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替代责任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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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论文

侵权责任法 论文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替代一、概念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

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分类(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

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三、特征替代责任主体因为某种原因或某种特殊关系,由法律规定来替代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替代责任的特征如下:首先,替代责任是责任主体为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正如替代责任的文意所示,它是一种为他人、代替他人的责任,如果责任主题是为哦总计过错承担则是个人责任(自己责任),而不能说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主体并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是由与替代责任主题相关的他人实施的。

其次,替代责任中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伤害。

只有当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替代责任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也不会存在替代责任,因此,他人行为构成侵权是替代责任的基础。

再次,责任主体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

如雇主责任是因为存在雇员为雇主利益之关系。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的优势与劣势分析2023年,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人类社会也日新月异。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替代责任制度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了企业的管理中,成为管理者们最为关注的一个话题之一。

然而,仅凭感性认识,我们并不能对这个制度的优劣进行全方面的评估。

因此,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雇用替代责任制度的优势与劣势进行系统的分析。

一、优势分析1. 提高雇员自主性替代责任制度的实施,让雇员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在传统的雇佣制度中,只有上级领导才能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而在替代责任制度下,员工的工作和管理责任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员工的自主权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这样一来,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得到提升,进而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减少管理层次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通常是由高层管理人员对下面的员工进行全面的管理,当问题产生时,通常需要等待高层管理人员做出决策。

这种层级型的管理方式非常耗时,影响企业的效率。

而替代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管理的层次,让更多的员工参与到管理决策过程中来,使得企业的决策更为快速、准确,进而提高了组织的运转效率。

3.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替代责任制度实行后,所有员工都声称自己是企业的一份子,所有人都会为这个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这样,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协作会更为顺畅,在团队中彼此信任,互相合作,对企业从长远来看非常有利,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也可以减少员工的流失率。

二、劣势分析1.引入替代责任制度需要耗费初始成本实行替代责任制度需要企业不断完善和维护自己的制度,初期的构建也需要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方面的资源。

因此,对于小企业来说,引入替代责任制度的成本可能比较高,可能会前期亏损,但是如果企业长期看,这笔投资会得到回报。

2.替代责任制度对员工的心理压力大替代责任制度强调员工肩负更多的责任,这种增强的责任感会对员工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

对于年轻或经验不足的员工来说,可能会感觉到来自组织和上级的压力比较大,这样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表现。

用人者责任研究

用人者责任研究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4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有越来越多的交易方式以及生活方式。

利用他人来让自己获利的行为在现今社会已经越来越频繁。

用人者责任这一制度的历史十分悠久,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却是从2010年时才有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本文将通过用人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对用人者责任的性质进行认定,分析用人单位的责任,从而得出其归责原则,最后针对我国用人者是否享有追偿权体,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用人者责任;雇主责任;责任法在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有关于用人者责任的认定,但是在各国现今的法律中并没有对用人者责任使用同一的表述,在英美国家的法律中经常被称为替代责任,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经常把用人者责任称为“雇主责任”等。

在我国的法律中,将用人者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另一种类型则是个人。

用人者责任市一中比较特殊的侵权责任,它的另一种称呼被称为用工责任。

一、用人者责任的性质关于用人者责任的性质,学术界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属于自己责任,而另一种则是认为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也就是直接责任,是人为侵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形态。

用人者的责任是根据自身利益而承担的责任,用人者是最终的责任承担着。

而另一种观点的替代责任则指的是责任人在他人或者自己进行物件的管理时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的损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用人者责任性质的分析,笔者赞同用人者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一观点,这是因为替代责任其实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人与责任人并不是一个人,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是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责任。

替代责任可以利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用人者承担责任是需要用人者与被使用人两者之间存在着用工关系的,这样被使用人在执行工作的时候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第三人的权益受损,才会让用人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因此用人者的责任是替代被使用人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并不是用人者进行的,因此用人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的研究

替代责任的研究

第二章替代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第二章替代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第一节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行为人究竟该依据何种理由为特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研究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确认行为人就特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由于替代责任的非本土性特征,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替代责任归责原则的域外法进行考察,进而为我国立法应当采取的模式带来启发。

纵观各国立法,替代责任的典型代表为雇主责任,
因此,为了讨论的便利,本节内容主要以雇主责任为例予以展开。

一、替代责任归责原则的域外法考察
通过上文对控制义务的论述可知,除法国以外,多数国家将替代责任视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尽管如此,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替代责任归责原则仍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纵观各国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归责原则: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当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直接推定该侵权人有过错,并责令侵权人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过错推定原则是由过错归责原则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归责形式,它仍然是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依据进行归责,而二者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由日本、瑞士、德国等国家所采取,他们认为行为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自己对第三人存在选任、控制或监督等过失。

如果第三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将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要求行为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715。

法律分析下的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探讨

法律分析下的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探讨

法律分析下的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探讨2023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化系统逐渐替代人类的工作越来越普遍,雇用替代责任制度也成为了广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一议题。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雇用替代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当自动化系统取代人类工作导致大量失业时,由谁为这些失业人群负责。

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国家,已经实施了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美国,两个主要的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是失业保险和负责任的雇主。

失业保险是由政府部门提供的福利计划,当雇主不再需要员工时,员工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失业保险。

从概念上讲,这一制度看起来是十分完美的。

然而实际上,失业保险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操作这一制度需要高昂的成本。

其次,对于受到失业保险制度保护的员工,有可能出现不愿意再次就业的情况,进一步削弱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最后,一些雇主可能会利用这一制度来绕过负责任的雇主制度,从而减少其在被替代的工人上的责任。

负责任的雇主制度则是将责任降至了企业层面。

其基本原理是,雇主必须承担由于自动化系统取代工人所造成的损失,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然而,这一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企业可能被迫承担无法承受的前所未有的责任,进而导致企业倒闭。

其次,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包括精心计划的预算和激烈的司法争端。

欧盟国家采取了比美国和加拿大更为令人满意的方法。

他们制定了一个包括教育、培训和支持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协同计划。

从长远来看,这一方法能够削减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更符合现代政策的趋势。

总之,在2023年的今天,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种灵活、高效、灵敏的方法来处理雇用替代责任制度。

不管是采取失业保险还是负责任的雇主制度,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而欧盟国家的协同计划则是一个更可行的选择。

在未来,我们需要更多的创新思维,运用科技手段和完善的制度机制才能更好地回应这一难题,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创造更为负责任的能源。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解析及案例分析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解析及案例分析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解析及案例分析2023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雇用替代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雇用替代责任制度进行解析,并分析一些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用工模式的特点和优势。

什么是雇用替代责任制度?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是指企业通过聘请外部服务提供商的劳动力来代替其所需的工作岗位,以实现用工的灵活性和成本的节约。

这种用工模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雇用替代责任服务提供商负责招募、管理、培训和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

2. 雇用替代责任服务提供商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对所提供的劳动力负责。

3. 企业仅需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4. 劳务合同是否续签、员工的岗位调整等问题由服务提供商自行处理。

这种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相比,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更低的人力成本。

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并提高用工效率和灵活性。

同时,它也能够为部分人群提供一种新的就业机会。

案例分析:下面我们将以两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雇用替代责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案例一:某物流公司在处理顾客投诉方面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但由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这些人力资源只需要在某些特定的时间段内投入使用,并且需要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公司选择了通过雇用替代责任服务提供商来获得所需的人力资源。

该公司在合作期间仅需要向服务提供商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充分利用所提供的劳动力,并且可以随时进行人员的调整和更换。

同时,在劳动力需求出现时,服务提供商可以快速地进行人员招募和培训,帮助公司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提升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案例二:某IT公司需要一些高技能人才来完成特定的技术研发工作,但由于公司的规模较小,无法为这些人才提供长期稳定的工作机会。

因此,该公司选择了通过雇用替代责任服务提供商来获得所需的人才。

该公司需要的人才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被服务提供商招募到,并且可以随时进行人员的调整和更换。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劳务派遣已成为现代职场中的一种常见用工形式,然而,在这种关系中,用人者替代责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劳务派遣和用人者替代责任展开论述,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者通常会承担起对劳动者的替代责任。

那么,什么是用人者替代责任呢?用人者替代责任是指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时,用人者需对劳动者承担起相应的法定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者需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安全保护等。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者替代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者替代责任的承担方式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在我国,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责任唯一:派遣单位是用人者的责任唯一承担者,劳动者与用人者之间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同工同酬:用人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连带责任:如果派遣单位没有履行用人者替代责任,用人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用人者替代责任,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

某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聘了一批员工。

员工小张被派遣到该公司工作,然而,派遣单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小张支付加班工资和足额的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向派遣单位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用人者替代责任。

如果派遣单位不履行责任,小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用人者替代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

如果用人者不履行替代责任,劳动者将面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十分必要。

对于企业而言,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时,也应当重视用人者替代责任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派遣单位,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当与派遣单位明确约定用人者替代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标准,以避免出现纠纷;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履行用人者替代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浅析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浅析
法 建 设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浅析
程飞龙 (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 0 1 3 0 6 )
摘 要: 伴随 着经济的 发展, 现 代社 会生 活 变得 更 加复 杂, 交易 频繁, 对于许 多工 作事项, 事必 躬亲已 经不 在现实 。 特别 是现 代企业的 兴 起, 雇佣 他 人从事一 定的 工作已 经 是必不可 少。 但随 之而 来的 一个问 题 便是受 雇人 在执行职 务时, 不法 侵害 他 人权益, 那么 是由 谁来 承担此 侵权责 任?
关键词:雇佣、替代责任 1 . 雇用责任的法律理论依据 思为标准,即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以雇用人命令办理的事务为标准。二、以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 受雇人的意思为标准,即原则上固然以雇用人的命令为标准,但是如果受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工责任在国 雇人为了雇用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同样属于执行职务。三、客观说,如 外又称为雇主责任或用人者责任,雇主责任在许多国 家广泛采用,但由于 果雇用人和受雇人形成一种雇佣关系的外表,对于受害人基于此种信赖而 我国的国情,反映私有制关系的 “ 雇主责任”显然不甚妥当。同时也为了 从事交往受到损害,应当由雇用人承担责任。 ⑤国外一般采用第三种学说 客观说” , 只要是受雇人在外观上可以被认定是执行职务, 那么他的行为 和《 劳动合同法》中的 “ 用人单位”的概念统一,《 侵权责任法》 舍弃了雇 “ 主、雇员的概念。①因此 《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用工责任的规定体现了鲜 就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如果仅限于雇用人所要求办理的事项,那么范 明的中国特色。 围就会过于狭窄,难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而如果职务行为包括受 用工责任是替代责任的一种类型,它是用工者对第三人的责任,用工 雇人为雇用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此项标准纯属主观判断,难以确认, 者和被用工者之间属于内部关系,这种关系是合同关系,不需要通过侵权 因此这种观点难以 成为一般标准。 《 侵权责任法》 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定义 责任制度来调整。而用工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外部关系,他不属于劳 职务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采用客观说。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 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需要 《 侵权责任法》来加以规范。现代社会中,企 在雇佣合同,也不管是否在工作时间之内只要受雇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考虑企业等各种组织是否应当承 且第三人认定他是在执行职务,就认定是因为执行职务而受到侵害。 雇用 担侵权责任时,更多地是从企业组织经营活动给社会造成的风险出发,而 人责任必须是受雇人的行为与职务具有关联性,一种纯粹的的职务行为, 不是从某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出发。②雇用人为何要为雇员的 行为承担责 它是按照雇用人的要求而为的行为,从而造成他人损害。另一种则是与职 任,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 务具有关联性,虽然它不是职务行为,但它是执行职务所必须的行为。 伦理说 该说认为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伦理关系, 即如同未成年子女与 3 . 归责原则 父母的关系,又或下属之与领导,因此应当负责任。 综合各国立法的具体模式来看,雇用责任往往通过几种不同的模式来 危险说 该说认为增加雇用人的责任以促使其采取谨慎的态度和严密 呈现,一种是只要受雇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 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安全。 要件, 雇用人即应对受雇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我国就是采取此种模式, 《 侵 报偿说 该说认为雇用人通过对受雇人的指示增加其活动范围并获取 权责任法》 第3 4 条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只要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利益,而且雇用人可以用较少的成本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通过保 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的损害, 用人单位皆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采 险或价格手段将此成本在社会层面分散, 因而应当就受雇人的行为而负责。 用严格责任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使其可以直接向雇主请求赔 2 . 雇用责任的要件构成 偿, 而不是向受雇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德国民法则采用了 过失责任原则。 德国法规定了雇用人的免责事由是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考虑,其认为过度强 2 . 1 存在雇用关系 对于雇用人和和受雇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要从双方之间是否存 调无过失责任势必会导致工业不振、商业委顿。德国民法的规定虽然有利 在控制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于保护经济发展,但不利于维护个人权利,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雇用人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从属性理论。此观点认为,雇佣关系的确认应 如果通过举证自己已尽监督之义务,那么受害人只能向受雇人请求承担责 从社会从属性的角度出发, 具体而言,一是双方之问存在指挥服从关系, 任,而在一般情况下受雇人的偿付能力有限,因此第三人的权益很难得到 二是雇员要被纳入雇用人的 组织体系当中。 现今德国法院一般采取这种观 充分保障。 点。二、指示服从理论。日本法院采用了这种观点,按照这种理论只要雇 4 . 结语 用人对雇员应当存在控制和指导的事实,形成指挥命令关系即可。 ③不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 用工问题在现今社会也越来越突出,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只要一方是基于善意而实施该行为即可以发 相关案件也越来越多,进一步完善用工责任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提高我 生雇用人责任。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以上理论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 国的法治水平,维护人们的权利有着重要作用。 处,难以全面应对不断涌现的各种问 题。 注释: ①参见邓尚元:《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第2页 2 . 2 受雇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雇用人就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必须以该名雇员实施了侵害行为为前 ②参见 布吕 格迈 耶尔 朱岩 著《 中 国 侵权责 任法学 者 建议稿 及其立 法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 3 8 页 提, 但是这种行为是属于过错行为还是物的行为, 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论。 由》 种是认为只要雇员有某种致损行为即足以使其雇用人对该雇员的行为承 ③ 参见圆 谷峻 判 例 形成的日 本新 侵权 行为法 》 , 赵莉 译, 法 律出 版社, 担责任。所以不论是过错行为还是物的行为均要雇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另 第2 8 3 页 种则是认为只要受雇人实施了非法行为即可使雇用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 ④参见王 利明 : 《 侵权责 任法研究 》下卷,中 国 人民大 学出 版社, 第 任。而第三种学说则认为只 有在受雇人实施了过错行为才能要求雇用人对 9 0 页。 ⑤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 2 1 页。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雇用人的责任是附属性的,它需要以受雇人承 担主要侵权责任为前提条件。④也就是说在不同情况下如过错责任中,首 参考文献: 先要判断受雇人 是否具有过错, 虽然受雇人造成了损害, 但是存在法定免 【 1 ] 王 利明 : 《 侵权 责 任 法 研究 》 , 北 京, 中 国 人民 大学 出 版 社, 2 0 1 1 年。 责事由,就可以免除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受雇人虽然造成了损害,但 f 2 】 王 泽 鉴: 《 民 法 学 说与 判 例 研究 》 , 北京 , 北 京 大学 出 版 社, 2 0 0 9 年。 是但是其不有过错或具有免责事由的 情况下,雇用人也不必承担责任。 在 [ 3 . 】 邓尚 元 : 《 劳 动法与 社 会法理 论 探索 》 ,北 京,中 国 政法大学出 版 0 0 8 年。 严格责任中, 即使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 也要考虑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社,2 从而最终认定雇用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简介: 程飞龙 ( 1 9 8 9 -) 男汉 族, 安徽亳 州 人, 学士, 上海 海事 2 . 3 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是因为执行职务造成的 大学学生。 对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学说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以雇用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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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替代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学校编码:10378 中文图书分类号:密级: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使用者替代责任制度研究学生姓名:学号: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硕士届别: 2015届(在职法律硕士)导师姓名:教授论文完成时间:2015年4月中文图书分类号:密级:使用者替代责任制度研究学生姓名:学号: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硕士届别: 2015届(在职法律硕士)导师姓名:教授论文完成时间:2015年4月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财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徽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摘要在我国经济水平大幅提升、市场全面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的大背景下,国内市场出现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即公司将自身业务交由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这种新型合作模式的出现突破了公司传统经营模式的限制,扩大了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是同时也使公司经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在其他机构代办业务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世界各国家和地区都有适应其市场的使用者责任制度,但在制度的名称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有所不同,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国家采用的是“雇主替代责任制”,而大陆法系众多国家则采用的是“雇主责任制”,此外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适用的是较为特殊的“雇用人责任”。

对这一问题我国目前的规定并不统一。

本文主要论述被使用者因为任务完成过程中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既定侵害,则相应的赔偿和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的一种制度。

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使用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思考与总结,并结合我国目前在使用者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阐述使用者替代责任的基本理论,并分析我国当前使用者责任制度的不足,对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全文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使用者替代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内涵进行阐述。

首先,笔者对使用者、被使用者及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概念进行分析与界定;其次,对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性质进行介绍;最后对法学理论界存在的使用者替代责任的各种相关的理论实行阐述,并且找出其优缺点,最终得出该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

二,构成要件与责任的归责原则。

首先从各国对使用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规定方面展开论述,其次分析我国使用者替代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的性质,最后分析使用者替代责任在适用过程中的构成要件。

三,责任承担方在替代责任当中涉及的问题。

该部分通过分析内外两方面的责任得出相关结论,其次分析了在追偿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阐述我国目前在使用者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概况与以后在此基础上需要进行的一系列完善事宜。

首先是对我国目前适用之使用者替代责任制在立法方面的现状进行概述,着重对我国目前关于使用者替代责任制度尚待完善的问题进行分析。

进而在参考国外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使用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使用者执行职务,追偿权ABSTRACTIncrease in the level of China's economy, accelerating the pr ocess of market fully open in the background, the domestic mar ket is the emergence of a new mode of cooperation, the compan y will own business by other agencies to handle. The new mode of cooperation which breaks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manageme nt mode, limit, expand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any has some risks, there is a new p roblem -- in agency business of other institutions are likely to d 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ird parties. The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the world have to adapt to the use of liability to its market, but bear in the system name and responsible way is different, the UK, USA countries such as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use "employer responsibi lity system", China's Taiwan region, the use of "employment re sponsible person". On the issue of China's provisions are not u niform.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use of people in the co urse of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infringes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the use of liability system. In this paper, on t he basis of thinking and summary of the use of liability provision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the law, and unifies our c ountry at present in the use of liability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 lity, and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lack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 stem,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system.The thesis main contents are as follows:First,describes the connotation and theoretical basis, the us 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First of all, the author defines the conce pt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is used, and the use of; secondly, the nature of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are introduced; finally, a variety of related theory of vicarious liability existing in legal theory using the described and analyz e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summed up the theor etical basis for the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system.Second, discusses the use of the alternative liability imputati on principle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Firstly discusses the diff erent regulations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of all human aspects, followed by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se of v icarious liability in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the nature, the e lements of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Third, discusses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on the related issues of accountabil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wo aspects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sponsibility to draw relevant conclusions, then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aspects of the right of recourse.Fourth, describ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ituation in the use of liability and then on the basis of the related improvement w ork. First of all, the author introduces China's use of legislation of the vicarious liability system, 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 sy 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in our country in the process of analy sis. Then carries on the ponder to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on the basis of the foreign judicial practice, puts forward relevant improvement suggestions.KEYWORDS:the use of vicarious liability,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for the use of people to perform their duties,the right of recourse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使用者替代责任制度概述 (7)(一)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概念 (7)(二)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性质 (8)(三)使用者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 (8)1.控制和监督理论 (8)2.风险理论 (9)3.“深袋”理论(deep pocket) (10)二、使用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1)(一)归责原则 (11)1.各国立法例关于使用者替代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11)2.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使用者替代责任的规定体现的归责原则 (12)(二)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13)1.使用者与被用人之间存在使用关系 (13)2.被使用者的行为是为使用者执行职务的行为 (14)3.被使用者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17)三、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承担 (18)(一)外部责任承担 (18)1.世界各国的立法例 (18)2.我国法律规定的外部责任承担模式 (18)(二)内部责任承担 (19)四、我国关于使用者替代责任的立法及完善 (21)(一)我国关于使用者替代责任的立法现状 (21)(二)我国使用者替代责任的完善 (22)1.使用者替代责任在实体法方面的完善 (22)2.使用者替代责任的程序法完善 (24)五、结语 (25)参考文献 (26)致谢 (27)一、使用者替代责任制度概述(一)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使用者在执行使用者的事务过程中若侵害他人权益应归责于谁的问题上,处理规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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