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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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02.0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
用管理办法》
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日。

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完整篇.doc

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完整篇.doc

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通商》孟庆伟AA类企业作为我国海关管理的高类别示范企业,“稽查验证”手段有何特殊意义?乔进明:在新《办法》修订之前,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只注重对企业既往行为的审核,这虽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却不够准确、全面。

稽查验证是针对AA类企业设定的新型管理手段,具体转化了AEO认证的程序和作法,按照“前验后管”的管理程序,一是在经初步审核拟评定AA类管理类别前对企业实施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要求;二是在企业通过AA类别评定后,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控,并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实地稽查,验证企业是否仍具备AA 类管理类别的资格。

这种事前验证和事后监控的稽查方式将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情况做到全面掌控,使企业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

目前,海关稽查部门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并在部分海关予以试行,效果良好。

《通商》:因为AA类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所以对很多能满足申请AA类条件的A类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那么是否意味着,一旦跨过了这个高标准的门槛,AA类企业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呢?赵义:已评定为AA类的企业,只要不符合AA类企业条件中的任一条件,海关则对其类别进行调整。

AEO制度要求海关对经认证的高信用守法企业(AA类、A类)实施持续性管理,这意味着海关不仅在准入阶段要对企业进行认证,而且还要持续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所以要求企业要定期向所属海关报送相关资料。

需报送的材料有:1.每年年初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便于海关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判断;2.每半年向海关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以服务于海关监控式稽查,保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始终处于海关可控范围;3.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每年报送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一、概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

该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诚信行为的培育,提升海关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二、信用评价指标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进出口行为:包括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履约情况;- 进出口贸易合规情况:是否涉及偷逃关税、走私、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 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时履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涉及海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根据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基于上述信用评价指标,海关会根据一定的权重和评估算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评级通常分为几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和“C”等。

评级结果将公开向社会发布。

同时,海关还会为每个企业信用报告,该报告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指标得分和相关信用信息等。

四、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海关将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信用风险,海关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加强检验检疫、加大稽查力度、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等。

五、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培育诚信行为,海关将实施一系列信用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

激励措施包括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担保费用减免等,约束措施包括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限制参与特定贸易活动等。

除此之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海关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加大处罚力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针对企业的信用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海关工作流程,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提高海关部门工作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信用评价对象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信用评价对象是海关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1. 法律遵从能力:企业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和行为;2. 守信程度:企业在海关工作中的信用记录,包括与海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履行海关管理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等;3. 经济实力:企业的资金情况、财务状况、信誉度、管理水平等;4.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企业的组织架构、决策层面、质量管理制度等;5.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公益领域的表现,如环保、慈善等。

四、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标准的得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等级越高,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和便利就越多。

海关部门将公开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企业所受行政审批的类型、程序和期限。

五、信用管理措施海关部门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加大管理力度,给予优先审核、便捷通关等优惠政策。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将对其进行限制性管理,如加强审核、提高关税等。

同时,海关部门将通过综合评价、友好提示等方式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信用等级,增加企业信用意识和自觉遵守海关法规的意识。

六、附则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在管理海关工作中所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自身信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海关部门将会维护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海关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信用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海关推出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提高海关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诚信经营,加强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保障海关运作的顺畅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价一、评价主体海关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包括海关、企业及社会第三方机构。

二、评价标准海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主要依据企业诚信度、合规度、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三章信用管理一、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海关将企业划分为信用等级,分为A 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

二、信用管理措施海关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对A级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便利,对B级、C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一、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海关将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例如享受便利化通关、加快退税速度等。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一、监督机制海关将建立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评估结果公示海关将定期公示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实施公开透明的信用管理制度。

结语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推动海关运作更加高效、便捷。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和谐发展的贸易环境。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解读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解读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管理 措施解读
1 国际AEO 互认 2 信用管理 3 联合激励与惩戒
1.国际AEO互认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第 105/106次年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 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 提出了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EO)。其内 容涉及海关的全面业务和全方位改革方向, 描述和规划了现代海关发展的模式和蓝图, 代表了海关的未来发展方向。
联合激励
2016年10月,40个 中央部门联合签署《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 励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AEO互认的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简化单证审核

进出口货物优先通关

设立协调员,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非常时期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
已实现互认:15个经济体的42个国家(地区)
韩国 2013年6月
欧盟 2014年5月
新西兰 2017年3月
以色列 2017年11月
白俄罗斯
2019年4 月
哈萨克斯坦 2019年4月
阿联酋 2019年7月
新加坡
中国香港
2012年6 2013年10月 月
瑞士 2017年1月
澳大利亚 2017年11月
日本 2018年10月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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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3.03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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