是否包含“即期生效”等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在无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追收债务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及时向债权人协商,争取修改相关条款。
2. 注意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针对还款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担保物等各项关键性条款的明确性。
尤其是在条款表述模糊或存在争议时,应同债权人进行沟通,解决相互间的疑问,以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避免留下合同争议的后患。
3. 了解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当仔细了解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例如债权人的信誉度、还款能力、经营了解以及相关行业规矩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债权人的还款能力,将合同中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列明,并明确细节,以减少债权人还款失败的风险。
4.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来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例如选择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选择良好的担保方式,有助于避免财务亏损、降低争议的可能性。
5. 担保人应该谨慎选择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担保人应该了解受担保债权人的近期还款情况、信用记录等情况,以便确定受保人是否值得承担风险。
同时应意识到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和利益,以及担保后可能对个人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产生的影响。
6. 严格执行还款计划贷款合同时,还款计划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合理设置还款计划,并且根据计划严格执行,才能有效预防债务纠纷的产生。
在还款计划执行过程中,必须定期跟进债权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向债权人提醒和追责负责,但也应保持冷静从容的态度,以维护与债权人的正常沟通。
7. 加强定期复核对于担保合同,应当加强定期复核,以确保各方有清楚的收支记录、还款计划和相关票据,要及时对债权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对,确认还款情况是否正常。
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担保合同,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协议。
银行担保合同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贷款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效力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担保业务的通知(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 合同内容银行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2)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3)担保范围(4)担保期限(5)担保金额(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8)其他约定事项3. 合同效力银行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下情形,银行担保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其他无效情形4. 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银行担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担保合同可以解除:(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4)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银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1)担保人:指在银行担保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
(2)借款人: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
(3)贷款人:指提供贷款的银行。
2. 担保方式(1)抵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2)质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浅谈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浅谈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合同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出来。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商业行为方式,而合同的成立涉及到各种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
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做好约定事项的明确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充分协商,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事项需尽量详细准确,以免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概念,尽可能使用具有明确含义的法律用语,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以及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始终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需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合理分担风险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需要认真分析相关的风险因素,并就各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
例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均需要对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适当进行风险分担,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风险控制。
四、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约定得以有效履行。
例如,在商品销售合同中,需对商品的品质、数量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对于付款、交付等事项也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及相应风险的控制。
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了解对方的信誉、资质等相关信息。
通过对合作伙伴的认真筛选,可以避免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合同纠纷。
六、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及时、准确、公正。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需要制定相应的纠纷处理方案;在发生纠纷时,需要选择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维权。
综上所述,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多方面的,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签订担保合同中常见风险整理

签订担保合同中常见风险整理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用于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然而,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需要注意和防范。
本文将针对签订担保合同中常见的风险进行整理,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风险。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仔细评估,包括查看其信用报告、财务状况等。
如果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较差,存在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风险,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担保物价值风险担保物价值风险是指担保物价值下降或无法变现的风险。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对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
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价值的担保物,如房产、车辆等,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和鉴定。
同时,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金或增加担保人,以弥补担保物价值风险。
三、担保人履约风险担保人履约风险是指担保人无法按时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对担保人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和信用。
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函或担保金,以确保其履约能力。
此外,还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其他担保人,以分散风险。
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担保合同中存在的法律纠纷或争议的风险。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还可以委托专业的法律机构对担保合同进行审查,以降低法律风险。
五、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借款人偿还利息的能力下降的风险。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对利率进行明确约定,并了解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调整机制。
此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风险保障措施,如利率补偿金或担保物。
六、合同解除风险合同解除风险是指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无法收回担保物或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详解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详解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2. 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2.1 法律依据2.2 合同生效条件2.3 合同无效情形3. 担保协议的风险防控3.1 风险识别3.2 风险评估3.3 风险防范措施4. 担保物的权属确认4.1 担保物的定义与范围4.2 担保物的权属证明4.3 担保物权属的变更处理5. 担保责任的承担5.1 担保方式5.2 担保范围5.3 担保责任的履行6. 担保协议的履行期限6.1 履行期限的约定6.2 履行期限的延长6.3 未按期履行的处理7. 担保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7.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8.3 违约责任的免除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的时间10.2 合同变更的条件10.3 合同解除的条件11.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1.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1.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1.3 解除与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2. 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权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3 合同的生效日期13. 担保协议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效力13.3 附件的更换与补充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4.2 合同的保密条款14.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担保协议是指本合同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以一定的财产或者信用为基础,设立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担保协议的范围担保协议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引言担保合同是指一方(担保人)为保障债务履行而与债权人约定的以自己财产为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详细探讨担保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法律风险分析1. 担保范围不清晰风险在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的明确和清晰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具体列明担保的债权金额、期限和对象,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保障,或担保人被迫承担超出原有意愿和能力范围的债务担保责任。
防范措施: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的债权金额、期限和对象,并在合同中规定担保范围的调整和确认机制。
2. 担保物权竞争风险在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担保物主张权益时,可能产生担保物权竞争风险。
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之间产生争议和纠纷。
防范措施: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物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机构,以保证担保物的价值与债权保持一致。
3. 担保人债务违约风险担保人债务违约可能导致担保合同失效,债权人无法获得担保的保障。
由于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可能发生变化,因此这种风险需要特别关注。
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担保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设置相关的提醒和警示机制。
4. 担保合同合法性风险担保合同的合法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旦违法违规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防范措施: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核和法律风险评估,并确保担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5. 担保责任风险担保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是担保合同中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担保责任的限制和免除条件,担保人可能承担过高的风险。
防范措施: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责任的限制和免除条件,并在合同中规定担保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附录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担保合同范本附件2:债权评估报告模板附件3:担保人信用评估报告附件4:担保物评估报告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担保合同:一方为保障债务履行而与债权人约定的以自己财产为担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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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
担保合同首先受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的调整,对于担保法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严格来说,由于担保形式实行法定主义,因此,只有设定这五种形式担保的合同,方可称为担保合同。
由于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实际履行是或有事项,即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担保人才履行担保责任。
故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被担保人忽视而对企业经营产生损失。
而对债权人而言,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不当违反了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又会导致担保合同的不生效或者无效后果的发生。
因此,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引起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足够重视。
此外,目前的经济活动中一些新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出现,不仅提出了理论上的新课题,也促使债权人和担保人应了解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基本法理。
《担保法》出台以前,由于担保合同及相关程序不规范导致大量担保合同无效,1995年《担保法》和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担保的形式、合同效力等问题更加明确,因担保产生的纠纷相对减少。
因此,今天主要就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大家进行探讨。
案例一:抵押合同主要法律问题:(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流质契约禁止(3)、让与担保问题基本案情:本所在代理某上市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集团公司提出用其名下的价值1100余元的十套房屋偿抵所欠上市公司的1125万元的债务。
经调查集团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此因素,双方于2005年1月6日签署了关于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而结案后。
集团公司迟迟不履行债务。
上市公司遂于2005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对集团公司强制执行,并申请对集团公司名下的十套房产进行了查封。
此时,集团公司才透露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房产已于2004年10月抵押给了某建设银行。
而建设银行也在房产查封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集团公司签署的抵押合同和公证书。
该抵押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其向建设银行的800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十套房屋的抵押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的本息、罚金、逾期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双方还约定,抵押合同经办理公证后生效。
具体抵押方式为,抵押合同办理公证后,集团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建行,建行享有对该十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集团公司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仍不能归还全部欠款,则其愿将房屋产权永属建行所有。
一件顺理成章的执行案件由于建行的异议突然风生水起,陡填变数,执行的前景变的难以预料。
法理分析与诉讼策略: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必须立即从事实和法律上寻找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建行的执行异议,即通过釜底抽薪的办法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们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得知,集团公司在签署抵押合同时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无土地证,当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才将房产证交给建行并约定由建行享有房屋所有权,在其还款后,建行再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返还给债务人。
目前,集团公司虽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建行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在获悉上述情况后,我们豁然开朗、信心陡增,立即从以下几方面向法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1、集团公司与建行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担保法》以登记作为抵押的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
本案所涉及的抵押物为房地产,属于登记生效的抵押范畴。
《担保法》对抵押物登记的法定机关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具有登记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抵押合同虽然进行了公证。
但公证机关不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定机关,其公证不产生登记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虽然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但是,这一规定已被后来实施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取代。
已不符合担保法关于登记制度的要求。
2、建行并不享有被执行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根据这一流质契约禁止原则,集团公司和建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归建行所有是无效的。
况且,双方约定的房屋永归建行所有的情形即中环未偿债超过6个月的情形尚未发生。
3、房屋土地的权利人应以登记为准。
物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集团公司与建行在抵押合同中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必须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同意并予以办理产权分割登记后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所以,被执行的房屋仍是被执行人集团公司的财产,建行对被执行房屋既不享有抵押权也不享有所有权。
我们提出的以上三个观点基本被法院所接受。
法院在裁定中认定集团公司与建行的抵押合同虽然办理了公证,但并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建行亦不是执行房屋的所有权人,故裁定驳回了建行的执行异议。
之后,法院向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集团公司的10套房屋顺利过户到上市公司名下。
我方的执行得以圆满实现。
从本案看抵押权人签订、履行抵押合同应当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1、注意抵押合同的要式合同特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由于抵押合同是为抵押权人创设担保物权的行为,我国担保法不仅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而且规定了大多数的抵押合同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
如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生效意义的抵押物登记部门是:(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了上述生效意义上的抵押物登记外,担保法规定了其他抵押物登记可以自愿在公证部门办理,但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这种对抗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
而未经登记的抵押物在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抵押权人是不得主张受让行为无效的。
二是登记的抵押优于未登记的抵押。
因此,作为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物的登记。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规定,单纯扣押土地证书的行为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2、防止在抵押合同中签署流质契约条款。
流质契约又称流抵押、抵押物代偿条款或者流抵条款,即在设立抵押合同时约定的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协议。
担保法第40条规定流质契约禁止主要是从民事活动平等、公平的角度出发,为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
当然,按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的效力。
3、在实现抵押权时,完全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直接抵债。
实践中,有人片面地理解了流质契约禁止,认为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亦不得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抵押之所以能够赢得担保之王的美誉,是因为在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从而在不影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使得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各得其所和各得其便,但抵押的根本目的在于将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因此,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质契约禁止指的是禁止签署抵押合同时设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入条款,而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完全可以将抵押物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
当然,对于抵押物价值多出的部分,可以由抵押权人找补,而不足部分则可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4、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应对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负责。
鉴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因此,为了保证抵押人提供抵押的内部合规性,减少抵押权人的审查之累,建议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已经得到公司内部的合法授权,其履行本协议的行为不会构成对其公司章程的违反,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产生矛盾而发生履约的实质性障碍,若有,则抵押人保证已经或可以取得他方的批准、同意、放弃或许可。
”5、注意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方式。
严格来说,上述案例中,集团公司和建行所签署的抵押合同虽然名为抵押实际上并非抵押担保方式,而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这五种担保方式明白无误地体现了担保方式的法定主义。
即担保方式或者形式是法定的,与担保形式相对应的内容也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只能在法定的形式之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形式,并遵循担保法对相应的担保形式的具体规范。
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担保形式之外订立具有担保意义的协议,但这些协议只受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法的约束,并不受担保法的调整。
上述案例中,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再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返还给债务人,这种担保方式虽然名为抵押,但显然不是在设定抵押,而是让与担保。
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是有效的。
目前实务中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有: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清偿后,再将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而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确定地取得该财产权利。
让与担保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附买回权的合同。
在实践上曾经有人认为住房按揭贷款的担保就是让与担保,这实际上是不对的。
因为按揭担保方式是阶段性保证加抵押,其与让与担保有本质区别。
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确保交易价款的全部清偿,在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时,约定待价款全部付清时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订立所有权保留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了解这些非典型担保方式的意义在于:非典型担保合同虽然不受担保法的调整,但是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是受合同法调整的。
只要其没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就是有效的。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是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而如果合同无效或未成立,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