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康熙 十二年 (6 3 ) 17 年 以后 , 秋审制度渐与朝审
制度类似 , 均须经九卿复核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 E 上谕刑部 ;各省秋审本 内止有节略 , l, l “ 观览未能明 晰。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在京朝审例 , 预期造册进 程, 亦著九卿, 科道会同复核, 奏请定夺。”
20 0 6年 第 1期 ( 第 9 总 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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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司道会勘后, 定拟具题 。惟缓决人犯 , 二次秋审 即不复解送。此之解犯 , 谓之解勘。 各省秋审事宜系由按察司主持 ,但各省督抚系 阅。” 其所述定拟看语程序应系清末秋审之实况。
寡, 悉于一天定议, 均听督抚主张, 司道守令 , 不敢
刑部定拟各省秋 审案件看语系依各省 案定拟 , 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之到部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 “ 旬以前 , 各省后尾到齐 ,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别
列一册。 始则司议 , 提调 、 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 , 六堂
置 ,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 , 不过凭幕宾节 , 贴于册
则刑部差司官二员 , 前往会同督抚会 同三司, 查应决 囚犯 , 酌量行刑。其所述情形与秋审无异 , 故以顺治 十年 为清代恢复秋 审制度 之始 。后至顺 治十五年
(6 8 ,秋 审制 度 已趋完 备 。顺 治 十五 年十月 初六 15 )
审。第一审及第二审之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 ( ) 司 负 责办理。《 大清律》 4 1 ( 第 1 条 有司决囚等第 ) 附例规
上, 徒饰观 瞻而 已。”
主之 , 司议各员与焉。 又乾隆二十六年(7 1 议 ” 16 年)
准 :刑 部历 年办理 秋 审 , “ 先将各 犯原 案 , 摘叙 情节 ,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
、
清朝 秋 审制度 的运 行程序
3 . 具 题 。所 谓 具题 , 就是 各 省 官员 把 审 录完结
清代 的秋 审分 两 阶段进 行 , 即地 方各 州 省秋 审 和 中央秋 审 , 地 方 各省 先 进 行 审理 , 之后 中央 再 对
各地 的情 况进 行再 次审查 。 地 方各 省 的秋审 案件 就 是奉 旨“ 监候秋 后处 决 ” 的案 件 , 这 些 案件 的案 犯必
审。
2 . 会 审 与具题 。我们 所熟 知 的“ 秋谳 大典 ” 即会
臬 司对 案 件 初 步定 稿 之 后 , 要 联 名藩 司 、 道 台 向督
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 的题本“ 逐唱名” , 如
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 , 如果秋审官 员 全 体通 过 , 则 以刑 部 为 首 , 所有 会 审官 员 向 皇帝
在 各 省督抚 把本 省具 题 题本 上奏 于 皇帝 之后 , 秋 审便 进入 了中央 审判 阶段 。 皇帝 授权 刑部来 进 行
中央秋 审 , 所 以主持 中央 秋审 工作 官员 需详 细核 对招 册里 案 件 的具体 信 息 。 根 据招 册 , 地 方官 员对案 犯进 行 审录 。
进行秋审时 , 只是 对 审 录 案卷 进 行 再 次 审理 , 而不 是 把案 犯押 解到 京城 进行再 审 。 中央秋 审 的具 体程
序 大致 可 以分为 3个 阶段 :
1 . 刑 部 看详 与 核拟 。 中央秋 审 。 首 先进 行 的是
刑部 看详 、 核 拟 。看详 , 就 是刑 部 审核案 件题 本 。刑
2 . 解 囚和 审录 。地方 州 县对案 犯初 审 和招册 之 后。 需要 把案犯 押解 赶赴 上 司衙 门再 进行 审 录 。在 清初 ,新 案案犯 和 旧案案 犯都 要 由县 至府 到 司 , 逐 层审 录 。 乾隆二 十 五年 , 将 解 囚定例 为 : 缓 决人 犯经 过解 省 之 后 , 如 果犯 罪 情 节 和罪 名 无 变更 , 那 么 以 后 可 以不用 解省 。 此后, 解 囚成 为定 制 , 旧事案 犯 和 离省城 较远 的偏 远地 区 的新事 案犯 也不用 解 省 。 解 囚之 后 要 进行 审 录 。在 省 的 审 录要 分 两个 步骤 进 行 。首 先臬 司要 对新 事案 犯进 行 审 录以及查 看 新 、 旧事招 册 . 以便对 各个秋 审案 件有 初步 的 了解 。在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清朝秋审制度新论

事 人 犯 一 般 不 再 解 审 , 新 事 案 犯 初 次 纳 入 秋 审 , 一 律 解 省 。 另 据 但 故 17 6 8年 定 例 , 害 者 及 其 它 关 来 又 规 受 但 定 了 例 外 。如 囚犯 申 请 留 养 承 祀 , 初 , 要 求 提 交 罪 囚 、 害 人 的 亲 起 只 受
呼 冤 的 情 形 下 , 囚犯 及 关 键 证 人 方 被 解 至 省 城 审 录 。 后 来 又 规 定 , 该 旧
罪 请 旨 , 件 三 复 奏 , 旨行 刑 。 在 外 者 奏 决 单 于 冬 至 前 , 审 决 之 … … 刑 得 会 各 省 决 囚 , 乐 元 年 定 制 , 囚 百 人 以 上 者 , 御 史 审 决 。 弘 治 十 三 年 永 死 差 定 岁差 审 决 重 囚 官 , 以霜 降 后 至 , 期 复 命 。 据 此 , 厚 铎 先 生 提 出 。 俱 限 ” 沈
明代审 决京城之 外的死 囚分 三步 , 先派 “ 审决重 囚 官” 去审决 , 前 再带 着 “ 决单” 奏 向皇帝 奏明审决 人犯之名单 , 限期复命 , 后 , 最 在冬至前将 外省
的死 囚最后审华 , 决 者待 旨行 刑。张 伟仁 也考 证 认为 ,15 当 “ 4 9年 之 前 明 皇帝 建 立 朝 审 制 时 , 皇帝 也 派 高 级 官 吏 自 京 城 到 各 省 复 核 死 囚 ,4 6 1 7 年 遂 建 立 定 制 , 五 年 复核 一 次 ” 即 清 代 秋 审 开 始 于 清 初 。 顺 治 元 年 ( 64年 ) 部 左 侍 郎 党 崇 雅 奏 14 刑 言 :旧 制 凡 刑 重 犯 , 大 逆 大 盗 绝 不 待 时 外 , 俱 监 候 处 决 。 在 京 有 热 “ 自 馀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李燕华【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9)007【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作者】李燕华【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27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就其目的和任务来说,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
秋审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这也是秋审最主要的工作。
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为“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然疑狱不经见”,后来就删去了这一项[1]301。
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此后正式确定为四类,现分别论述如下。
就是“情真罪当”的意思,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按法律规定要奏请执行死刑。
情实是秋审人犯中罪行最重者,入情实,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后,大都被勾决,若未勾就是侥幸。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直隶完县案。
一起靳中儿因故杀误杀宋白仔身死案,将靳中儿依律拟斩等因具题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该臣等会看得靳中儿与宋白仔素识无嫌。
靳中儿乞丐度日。
借欠宋白仔素好之霍洛见一千文未偿。
霍洛见曾向索讨争闹。
嗣霍洛见复向索欠,将靳中儿辱骂。
靳中儿丐伴刘大嘴向劝亦被牵骂,争吵各散。
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夜,靳中儿饮醉在空庙躺卧,刘大嘴赴庙外桥上乘凉,适霍洛见同宋白仔路过,刘大嘴瞥见,提起前情,向霍洛见村斥。
霍洛见不服,混骂。
靳中儿听闻,顺持屠刀赶到。
刘大嘴揪住霍洛见,掀按倒地。
晚清秋审探析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出礼刑合一、受宗法制度影响较大、受“中庸之道”影响而比较灵活、受“仁政”影响而崇尚仁恕等特征[1]。
秋审集中体现了这些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的特征。
秋审作为体现国家权力的重要司法制度,在明清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
秋审号称“秋谳大典”,主要任务是将本年拟定的死刑案件(主要指斩、绞监候的案件)上呈皇帝,做出最终裁决[3]。
清代秋审在程序上包括地方秋审和中央秋审。
地方秋审程序包括造册、审录、具题等环节;中央秋审大体包括刑部看详、核拟、九卿会审与具题、复核勾决三个阶段[4]。
秋审的案册有官员案件、一般案件和服制案件三种,参与复核的官员根据案册所载的案情为基础,斟酌具体情理与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其后上报皇帝勾决[5]。
道咸以降,在“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冲击下,清廷被迫对秋审做出变通和改革(从笔者目力所及的范围来看,国内外学者对于清代的死刑监候研究成果基本集中在清代前期和中期,鲜有成果对于秋审制度在清中期之后受时局影响而发生的变化改革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6-13]。
一晚清时局对秋审的影响秋审涉及的死刑复核,在太平盛世能得到有效实施,但在天下大乱时期则因人犯众多、案情复杂等无法保证审理、解勘等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因而影响制度正常的运作。
鸦片战争中时任广东巡抚怡良奏为“现值英逆滋事”拟变通秋审旧章(录副奏片,档号:03-3805-022,“奏为现值英逆滋事为慎重秋审拟量为变通秋审旧章等事”)。
其后咸丰三年(1853)至四年间正值太平天国运动迅速发展之时,太平军所到之地往往打开监狱,释放犯人,这使入秋审案件的犯人受到极大冲击,在监重犯出狱后往往与太平军结合,共同进行反清斗争。
各督抚官员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纷纷上奏请求变通秋审章程。
咸丰四年(1854)闰七月初四日,直隶总督桂良上奏“请将重犯法无可贷者,即行正法。
至情有可矜及例应缓决各犯,拟即减等,并将向拟情实免勾之犯,开单请减。
”[14]刑部议复御史毓禄亦上奏清廷,要求变通秋审事宜:“所有现在被贼滋扰之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等省,虽据山东将本年秋审各犯题报到部外,其余各省均尚未具题到部,若再令展限,恐监禁各犯积而愈多,凶狡之徒转为贼用,自应变通酌办,以期消恶未萌。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正文(篇1)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主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士,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会审制度主要包括朝审、秋审、热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中,秋审是其中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由皇帝主持,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明代,朝审、秋审、热审等已经初步形成。
到了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秋审制度分为五级,分别是“正犯”、“情实”、“可矜”、“可疑”、“留养”,使得秋审复核更加严谨和公正。
四、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明清会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会审制度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目录(篇2)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会审制度是指当重大案件无法由地方审判机关独立审理时,由皇帝或中央政府委派官员与其他审判机关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制度。
会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和朝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和詹士府、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詹士府共同组成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清朝X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X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2)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各省秋审应注意截止秋审日期。
截止日期以前题结的案件,均可入当年秋审。
反之,截止日期以后题结的案件,归入下年秋审办理。
各省秋审后,照例奉旨。
刑部奉旨后,正式开始办理该年中央的秋审。
在秋审实际运作上,刑部各司应先核办各该省秋审案件,各司核办后应送秋审处汇办,然后呈报堂官批阅,再送九卿会审。
等皇帝裁决后,再行办理复奏与勾决。
(1)刑部定拟看语。
中央秋审系以九卿会审方式进展,九卿会审之前,刑部应就各省秋审案件先行定拟看语。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刑部便开始进展审核。
秋审案件人犯都不解京,刑部所谓看详实际上是审录案件,“以次摘叙案由,分别实、缓、矜、留,出具看语”。
刑部的审核其实是先期进展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审题本,而是“依原案”核拟,“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3】(2)九卿会审与具题。
刑部定拟看语后,应将秋审案件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展九卿会议。
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
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后来扩大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衔那么与会审”。
朝审先于秋审一天进展。
秋审过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
此项具题系逐次分省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四本。
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作一本。
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进呈。
(3)皇帝裁决。
清代诸帝均极重视秋审,乾隆帝曰:“秋审为要囚重典,轻重出入,生死攸关。
直省督抚皆应祥慎推勘,酌情准法,务协乎天理之至公,方能无枉无纵,各得其平。
”又曰:“国家秋谳大典,上系刑章,下关民命,虑囚时设情法未衷于至当,何以弼教之用心?”九卿会审各省斩、绞监候案件后应具题奏闻,皇帝须为裁决。
裁决时,皇帝常与内阁大学士及军机大臣商酌,皇帝对情实的招册最为重视,经常一一披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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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清朝朝廷制定的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于清朝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实施,持续到清朝末期咸丰六年(1856年),使用了三百余年。
清代秋审制度是宋朝案制度的衍生,它是清朝朝廷以审经案庭形式,监督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审理案件的行政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增强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改善了民众生活质量,支持了清朝朝廷持续存在了三百多年。
清代秋审制度部署了一套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年
度考核机制。
每年的秋季,清朝朝廷都会派出官员组成的巡检团,到全国各省地方,专门检查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情况。
各省地方要严格按照朝廷规定准备审查资料,并向审查团进行详细汇报,审查团还要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和审判案件展开专门调查,完成朝廷安排的秋审任务。
清朝朝廷建立了一整套充分完善的秋审制度,从审查小姐儒家讲学、司法审判到地方行政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在清代秋审制度下,官员们要认真全面的检查一切地方官员的审查工作,对所在省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出详细的调查意见,并对地方审判制度提出质疑等。
审查结果将被报送朝廷,并给出评价,以便朝廷及时地纠正各省官员的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工作,以促进地方文明和社会秩序。
清代秋审制度推行了三百多年,在当时是一种有效的审判制度,对清朝朝廷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
同时,清代秋审制度还鼓
励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官员,并为地方政府官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提高了官员的执政能力,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为清朝的文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