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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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轻重令其支付费用。

3、刑事责任: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

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审批责任和连带责任。

1、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2、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五、工作机构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进行追究。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六、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应从重追究办案人员的相应责任。

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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