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绪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行为,制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资金贷款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应始终把控好风险。
在借款人资信状况不明朗或者还款能力存疑时,应慎重考虑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同时,加强对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的风险评估,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2. 适度支持实体经济原则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应当侧重于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和企业发展。
银行在给予贷款支持时,需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需求,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透明度原则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借款人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决策也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整个流程的公平性。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流程1. 申请贷款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书,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
2. 评估资信状况银行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债务偿还能力、信用记录等。
3. 审批贷款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4.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5. 放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流程完毕。
四、贷款管理措施1. 信用评估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要进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2. 利率浮动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借款人信用等级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浮动调整。
3. 还款监控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监控,确保还款计划的落实和资金回笼。
五、结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银行贷款管理水平,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银行在履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职责时,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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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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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总则•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利率与费用目•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附则与解释权录01总则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建设,防范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适用范围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术语解释 1. 借款人:指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2. 贷款用途:指流动资金贷款可被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备品备件购买、职工工资福利、租金支付、税费及水电费等。
3. 授信额度: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核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额度。
定义及术语解释010*******02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申请流程申请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银行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贷款用途等相关信息。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及相关交易合同等。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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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的通知各分支行:现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银行2018年*月*日****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本行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经营行是指本行所属的各分支行。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申请借款进行一次性审批、并且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分次归还贷款。
- 2 -第六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流动资金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能按要求提供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品;(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总行有关部门职责(一)总行公司管理总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制度建立和维护,对分支行经营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咨询;负责拟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关标准合同文本;负责制定流动资金贷款- 3 -利率管理政策和定价制度,确定利率浮动比例范围,对利率超限进行审批,组织检查利率执行情况。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风险审核,以及相关风险政策的制定、评估;负责全行流动资金业务项下的授信审查审批,以及该业务项下超分行权限的授信审批;负责组织实施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风险预警、非现场监控和信贷检查,对其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进行管理。
(三)总行小微个贷中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审核以及相关风险政策的制定、评估及授信审查审批;负责非现场监控和信贷检查,对其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进行管理。
(四)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运营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对全行在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运营相关操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总行资金财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制定。
(六)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针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合规咨询、合规审核、合规测试、合规提示、合规报告等合规管理活动;负责对相关标准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分行有关部门职责(一)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牵头管- 4 -理部门,其在辖内职责依照总行公司管理总部职责,组织实施该业务的贷后管理。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行权限内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风险分类以及不良资产的保全和清收。
第十条支行职责(一)经办行负责具体业务的受理和调查,借款合同的签署和其他放贷前提条件的落实,并完成相应的贷后检查工作。
(二)经办行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专用账户的开户,贷款资金对外划拨的支付等其他运营相关事宜;负责贷款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贷款的担保方式、额度、种类、用途、利率第十一条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前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与本行合作关系等因素,对资质良好的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本行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要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 5 -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和中期贷款:(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至3年(含3年)。
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本行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时,要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不变。
第五章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6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流动资金借款申请。
借款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发展前景,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及计划、支付对象及方式、担保措施等事项。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要在借款申请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二)借款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基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无需提供);(四)近三年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新设法人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五)出具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六)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者评分报告;(七)出具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八)相关交易商务合同或购买合同;(九)流动资金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流动资金贷款采用保证形式的,保证人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采用抵(质)押形式的,- 7 -抵(质)押人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基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若有)复印件;3、担保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4、担保人近三年和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5、担保人出具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对外提供担保情况;6、抵(质)押物品的评估报告、物权权属证明。
(十)借款人和担保人出具董事会决议的,应有董事会成员名单的相关证明;(十一)特殊行业的客户还需提供行业资质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十二)出具借款方和担保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十三)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戳并填注核对人姓名和日期。
第十八条贷款经营行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初审符合贷款政策和基本条件的,要及时安排信贷调查- 8 -人员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尽职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包括注册地)、股本结构、职工人数、经营场所状况及取得方式、主导产品及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状况;2、经营情况。
近几年和近期生产经营、销售、效益情况和重大投资计划等发展前景预测;3、财务状况。
近三年和近期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销售回笼、偿债能力等其他情况;4、其他信用情况。
借款人有无拖欠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记录及其他信用情况;5、经营者的素质。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等;6、贷款用途。
贷款具体用途及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7、还款来源情况。
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等;8、担保情况。
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情况;- 9 -9、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10、本行认为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二)贷前调查的方法和程序:贷前调查是通过调查掌握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和管理等情况,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一般采用资料分析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有关资料和信贷档案,了解申请人存量贷款质量和还款付息情况,查询征信系统信用记录,掌握借款人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2、查阅并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和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了解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客户生产经营变化趋势和资金变化情况;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和账簿,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其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情况,判断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资金结构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三)调查的结论经营行经过调查,对收集到的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明确的调查结论并撰写书面调查报告。
连同借款申请及其他信贷资料一并报送相关审查、审批部门。
对不符合本行贷款- 10 -条件的,经营行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六章贷款的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相关审批部门接到贷款经营行报送的借款申请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批。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经营行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二)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三)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四)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五)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合规;(六)贷款的金额、期限是否合理;(七)申请贷款额度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八)贷款担保的能力。
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审查、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经营行。
第七章贷款合同签订第二十条贷款经营行在接到总行审批同意结果后,要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需担保的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抵(质)押贷款的应依法办理抵(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按合同约定要求填写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及金额、还款方式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