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操作解析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解析引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政策调整背景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
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主要内容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布。
主要内容是: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3、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按照销售及耗用数量核定。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黔国税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闽财税[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也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一)、《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二)、《福建省皮革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三)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省级税务部门收到市级税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级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应 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安排研究、复核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如市 级税务部门上报的核定扣除标准事项较多,经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同意,可定期集中研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4.执行 经省级税务部门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确定扣除标准后,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 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第十六条 执行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于次年 1 月申报 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农产品耗用 率的会计核算资料,并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 机关对试点纳税人重新测算的当年农产品耗用率进行审核,并逐 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 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税务部门发布公告或者收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 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到纳税人相关材料后,税务部门应按照本 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为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
第四章 期初存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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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 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期初库存)耗用 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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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 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 处理。纳税调整额计入实际调整月份。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部分行业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本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选择投入产出法的,按以下办法实施:(一)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超高温灭菌牛乳、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巴氏杀菌牛乳、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超高温灭菌羊乳和巴氏杀菌羊乳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中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确定。
(二)青岛啤酒集团在沪所属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啤酒,按照青岛啤酒集团同品种产品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
(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乳制品,按照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的同类产品确定。
(四)本市米酒生产企业执行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除上述(一)~(四)情况外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核定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1.申请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 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 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 “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 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 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 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
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 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 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 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 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 税额=1010/(1+13%) × 13%=116.19万元。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11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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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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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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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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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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