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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 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物权法最新课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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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 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 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 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 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 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 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 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 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 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第三人担保、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二者的适用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担保人财产上设立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2.特征:1)价值支配权;2)从属性;成立上的、变更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第172条);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之间存在整体上的对应关系。

4)价值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未到履行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174条)行使条件:1)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2)须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存在3)担保人系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的请求权人二、适用范围和反担保1、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法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2、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98年司考题】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3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答案:ACD。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四、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1[1](二)、物权的分类型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的概念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物权法课程讲义

G [物权法课程讲义]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15
04 物权的保护
2024/2/2
16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确保各项权能的完整实现。
2024/2/2
25
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纠纷
01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 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 转卖给丙并完成过户。乙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2024/2/2
02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2024/2/2
27
案例分析三: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案例描述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启示
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 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以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2/2
非诉程序
包括调解、仲裁等,当事人可 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非诉程 序解决物权纠纷。
执行程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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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

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国、日本、我国4.分类的意义: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3)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产、质权针对动产。

4)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

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可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3.分类的意义:1)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而消费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2)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3)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给付不能)。

四、主物与从物1.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2.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而居于从属关系;3.区分的意义: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其效力及于从物。

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为不可分物;3.区分意义: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2)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为标的物的,可以成立按份之债,也可以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

六、消耗物与不消耗物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区分标准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消耗物。

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租赁与使用借贷。

七、原物与孳息1.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带来收益的物;2.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实、动物之出产物)与法定孳息;3.意义:1)孳息与原物相分离后,由孳息收取权人获得其所有权(原则上原物所有人有收取权,但土地承租人、永佃权人等有收取权);2)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移转。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意义:1)解决无主物归属的问题。

例如,对无主物可实行先占取得;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超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

九、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1.单一物:在形态上为独立一体,且各构成部分已失其个性之物,如牛、马、桌子;2.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未失其个性,而结合成一体的物,如项链和饰坠等;两个以上独立之物的结合,而且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在法律和交易观念上被视为一物。

3.集合物(聚合物):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而形成的聚合物;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如一群羊)和法律上的集合物(如企业)。

4.意义:1)合成物在观念上始终被视为一个物,但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单一物自合成物分离后,可以独立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2)集合物可以被视为一个物而成为权利的客体,例如遗产的买卖、企业的并购、一群羊的买卖。

第三节特种物一、货币1.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我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法定支付工具2.货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也可以作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在其上成立金钱之债(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性质上属于种类物,是最一般的种类物;动产;典型的消耗物3.其物质性并不重要,强调其价值形态。

在所有和占有的关系上具有特殊规则:一般来说,占有的移转会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很少发生货币的物上返还的问题,而多用债的关系(契约、不当得利等)来调整;例如,金钱的表现形态银行存款实际上是一种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混合。

二、证券1.广义的证券是指在特制的专用纸单上记载一定文字,表明一定财产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

2.可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等3.有价证券的法律性质:1)直接代表特定的财产权利;2)证券权利的行使以证券的持有为前提;3)证券权利的移转原则上仅以证券的交付为必要——流通性;4)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支付债务。

4、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物权凭证(提单)等,另外,还可区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三、与人体有关的其他特种物1.包括可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血液、器官、精子、卵子等,也包括死者的尸体。

2.原则上可以作为物,并且成为物权或债权的对象,但是以这些特种物为标的的权利的行使应有特殊规则,例如,债权性的契约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卖血契约可由卖血人随时撤销、尸体虽可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应依埋葬、祭祀等目的处理,不得作为一般物而为使用、收益等),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物权通论第一节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各国民法典鲜有规定物权概念者,由学说界定。

2.解析:1)物权系财产权;2)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特定的物3)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二、物权的特征1.对物的支配权: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与以利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债权相区别,借用)2.排他性的财产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后所有人的所有权取得意味着前所有人权利的丧失);2)就他物权而言,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不影响排他性的几种情形:A、多数人享有一个物权(共有);B、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C、数个他物权存在于一物之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数个用益物权共存、数个担保物权共存)。

3.对世权(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

1)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2)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3)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妨碍之排除的主张。

第二节物权法一、意义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二、物权法的性质1.作为民法的组成部份,应属私法;2.物权法中有大量强制性规范——公法性限制(如规划法)、私法性限制: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法中的意思自治形成对比(当然,物权法仍然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地上权设立的期限、代价等)。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一物一权主义1.两种含义:1)物权的排他性的表现;2)物权客体: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着眼于物权支配客体的确定化。

(二)物权法定主义1.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2.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3.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伦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

4.包括1)类型法定,并非封闭的体系,立法可以规定新的物权类型,唯在立法确认前,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类型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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