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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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作业

法制史作业

法制史作业一名词解释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2013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中国法制史)

2013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

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

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

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2.清朝的法律形式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4.清朝的典权制度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

“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

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

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

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

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

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

(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

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

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

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南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2翻异别推3连坐法

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南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2翻异别推3连坐法

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南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2、翻异别推3、连坐法4、录囚5、“七出”“三不去”6、世卿世禄7、秋审8、见知故纵9、人民调解制度10、八议11、十恶12、五听13、公室告14、文字狱15、马锡五审判方式二、单项选择题1、创设嫡长子继承制的朝代是()(1)夏(2)商(3)西周(4)秦2、西周时期,民事诉讼称为()(1)狱(2)公室告(3)讼(4)非公室告3、在秦朝,中央掌管司法的机关是()(1)大理(2)司寇(3)廷尉(4)御史台4、汉代的起诉叫()(1)乞鞠(2)告劾(3)传复(4)有故乞鞠5、根据《吕刑》记载,肉刑源于()(1)战争(2)苗民(3)原是习惯(4)礼仪6、秦朝对各地有名望的人任官的方式是()(1)征召(2)察举(3)荐举(4)任子7、奉行听命于神的法制指导思想,最为突出的朝代是()(1)夏(2)商(3)西周(4)秦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是()(1)李悝(2)商鞅(3)吴起(4)韩非9、汉代的买卖契约叫()(1)券书(2)契券(3)傅别(4)爰书10、唐律中有关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犯罪集中规定在()(1)《擅兴》篇(2)《贼盗》篇(3)《杂律》篇(4)《斗讼》篇11、凌迟刑始见于()(1)五代(2)北宋(3)唐末(4)南宋12、首先将流刑分为五等的是()(1)北齐律(2)开皇律(3)大律(4)北魏律13、封建五刑确立于()(1)南北朝(2)汉朝(3)唐朝(4)隋朝14、我国最早创设“十恶”的法典是()(1)北齐律(2)大业律(3)唐律(4)开皇律15、清朝中央监察机关为()(1)大理寺(2)御史台(3)都察院(4)监察院16、清末的《十九信条》公布于()(1)1908年(2)1909年(3)1910年(4)1911年17、首先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的是()(1)新律(2)北齐律(3)晋律(4)北魏律18、唐代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叫()(1)和离(2)断离(3)义绝(4)休弃19、《晋律》共分为()(1)十八篇(2)二十篇(3)十二篇(4)六十篇20、元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1)枢密院(2)宣政院(3)大宗正府(4)中书省21、清朝《刑部现行则例》制定于()(1)顺治年间(2)康熙年间(3)雍正年间(4)乾隆年间22、明律规定犯谋反罪者,处以()(1)腰斩(2)斩首(3)枭首(4)凌迟2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1)唐律疏议(2)宋刑统(3)元典章(4)大明律24、清末的法律起草机关是()(1)宪政编查馆(2)修订法律馆(3)资政院(4)咨议局25、《临时约法》规定,立法权属于()(1)参议院(2)咨议局(3)资政院(4)众议院26、解放战争时期指导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是()(1)《五四指示》(2)《中国土地法大纲》(3)《土地暂行法》(4)《土地改革暂行条例》27、元代掌全国佛教及吐蕃(西藏)地区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是()(1)中书省(2)理藩院(3)宣政院(4)枢密院28、中共中央公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时间是()(1)1936年(2)1937年(3)1938年(4)1940年29、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训政时期约法》(2)《中华民国宪法》(3)《中华民国约法》(4)《五五宪章》30、南京国民政府采取“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典是()(1)民法(2)刑法(3)民事诉讼法(4)刑事诉讼法三、不定项选择题1、汉《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1)户律(2)兴律(3)厩律(4)朝律2、唐代的御史台包括()(1)殿院(2)察院(3)台院(4)总制院3、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1)律(2)式(3)法律答问(4)封诊式4、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而颁布的法律是()(1)《越宫律》(2)《朝律》(3)《左宫律》(4)《酎金律》5、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有纳采、问名,还有()(1)纳吉(2)纳征(3)请期(4)亲迎6、春秋时期,郑国子产实行的新政措施有()(1)改法为律(2)铸刑书于鼎(3)作爰田(4)作丘赋7、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2)刑部(3)御史台(4)都察院8、清末曾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有()(1)沈家本(2)王宠惠(3)俞廉三(4)英瑞9、清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是()(1)沈家本(2)伍廷芳(3)张之洞(4)劳乃宣10、唐朝制定的法典有()(1)武德律(2)贞观律(3)大业律(4)兴律11、明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中央设置的机构有()(1)六部(2)五府(3)内阁(4)通政使司12、清朝的会审制度包括()(1)热审(2)朝审(3)大审(4)秋审13、秦朝中央和地方的长官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1)荐举(2)征召(3)任子(4)辟举14、明清的九卿是指六部尚书和()(1)通政史(2)左都御史(3)大理寺卿(4)按察使15、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颁布的施政纲领有()(1)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2)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3)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4)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四、简答题1、简述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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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一、秋审的基本情况(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

[3]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

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

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各省每年入秋审的案件,按距离京城远近而截止日期不同。

在截止日期以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的案件则等下年秋审。

但也有重大案件,虽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仍在当年秋审。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1、秋审前期准备工作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

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

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

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

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

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

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案件分为以上几类,在各省督抚拟定,刑部核拟后,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勘语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

这就是秋审的前期准备工作2、会审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

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会审大典后,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进呈。

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按旨处置。

入缓决的,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年秋审处理,多次缓决后可减等处理;入可矜的,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的,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案件是斗杀,罚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

至此,除情实以外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束。

3、勾决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

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

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

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

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

属服制类的,一般以情轻而改监候不予勾决,情实两次的,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属官犯类的,情节严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一般无所幸免,予以勾决,情节较轻的则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属常犯类的,情节严重、罪无可赦的,不能免勾,但如有一线可原的,刑部粘签声叙,常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

4、执行情实案犯在皇帝勾决后,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各省案犯,由刑部各司将勾单、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

各省发文的先后顺序、到达期限依各省距离京城远近而不同。

行文在冬至以前到达者,照例行刑,如因故在冬至之后或冬至齐斋日期到达,仍牢固监禁,与次年秋审应决人犯一并题明处决,对于迟延的各级官员交部议处,追究责任。

(三)秋审的发展完善《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

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可见明朝审理外省死刑案件,是由中央派员在霜降后,到各地审决,在冬至前向皇帝奏明死刑犯人名单,应决者在得旨后处决。

秋审与明朝的奏决单制度有相似之处,是继承完善奏决单制度而形成的。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此后,秋审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发展完善,制度日趋完备,立法不断严密。

秋审初制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但疑狱不常见,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成为五类。

秋审情实人犯,沿用古制,勾决之前仍需三复奏,这样可以避免草率杀人,但秋审是在短期内集中处理全国的死刑监候案件,时间紧、任务重,情实者皆三复奏,不仅程序繁琐,而且加重了秋审官员的工作量,乾隆十四年,简去二复奏,只在勾决前五日复奏一次,这就大大减轻了秋审的工作量。

秋审最初并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大清律例》中对于如何定拟分类没有明确规定,全在于刑部和各省掌握,实行起来难免随意定拟,出入很大。

乾隆二十二年,制定了《比对条款》,刊分各司,颁诸各省,后经修改,刑部侍郎阮葵生汇辑成《秋谳志略》,“以为勘拟之准绳,中外言秋勘者依之”。

这就为秋审定拟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乾隆四十七年,又制定了《缓决三次人犯减等条款》,为缓决三次以上旧案犯的减等处理提供了依据。

秋审在清朝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程序周密、制度严格、法律完备的制度(四)朝审《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京师)死罪既取供,大理寺委寺丞或评事,都察院委御史,赴本司会审,谓之会小法。

狱成呈堂,都察院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挈同属员赴刑部会审,谓之会大法。

如有翻异,发司复审,否则会稿分别题奏。

罪干立决,旨下,本司派员监刑。

监候则入朝审。

朝审本是秋审的原称,源与明朝,清朝则专指对京师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审录。

[4]朝审与秋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朝审中参与会审的机构、官员、审理结果都与秋审相同,只是在程序上略有不同:朝审案件是由刑部初审的,由刑部核议定拟,无须会谳;朝审惯例在秋审前一天举行,将人犯提解到堂当场审录,由书吏宣读罪状及定拟节略,审后仍押回监牢,不同于秋审中仅凭招册进行书面审核;在乾隆十四年秋审改为一复奏后,朝审仍保持三复奏;执行时,由刑科给事中、刑部侍郎各一人监视执行。

朝审的这些特别规定无非是表明对京师案件特别慎重。

二、秋审的历史渊源(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长期实行死刑复核制度,秋审作为一种特殊的会官审录,是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历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秦汉时期,死刑奏报尚无明确规定,只有疑难案件才须逐级上报复审,直至皇帝。

非疑难案件,地方守令即有专杀之权。

[5]《汉书•元后传》记载:汉武帝时,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师古曰:二千石者,奏而杀之,其千石以下,则得专诛)。

说明汉代曾对一些二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经皇帝复核即可执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对死刑案件仍有审结权,只要经郡守所派督邮案验后即可执行。

[5]地方官吏审判权过大,不利于恤刑原则的贯彻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记载:(青龙四年,明帝)下诏曰:“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

” 《魏书•刑罚志》记载:(世祖诏司徒崔浩定律令)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决之。

诸州国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这样就将死刑的最后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复核制度在此时期逐渐形成。

这一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是慎刑思想的体现。

这一时期,国家分裂、地方割据、战乱频繁,地方守令兼领兵权,中央无法控制,死刑复核制度实际上难以执行,却为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经过唐初统治者的励精图治,封建经济繁荣发展,封建法制也日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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