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年7月13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
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财税2012 38部分农产品实行进项税核定征收办法

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 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 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 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
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 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 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 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
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 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 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 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 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 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 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 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 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湖北省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大豆
投入产出法
1.29
千克
核桃油
核桃
投入产出法
3.84
千克
棉短绒
棉籽
投入产出法
10.3
千克
棉粕
棉籽
投入产出法
2.08
千克
棉油脚
棉籽
投入产出法
20
千克
棉籽壳
棉籽
投入产出法
4.14
千克
茶油
茶籽
投入产出法
6.67
千克
桐油
桐籽
投入产出法
5.24
千克
梓油
木梓
投入产出法
6.06
千克
7度啤酒
大米
投入产出法
31
1.30
公斤
皮蛋、咸鸭蛋
鸭蛋
投入产出法
1.15
公斤
风干鱼
鲜鱼
投入产出法
2.45
公斤
鱼糜
鲜鱼
投入产出法
3.48
公斤
冻整鱼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00
公斤
含内脏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17
公斤
去内脏
冻鱼肉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36
公斤
去头去内脏
鱼蛋白肽
鲜鱼
投入产出法
17.34
公斤
鱼子酱
鲟鱼
投入产出法
7.18
公斤
虾仁
小龙虾
1.38
千克
干香菇
统菇
投入产出法
1.11
千克
黑木耳
木耳
投入产出法
1.24
千克
皮棉
籽棉
投入产出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08.28
•【文号】财税[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
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备案所属期起
备案所属期止
备案事项
序号
产品名称
购进农产品用途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
期初平均买价
当期购进农产品单价
损耗数量
购进数量
损耗率
备案人
备注
纳税人声明:
本表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人:税务机关(章) Nhomakorabea年月日【表单说明】
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e1fc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b.png)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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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申请条件】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