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由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收回或者收购,预期用于未来的发展和建设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是为了有效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
为了做好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一、概述《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的发布旨在解决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平性。
二、储备土地的分类与管理根据用途的不同,储备土地可分为建设用地储备和产业用地储备两种类型。
建设用地储备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各类建设用地储备,并且定期进行土地供应计划的调整,以满足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产业用地储备主要用于发展新兴产业、扶持优势产业等。
政府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和机构投资并利用产业用地储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储备土地的收回与收购根据《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可以通过收回和收购的方式获取储备土地。
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已划定为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则是以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购买已有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在收回和收购时应进行公平的流程和程序,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出让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储备土地的出让程序应透明公正,涉及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事项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储备土地规范利用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对储备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储备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一、土地储备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范围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适用本细则。
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一)可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1.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2.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3.闲置满二年的土地;4.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5.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收储计划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工作程序(一)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1.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市年度储备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确认拟收储地块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2.权属踏查。
针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地类、用途等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进行权属审定;由宗地辖区内乡镇(街)、开发区牵头统一协调测绘机构(测绘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招标确定)及土地监察大队进行一次性现场勘测踏查。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合政[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出让资金,是指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费用、征地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储备土地供应后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土地收购(征用)储备资金的来源:(一)储备中心的资本金;(二)银行贷款;(三)财政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用;(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含土地储备过程中物业管理费);(三)应缴的税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条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二)按规划用途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第七条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指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宗地评估和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时发生的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财综[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章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统一规范土地收购储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指依法从农民、个人或法人处购买土地、建设用地,储备用于国家建设规划和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收购管理,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管理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规划设计、土地审批、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是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权责,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保障土地出让方的权益。
第十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土地收购第十一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收购,不得违法越权操作。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依据土地资源规划和土地供需情况,确定土地收购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审核土地收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制定健全土地评估制度,确保土地收购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及时完成土地收购手续,确保土地利用计划的推进。
第十六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土地收购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土地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建立专业团队,负责土地规划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尊重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篡改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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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
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机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
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
调整储量,公开交易。
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
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
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
第三章土地的收购、储备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一)受理;(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
(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
(五)商谈收购合同;(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七)向市政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
(二)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他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分地段按80000元/亩—120000元/亩进行补偿。
3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
4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5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后。
第十条储备土地的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1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2因国家建设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5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6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7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8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
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9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10非法占用、转让土地。
被依法收回的土地;11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1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府指令收购或征收的土地;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3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本规定与被收购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购事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有关资料。
并依法给予补偿。
(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根据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收购国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土地权属核实。
对确定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三)征询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
(四)价格评估。
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定期公示;(五)方案报批。
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的费用测算情况。
达成收购的一致意见后,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六)签订合同。
经市政府批准后。
无异议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销的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
(八)办理权属变更和注销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
原权属证书同时予以注销;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九)交付土地。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根据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规划局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区域划为红线区。
(二)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转用征收事宜。
签订收购合同;(三)提供报批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属于改制企业工业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
由企业改革工作领导专班根据改制企业资金缺口情况核定返还基数,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返还资金。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第十四条开发与利用(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
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四)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
第五章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
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改变事项的申请;(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改变的事项向市规划局发函;(三)市规划局审核后。
则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函明确可以改变的用途或可以调整到容积率;(四)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批转市规划局回函并明确可以具体办理的事项;(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整的项目。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六)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办结回函;(七)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给市规划局。
第十七条禁止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单位在所属划拨土地上自建、联建和集资建住宅。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律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
不得借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名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市区临街主干道两侧的房地产一律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扩建。
未经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表示同意,市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对需要重建、改建、扩建且不能成规模开发的小宗临街地块,由市城投公司收储后公开出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可参与竞买。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收储后出让。
第二十条市城投公司垄断经营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
没有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事项办理函。
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准建手续,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规划局凭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来函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明确规划指标等相关工作。
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明确规划指标等法定文书的市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十一条切实规范破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行为。
凡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本规定的规定依法处置。
严禁企业、事业单位私下转让土地使有权。
设立门槛,暗箱操作,搞定向挂牌出让。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由市政府及招商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具体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办理优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