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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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行政法讲义

2023行政法讲义

2023行政法讲义【最新版】目录1.行政法的概述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行政行为的分类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5.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7.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和趋势正文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是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效率原则。

这些原则为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体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

五、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

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

七、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和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选择)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论述)(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选择)(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专业知识讲座

行政法专业知识讲座

行政关系不等于行政机关参加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旳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旳多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 规范调整时,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经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旳行政关系------行政 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旳区别
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41条予以 强行乞讨者3日拘留
2、行政法律关系旳构成要素
❖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 成
❖ 行政法律关系旳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 旳享有者和义务旳承担者,由行政主体和行 政相对人构成。
❖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 自己旳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所 以而产生旳相应法律责任旳组织。它是任何 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旳一方。(国家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旳组织)
BD
2、详细行政行为
突出特征 具体表现 区别对象
处分性 建立、变更或 消灭行政法 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 为、行政指导
行为等
特定性
单方性
针对特定事项 或特定人做出
的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 单方意志便可
做出
狭义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等
外部性
行政主体对 外而非对内 实施职权
内部行政行 为等
❖ 下列那些行为属于行政事实施为( ) ❖ A. 县公安局颁发居民身份证 ❖ B. 县卫生局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 ❖ C. 市质量监督局对优质产品旳推荐 ❖ D. 县人民政府给陈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 2、主体双方一般处于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 服从旳不对等地位。
❖ 3、内容具有国家先定力。 ❖ 4、主体一方旳国家机关能够直接利用国家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15—20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内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 5—8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避免的三个误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

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

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家,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别避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第一,记忆偏执。

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记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记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原因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记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还是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

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家记忆,而是尽量告诉大家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

很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

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记忆。

对于行政法学科来说,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

第14讲 课程讲义—— 行政法

第14讲 课程讲义—— 行政法

目录一、行政法概述 (3)1.行政法的概念 (3)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3.行政法的渊源 (3)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 (3)2.行政相对人 (3)三、行政行为概述 (4)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2.行政行为的分类 (4)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4)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4)5.行政行为的效力 (4)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4)四、抽象行政行为 (4)(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二)行政立法行为 (4)五、具体行政行为 (5)(一)行政许可 (5)(二)行政征收 (5)(三)行政处罚 (6)(四)行政命令 (6)(五)行政强制 (7)(六)行政裁决 (7)(七)行政奖励 (7)(八)行政给付 (7)(九)行政确认 (7)(十)行政监督 (8)六、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8)(一)行政违法 (8)(二)行政责任 (8)七、行政复议 (8)(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8)(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8)(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8)(四)行政复议管辖 (9)(五)行政复议程序 (9)八、行政诉讼 (10)(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10)(二)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10)(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0)(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11)(六)行政诉讼程序 (11)(一)联系 (12)(二)区别 (12)第四节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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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行政权配置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一)概念: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的行政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的种类: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监督主体:(1)国家权力机关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审计和监察);行政复议(以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属直接进行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5 )社会组织(政协、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和个人的监督(6)社会舆论的监督(以上属于非国家权力监督,属间接进行监督)监督对象: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3 行政救济关系(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4 内部行政关系(1)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调整)(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调整)主要包括:A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横向的平行行政机关之间;斜向的不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或机关)之间)B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C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1 受托方是否必须接受委托;2 双方的地位是否是相等的;3 受托方越权的后果;4 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是否构成了行政关系(合同关系、领导关系或管理关系?))(三)行政关系间的地位:1 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的关系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派生的关系3 内部行政关系:从属的关系注: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前三种)的交叉三行政疆域(一)行政国家:“守夜人式国家”→“行政国家”→“有限政府”行政“疆域”的大小,取决于相应的时代、相应的国度、相应地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以及执政者所信奉和推行的治理理论(“全能政府”理论、“无为而治”理论等)(二)行政疆域扩张的原因1 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必须;2 是对国家作用的认识误区所致。

(三)行政国家异化(政府失灵)的表现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2 腐败和滥用权力;3 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4 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5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导致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第二节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1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2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3 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 性质:执行机关(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2 特征: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决策体系实行首长负责制二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统称(一)中央行政组织:1 国务院(行政机关)2 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有争议)3 国务院部委行署(行政机关)4 国务院特设的直属机构(行政机关)5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行政机关)6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机关)7 国务院办事机构(行政机构)8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构(二)地方行政组织: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2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有争议)(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3 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部门)(行政机关)注:(1)乡镇级政府无职能部门;(2)行政公署设职能部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有争议)4 地方政府和其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行政机构)5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行政机构)6 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构)(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组织:1 自治区2 自治州3 自治县(四)特别行政区行政组织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一)范围: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常见的有:1行政机构:A 内部机构(专门的内部机构和一般的内部机构); B 派出机构;C 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2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中华体育总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公平交易局)A该组织是行政机关设立的并直接归属于其领导或指导;B该组织是事业组织不是行政组织;C 该组织在一般情况下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但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取得行政主体资格3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授权之前是以普通法人组织成立的;行政机关与其是一种批准管理关系)A 企业单位(如烟草总公司;盐业公司;电信局等)B 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检验所;学校等)C 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消费者协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D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等)(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四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体(一)行政委托概述: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范围内的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方是行政主体,而受托方不是行政主体(二)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 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范围: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但是,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事业组织),常见的有治安联防队3 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第三节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依法能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二)种类:1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1)任职于行政机关,属于行政行政机关行政编制内的人员;(2)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排除工勤人员;(3)是经过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1)行政机关临时借用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在紧急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认可,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3)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不包括行政公务员);(4)在行政主体委托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等。

二.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认定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职权以及与职权牵连的行为。

标准(1)实质标准:行使职权以及与职权牵连的行为(行为与职权有内在统一性,表现为具有一定的公定力,强制力):(2)形式标准:行政公务人员是否表明了公务身份(相对方判断)三.国家公职关系(一)概念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国家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产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第四节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概念(一)概念: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相对人资格的四项标准:1 自然人和组织2 存在合法权益(法律权益)3 合法权益(法律权益)属于相对人(1)自己权益和他人权益(2)自己权益和公众权益4 合法权益(法律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二、行政相对人的确认意义:1 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2 区分内外行政法律关系;3 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国家赔偿请求人;4 区分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身份第二讲行政权行使(一)第一章行政法法源第一节行政法法源概述一行政法法源的含义法源(法的渊源):指法的存在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

二行政法法源的种类(一)制定法法源:1 宪法;2 法律;3 地方性法规;4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 行政立法;6 条约与协定(二)非制定法法源:1 法律解释;2 判例;3 习惯和惯例;4 行政法理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一)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二)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源位阶(三)宪法的直接适用性: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来审判(宪法司法化);(可否直接作为执法依据?)二法律(一)制定主体:1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抵触该法律的基本原则)2 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二)立法权限:法律保留(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三地方性法规(一)制定主体:1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注: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二)立法权限: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事项(?)注: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法规,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地区适用)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制定主体:自治区(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二)立法权限:1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其基本原则(在本地区适用)2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注:以上为权力机关立法)五行政立法(一)制定主体:1 行政法规:国务院2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 地方性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二)立法权限:1行政法规: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2 部门规章: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3 地方政府规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注:限制因素:1 法律保留原则;2 立法机关授权的限制;3 立法、司法机关对授权法解释的限制(三)立法性质:1 行政立法不等于立行政法;2 立法主体特定;3 准立法程序注:准立法(从属性立法):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四)法律效力:1 从属性立法(符合授权法、不越权、不违反上位法、不违反行政立法程序);2 拘束力(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和适用力(对法院)六条约与协定(一)制定主体:国务院(注:条约、重要的协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法律效力:是否转化为国内法特别注释:一“唯一立法权观”的逐步、有限放松1集中立法权的纵向分化2集中立法权的横向分化二制定法法源的效力位阶1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3条约协定的效力4法律规范冲突适用规则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一)种类: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二)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法源(三)效力位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由高到低)二判例(一)定义:可以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二)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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