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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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怎么一回事?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怎么一回事?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怎么一回事?原创 tony 税海匠人2021-08-15我们熟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一种常见方式是凭票扣除,即根据不同购买渠道凭借不同的扣除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从流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为什么国家又要推出另一种农产品进项抵扣方式(即核定扣除)呢?其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对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的情况可以由购买方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此情形不仅违背了增值税链条抵扣的原理(即购买环节承担了相应的进项税时才能抵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由于可以由购买方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并未形成销售方和购进方之间的稽核比对,因此很容易造成购买方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谋取不当税收利益;•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时,销售方是免税的,但是国家为了促进农业加工业和农业流通业的发展,仍然规定购买者可以按照农产品的税率(最新为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向农产品购买者给与的补贴,但是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由于其购买农产品原材料后进行生产加工后销售时的征税率为13%,高于购进的进项税率9%,因此很多深加工企业仍然觉得增值税税负较重(本来因为农业生产者销售时是免税的,购买方是无任何进项可抵扣的,但是国家给与了按9%计算抵扣的进项补贴后,企业仍然觉得税负重)。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国家采取了购进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方式,相比以前购进凭票扣除的方式,核定扣除主要特点如下:①根据销售所对应耗用的农产品来抵扣进项;②核定进项时适用的扣除根据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对应的税率来确定(即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其采用核定扣除法核定进项时适用的税率是13%,而非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9%,相当于国家又给予了4%的进项补贴),因此从上述而言,核定扣除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实质上是一项税收优惠,如果满足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应尽量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内。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 背景介绍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问题。

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额,增加经营成本的可抵扣范围。

2. 核定抵扣操作流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操作流程如下:步骤一:了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农产品购买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步骤二:按照核定标准计算进项税额根据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步骤三: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根据计算结果,将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中,包括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增值税额等信息。

步骤四:加总计算进项税额将填写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加总计算,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的进项税额总额。

步骤五:填写申报表进行抵扣在纳税申报表中,找到相应的增值税抵扣表,并将进项税额总额填写到相应的栏目进行抵扣。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准确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确保核定抵扣的准确性。

保存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及时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和相关申报表,确保按时进行申报。

以上就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的实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假设企业A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购买了1000吨小麦作为加工原料。

小麦的单价为1000元/吨,累计购买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小麦属于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税。

企业A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可以选择按照小麦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减少应纳税额。

首先,企业A需要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比例。

根据税法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为13%。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购买农产品的金额的13%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根据上述例子,企业A需要计算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

购买农产品金额为100万元,按照13%的比例计算,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为13万元。

之后,企业A需要将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填报到增值税申报表中。

具体填报方式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而定,通常需要填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最后,企业A在申报完税表后,税务部门会对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审核。

如核定无误,企业A将可以在下期纳税时将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其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因此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财务和税务管理能力。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的特点,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企业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要求合理选择核定抵扣比例。

总结起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一个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的政策措施。

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的同时,需要合理把握核定抵扣比例,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在农业领域,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抵扣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

对于涉及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来说,正确理解和操作这一政策,不仅能够合理减轻税负,还能确保税务合规。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详细了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操作流程。

假设我们有一家名为“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 2023 年 1 月开始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

首先,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农产品采购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等。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核定抵扣的条件。

在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核定抵扣的方法。

常见的核定抵扣方法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在这个实例中,我们假设美味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的核心是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生产 1 吨水果罐头需要耗用 12 吨的水果原料,而每吨水果的平均购买价格为 5000 元。

在 2023 年 3 月,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 500 吨水果罐头,那么其耗用的水果数量为 500 × 12 = 600 吨。

接下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当月水果的增值税税率为9%,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00 × 5000 × 9% = 270000 元。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准确记录农产品的购进数量、价格和用途等信息,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台账登记。

同时,还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正确填写核定抵扣的相关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核定抵扣办法后,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能再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生产工艺改进、产品结构调整等,导致农产品耗用数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核定抵扣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 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 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 “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 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 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 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
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 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 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 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 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 税额=1010/(1+13%) × 13%=116.19万元。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115.04万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成本法: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学会计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x月x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税务机关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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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 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 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 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 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 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 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 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 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 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 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 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 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 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 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 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 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 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 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 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 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 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针对这一现状,此次两部门提出了调整农产 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 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 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 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取消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 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 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 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 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 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 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 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 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 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 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 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 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 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 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 “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 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 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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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 销售数量或销售成本对应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 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 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 如果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应做账: 借:原材料—原乳87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做账: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12年10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利弊分析
• 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 • 例如: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 1010万元价格售出。 • 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 • 销项税额=1100万÷(1+13%)×13%=126.55(万元) • 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 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 情形。 • 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 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 取的措施。在购进农产品与销售产品税率相同,或者直接销售 购进农产品情形下,就有可能出现进项税倒挂情形。 • 而38号文件规定,直接购进农产品销售情形下,当期允许抵 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13%÷(1+13%) • 套用到上例,则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均为0,解决了农产品 进项倒挂现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扣除: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 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 均购买单价×13%/(1+13%) •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 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 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文件解析
•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 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 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要结合后边的核定方法来 的规定抵扣。 说明,在文件中有涉及到三种情况下的进项 可能是由于最近食品安全的问题频现,三聚氰 税额的核定方法,其中包括一种是直接用于 •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 胺奶粉,皮革奶过后,最近蒙牛又陷入加牛尿 销售的农产品,因此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 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 质量门,以及各种名酒价钱过高等等问题。为 农产品都必须要用于生产。 项税额。 了让企业成本降低,不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追
背景
• 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 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 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 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 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允许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 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 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 必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
• 例如,2012年6月,M公司购进农产品1000万 元,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2012年7月,该公司 将全部购进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 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 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0万元(为说明问 题,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 • 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 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 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 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求利益,从而提高质量质量
可核定抵扣 一般纳税人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 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 制品、酒及酒精、植 物油
不可核定抵 一般纳税人
仍按以前的13% 扣除率抵扣进项
附件1
•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 品。” • 与学过的低税率13%中的农产品范围一致。
自产农产品 卖方 非自产农产品 13% 免税 买方 核定扣除
•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 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 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以往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 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 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都将不再适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投入产出法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 产货物的
农 产 品 用 途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成本法 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 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等)
• 1、投入产出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 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 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 量 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 •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 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 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 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 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 则扣除率为17%。分析人士指出,实行农产 • 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 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 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 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 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 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 •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 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 加工行业的发展。 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 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 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3%/(1+13%) •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以下称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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