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pptx

第七条(定调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 、住宿费标准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项目现行收费标准(新设立学校除外 )和拟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行年度收费金额(新设立学校除外), 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新设立学校除外),前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除外),以及未来2年的生均教 育培养预测成本(需提供学校未来2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等;
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成本核定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核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 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需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人工成本增长 等因素,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十二条(定价成本构成)
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一)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工资 、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缴费、教育经费(计提)、伙食补助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指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中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 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教学科研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 维修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医疗费、宣传活动费及其他公用支出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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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2〕1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的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开展本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以充分发挥民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机制优势,进一步提升社会对民办学前教育的满意度,形成一批注重内涵、服务优质的民办幼儿园为目标,自2012年8月正式启动,创建周期为三年。
市教委将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纳入本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市级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给予经费资助。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照《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将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纳入区县学前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从政策上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和资助。
请按照附件1有关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制定创建方案,并填写附件2和附件3(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电子表格可在市教委网站下载),于9月14日前报我委。
报送地址:大沽路100号3317室。
联系人:王纾然,联系电话:54061489。
附件:1.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实施方案(试行)2.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申报表3.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申报汇总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上海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推动民办幼儿园提升质量,争创一流,特制定本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沪教委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7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由各区县教育局会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协同开展2013年度检查。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年度检查对象为2013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各区县教育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与依法办学,包括办学地址、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办学规模、教育教学、规范招生、广告备案等方面的情况。
(三)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举办者与出资人、党组织、决策机构、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情况。
(四)财务资产管理,包括学费使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执行、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是否按照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规定进行使用、执行进度情况,有无挪用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现象等。
三、相关要求(一)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财〔2010〕43号)的规定,准备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沪教委基[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39号)各有关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办学管理,进一步促进和引导学校规范办学,整体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2011年,在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中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通过办学绩效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学校评价制度,进一步调动学校依法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良好教育打下基础。
二、评估对象本市年检合格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
三、评估内容分为基础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两大部分。
基础性评估指标满分100分,评估内容为:行政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安全卫生。
发展性指标满分50分,评估内容为: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教师专业发展与师德建设、课程教学与办学特色、校园文化、办学成效(首轮评估学校可选择其中的重点发展领域,阐述学校进一步发展的成效或形成的特色,详见附件)。
四、评估实施(一)评估方法1.办学绩效评估计划每两年开展一次。
年检合格的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年10月至11月,开展区级评估;12月,开展市级评估。
首轮评估从2011年秋季开始。
上海市宝山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

当前实际名册。学籍管理资料。
4
※6.不举办与办学层次不符合的教学班,不设分校。
※
二
财务资产管理
22分
3
财务管理
15分
※7.举办者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政府下拨的办学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董事会或行政会议对相关经费使用决议的文本;
政府下拨资金使用的相关账册。
※
8.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附件1:
上海市宝山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Leabharlann 基本要求学校需提供的实证资料
评分
分值
自评
测评
备注
一
行政管理
20分
1
法人治理结构
10分
1.学校章程合法合规,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符合法律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建全,开展工作正常。
学校章程文本;
董事会成员备案表;
董事会会议记录。
6
2.校长具有任职资质,办学思想端正,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常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放置平面图;
传染病流行有监控机制、过程资料(隔离、报告、善后等)。
※
10
教育与
管理
10分
27.对师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应对各类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形成应急工作机制。
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宣传教育资料和实施记录全;安全卫生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建设的相关文本;
6
8
德育工作
16分
22.德育活动有计划。重视家庭教育的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家庭、社会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是关于为完成组织目标和计划所需资,幼儿园财务预决算制度是实行财务规范管理的基本途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以供大家参考!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
3.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学校财务工作系指学校行政及工会的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6.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设臵会计岗位。
7.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账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学校要认真管理好现金、票据。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10.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3.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由学校给予惩处。
二、幼儿收费制度1.收费应按照《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2.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张贴。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10号)中的相关规定,为营造公、民办学校公平、有序、共同发展的环境,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大各级政府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力度。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06〕20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构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支持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发展。
一是对符合条件且收费标准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给予补助;二是鼓励区县政府设立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三是将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全区(县)统筹规划实施。
三、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民办中小学应符合四项条件:(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出资人不要求回报;(二)依法规范办学,年度检查合格;(三)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户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四)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改善教职工待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民办教育政府扶持专项资金预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民办教育政府扶持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3]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31【实施日期】2013.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民办教育政府扶持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3〕11号)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大工程”预算安排,以及市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审计局的有关要求,市教委对民办教育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请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和使用管理要求,做好2013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一、项目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坚持办学公益性的高校,优先支持公共性强的项目,优先支持提高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项目。
各校要充分结合本校内涵建设的需求,遴选重点发展的项目,编制预算予以申报。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安全技防建设等。
各民办高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校要对所有申报项目组织校内评审,建立本校项目库,并按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
要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实施、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的管理体制与机制。
(三)各民办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需求,依据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统筹平衡工作,杜绝重复建设,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投入效益。
鼓励各校根据本校情况自筹资金。
二、项目预算额度的编制原则(一)各单位2013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2012年专项资金额度为基础,项目预算“一上”上报数可在2012年基础上适当增长,增长数控制在20%以内。
高职院校已经市教委评审的重点专业(“085”)建设项目,直接填报,不再评审,计入本校扶持资金总额。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三、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简称学校)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学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九、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
十、学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十二、学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满足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捐赠者、政府部门)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核算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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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
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四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六条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一)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
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八条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一)房屋和建筑物;(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一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混合结构3、砖木结构4、简易房4045年2020年二、专用设备8年5、文体设备6、医疗设备7、机器、机械设备8、交通运输工具三、一般设备5年9、电教设备10、印刷设备11、办公设备12、家具13、实验器材14、电子计算机15、电子配件3年四、文物及陈列品—五、图书3年六、其他固定资产10年第二二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三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收入和费用管理第二四条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五条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六条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