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一般性规定1.3.1 项目设计成果1.3.2 项目设计报告构成1.3.3 项目设计图件构成2 项目设计报告编制2.1 综合说明2.1.1 项目立项批复及调整情况2.1.2 项目相关指标概述2.1.3 项目设计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2.2 项目区概况2.2.1 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概况2.2.2 自然条件2.2.3 自然灾害2.2.4 社会经济条件2.2.5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2.2.6 耕地质量等级分析2.3 项目基础设施条件分析2.3.1 项目区周边基础设施现状2.3.2 项目区内基础设施现状2.4 项目区耕地增减平衡分析2.5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2.6 项目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6.1 灌溉水源2.6.2 灌溉需水量2.6.3 可供水量2.6.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7 项目规划2.7.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2.7.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2.7.3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2.7.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规划2.7.5 其他工程规划2.8 项目工程设计2.8.1 土地平整工程2.8.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2.8.3 田间道路工程设计2.8.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2.8.5 其他工程设计2.8.6 工程量汇总2.9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1 土地权属现状2.9.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3 土地权属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2.10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10.1 施工条件2.10.2 施工布置2.10.3 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2.10.4 工程总进度计划2.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及其减缓措施2.1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2.11.2 减缓措施2.12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2.12.1 预算编制依据2.12.2 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2.12.3 投资预算2.12.4 资金筹措及分年度投资计划2.13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2.14 项目实施管理及后期维护2.14.1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2.14.2 工程实施管理2.14.3 工程后期管护2.15 项目设计附件3 图件编制3.1 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3.2 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3.2.1 项目规划图上图要素及要求3.2.2 项目规划图绘制要求3.3 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4 编排格式说明4.1 设计报告编排格式4.1.1 报告构成4.1.2 封面4.1.3 扉页4.1.4 项目工程特性表4.1.5 报告正文4.2 设计图册编排格式4.2.1 图册构成4.2.2 封面4.2.3 扉页4.2.4 图册5 附件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1 总则1.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图件编制的内容和要素、文本格式及一般性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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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快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保护耕地红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零散,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耕作,也不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二、加强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工作合力(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改造是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重要部分,各有关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核和验收;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补充耕地的指标台账,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完成项目的信息备案;市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检,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备案信息,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指导和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市城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监管我市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牵头解决项目涉及的征(转)地问题,确保顺利进场施工,市规划国土部门予以政策指导和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申请等工作。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
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
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惠府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府办〔200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市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精心组织并尽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确保完成2009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共同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互相协调,尽职尽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做好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的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2009年年度计划要在3月底前报省、市国土资源及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资金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有计划地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安排市级项目,并列入年度计划。
各县、区负责实施的市财政资金项目,所获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市级占80%,县、区级占20%分配。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2009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已到位的马上组织实施。
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补充耕地工作。
四、做好利用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各项工作(一)社会资金是指企业、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以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省级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级政府资金包括:(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二)省级财政基金预算资金;(三)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四)其他省级政府资金。
省级政府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选择部分项目,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差距寻找原因,总结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以后的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改善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建设过程评价、竣工验收评价、运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总结等。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订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选择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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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8-01-01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占补平衡,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经费来源是指省级留成的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
它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3、不得毁林开荒,保护生态环境,不造成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4、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第三条项目组织管理由省厅规保处牵头。
地籍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及省土地整理中心,
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规保处负责项目选点、论证、立项计划、竣工验收工作;地籍处负责开发前后地类确认和变更工作及土地权属调整确认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监察(审计)室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厅土地整理中心受厅委托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
初审和监督指导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称专项经费项目)类型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重点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垦利用并增加耕地面积:土地整理重点对农业生产条件差、土地利用率低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净增耕地面积达到10%以上;土地复垦重点对废弃工矿用地、旧村场重新开垦利用并增加耕地面积。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开垦方
式的项目,以主导开垦方式确定项目类型。
第五条项目开发整理标准。
1、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标准。
以旱涝保收为建设标准,总体要达到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
化。
2、土地整理标准。
总体要求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达到田块
方格化、灌溉硬底化、耕作机械化、环境园林化“四化”要求。
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先由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情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报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条件。
水源充足,满足项目灌溉;道路通达项目点,周围交通方便,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地形坡度小于15度,地类符合地籍有关规定要求;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
楚,无争议。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项目2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200亩以上;土地复垦项目50亩以
上。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
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60%;土地整理净
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10%;土地垦复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40%。
申报材料: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报告;
2、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地形图;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4、土地权属现状情况和权利人对土地开发整理进行权属调整的同意意见;
5、涉及林地和河滩地要附有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补充耕地项目库以及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统筹选出备选项目并组织论证。
项目论证包括对项目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综合评价。
经论证确定适宜开垦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内部会审研究确定,并向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垦任务,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整理中心。
第八条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
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方案的编制,原则要求由具备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项目工程要实行招投标,规划设计方案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初审。
省土地整理中心将初审意见报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内部会审的方式审批实施。
第九条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1]378号)和《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2」4号)执行。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的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的变更工作,做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对验收不合格或资金使用有问题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属使用耕地开垦费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指标20%留给地方,80%由省统一掌握。
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作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