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

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

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

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主要有:

(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3)还有的罪犯是分析作案失败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等等。

一般说来,知罪认罪者,经过教育改造,认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犯罪意识的顽固性和对改造的抵抗性较弱,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价值观念,愿意与社会和谐相处,尽早进入自觉改造的阶段。而对于那些具有“不合算心理”、“失策后悔心理”的罪犯而言,他们知法、懂法,法律惩罚对他们具有威慑力,但内心不接受法律,只要有“合算”或“万无一失”的时机,就会铤而走险,因此,遵守法律是功利计算的结果,对他们而言,很难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化。事实上,法律社会化层次表明,即使是一般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对罪犯而言,在不同罪犯个体之间实际效果的差异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有时,这种差异还会

表现得相当大。如果我们把法律再社会化目标仅仅理解为自觉遵守法律,显然是同现实是不相符的。我们不能排除有的罪犯,其再社会化是难以实现的情况。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人是可以改造环境的,环境也改造人,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和生活习惯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教育下,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能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对罪犯来说,监狱是小社会环境,是对犯人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的地方,这种特定的改造环境对罪犯具有惩罚、隔绝、抑制、威慑与警戒及改造矫治作用。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化过程的矛盾。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而监狱是个封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两种角色。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也有两种:一种是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的互动;另一种则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互动。

(一)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的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

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作为刑罚职能的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

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监狱警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正是监狱警察地位的强势使得他们对罪犯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欲望,单一强调刑罚的威慑力,关注监狱监管安全和对罪犯控制。然而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这样在同一环境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同角色对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导致角色冲突,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和行为的不协调,这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

对罪犯而言,他们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角色,监狱不仅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而且要改变他原有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罪犯从被收押的那一刻起,其行为、言语交往以及称呼等都在规范之内,他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服从。迫于监狱这样的客观环境,罪犯便产生了消极的心理自卫,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命令,不论是否合理、正确,都不加思索地惟命是从。语言、行动唯唯诺诺,缺乏主动性和进取性。有的罪犯则会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心理,为博得监狱警察的好感而有意识地伪装自己,久而久之,罪犯形成一种惟命是从的刻板言行,但是,我们看到在服从的背后要么是人格和独立的丧失,要么是巨大的欺骗。前者导致罪犯监狱化,后者则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失败。

(二)罪犯群体之间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

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

的依赖感,加强。如果罪犯个体处在良好的改造集体或积极的非正式群体中,群体能促进和激励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干扰和阻碍罪犯不符合群体规范和价值目标的不良行为,增强群体的内聚力。相反,风气不良的罪犯改造集体和消极的罪犯非正式群体会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实践中罪犯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群体对个体消极的影响,因此,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不可忽视罪犯群体对罪犯个体的影响和控制。

封闭的监狱环境,尽管有效地剥夺和抑制了罪犯原有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并通过强制教育,规范罪犯的行为,但由于缺乏正常的社会互动,不能为罪犯提供正面的角色模式,因而,容易造成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角色认知的强化,而在他们中间又缺乏其他社会角色的介入,其结果导致两种角色地位和差别加大,相互间尊重、信任难以建立,这必然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

四、罪犯再社会化主要途径和方法

培养罪犯再社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监狱的改造优势,切实把罪犯改造成为能够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用新人。本着发挥优势、高效可行、适应社会的原则,可以考虑并试行以下的途径和方法:

(一)把适应社会能力的培养纳入监狱工作的治警治监规划,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大环境。罪犯改造工作应该关注罪犯的未来,而不仅仅局限

于罪犯在监狱的遵纪守法。应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改造大环境,围绕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这个中心环节来设计、规划和展开,就必须从干警思想观念的转变到具体的工作指导都得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安排。研究探索制定一整套能够正确反应社会适应能力的包括心理矫正、文化结构、知识更新、综合能力、生产技能等各方面指标,及其实现阶段、步骤、方式、方法等等。循序渐进,逐步调整原有的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创新发展,必能收到显著的成效。

(二)教育改造工作要科学化。

1、教育改造手段、方法、内容和途径等方面要实现科学化。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一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两大法宝。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重生产、轻教育、重管理、轻教育”的倾向,“以劳代教,以管代教”屡见不鲜。教育改造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甚至出现了“罪犯不可改造论”。多年沿行的“三课教育”效果不明显,思想教育的模式单一和僵化,与社会形势的脱节,填鸭式的空洞说教,非但未起到教育效果,反而容易引起罪犯的逆反心理,造成罪犯思想僵化、人格“监狱化”、行为机械化。文化教育还停留在扫盲等低级阶段,教育面太窄、水平较低,与社会脱节,适应不了社会的发展需要。技术教育实用主义性强、局限性强,强调的是为监狱生产服务,而不考虑罪犯的社会生存需要等等。总之,罪犯教育无论从手段、方法、内容、效果看,都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教育改造质

量较低,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能力弱,再犯罪率高,把罪犯改造成为有用新人的目标并未真正实现。

教育改造手段要实现科学化。一是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电化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信息功能,使罪犯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能及时体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二是瞄准社会发展趋势,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切合学习的兴趣点,抓实文化技术教育。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联合办班、远程办学等。三是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进行探讨式教育。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的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建立罪犯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使之成为监狱政策宣传、罪犯求知学技和情感倾诉的载体,干警通过这个局域网,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思想引导,充分实现互动化的思想教育。四是精心设计、拓宽载体。要善于寻找载体、创新载体、运用载体,把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棋艺、文学欣赏等引入教育内容。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参与社会性活动,为教育改造罪犯创新方式、方法。

2、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评价制度体系方面要实现科学化。

在我国长期的监狱工作中形成的教育、管理、劳动三大手段,本应是相互相存互为依据、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过去长期的改造工作实践中,这三大手段的综合运用不够协调,各自为阵,有机渗透不够,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比较强硬,教育改造显得比较软弱。这种“两强夹一弱”的被动局面,导致管理教育功能被弱化,劳动的教育矫正作用被曲解,“以管代

教”、“以劳代教”现象较为突出,教育改造工作往往是流于形式。教育改造质量评价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不够科学。

教育改造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应寓教育改造于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劳动改造等各个环节之中。改革与完善教育改造评价制度体系。一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总体评价要科学,应掘弃过去那种只看“三课”教育的三率,不虑及监管改造秩序、刑罚执行、生产劳动的状况。实事求是讲,过去“三课”教育的三率数字,均在上级要求的比率之上,于实际的相距甚远,这也是导致教育改造被虚化,弱化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教育改造的总体评价应是一个综合的,实事求是的,要充分虑及监内秩序的稳定,监狱平安,准确执行刑罚以及劳动生产秩序、生产任务的完成等因素,不能就教育改造论教育改造。二是在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时,修改、完善百分考核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心理评估因素引入对罪犯的测评中,使对罪犯的考核更具有科学性,以量化方式对罪犯改造表现的真实心理状况进行测量,作为对罪犯考核结果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估过程中,增加罪犯民主测评的内容。并采取累进制办法,与刑事、行政奖惩、处遇挂钩,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彰显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三是改革与完善劳动改造制度。大量的思想教育是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完成的,尤其是个别教育。就罪犯个体而言,思想素质的好坏,接受教育的程度深浅,往往综合表现在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方面,对那些诚实劳动改造的罪犯,可以采取评选劳动改造能手的办法,被评选上的罪犯可给予物质奖励、记功、记表扬。或者等同于改造积极分子处遇。和过去那种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往往被认为是靠拢政府,协助警

察管理的职务犯所垄断(也不乏投机改造者)相比,显得更加科学,更加公正,更有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生存能力。

(三)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和心理承受力。

深化服刑人员法制、道德思想、职业技术、文化知识和心理教育,开展必要的文体活动,是提高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回归社会的需要,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大事。为此,加强“素质工程”建设,使服刑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人格,培养和增强他们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1、深化法制、道德、思想教育,提高思想素质。刑释人员思想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不认罪服法,回归社会继续不守法,道德品质低下,表现差,重新违规犯罪多。有的违规违纪不断,被治安处罚或强制戒毒或行政处罚;有的不服从管理教育,逃避社会帮教,释放时不按规定回原籍报到落户,而是怀揣释放证流奔四海;有的在招工招聘中隐瞒身份;有的拒绝司法工作员,社会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自以为是,流气十足;有的违法犯罪成为多面手,有的成为惯犯,有的成为犯罪团伙的为首者,严重危害社会,为患人民。这些足以证明,教育改造不深不细,对他们的犯罪思想触及不深,没有很好地得到改造。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法制、道德、思想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

对罪犯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是教育改造的核心,其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改造其犯罪思想。法制道德思想教育的内容要充分体现党的基本路线,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系统性、针对性、既要讲大道理,又不能脱离实践而论道;既要重视用优秀的传统文化训导之,又要注意以当代主流文化倡导之。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时事性,在坚持传统教育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社会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针对性教育。要强化认罪服法教育,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开展道德教育,开展养成教育。尤其要加强对涉黑暴力犯、盗窃犯,青少年犯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

2、积极开展罪犯心理教育,提高心理素质。

经过多年教育改造,确有不少罪犯刑满释放后心理基础较好,积极向上心理占主导地位,如悔改自新心理,自尊自重心理,报答心理,守法心理和争取社会接纳心理,受到社会欢迎。但消极心理也占有很大比重。据我们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连续调查统计,有30%以上的人,存在这样那样的消极心理,严重影响再社会化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心理教育工作,提高服刑人员心理素质。首先是提高对心理教育的认识。长期以来,监狱对罪犯思想教育较为重视,但较好忽视心理教育。其实,心理教育与思想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心理教育搞好了,可以促进思想转化,稳定罪犯情绪,有利改造工作,所以,监狱要重视罪犯心理教育工作的建设,人员培养,财物投入,完善心理教育机制,使心理

教育普遍开展起来。其次是重视对临近刑满罪犯的心理调适教育。罪犯较长时间在监狱服刑改造,对社会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在当今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生存环境、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都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对回归社会初期的刑释人员会产生迷惘和困惑,极易出现心理障碍。为了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调适教育。主要开展角色转换的心理调适教育,实现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消极、异常心理的调适教育,对消极的异常心理,进行抑制和调控,提高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培育对人、对社会的信任和良好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消除反社会意识,融入主流社会。开展承受力教育,对他们进行承受诸如就业、婚姻等各种困难和挫折教育,使其做好接受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总之,罪犯再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坚持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狱教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已往的改造观念,改造模式,改造方式等,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狱改造环境。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 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

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 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主要有: (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3)还有的罪犯是分析作案失败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等等。 一般说来,知罪认罪者,经过教育改造,认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犯罪意识的顽固性和对改造的抵抗性较弱,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价值观念,愿意与社会和谐相处,尽早进入自觉改造的阶段。而对于那些具有“不合算心理”、“失策后悔心理”的罪犯而言,他们知法、懂法,法律惩罚对他们具有威慑力,但内心不接受法律,只要有“合算”或“万无一失”的时机,就会铤而走险,因此,遵守法律是功利计算的结果,对他们而言,很难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化。事实上,法律社会化层次表明,即使是一般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对罪犯而言,在不同罪犯个体之间实际效果的差异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有时,这种差异还会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0731班姚佳慧 内容摘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罪犯心理的形成、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特征和监狱文化对罪犯心理的影响这四个方面生动形象的来说明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拥有怎样的心理特征,什么样的罪犯拥有什么样的心理,管教民警遇到该类型的罪犯应该怎样做。 关键词:罪犯心理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 罪犯在被判入狱以后,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①了解罪犯应该从了解罪犯的心理开始。 一罪犯心理的形成 罪犯心理的形成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当出现一定量的刺激后,而情境有符合犯罪的实施,这样犯罪就形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实施的前提因素,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的发生。 (一)罪犯心理形成的过程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衰亡的过程。罪犯心理也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成为服刑人员之后产生的,它是在原有不良个性的基础上,主题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罪犯心理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②1初始阶段。罪犯心理其实就是正在接受惩罚和矫正的犯罪人员的心理,但是犯罪的心理又不能和罪犯的心理相提并论。比如某人已经有了要杀害仇敌的思想,但几经周折之后最终放弃了该念头。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成功,但该人员已经有了犯罪的心理,所谓罪犯心理的形成就是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开始的,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初始阶段。 2发展阶段。发展阶段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随着犯罪嫌疑人被确定为罪犯的时候,在该过程中,他们的心里也在起着不同的变化:随着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的实施,最后沦为监禁,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或审查的过程中,渐渐的变成罪犯。想着自己接下来的几年或十几年都会在监狱度过,承受刑罚,矛盾的心里逐渐成熟起来。 3定型阶段。由于罪犯经过了整个诉讼和审查阶段,已经被判刑进入监狱进行改造。经过了长期的监狱生活,被限制了自由、剥夺了某些权利之后,他们的心里也会有所变化,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最后一个阶段——定型阶段。 (二)罪犯心理形成的原因 1自身的原因。据了解,许多犯下特大杀人案的罪犯都是性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张易阳 摘要: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制度来惩罚犯罪。但是,惩罚犯罪并使罪犯受到社会的惩罚是设置刑罚制度的最终目的吗?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是这样,是罪犯接受惩罚在一定成度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但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以使其回归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目的。在此,笔者简谈一下罪犯的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方法 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是社会遭受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①。比伦巴莫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之侵害。那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对我们更深入的探索罪犯的心理矫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损害的统一,犯罪会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会对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甚至有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现实的的危害,还包括对社会未来的一种威胁,如杀人、强奸、抢劫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另外一些的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即使没有给现实社会带来危害也构成犯罪,因为它有可能对社会未来造成威胁,如我国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去革命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由此可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我们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 二、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 心理矫正是指由心理咨询师、矫治社会工作者、犯罪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心理咨询与治疗、生存技能辅导等社会支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并促进其人格再社化的过程,心理矫正的宗旨是平等尊重、科学实效、助人自助、用生命影响生命,衡量与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主看人的常态心理状态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相一致。 有很多服刑人员当初就是因为心理健康出了问题而走入歧途,在消极内在因素和外在不良环境的支配下,他们犯了罪,被关进监狱,在监狱改造中又形成了罪犯心理,即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心理反应,是刑罚承受者在受刑过程中的特殊心理现象。那么,对罪犯的这些心理问题进行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作为社会人权发展水平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罪犯从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健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需要行刑机关给予根本保障。以往在我 ①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 ②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 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 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

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 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对策:1、尽快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手中(至少每小组2本)并加强宣传、组织学习,让全体罪犯熟悉《细则》,理解《细则》并按此规范各自的改造;2、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新的办法,以便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公正、文明、正确执法; 困惑(三)新《细则》第24至38条对相继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进行了量化考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对罪犯的进档仍套用以前模式,以劳动产值为主要依据,其他方面不够重视,使大部分罪犯仍认为只要生产搞得好、其他改造行为都不重要等思想,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和监管改造。 对策:加大对罪犯在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方面的管理和考核力度,强化这四项内容考核底分的管理,如在对罪犯违规存在可酌情从轻处理情形时,可在行为养成底分方面核减; 困惑(四)目前对罪犯的月考核进档中,一直沿用以前的“底分-扣分“模式,而根据《细则》第25条、第28条、第31条、第34条、第37条之规定,罪犯在符合所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给予奖励;但我狱在对罪犯的考核奖励(特别是单项奖励)方面一直未能突破;当然,这其中存在具体操作难度大、奖励量化细化尺度难以确认等原

罪犯改造心理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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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管区:钮太平 摘要: 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课题、新的挑战,但是,不论条件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改造罪犯的规律,紧紧围绕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依法治监,做到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就能顺利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 关键字: 罪犯,教育,监狱工作 正文: 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发展,结合省未管所工作实际,几年来,笔者通过对监狱罪犯改造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对未管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主业未能充分体现 教育、监管和劳动改造被监狱法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教育改 造手段这一主业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注重经济 效益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教育改造工作被其它工作所削弱,在调查中发现,罪 犯的“三课”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地起到教育、 改造罪犯的作用。现在随着监企的分离,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教育观念滞后,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 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相应变化的,但在 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不思进 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仍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教育模式来开展工作,尤其是对 “涉黑、涉毒、涉枪”和顽危罪犯增多的趋势认识不足,抱守多年传统的教育经 验,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比如:

《狱政管理》复习题(8)

一、名次解释: 1、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进行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所实施的刑务和狱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 2、狱政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指监狱机关为了实现狱政管理工作内容的宗旨和目标,而将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要求分设为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机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分工协作的专门工作系统。 3、依法管理原则指狱政管理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监管法规对罪犯实施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刑,依法规范管理行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4、狱务公开就是监狱将执法的主要依据程序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公布并接受广泛监督的一种执法制度。 5、严格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应制定严格的制度和纪律,通过严格有效的方式、方法,并采取严谨的防范措施,实现标准化、规范法、制度化管理目标的基本准则 6、科学管理的原则,是指狱政管理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 7、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文明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措施,确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人文环境,实施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8、直接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对罪犯的学习、劳动和生活上的组织、指挥和领导,必须由监狱的人民警察亲自进行,不允许,罪犯管罪犯的工作准则 9、收监,是指监狱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且符合收押条件的服刑人员,依照法律程序收押入监的刑事执行活动 10、服刑人员控告是指服刑人员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国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控诉,并要求依法处理的活动 11、释放,是指监狱对服刑的服刑人员,在具备法律规定的释放条件时,依法解除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及其他相关权利,使之回归社会所进行的活动 12、现场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在罪犯劳动、学习、生活场所,对罪犯行为、语言、表现、态度等直接实施的组织、指挥、监督、控制、激励等具体管理活动。是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罪犯的具体体现,是监狱警察积极主动行为 13、狱政管理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等技术,结合先进的管理理念对罪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信息,如罪犯的基本信息、考核奖惩信息、处遇信息、生活卫生信息及医疗卫生信息等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实现罪犯改造状况管理的计算机化,从而提高狱政管理效率的过程。 14、狱政管理的执法监督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狱政管理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所在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和遵规守纪情况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15、涉黑犯罪类罪犯是指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或者当地的恶霸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被法律制裁后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 论文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行刑罪犯教育理念罪犯教育目的 论文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一、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doc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随着我国一系列刑事法律的发布和实施,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但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增无减,看守所的关押量居高不下。在在押人员多,工作量大,监管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从监所检察和监管工作的角度,随时研究掌握狱内动态和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教育。对于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对于保证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在押人员基本状况、心理状态和管理对策谈谈笔者的粗浅见解,以供思考。 一、对在押人员状况分析宝安区看守所属特大型看守所,近二年来月平均关押量达3000人,居全市六区之首,占全市在押人数三分之一。搞好这么多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是一件不易事。我认为要完成这么庞大的工作量,必须研究掌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宝安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是:1、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从犯罪主体身份看,90%属外省人员,95%属无业人员;从文化程度上看,90%属于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从年龄上看18岁至30岁的占90%,犯罪呈年轻化趋势。大部分在押人员他们抱着赚钱、“淘金”的心理从较贫穷的内地来到深圳,进不了关内就滞留在宝安区。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找工作不容易。生活无着落时,凭年青,精力过剩,就疯狂进行盗抢等犯罪活动。2、犯罪类型方面。盗窃、抢劫、抢夺、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居多,占案件总数的80%。

作案者经受不了经济特区繁华和高消费环境的诱惑,贪图享乐,嫌打工辛苦,收入低,妄想一夜致富过上好生活,继而进行各种侵犯财产型的犯罪,破坏特区的繁荣和稳定。3、犯罪原因方面。一是满足个人生活享受需要而犯罪。他们错误地认为,要想不辛苦干活,也能很快地“享乐”、“过上快活日子”,通过作案获取财物是唯一的捷径,因而为了生活享受而作案。二是法律观念淡薄。作案者大多是法盲,有的触犯了刑法,还问为什么要把他抓进看守所,更不知是犯了什么罪。有的为了获取财物,铤而走险,疯狂作案,以至成为“二进宫”、“多进宫”的人物,养成一种犯罪癖。三是他们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他们看到他人高生活标准享受,“看不惯”,进而要他人“出血”,“分”出些财物。有的组成团伙,多人或十多人共同进行暴力犯罪,肆无忌惮,使社会不安宁,作案后群众仍心有余悸。有的引导他人犯罪,成为团伙头目,教唆犯,对社会危害更大,这些人实属应当严厉打击。 二、对在押人员心理状态剖析从上面对在押人员情况分析来看,看守所关押着各种各样涉嫌犯罪的人员,他们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各个在押人员心理状态会随着诉讼阶段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这给管理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驻所检察官配合看守所干警注意研究和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押人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心理状态。 1、恐惧心理。当在押人员被关进看守所后,看到高墙铁网,武警荷枪,看守禁严,才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关押使他们精神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人的行为由思想指挥,而人的思想又深不可测,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它是人与人之间解决对抗矛盾各种手段中最深层次的交锋。职务犯罪侦查其实就是与侦查对象斗智斗谋,运用证据及侦查手段攻其心,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掌握和研究侦查对象在审讯中的心理,通过察颜观色、语言沟通、以某种信息媒介和谋略手段为武器,做出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谋划和设计,向嫌疑人的情感、意志、精神、知觉、意识等心理因素进行刺激和影响,以降服其思想,摧毁其意志,瓦解其士气,影响其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了解审讯中侦查对象的心理,灵活自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讯谋略,对其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是侦查人员在审讯中的一个重要法宝。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1、沉默不语,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抗拒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他们对侦查人员使用的审讯策略、审讯方式从不同渠道获得了感知。有的对法律政策存在偏见,对侦查人员甚至看管人员存在高度的戒备,使其对审讯产生抗拒的心理,害怕一旦说漏嘴,暴露出其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从而对侦查人员的审讯尽量不回答或者少回答,抱着只要我不开口任你咋办,到了时限就得放人的对抗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审讯。 2、察言观色、避重就轻、投石问路的试探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审讯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对抗后,会有意无意地关注或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打探,如家人、单位、外界等情况;或尽量少说、不说、迟说,总想让侦查人员先说或多说,以观察侦查人员的口气、态度和了解外界的动态,揣摩侦查底细,试探侦查路数,以便思考对策。 3、暴跳如雷,神情激愤,惺惺作态的表白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从以前权势炙手的领导到成为受人冷落的阶下囚,心理产生巨大的落差,内心充满压抑、激愤、焦灼的情绪,从而或神情亢奋,大谈自己的光辉历史,或情绪激愤,牢骚满腹,对审讯人员的讯问表现出很不耐烦。 4、心神不定,不由自主地作小动作的矛盾心理。面对审讯人员强大的攻势,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供与不供的两难选择时,平时不易暴露出来的小动作下意识地显露出来,以掩饰或排遣其内心的紧张和恐慌压力。有的表情木然,长时间的沉默;有的冒虚汗,不停地喝水、抽烟;有的不停地擦眼睛,来回走动;有的侧面打探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有的恭维办案人员,套近乎,打探如果自己讲出犯罪事实,是否会得到宽大处理,试图寻找法律、政策这根稻草拯救自己。 5、忧心忡忡,神情木然的畏罪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自知罪孽深重,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得到惩罚,有损个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害怕亲朋好友的指责和唾弃,对自己今后的命运担忧,心理压力极大,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往往会"走神",面目呆滞、神情麻木,陷入长时间的思考。

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一.什么是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罪犯再社会化的实质就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罪犯再社会化的对象为罪犯,即被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有罪的人,而不包括仅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越轨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罪犯再社会化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承担或负责的一种刑事执行活动,这些是罪犯再社会化活动同其他形式的再社会化活动的主要区别。(J1)简言之,教育、改造罪犯就是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J4)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再社会化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个人未达到社会化目标,未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而 重新学习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方式,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带有法律惩罚性质。强制进行的再社会化,是我们监狱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罪犯成份是十分复杂的,犯罪类型也形形色色,因此,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也各 不相同。我们面对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一方面要把握其共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区别对待,以便罪犯以最优的方式,尽早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笔者认为, 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再社会化对大多数 罪犯来说都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和行为上的反社会性,这是政治社会化不完全的突出表现。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必须对其在政治上实行再社会化,其目的是培养、训练并促使罪犯把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政治规范内化,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并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正向作用(二)道德再社会化道德是社会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任何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巩固社会制度,都要采取德威兼施、刚柔相济的手段,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制定出一 系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通过各种措施将其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身的信念。 (三)基本生活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再社会化基本生活技能是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出狱后的基本生活手段,并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生活技能,使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认识到劳动的价值和意义。(四)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通过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使罪犯学习、培养、认知自己的社会角色,认识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学会处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使一定的权利,尽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学会正确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矛盾,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J2)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化过程的矛盾。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而监狱是个封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两种角色:监狱警察和罪犯。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一是监狱警察与罪犯的互动,二是罪犯之间的互动。(一)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作为刑

监狱基础知识试卷及标准答案

监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 一、判断题(共 40 题,每题 0. 5 分,共 20 分。) 1.预防和减少犯罪并非监狱工作的应有之义,而只是做好监狱工作所带来的一种客观的结果。() 2.社会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 3.监狱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的执法部门,狱政管理是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 4.罪犯的居住面积不多于每人3 平方米。() 5.监狱工作方针是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6.监狱人民警察应通晓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劳动法、伦理学、形式逻辑、普通心理学等社会规范人文科学知识了解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 7.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8.监狱对罪犯的监管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动。() 9.对同一类型的罪犯,应采用同一的教育手段。() 10.罪犯劳动是监狱行刑的一个要素,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 11.我国监狱工作历来坚持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12.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3.《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明确地将 "三个为了"确定为监狱工作方针。() 14.凡警员晋升警司的,由各监狱负责培训,警司晋升警督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 15.狱政管理的实质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16.监舍建设的要求是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17.罪犯出工,必须由人民警察亲自带领。() 18.在实施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已满 18 周岁的不属于未成年犯。() 19.监狱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刑事执法机关。() 20.随着国家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方针需要适时调整,以指导监狱实践工作。() 21.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政府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22.公民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的罪犯身份就被确立。() 23.收监是监狱的一项特有的权力。() 24.申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提出的一种主张() 25.特赦是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罪犯,免除其全部刑罚的制度。() 26.普通教育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理论,而教育改造则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7.心理咨询可以提高罪犯对服刑生活的适应性和应付各种事件的能力起到促进矫正的作用。() 28.人类社会进从 20 世纪以后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等趋势,监狱管理朝着更加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 29.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一种塑造人的过程。() 30.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始终处于统治者的地位。() 31.王夏是一个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今年 20 岁至今未治愈。 2007 年 1 月 2 于日用自家菜刀杀死了邻居家中 4 岁的女孩子,则他应当被判入狱成为罪犯。() 3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种类上的一个独创,也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 33.实行分押时,应当把同一犯罪类型的偶犯与累犯分开,以避免交*感染。() 34.17世纪开始,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开始逐步形成() 35.不称职,警察是指监狱人民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差,只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36.狱政管理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被动性强。() 37.监狱必须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38.监狱常设监管区域内的围墙外作业现场,由狱警负责外围警戒。()39.从教育的效果来看,单纯对罪犯进行教育的效果比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教育的效果要好。() 40.假释附有考验期,能宣告多次。()二、单项选择题(共 35 题,每题 1 分,共 35 分。) 41.要求罪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痛悔给社会和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服从法律的判决,真心诚意地接受惩罚和改造。这属于()。 A.法律常识教育 B.认罪悔罪教育 C.认罪悔过教育 D.社会公德教育 42.罪犯通过回顾总结改造生活,针对监狱在改造、组织罪犯劳动、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材料是() A.改造总结 B.建议书 C.意见书 D.综合评估 43.能对罪犯恶习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使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随时受到提示、警戒、揭露和批判,而不得不有所约束和收敛。这体现的是改造劳动的()。 A.养成作用 B.转化作用 C.矫正作用 D.习艺作用 44.下列关于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A.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 "学员 "称谓 B.在未成年犯的生活卫生方面予以优待 C.要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助 D.为了避免未成年犯与外界接触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尽量隔断与外界的联系 45.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由()直接考核。 A.未成年犯管教所人民警察 B.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 C.人民检察院 D.未成年犯的教师 46.离监探亲的性质是()。 A.特许离监制度 B.刑事奖励 C.狱政奖励 D.物质奖励 47. ()不是罪犯劳动场所检查的重点。 A.生产工具的使用情况 B.危险品的藏匿情况 C.生产工具的保管情况 D.各种生产物资的保管情况 48.关于狱政管理原则的表述不准确的一项是()。 A.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基本准则 B.科学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揭示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现代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C.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D.直接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49.( )的饮食标准,不可以高于一般罪犯。 A.病犯 B.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罪犯 C.关押禁闭的罪犯 D.从事高温、有毒作业的罪犯 50.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这所体现的是()。 A.因人施教原则 B.分类教育原则 C.以理服人原则 D.注重实效原则 51.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 A.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B.保障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C.维护国家的安全 D.维护和巩固国家的政权 52.公安、司法警官院校或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一般应在。() A.25周岁以上 B.25-30周岁 C.18周岁以下 D.25周岁以下 53.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要进行出监教育,出监教育的期限为()个月。 A. 1 B. 2 C. 3 D. 4 5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监狱应提请罪犯所在地的()裁定。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55.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年。 A. 10 B. 15 C. 18 D. 20 56.决定监狱人民警察任务艰巨性的因素是()。 A.工作场所 B.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素质 C.工作对象 D.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 57.在对监狱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的要求方面,要求任职人员应具备的文化水平是()。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李周斌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如何在各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是一个难以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邓小平曾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得老鼠就是好猫”。可见,在不违背法的前提下,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它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自觉、自愿的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思考一: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空前高涨,效果明显。一是制定《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二是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开展劳动竞赛。可以视生产货源充足情况决定监区或分监区每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次数,货源充足,可以多开展几次,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鼓励罪犯或各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劳动潜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多捞好处,“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三是讲究诚信,及时兑现竞赛奖励。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

浅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浅析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基于心理契约理论 [摘要] 心理契约是员工对组织内隐的期望,影响着员工的态度与行为,心理契约破坏是员工对组织未履行心理契约的主观感知。笔者从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契约状态,可以更为有效地抓住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这对有效预防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心理契约;贪污受贿;心理特征 一、心理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涵 美国组织行为学家阿吉里斯在其1960年的著作《理解组织行为》中,最早使用了“心理契约”这一术语,强调在员工与组织的交互关系中,除存在正式的雇佣契约,还包含内隐的、非正式的和非公开说明的期望。施恩在其1980年的著作《组织心理学》中,将心理契约定义为“每一个成员与其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的一组不成文的期望”,并认为它是影响员工态度和行为的强有力因素。心理契约就是员工个体对组织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契约,是知觉性的、未公开说明的期望,并处于不断变更和修订的动态发展状

态。 心理契约破坏是其动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反映个人对组织未能完成其在心理契约中应履行的责任的主观认知。大多数员工会以组织的投入与自己对组织的贡献的比率作为其判断公平不公平的基准。若员工感受到合理且公平,则会继续与组织互惠互利,若感觉遭受到组织不公平的待遇,或是感知心理契约未被组织履行时,心理契约就遭到了破坏,在情感上体验到挫折和打击,并调整自己的付出使自己的所得与组织的投入达成平衡,表现出降低对组织的满意感和信任感,增强离职意愿,甚至会表现出极端的行为,如贪污国家财产、收取他人财物、泄露组织机密等等。 二、探讨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是指公职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主体在实施某种违纪违法行为时所抱有的企盼与动机等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的出现,突出表现在公职人员心理契约的破坏。笔者利用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一)以期望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北美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 H.Vroom)于1964年在《工作与激励》中提出来期望理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再社会化概念的一个简史: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的先决条件,罪犯重返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欧洲监狱政策的重大转变时期。当时,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正在积极分析监禁的处罚的有效性严重缺乏,也有市民忧虑恢复罪犯和增加累犯的成功。德国,比时,荷兰和法国的犯罪学家和律师(F.冯李斯特,A.普林茨,A. 兰卡奇,G.塔尔德,R. 萨里斯等)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的影响,哲学是作为抹黑监禁校正(即重返社会)的有效方法。该假说认为在理论上监禁(隔离)可导致有效的矫正罪犯是无效的。隔离的高效替代品搜索风靡整个二十世纪。首先,制定若干重大原则,在理论上,这对重新融入社会模式存在影响。定义的处罚调制原则,考虑到罪犯的个性,这意味着处罚是在服刑,得到的结果,所取得的进展或出现修改过程都会有重要影响。有人强调,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因此,每个犯人演示道德再生从而重获自由,这是可取的。此外还开发了额外的机构的原则,要求提供额外的控制和入狱后的援助措施,直到前罪犯完全融入到社会整合。在离开惩教所,在监狱政策方面,前罪犯的监督支持和援助,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是最重要的措施。随后,本质性的变化发生在矫正理念的地方,例如,一个罪犯重返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在有效的监督方法下,程序员分析罪犯的工作时,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有条不紊功能,如风险的原则,犯罪基因因素的原则,使用认知行为疗法等。在纠正措施时,根据这些介入的规定是最有效的。这个理论,强调提供援助罪犯的风险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当代立陶宛,这些仍然显得尤为重要和相关。当前的国际文书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建立“主管机关在其出售的判决的替代品,监禁的替代处分效力的法律和社会的推定。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需求,以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如上所述,在教养期间的康复措施,对确保罪犯的有效的社会康复尤为重要。因此,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概述从惩教机构的刑期提前释囚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康复的囚犯被定义为各有关团体,教养和缓刑机构,政府和市政机构,公共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互动。这种相互作用包括恢复罪犯的形象,人性化的关系恢复,有形和无形的损害赔偿,恢复权利,物理,职业,经济和法律,这些都是融入社会的准备。社会康复的目的是提供定罪的可能性,以恢复他/她的社会地位,对他/她自己和社会来说,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 缓刑的主要职能是评估,监督和干预。应该指出的是,只有在以发展的评估为基础的干预措施下,可能会导致实施法律规定的干预显著转换。立陶宛惩教督察的主要功能是信息或咨询的协助,它本质上创造条件是正式的,而是罪犯真正的重返社会。出自监禁的人通常面临着长期的问题,涉及就业,住房,教育等。根据市场和民意调查研究,社会的消极态度的影响是罪犯就业的主要障碍;供不应求的状态和罪犯缺乏教育也是重大障碍。因此,大多数罪犯不依靠国家的支持来解决个人问题。 这些人需要的不是一次性的信息援助,而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长期的援助。然而,这些需求,在立陶宛不被重视。另一方面,支持是不够的。支持是必要的,它可能会对罪犯的反社会行为产生影响。然而,立陶宛刑法不包括这个社会康复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所有这些因素,我们有必要对犯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法律规范系统的优化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讨论。 它适用于来自监禁的惩教机构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人。在这一程序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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