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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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概述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贷款产品,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为更好地保障本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及条件1.产品本行向客户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包括:•经营性贷款;•营运性贷款;•原材料贷款;•季节性贷款;•货物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条件本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合法;•具有稳定的产品销售及回款能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本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1.申请阶段客户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及各种完备的凭证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

2.审批阶段•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经过本行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本行工作人员将提供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等细节;3.放款阶段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本行放款后,需要确保客户全面了解本行和贷款的各项规定和条款,签署合法背书和合同。

四、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1.利率管理•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场利率、风险评估结果、客户类型等各个因素确定;•利率执行固定或者浮动利率,利率浮动区间按照市场利率情况制定;•所有涉及到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改变或调整需要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

2.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客户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情况,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如果客户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批准。

3.催收管理•在贷款到期前,本行需要对客户进行催收,并要求客户及时进行还款;•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规定还款,本行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制定更为灵活的还款计划,以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借款申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书;
01
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03
有关担保的证明文件;
05
02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 决议;
04
银行账户开立证明、贷款卡及信息登记证明 ;
06
其他有资料。
审查要点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担保方式、担保物和保证人情况;
使用范围
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如 购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用于归还企业已到期的前置流 动资金贷款;
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增加设备投资等。
监管要求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合规使用;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及时调整风险评估和贷款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短期资金需求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用途可分为周转贷款、临时 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连续性、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 质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临时性、突发性资金 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质押,向银行申请 的贷款。
风险评估和预警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应定期对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风险权重调整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 况等因素,银行应对不同借款人 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以更准确 地反映风险水平。
设立预警指标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六条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4、借款人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借款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和额度(一)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周转资金需求,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缴纳税费、支付水电费等。

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和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一)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特殊情况,经银行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和银行的定价机制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定价。

五、贷款申请和审批(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注:因实际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与调整,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等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资金,用于解决购买原材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以支持企业、个人的发展。

针对这一业务,银行制定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来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适用范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银行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包括银行与企业、个人签订的各类贷款合同。

二、贷款申请资格企业、个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经营资格。

2.有清晰的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良好。

3.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担保措施等要素符合银行的要求。

4.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质押品。

三、贷款额度和利率银行在审核客户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具体制定依据以下原则:1.借款用途:贷款用途明确、合理,且与银行核准的借款计划相一致。

2.客户信用:客户征信良好、信用记录良好,还款能力强,有稳定的现金流。

3.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到位,可提供稳定的抵押物等。

4.其他:有其他因素可以考虑,如行业状况、贷款期限等。

四、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银行和客户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利率和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

五、管理办法银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负债风险管理和担保管理等措施,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减少风险。

1.风险控制管理:开展贷款业务时,银行应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在贷款审批、签约和管理过程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贷款逾期、违约等风险,对存在风险的贷款,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欠款继续膨胀。

2.担保管理:在贷款过程中,银行应采取各种合法担保方式,充分利用质押、保证、抵押等方式,确保担保措施到位,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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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XX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经营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金额,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条件落实审核、签订合同、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贷款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三)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四)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五)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九)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足值、有效且风险可控。

存量贷款客户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应逐步压缩余额。

第十四条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XX银行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上(含),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三)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XX银行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上(含);(二)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三)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上(含)保证人或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经营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XX银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用信总量及信用记录、在XX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八条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及综合效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或授信额度核定时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二十条授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五)借款人在XX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用信情况;(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充足;(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对调查内容有异议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到借款人实地核查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合规部审查。

第二十二条审查完成后,授信管理部应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按规定应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应确定审批有效期。

审批有效期是指从批复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日止的时段。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客户资质及实际业务需求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第二十六条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参考附件2)。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XX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利随本清,或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或按计划还本等还款方式。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按计划还本的还款方式。

对采取按计划还本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三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合同的使用执行XX银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三)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借款人应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XX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实行受托支付的,必要时对相关账户限制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四)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XX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XX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XX银行同意;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XX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XX银行;(六)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XX银行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七)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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