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1总则1.0.1 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 儿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
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 特殊教育班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 残疾人 disability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 盲学校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 视力残疾 visual handicapped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 光感 light perception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1m处手指的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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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76-2019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JGJ 76-2019J 252- 20192019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JGJ 76- 2019批准部门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 0 0 4 年 3月 t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第 204号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6-2019,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 (1) (2) (3), 4.3.4 (3), 4.3.9 (1J)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 12月 18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19] 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及总平面布置;4.建筑设计;5室外空间;6_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7,交通与疏散;8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邮政编码710055)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建筑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尧李志民陈洋杨安牧张爱玲周典张锋张定青赵秀兰马纯立钟坷目次总则二术语 ??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1 校址选择3.2 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 (6)4 建筑设计 (7)4.1 一般规定 (7)4.2 普通教室..................,.........,.........,.. (7)43 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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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详]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执⾏《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务教育法》、《中华⼈民国残疾⼈保障法》和《残疾⼈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地⾯积与校舍建筑⾯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提升学校建设⽔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平的全国统⼀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设计和监督检查⼯程项⽬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改建和扩建项⽬参照执⾏。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安全和使⽤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意外灾害的能⼒和应对措施。
应执⾏“环保、节地、节能、节⽔、节材、⽆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级指标和⼆级指标,校园建设⽤地⾯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校园总体规划。
⾸期建设的校舍建筑⾯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期建设的校舍建筑⾯积不应低于⼀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期建设的校舍建筑⾯积不应低于⼆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构成第⼋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积指标确定。
《工程建设国标》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A等:各类体育场地均达到《标准》要求,为塑胶跑道,设施完善。体育器材室面积、设施达标。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跑道长度不足,但环道不低于150米,直跑道不低于60米2.跑道为标准炉渣跑道;2.篮球场不足,但不少于1片;3.体育器材室面积不足,但能满足器材分类摆放需要。
2.地板为水泥或瓷砖等;
3.其他设施设置不能满足有关活动需要。
D等:无多功能室,或面积达不到B等的80%,或达不到C等标准的。
C12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与劳动能力培养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课程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小于122㎡。
A等: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面积达到《标准》要求,设施完善。
A等:学校独立设置;规模、班额符合要求;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到标准。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有下列情况的:
1.规模不符合要求;
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不达标,但不低于标准的70%。
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班额超过标准班额;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为标准的60-70%。
D等:学校未独立设置,或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不到C等标准。
A等:计算机教室面积、设施和计算机数量均符合要求。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计算机教室面积偏小,但不低于44㎡,或能满足班级教学需要;
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校园布局、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分别酌扣2-5分。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为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要求酌扣2-5分。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人/班。生均占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85㎡、18个班不低于70㎡,聋校9个班不低于90㎡、18个班不低于65㎡,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83㎡、18个班不低于65㎡。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新建学校绿化面积不低于35%。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4
办公
用房
及
设施
40分
C18、办公室:应设有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文印室、会计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8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22㎡。教师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4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288㎡。9个班规模的学校,行政处室的办公室可以适当兼用、合用。教学楼的每个楼层都应设有教师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都应配齐办公桌椅、电脑和其他基础设施。
C11、多功能活动室: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也可兼作舞蹈、音乐室或盲生门球室。地面为木质地板,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门窗玻璃灯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80㎡。
10
无多功能活动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C22、其他生活用房:学校必须按照《特教标准》要求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设置厕所、锅炉房、开水间、车库、杂物贮藏室等用房。
10
每少一间扣3分;每有一间面积不符合要求、设施不全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华蓥市特殊教育学校规划方案.

华蓥市特殊教育学校规划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和《“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特殊教育学校规划方案: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华蓥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工程2、建设地点:双河四中校园旁3、建设工期: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4、项目投资:400万元5、项目单位:华蓥市教育局6、建设性质:新建二、项目内容新建教学综合楼一幢(2500m2)、设计规模为20个教学班。
运动场、厕所、围墙、校门及其附属工程等,三、项目实施背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2〕359号)文件要求,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必须建设有特殊教育学校或中心,有完善的“三残”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加之近年来,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注与关心程度在逐步提升,残疾儿童少年家庭传统观念也在进一步转变,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预计近年内入学人数将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市没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已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所需条件已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我市总人口36万人,有残疾人2.6万人,有6-1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780人,在校随班就度的残疾儿童少年105人,入学率仅为13.5%。
为加快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市委市政府拟新建“华蓥市特殊教育学校”五、项目内容及效益项目实施后,可将“三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由13.5%提高到86%的普及率,届时,在校残疾儿童少年可达6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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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1 总则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特殊教育学校special education 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 儿童福利院child welfare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
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 特殊教育班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 残疾人disabilty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 盲学校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 视力残疾visual handicapped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 光感light perception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1m处手指的晃动。
多数盲人保留有光感的残余视力。
2.0.8 定向行走mobility orientation盲人运用各种感官确定自己在一定环境中及其他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的过程,训练盲生能在各种环境中进行有目的地、安全、有效、独立自如的行动。
2.0.9 视知觉训练sensory training以低视力儿童为对象,训练手与眼的协调动作,以及文字的读与写。
2.0.10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1 聋学校school for the deaf person对有听力及语言残疾儿童、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机构。
聋学校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弥补聋生听觉缺陷,使其身心正常发展的特殊任务。
2.0.12 听力残疾hearing handicapped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语言声音。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及交往。
2.0.13 语言残疾speech handicapped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2.0.14 律动课rhythmic course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唱歌等。
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0.15 听觉和语言训练hearing andspeech training听觉训练是通过各种声音刺激受训练者的听觉器官,以期提高其感受和识别各种声音的能力的一种训练。
语言训练是通过发音、看话、会话等训练,锻炼受训者对语言活动中的听觉或视觉信号的分辨力和理解力,形成和发展语言感受和表达能力。
2.0.16 看话speech reading聋人利用视觉信息,感知语言的一种技法,又称视话、读话。
2.0.17 弱智学校school for the mental handicapped为弱智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从智力残疾儿童特点出发进行教学和训练,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缺陷,将他们培养成为能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2.0.18 智力残疾mental handicapped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0.19 肢体残疾physical handicapped四肢残缺或者四肢躯干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
3 选址及总面布置3.1 校址选择3.1.1 校址选择应从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综合分析确定。
3.1.2 学校所在地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 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 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3.1.3 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 学校应具有安静、安全、卫生又有利于学生生活与学习、健康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2 盲学校、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昼间不应超过60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3 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为邻;4 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5 学校出入口不宜设在车辆通行量大的街道一侧或与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为邻;6 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3.1.4 学校校园内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 学校用地应有不少于学校规模所需的用地面积、适于建校的较为规整的地形与较为平坦的地貌;2 学校用地范围内应阳光充足、空气清新、通风良好、排水通畅;3 学校用地应有适于校舍建设与植物生长的土壤条件;4 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3.2 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3.2.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校舍的设计。
3.2.2 学校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3.2.3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3.2.4 教室不宜面对运动场布置,当必须面向运动场时,窗与运动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2.5 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时,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 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3.2.6 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地等,其场地用地面积应为4m2/人,但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m2。
3.2.7 校园内人车流线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明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
3.2.8 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3.2.9 学校应作为向社区居民开放的残疾人康复、咨询指导中心。
3. 2. 10 总平面布置应预留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
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及其特殊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各类教学、生活训练、劳动技术、康复训练、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用房。
4.1.2 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2 必须利于安全疏散;3 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4 盲学校、弱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
4.1.3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4.1.4 各种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设计,应提供安全和卫生的活动环境,并为补偿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创造最佳条件。
4.1.5 各种教学用房的规格及使用面积,应根据班级额定人数、课桌椅尺寸、座位布置方式、各种通道的尺寸及必要的活动面积确定。
4.2 普通教室4.2.1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种类型学校的普通教室应采用单人课桌椅;盲学校和弱智学校的课桌椅可面向黑板成排成行地布置,聋学校课桌椅应布置成面向黑板的圆弧形;各种教室的布置形式宜符合图A.0.1的规定;2 盲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度为0.015m的凸缘(图A.0.1-1,图A.0.1-2);弱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60m×0.42m(图 A.0.1~3);聋学校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其尺寸宜为上宽0.50~0.55m,下宽0.60m,深度0.42m(图A.0.1-4~6);3 成排成行布置的课桌间前后距离不应小于0.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课桌端部与纵墙(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4 教室第一排课桌前缘至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m,最后一排课桌后缘与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沿后墙面设有橱柜或水池时,则橱柜外边缘至最后一排课桌后缘间距离不应小2.00m。
4.2.2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窗帘盒、银幕挂钩、广播音箱、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后墙面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书柜。
临窗处宜设置洗手盆或水池。
4.2.3 小学低年级教室附近附设卫生间时,盲学校应设置盲童专用的大小便器,弱智学校应设置洗手盆、洗体盆、存放衣物的贮藏柜橱,及护理人员协助的空间,还应设拉杆、扶手等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