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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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感选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示投保人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对“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障(7)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6)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8)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保险人(10)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16)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4)

﹥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并进行了解释(19)

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容)。

目录

1 合同构成 (3)

2 投保围 (3)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3)

4 保险期间 (3)

5 保险金额 (4)

6 保险费 (4)

7 保险责任 (4)

8 责任免除 (6)

9 受益人 (7)

10 保险事故的通知 (8)

11 保险金的申请 (8)

12 保险金的给付 (9)

13 诉讼时效 (10)

14 如实告知义务 (10)

1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

14.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

15 保险合同变更 (11)

15.1合同容的变更 (11)

15.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1)

16 保险合同解除 (12)

17 保险合同终止 (12)

18 争议处理 (12)

19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

19.1意外伤害 (13)

19.2酒后驾驶 (13)

19.3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13)

19.4无有效行驶证 (14)

19.5机动车 (14)

19.6毒品 (14)

19.7猝死 (14)

19.8未满期净保费 (15)

19.9有效件 (15)

19.10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5)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

1 合同构成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 投保围

驾驶或者乘坐本合同指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坐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单上

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6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经保险人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和交费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7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本合同指定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或者在为该车辆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被保险人最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部位伤残时,如伤残等级不同,则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准;如伤残等级相同,则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5)机动车辆超载;

(6)扒车、跳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逃生而跳车的不受此限)。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9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5日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11 保险金的申请

11.1意外身故保险金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予以认可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1.2意外伤残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1.3特别注意事项

若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件。保险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若保险人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应当提供。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2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 如实告知义务

1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4.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的;

(3)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15 保险合同变更

15.1合同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16 保险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明文件原件。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保险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

18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1、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中国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国法律。

19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9.1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9.2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3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车。

19.4无有效行驶证

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9.5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9.6毒品

指《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9.7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9.8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n/m,其中 m 为保险期间所包含的天数,n 为未经过天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19.9有效件

指由中华人民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中华人民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明文件。

19.10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多等级伤残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的标准增加赔付比例。

(条款全文结束)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一年期费率表

注:承保时可以根据销售区域、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产品组合、理赔数据等情况,费率可上下浮动 30%~150%。

短期费率表

(按一年期费率的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注:

1、保险期间不满 1 个月,按 1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 15 日以上(含 15 日)不满 1 个月,按 1 个月计算;

3、保险期间在 15 日以下(不含 15 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为:日费率=年费率÷360×5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 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

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车主卡客户,只须激活信用卡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50万保额的驾驶员意外险,同车人员每人10万元的乘车意外险及全车人员每人4千元的意外医疗(含驾驶员)。 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车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连带被保险人:乘坐主被保险人驾驶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的人员为连带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90周岁 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 保障责任 温馨提示: 必须是平安车主卡持卡人驾驶车辆才可享有本全车人员意外险; 所驾驶车辆必须为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不含公用车辆、货用车辆、客货两用车辆、摩托车; 车上人员超过车辆核定的最大乘坐人数,则所有同车人员都不享有本保障; 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保险人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按(100%-事故责任比例)*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如果主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人只承担10%的赔付比例;

满足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理赔程序 (一)保险事故通知 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三个工作日内拨打95511*6,否则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5)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8)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证明;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3)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附件1: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 险条款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21

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 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2019年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范本

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设备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投保新增加设备的,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及新增加设备的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0.6%,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被保险机动车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新增加设备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购置价的80%。 被保险机动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新增加设备折旧金额=新增加设备购置价*新增加设备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赔偿处理

2019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约定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 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据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序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 座位数 每座限额 每座保费 限额小计 保费小计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机动车保险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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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实用文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482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版)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

营运用汽车车损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 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 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 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 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 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驾乘人员保险计划保险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以下非营运车

驾乘人员保险计划 保险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以下非营运车辆人员 被保险人年龄:乘客年龄限0 — 80周岁,驾驶员需持有效驾照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白银款黄金款白金款钻石款 驾驶7座以下非营运车辆时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乘坐7座以下非营运车辆时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国庆和春节长假身故双倍返还有有有有驾乘人员意外医疗8,000 24,000 40,000 65,000 驾乘人员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100元/天150元/天200元/天全国九项紧急救援服务(含垫付)有有有有 紧急道路救援服务:紧急修理、电瓶充电、更换备 胎、应急加油、车辆拖带、车辆困境救援等服务 有有有有 保险费118 288 388 588 免赔说明:意外医疗每次事故每人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100%赔付 其他说明: 1、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每人限购一份 保险责任说明: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 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 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一招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 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 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 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第三 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 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被保险机 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 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 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364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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