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标签标识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标签标识的审核、监督和检查工作。
2. 生产部门负责食品标签标识的打印、粘贴和包装工作。
3. 销售部门负责食品标签标识的核对、储存和运输工作。
4. 采购部门负责原辅料的采购,确保其符合标签标识要求。
三、食品标签标识内容1. 标签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真实、准确、规范;(2)规格:明确标注食品的净含量、重量或体积;(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最佳食用时间;(4)成分或配料表:详细列出食品的所有成分或配料,并按国家标准规定排序;(5)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6)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用量;(7)产品标准代号:标注食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8)贮存条件:标注食品的适宜贮存条件;(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
2. 标签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1)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清晰、规范;(2)字体大小适中,易于识别;(3)颜色搭配合理,美观大方;(4)不使用误导、虚假、夸大宣传的语言。
四、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生产部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签标识内容要求,打印、粘贴食品标签。
2. 质量管理部门对打印、粘贴的食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3. 审核通过的食品标签,由生产部门进行包装。
4. 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核对食品标签内容,确保标签完整、无损。
5. 采购部门在采购原辅料时,关注标签标识内容,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监督检查1. 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对食品标签标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厂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厂标识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提高企业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标识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安全第一原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三)规范统一原则:标识内容、格式、颜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责任到人原则:明确标识管理责任,落实责任人。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规范地反映产品特性和用途;(二)配料表:按国家标准要求,详细列出所有配料及含量;(三)净含量:以克、千克或升为单位,准确标注产品净含量;(四)生产日期: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便于消费者追溯;(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提醒消费者注意食用时间;(六)生产厂名、厂址: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七)产品标准号: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号;(八)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便于消费者查询;(九)其他标识:根据产品特性和行业标准,可增加其他标识,如营养成分表、生产批号等。
第三章标识格式与要求第五条食品标识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应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二)标识字体、字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标识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标识布局应合理,避免误导消费者;(五)标识应使用中文,如需使用外文,应同时使用中文。
第六条标识印刷要求:(一)标识印刷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二)标识印刷应保证清晰、牢固,不易脱落;(三)标识印刷位置应合理,不影响产品外观和包装完整性。
第四章标识管理职责第七条食品厂标识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食品标识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标识设计、制作和审核;(三)负责监督标识印刷、粘贴和标识更新工作;(四)负责标识管理的培训、考核和奖惩;(五)负责标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规范食品标识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三、责任部门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管理工作。
四、标识标签内容要求1. 食品名称:应清晰、准确地描述食品的属性。
2. 配料表: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添加剂,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 净含量和规格:明确标注食品的净含量及规格。
4.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准确信息。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期限。
6. 贮存条件: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贮存食品。
7.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8. 产品标准代号:遵循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代号。
9. 营养成分表:对于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营养成分表。
10. 转基因食品标识:若含有转基因成分,应明确标识。
11.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信息。
五、标识标签设计要求1. 标识标签应设计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
2. 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应简洁、准确,不得有误导性描述。
3. 标识标签的颜色、字体大小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信息传递无误。
六、标识标签审查流程1. 企业应建立标识标签审查流程,确保所有标识标签在投入使用前经过严格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标识标签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标识标签使用管理1. 标识标签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2. 使用时应确保标识标签与食品的描述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3. 对于过期或错误的标识标签,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换。
八、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标识标签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2.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适时修订。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标识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产品标识标签,是指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识别产品,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合法权益,而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的各种信息。
第三条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标注产品标识标签,确保标识标签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清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标识标签的标注第五条产品标识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原料或者成分;(四)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五)贮存条件;(六)使用方法或者使用注意事项;(七)产品标准编号;(八)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产品标识标签应当使用中文。
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签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理解。
第八条产品标识标签的大小、形状、颜色等应当与产品的包装、外观设计相协调,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识标签或者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三章产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产品标识标签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产品标识标签的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者、经营者的标识标签标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识标签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者、经营者的标识标签标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签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指导和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食堂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规范食堂食品标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识要求1. 食品标识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不得使用模糊、模糊不清或难以辨认的文字、图案。
2. 食品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模糊、夸张或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日期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3)保质期:食品保质期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4)生产单位:食品生产单位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不得使用虚假、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5)配料表:食品配料表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不得隐瞒、篡改或故意省略。
(6)营养成分表:预包装食品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营养成分表,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7)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四、食品标识管理职责1. 食堂管理员负责食品标识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食品标识的粘贴、更换和保管工作。
3. 食堂采购人员负责采购的食品标识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五、食品标识管理措施1. 食堂管理员应定期对食品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识齐全、清晰、准确。
2. 食堂工作人员在更换食品标识时,应确保标识完好无损、粘贴牢固。
3. 食堂采购人员在采购食品时,应检查食品标识的齐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食堂应建立食品标识档案,记录食品标识的采购、验收、更换和保管情况。
六、违反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处理1.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2. 对虚假标注、篡改、隐瞒食品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标识管理,确保食品标识真实、准确、规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责任主体1. 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工作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工作负总责。
3. 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食品安全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直接责任。
四、制度内容1. 食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添加剂等。
2. 食品标识应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标识字体不得小于国家规定标准。
3. 食品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如需使用其他文字,应加注中文对照。
4. 食品标识中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5. 食品标识应与实物相符,不得擅自更改、伪造、冒用他人标识。
6. 食品标识的变更、更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 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
8.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管理责任,加强标识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符合规定。
2. 消费者有权对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查询,生产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奖励与处罚1. 对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散装食品在贮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散装食品贮存和销售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超市、食品零售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食品贮存管理1. 经营者应在存放散装食品的场所设置明确的区域,保证食品与其他非食品物品分开储存。
2. 贮存环境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确保无害物质污染和物理污染的发生。
3. 经营者应采取适当的防潮、防尘、防虫措施,确保散装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4. 贮存区域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工作,确保贮存环境卫生。
三、食品销售管理1. 经营者应将散装食品摆放在干净、整洁的区域,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2. 经营者应在销售区域设置标识,明确标注所售散装食品的种类、产地、规格、价格等信息。
3. 销售区域应保持通风,避免异味交叉污染。
4. 经营者应定期对销售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销售环境卫生。
5. 经营者应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和补货机制,避免食品过期或断货情况的发生。
四、食品标签标注管理1. 经营者应对散装食品进行标签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
2. 标签标注内容应包含食品名称、主要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必要信息。
3. 经营者应确保标签标注的真实、准确和清晰可见,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标签标注信息。
4. 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和更新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确保食品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5. 经营者应妥善保管食品标签,确保标签不易损坏或丢失。
五、食品安全责任1.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
3.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4. 经营者应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厨房标识标签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店、餐厅、食堂等餐饮场所的厨房标识标签管理。
三、管理规定1. 标识标签的种类(1)食品原料标签: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贮存条件等。
(2)食品添加剂标签:包括添加剂名称、用途、用量、注意事项等。
(3)食品包装标签:包括食品名称、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
(4)食品容器标签:包括食品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制作人等。
2. 标识标签的粘贴与放置(1)食品原料标签应粘贴在原料包装袋或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2)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放置在添加剂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3)食品包装标签应粘贴在包装箱或包装袋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4)食品容器标签应粘贴在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3. 标识标签的维护与管理(1)厨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标识标签,确保标签清晰、完整、不易脱落。
(2)如发现标识标签脱落、模糊、损坏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换。
(3)厨房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标识标签进行清洗,保持标签的清洁、卫生。
4. 标识标签的使用要求(1)厨房工作人员在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识标签上的信息进行操作。
(2)不得使用无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和食品容器。
(3)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标识标签上的信息。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厨房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2. 情节严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厨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厨房管理的需要。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餐饮服务。
希望全体厨房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厨房管理秩序。
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执行制度。
第四条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监督。
第五条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标准。
第六条超市应当定期开展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标识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七条超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标识的制定、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标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超市领导应当督促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做好标识管理工作,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合规运营。
第三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超市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超市应当制定散装食品标识的规范,包括标识内容、标识形式、标识位置等。
第十三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标识的完整和清晰。
第十四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的内容进行备案,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超市应当在散装食品附近设置标识牌,告知消费者散装食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超市应当在散装食品附近设置价格标签,告知消费者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规的标识。
第四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超市的散装食品标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超市整改。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超市的散装食品标识进行抽查,发现不合规的标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消费者也应当做好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超市或监督部门。
第五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处罚第二十一条超市如发现有员工故意篡改散装食品标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该员工的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爱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格外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用法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精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用法不会引起消费者误会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怪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会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用法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匀称全都难以相互分别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纳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仿照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1(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2(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实施后要时刻督促,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按时进行检查,这样才符合要求。
4篇二:包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大商圈网2007-09-11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发布日期】2007-08-27【生效日期】200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