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正文]一、引言旨在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和解读,以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国家语言文字法》3.《全国公务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规定》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定》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6.《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市场监管办法》7.《方言保护条例》8.《少数民族文字保护条例》9.《国内外服装服饰用语通用规定》1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三、方针和政策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宣传工作的意见》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意见》四、附件见下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附件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责任制部门清单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定》附件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职责清单3.《全国公务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规定》附件3:公务员语言文字评估标准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市场监管办法》附件4:市场监管机构职责清单五、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有关各方面的制度和活动具有最高的统治地位。
2.国家语言文字法: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等进行规定和保障的法律。
3.全国公务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规定:对公务员语言文字能力的要求和评估标准进行规定。
4.方言保护条例:对方言的保护和传承进行规定和保障的法律。
5.少数民族文字保护条例:对少数民族文字的保护和传承进行规定和保障的法律。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规定和指导的办法。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执行时可能遇到的困难:- 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存在语言文字差异,如何统一规范语言文字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普及规范语言文字的工作量大,如何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其中?- 有些人员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何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责任感?- 一些地方存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如何加强监督和管理?2.解决办法:- 加强多级联动,建立统一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通过协调与合作解决不同地区、民族的语言文字问题。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文档模板范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法律法规1.1 语言文字法1.1.1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语言文字法为维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法律中关键条款的解释:(1)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国家言语文字的优秀传统,指导和规范言语文字的使用,促进国家言语文字事业的发展。
(2)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全国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国家言语文字的活动。
......1.2 语言文字规范1.2.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是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的,以下是摘录的关键规定:(1)规范一:文字规范在文字撰写和使用时,要遵循以下规范:- 符合语法和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 用词准确、简炼,表达清晰;- 避免使用生僻字和外来词语等。
(2)规范二:口语规范在交流和表达中,要遵循以下规范:- 口语表达要简明扼要;- 语速适中,语调平稳;- 避免使用粗话和低俗词汇等。
......二、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语言文字法全文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文件3. 相关文档补充材料三、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语言文字法:国家针对语言文字工作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用以保护国家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
2. 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国家统一规定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用以规范全国范围内的文字及口语表达。
......四、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艰难及相应解决办法:1. 艰难一:在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中,存在一些特殊用语和行业术语,可能不容易符合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解决办法: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允许使用特定行业术语,但要求清晰解释和说明其含义。
2. 艰难二:在一些地方方言使用频繁的区域,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可能遇到一定的艰难。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意识和规范用语能力;同时,通过培训和教育,推广普通话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总结(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总结(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总结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动,语言文字的使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和发展国家的语言文字,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
行简要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
1. 背景和目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背景
•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语言文字,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2. 法律原则
该法律遵循以下原则: - 语言文字使用平等 - 传承创新并重 - 优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促进多语言并用
3. 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
•国家对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负有责任
•鼓励从事语言文字研究和教育的机构和个人
•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4. 语言文字的规范
法律规定以下内容: - 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和规范 - 禁止使用和传播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准的语言文字
5. 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语言文字教育和培训的投入
•提高全民的语言文字素养和能力
•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教育和发展
6. 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法律保障公民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设立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语言文字的规范和发展
结尾
综上所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发展国家的语言文字,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和传播,我们能够促进不同语言文字的交流和共享,推动跨地域、跨文化的合作和发展。
希望更多的人关注和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同为建设语言文字丰富多彩的社会做出贡献。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文档模板范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一、引言旨在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详细的梳理和总结,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准确、及时的参考和依据,以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二、法律及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侵犯救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4.1 第一章总则4.1.1 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4.1.2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的范围...4.2 第二章语言状况4.2.1 第三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要求4.2.2 第四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任务...5.《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纪要》6.《国家语言文字规划纲要》6.1 第一章总则6.1.1 第一条规划纲要的任务和指导思想 6.1.2 第二条规划纲要主要内容...6.2 第二章近年来的语言文字工作总览6.2.1 第三条近年来的工作进展和成效6.2.2 第四条实施规划纲要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方针及政策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和政策1.1 行文规范和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政策1.2 语言使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支持政策2.各级政府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1 指导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2.2 促进各界关注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文件...四、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侵犯救济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全文...注:所涉附件文档详见实体附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语言文字工作:指国家在促进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保护和传承等方面所进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2. 语言文字规范化:指在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范围、提高语言文字质量等方面所进行的工作。
六、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一:多民族地区语言文字处理的统一性问题。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有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包括: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地方民族自治区域、民族自治乡、民族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机关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2. 语言文字法:《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颁布,明确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职责、机构设置等内容。
3. 民族自治地方相关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本民族文字的权利和使用情况。
4. 公共机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例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工作人员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等规定了公共机构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求和规范。
5. 教育、文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中
等职业学校语文课程标准》等法律法规对教育领域的语言文字教育、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6. 基层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包括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文
件和通知,如《关于加强基层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对基层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以上仅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通过这些法律
规定和政策文件,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推广、保护等方面
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文档模板范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引言旨在规范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指导,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实施。
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概述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规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国家标准汉字表》- 其他相关法律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规- 国家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方针- 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方针和指导意见- 国家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方针和指导意见4.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政策- 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三、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规定实施条例》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国家标准汉字表》全文5. 其他相关附件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国家规定的用于交流和表达的标准语言文字。
2. 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指负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3. 语言文字法规定实施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4. 国家标准汉字表:规定国家所通用的标准汉字。
五、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缺乏统一的语言文字标准。
解决办法:加强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各地遵循统一的标准。
2. 困难: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资源不足。
解决办法:增加资源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效率。
3. 困难:语言文字工作监督不到位。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的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了保障语言文字的规范运用和健康发展,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
以下是我对于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和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保障语言文字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宪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后续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依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在决策、法律、行政和司法活动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这一规定保障了各民族在自治地方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促进了多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第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我国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宣传普及以及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措施等内容。
通过这一法律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发展和普及。
第四、外语法我国积极倡导外语学习和使用,并制定了相关的外语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外语法》规定了外语的地位和使用范围,明确了外语的教育与培训、外语的标准与评价、外语的普及以及外语的保护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我国民众的外语能力,并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五、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各个民族的语言文字,我国制定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措施和责任,包括教育、宣传、出版、翻译等方面的政策。
这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六、互联网语言文字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对于互联网语言文字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一、前言本文旨在规范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适用,促进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
下文将详细介绍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内容及其注释。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和最高法律。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支配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以及各级政府的职权。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对于推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置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建制和实施自治的范围、内容、条件和程序。
4. 《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政管理规定类文件。
新修订的《公文处理办法》强调了“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服务”的要求,建立多元化、便捷化、安全高效的公文处理机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要求、管理体制和监管措施,明确了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保障和维护。
三、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纲要:为推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方针。
重点解决了重视形式、忽视内容以及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等问题。
2. 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提出了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任务,为加强语言文字教育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3. 关于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强调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措施。
4. 国家语委《规范汉字表》:规定了汉字的使用范围、基本形态、笔画、音序以及异体字等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准确、权威、规范的汉字使用标准。
5. 《国家语委关于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导性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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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4年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通过,2007年修订)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通过,2011年修订)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1年修正)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1994年)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1992年通过,2010年修订)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十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通过,1993年修正)十四、《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十六、《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十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十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1997年)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通过,2002年修订)二十、《出版管理条例》(节录)(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2003年)二十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九条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国发[1986]1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巷、场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