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人民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XXX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XXX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化验。
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范围本院各科室的各项检验检查、县域医共体各医疗机构,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三、互认原则(一)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医院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病历中留存复印件。
四、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
4.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HDL-C。
6.其他:普通病理检查、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1.普通放射线检查:CR、DR。
2.大型医用设备检查:CT、MRI、PECT、ECT、DSA等。
3.其他医技类检查项目:心电图、B超等。
五、不互认范围(一)不同目的的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原有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三)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
(四)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前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须重新检查。
(五)急诊、急救患者。
(六)患者或其亲属要求进一步检查。
(七)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时效性对疾病诊疗难以提供参考价值。
(八)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临床检查项目不予互认。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规定与实施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规定与实施近年来,医疗行业的发展迅速,但由于各地医疗机构的标准和规范存在差异,导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问题成为制约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改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问题,保障患者的权益和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并实施措施。
首先,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规定强调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
各个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严格的质控措施以及持续的质量改进机制。
只有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管理规定提出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标准的统一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结果报告和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将检查检验结果传递给患者和其他医疗机构,提高结果的传递效率和准确性。
在实施方面,管理规定强调了医疗机构内部的质控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质控团队,负责监督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人员技能培训等方面。
通过内部质控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检查检验结果的质量和可靠性。
另外,管理规定还提出了外部监督与评估的要求。
各地医疗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此外,还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推动优质医疗机构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整体的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为了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规定还鼓励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同。
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合作关系,共享设备、人员和信息资源,提高检查检验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还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进行结果的共享和交流,减少重复检查和浪费资源。
最后,管理规定还强调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疗机构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及时向患者提供检查检验结果并解释其含义。
同时,还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允许患者选择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和验证。
精编医院制度-关于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的通知

关于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的通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31日修订日期: 2018年10月1日
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好已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量化指标的通知》(卫医发[2011]103号)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1、为使患者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和减轻患者负担,自2012年1月1日起,与*****中医医院检验检查结果,实行同一项目、同一部位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不得再重复检查。
2、互认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包括:各种常规检验结果、血生化、血脂、肝、肾功能、各型肝炎、梅毒、HIV等筛查结果,B超、心电图,CT、X线片,胃镜、结肠镜检查结果,肺功能检查等*****中医医院开展的检查项目。
3、各种检查检验结果应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加盖检验医院科室公章或医务科公章,避免互认工作出现偏差。
4、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纳入医生及科室考核,任何个人及科室不得拒绝、推诿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对于有疑问的检验结果,应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同意并签字,方可进行复查,发生投诉,按投诉管理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力争到2025年,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实现互认信息的精准提醒,互认资料的数字化储存、传输及结果调阅。
深入推进地区双城经济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力争实现地区双城经济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字化互认。
三、互认项目(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16项(见附件1)。
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国家或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
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报告单样式和互认标识。
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同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检验结果互认标识,如“xx或xx”。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检验报告单推荐模版见附件2)。
(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53项(见附件3)。
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图像互认标识,如“xx或xx”。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全面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
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3.1 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2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4.1 临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4.2 医务科:负责监督
5.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5.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外院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
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5.3 对其它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5.4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5.4.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5.4.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5.4.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4.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 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5.4.5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姓名等身份信息与现在我院就诊病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者。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医院化验单互认制度模板
医院化验单互认制度模板一、目的为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互认,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1.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3.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四、互认方法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2)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互认的医疗机构之间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共享和互认。
2.放射检查结果互认程序(1)放射科质控中心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放射科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2)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放射科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互认的医疗机构之间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放射检查结果的共享和互认。
五、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项目: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
2.放射检查项目: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等。
六、不具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3.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4.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5.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目录1. 内容概述 (2)2. 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及依据 (3)2.1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4)2.2 本实施方案依据的规章制度 (5)2.3 其他参考文件 (6)3. 组织实施方案 (6)3.1 组织架构 (8)3.2 管理与协调机制 (9)4. 互认条件与范围 (10)4.1 互认条件 (12)4.2 互认范围 (13)4.3 互认结果的类型 (14)5. 互认程序与责任 (14)5.1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程序 (16)5.2 责任落实与追究 (16)5.3 申诉与争议解决机制 (17)6. 技术要求与标准 (18)6.1 检查检验技术的基本要求 (19)6.2 互认的要求及评价标准 (20)6.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1)7. 评估监督机制 (22)7.1 互认效果的评估 (23)7.2 监督指导 (24)7.3 违规行为的处置 (26)8. 保障措施 (27)8.1 政策支持 (29)8.2 技术培训与资格认证 (30)8.3 设备采购与升级 (31)8.4 信息系统的升级与完善 (32)1. 内容概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旨在构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推动检验结果信息高效、安全、便捷互通,为患者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该方案将全面阐述医检互认工作的原则、目标、范围、内容及步骤,具体包括:工作原则:本方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质量为首位、安全为保障、共赢双赢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推动医检互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实现区域内、乃至全国范围内检验结果的联网互认,最终构建一个全流程、跨地区、便捷互认的检验结果共享平台。
工作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涵盖标本送检、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查询等环节,包含医院、诊所、检验所等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信息平台。
工作内容:方案将具体指引医检互认工作流程,包括标准体系建设、互认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开发、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并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协同配合。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是卫生、医疗、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医疗检验检查手段的使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对健康的关注度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渐增加。
同时,医疗资源也逐渐分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医患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加强医疗检验检查质量监督,提高医疗标准和质量,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医疗事故,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加强医患信任。
二、意义1、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通过规范医疗检验检查手段的使用,不断完善相关技术和方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缩短医患等待时间,减轻医务人员压力。
2、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受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制度下,医患间的矛盾和争议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率也会大大降低。
3、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医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降低医疗费用和医疗浪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三、建立步骤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下步骤: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医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范围、条件和标准,确保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医患合法权益。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院检测检验结果共享平台,实现各医疗机构之间的检验检查信息共享,便于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医疗检验检查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检验检查行为和使用手段,提高医疗检验检查技术水平和质量,保证医院检查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四、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还存在以下问题:1、技术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技术标准不一致,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会出现误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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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人民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一、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
3、FT
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四、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
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重复。
五、对实行“互认”工作以后减少的重复检查的次数以及为患者节约的医疗费用,将按季度汇总上报黄岩区卫生局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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