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黄浦江防汛墙(以下简称防汛墙)保护工作,保障防汛墙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千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防汛墙的安全鉴定。
第三条(鉴定范围)防汛墙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护坡、桩基、墙身、挡潮闸门、承台、底板和墙后地坪、墙前覆土等。
第四条(鉴定周期)防汛墙安全鉴定周期为15年。
但防汛墙主体结构已发生严重变形、损坏或者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五条(主管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防汛墙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以下简称鉴定审查单位)。
第二章安全鉴定程序第六条(安全鉴定分工)防汛墙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一)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负责;(二)其他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三)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防汛墙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鉴定程序)防汛墙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一)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制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大纲;(二)鉴定组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对防汛墙安全进行分析评价;(三)鉴定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11.02•【字号】沪水务〔2024〕481号•【施行日期】202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沪水务〔2024〕481号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你中心《关于报送〈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沪堤防〔2024〕189号)及相关设计报告已收悉。
经评审,现批复如下:一、工程任务通过实施堤防加高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完善太湖流域防洪体系,保障城市防洪除涝安全。
二、工程建设内容本工程位于闵行区、奉贤区、徐汇区和浦东新区境内,西起女儿泾/千步泾,东至徐浦大桥,涉及堤防长度约109千米。
工程主要内容为:实施加高加固堤防59.47千米,堤身填筑19.06万立方米,新建支河桥梁2座,改建水文站1座,新建防汛屋1900平方米,新(改)建口门4座,新(改)建巡查通道和防汛通道10.48万平方米,新建绿化工程22.40万平方米,配套防汛闸门及排口恢复、标志牌、堤防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三、建设标准工程等别为Ⅰ等工程,河道堤防、支河泵闸(涵)外河及主体结构为1级水工建筑物,内河次要结构为3级水工建筑物。
防洪(潮)标准:女儿泾至西荷泾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西荷泾/千步泾至徐浦大桥防潮标准为1000年一遇。
抗震设防烈度按7度设防。
通航标准:本工程黄浦江干流段为Ⅰ级航道。
其余各支河航道等级分别为:大治河为Ⅲ级航道,金汇港为Ⅳ级航道,南沙港、北沙港、春申塘、周浦塘(黄浦江-三鲁河除外)为Ⅵ级航道,南竹港、六磊塘、俞塘、姚家浜为Ⅶ级航道。
桥梁标准:支河桥梁荷载等级为公路-II级。
堤顶高程:6.00~6.30米。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考评目的)为加强黄浦江防汛墙(以下简称防汛墙)的养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千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防汛墙的养护达标考评。
第三条(考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达标考评涉及的有关具体要求和技术指标,按照《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考评内容)本办法规定的达标考评内容包括防汛墙安全状况、养护单位管理状况(见附表)等。
第五条(考评周期)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工作每两年考评一次。
第六条(主管与协管部门)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工作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协助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做好防汛墙养护达标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分级)防汛墙养护达标按百分制考评,具体分类如下:(一)优秀:考评得分为85分以上,其中各类考评得分不低于该类分值的80%;(二)合格:考评得分为60分~84分,其中各类考评得分不低于该类分值的60%;(三)不合格:考评得分为59分以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工程安全达标考评不合格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2、因养护不善发生防汛墙严重损坏或者溃决的;3、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除外)或者受到三次以上限期责令整改的;4、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考评程序)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以岸段为单位,分自检、初评、审定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考评分工)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按下列分工实施:(一)自检工作,由养护责任单位按照达标内容自行实施;(二)专用岸段的达标初评工作,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三)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达标初评工作,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实施;(四)其他公用岸段的达标初评工作,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协助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五)防汛墙养护的达标审定工作,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沪水务〔2024〕34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沪水务〔2024〕345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发展,确保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设施的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送黄浦江防洪能力提升总体布局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办规计函〔2022〕1017号),结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专题研究成果,兼顾目前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设施在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补充完善黄浦江、苏州河非汛期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沪汛部〔2017〕1号)基础上,对黄浦江和苏州河防汛墙分界点、工程等级、设防水位、堤防标高、临时防汛墙设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后续实施的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改造及
构筑临时防汛墙等,请各有关单位按调整后的规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黄浦江中下游段防汛墙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分界表
2.黄浦江上游段堤防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3.黄浦江上游四支流段堤防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4.苏州河(吴淞江上海段)防汛墙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8月9日。
水利建设工程中的防汛墙保护措施

水利建设工程中的防汛墙保护措施摘要:在上海地区我们称沿河地面以上阻挡潮水漫溢的墙式建筑物为防汛墙,其是预防洪水灾害的重要工程,确保防汛大堤的安全,关系着沿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因素很多,不仅包括百年一遇的洪水水位、地震荷载及潮位涨落因素,还包括地质、结构、环境和人为因素,以下我就人为施工因素的影响及其防护措施谈点浅见。
关键词:影响因素施工防汛墙保护措施中图分类号:tv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c)-0-04水利建设中着重有以下几个方面:清淤工程与护岸工程,其中新建护岸的根本目的在保护防汛墙并新建生态型护岸,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上海位于北亚热带南缘,为东亚季风盛行地区,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受海洋影响较明显,具有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气候温和、湿度适中等特征。
但由于地处中纬度大陆东部沿海,冷暖空气交替明显,气候多变,存在旱涝、低温、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在此防汛墙的稳固与安全显得格外重要。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始终是施工中管理方应该坚持的中心原则。
1 保护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满足施工图中的设计要求;施工期间确保防汛墙的安全使用;施工期和工后一个月内持续监测,并按照设计提供的防汛墙监测要求进行控制;如监测中发生报警,则根据预案及时进行防汛墙的保护,并通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当地管理部门。
2 防汛墙监测2.1 依据规范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及时的掌握防汛墙的情况,更好地对于防汛墙进行保护,我们必须对施工区域附近的现有防汛墙进行位移、沉降和裂缝观测以及对周边环境(建构筑物或地面)进行沉降监测。
可能用到的依据规范及资料如下:(1)《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4)《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7)《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8)《基坑工程设计规范》(dbj08-61-97)(9)《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10)《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11)《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12)相关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施工技术要求2.2 监测目的工程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有防汛墙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或地面)等有影响,为确保现有结构安全,在施工过程及施工后实施监测。
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

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2004年)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防汛墙的保护,保障防汛安全,规范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岸段的加固或者改造,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岸段的加固或者改造。
前款所称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是指为确保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安全而采取的具体工程措施。
第三条(加固改造要求)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应当保障防汛墙的防汛功能,不得降低防汛墙的防御标准和工程级别,确保防汛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防汛墙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上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上海市太湖流域工程管理处(以下统称市防汛墙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市管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监督和管理。
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区管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监督和管理,并协同市防汛墙管理部门对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加固改造责任)需要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的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除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装卸作业岸段的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作业单位认为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不需要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应当对防汛墙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满足防汛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应当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六条(加固改造程序)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委托设计;(二)设计方案评审;(三)建设方案审查;(四)工程施工要求;(五)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设计单位要求)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设计以及防汛墙的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委托防汛墙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专业规划和防汛预案第八条防汛专业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水务[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2〕201号)各有关单位: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是本市防洪挡潮的重要工程设施,是保障本市防汛安全的一条生命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通过总结近几年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践,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防汛抢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统称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是指堤防设施出现决口、坍塌以及其他丧失防洪挡潮能力等严重安全问题、危及防汛安全而采取的应急防汛抢险工程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公用岸段和非经营性专用岸段的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岸段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岸段:(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9个区;(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五)大泖港是指大泖港干流左岸竖潦泾至向阳河、右岸竖潦泾至北朱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松江、金山2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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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
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
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养护责任)
市水务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第七条(养护责任变更登记)
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订的养
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堤防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
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
市堤防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
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
第八条(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养护责任要求)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
作的要求进行。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条(维修养护监督)
市堤防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
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务局应当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
接到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损坏或者有关险情的报告时,防汛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养护责任单位修复,必要时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修复,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碰撞防汛墙;
(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五)打桩、爆破;
(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
第十二条(限制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水务局同意。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抢险应急工程经费)
黄浦江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经费申报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堤防处,由市堤防处综合平衡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务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或者区防汛墙
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处罚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黄浦江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