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关于对我市食品经营者现做现卖及前店后坊的监管责任进行划分的建议

关于对我市食品经营者现做现卖和前店后坊的监管责任进行划分的建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并将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卫辉市工商局在看到该《办法》后,依照近几年来国家对于现做现卖经营者的管理职责划分和卫辉市工商局现有的监管能力两个方面,提出我局对于《办法》中所涉及到的现做现卖和前店后坊经营者监管责任划分的建议。
一、小作坊的监管现状及现做现卖一词的来由首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中并没有出现现做现卖经营者这一定义,也未规定其监管归属。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到《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在2012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近3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出现现做现卖经营者的定义及其监管责任划分的文件,一直笼统的统一称作小作坊。
河南省工商局在2010年6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职责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通知》(豫工商文【2010】75号)中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设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之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二、现做现卖及前店后坊的定义探讨及监管归属“前店后坊”一词出现于《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前店后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其主营业务的性质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但是并未对前店后坊进行具体的定义。
由此对属于现做现卖和前店后坊的定义及监管责任的划分应当都有政府作出裁定。
首先,现做现卖和前店后坊的表象,举例说明如某糕点屋,如果只有一个大厅,操作和销售都在购买者的眼前完成,可以认为是现做现卖;如果其有两间屋子或一间屋子被人为的分成了两个部分,并有障碍物隔开,购买者下订单并且看不见操作流程的情况,可认为是前店后坊。
河南食药监局餐饮处到新郑市督查“三小”条例落实情况

河南食药监局餐饮处到新郑市督查“三小”条例落实情况作者:柴占阳来源:《食品安全导刊·中旬刊》2018年第04期是日花开满眼春,“三小”监管最辛勤。
3月29日下午,河南省食药监局餐饮食品监管处调研员张存勇带领工作人员对省会城市所辖的新郑市落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工作情况进行了现场实地督查。
督查组一行抽查了新郑市龙湖镇西泰山村千稼集景区部分商家,仔细检查商家许可证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环境卫生、食品经营经营业态等情况。
并认真听取了“三小”业主和基层执法监管人员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西泰山村千稼集,位于国家旅游局授牌的“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新郑市龙湖镇泰山村。
是由知名旅游产业投资集团一一深圳盛鹏达投资控股集团旗下河南千稼集农业旅游观光有限公司,为响应国家大力推行乡村旅游,建设“最美乡村”,鼓励“大众创业”的号召,以还原历史场景的方式投资兴建运营的集民俗文化体验、特色演艺、小吃荟萃、民俗客栈、娱乐休闲、旅游购物及创意农场等功能与一体的乡村体验式综合旅游项目。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督查组对西泰山村千稼集景区内119家食品小作坊、小经营让和小摊点从办证难、监管难到备案登记全覆盖,监管有序的转变的工作给予给予充分肯定。
张存勇指出:千稼集百余家“三小”集中登记、备案工作是新郑市食药监局落实“三小”工作的具体举措,要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
下一步要深化对“三小”的精细化管理,在加强监管上下功夫,尽快推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及抽查考核应用软件(APP)》,督导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监管人员共同学习提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切实将景区打造成食品安全示范街的亮点工程。
据陪同检查的新郑市食药监局的同志介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7年12月1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备案工作,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纳入备案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
第四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八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
《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2020

2501
豆制品
2.非发酵豆制品:腐竹
3.其他豆制品: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
工艺复杂,添加剂使用问题多。
蜂产品
2601
蜂蜜
蜂蜜
造假风险高,对于自产自销的蜂农,按食用农产品管理
260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造假风险高,对于自产自销的蜂农,建议按食用农产品管理
生产工艺复杂,微生物管控难度大。
糖果制品
1301
糖果
全部糖果
生产工艺复杂。
130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生产工艺复杂。
1303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生产工艺复杂。
1304
果冻
全部果冻
微生物指标不易控制,存在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现象。
茶叶及相关制品
1401
茶叶
不限制
1402
茶制品
全部茶制品
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微生物指标要求高。
酒类
1501
白酒
1.非传统工艺白酒(非固态法);
1502
葡萄酒及果酒
全部葡萄酒及果酒
1503
啤酒
全部啤酒
生产工艺复杂,保质期短。
1504
黄酒
不限制
1505
其他酒
配制酒
风险高,存在非法添加风险。
1506
食用酒精
食用酒精
工艺复杂,产业政策限制。
工艺复杂,微生物控制难,保质难,风险高。
607
其他饮料
全部其他饮
工艺复杂,微生物控制难,保质难,风险高。
方便食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新政办[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加强市容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设置工作,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不影响市民出行、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维护市容环境为前提,在市区内部分居民聚集区和小街巷统一规划设置一些临时便民摊点,缓解因市场不足给市民带来的生活不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设置范围(一)便民服务点设置。
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居民社区院内、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5米以内的胡同一侧设置临时日杂、修鞋配锁、修自行车、馒头面条、蔬菜、早点便民服务点。
(二)烧烤摊点设置。
在外环农贸市场内设置烧烤等消夏夜市。
(三)临时摊贩区设置。
在个别次干道、断头路、小街巷、待建工地、空闲院内设置临时摊贩区、早市。
(四)时令摊点设置。
根据季节特点,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内、居民社区院内设置西瓜销售点。
三、申批程序凡在市区内设置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需以区为单位统一上报,市城管局受理,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批准后方可设立;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标准,认真搞好建设。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基本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管理、加工过程控制、产品包装和标签、检验、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召回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及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其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本标准不适用于现制现售。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2.2GB14881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加工场所3.1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以及虫害大量生的潜在场所的影响范围之外。
通往加工场所的道路应硬化。
3.2加工场所环境3.2.1加工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积水、垃圾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应有良好的防雨、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等设施。
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畜禽、宠物。
3.2.2加工场所地面应硬化。
3.2.3加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隔,加工场所不得放置个人生活物品。
3.3设计和布局3.3.1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应满足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需要,生食加工区和熟食加工区、直接入口食品内包装区和外包装区,应有效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3.3.2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3.3.3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加工场所直接连通。
3.4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3.4.1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
应采用无毒、无味、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3.4.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3.4.3墙面、隔断应不易积存污垢且易于清洁,需要经常冲洗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2020

茶叶
不限制
1402
茶制品
全部茶制品
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微生物指标要求高。
酒类
1501
白酒
1.非传统工艺白酒(非固态法);
1502
葡萄酒及果酒
全部葡萄酒及果酒
1503
啤酒
全部啤酒
生产工艺复杂,保质期短。
1504
黄酒
不限制
1505
其他酒
配制酒
风险高,存在非法添加风险。
1506
食用酒精
食用酒精
工艺复杂,产业政策限制。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
(征求意见稿)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禁止目录
说明
粮食加工品
101
小麦粉
1.通用小麦粉(普通粉、全麦粉除外)。
2.专用小麦粉。
普通粉、全麦粉符合现行小麦粉小作坊现行特点。其他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生产设备复杂,原料小麦品质要求特殊、国家标准对产品品质有明确质量要求,专业粉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验人员进行管控。
工艺复杂,微生物控制难,保质难,风险高。
607
其他饮料
全部其他饮
工艺复杂,微生物控制难,保质难,风险高。
方便食品
701
方便面
全部方便面
工艺复杂,风险高。
702
其他方便食品
其他方便食品
食物易污染,保质期过短,冷链储运不易控制,适合现场制售即食,不适合小作坊包装长时间储运销售。
703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蜂产品2601蜂蜜蜂蜜造假风险高对于自产自销的蜂农按食用农产品管理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造假风险高对于自产自销的蜂农建议按食用农产品管理2603蜂花粉蜂花粉造假风险高对于自产自销的蜂农建议按食用农产品管理2604蜂产品制品蜂产品制品工艺复杂风险高
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事权划分相关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事权划分相关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整篇文章进行简要介绍,让读者了解文章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以下是一个示例:概述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业一直是城市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在提供就业机会、满足居民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行业常常面临着事权划分方面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业的事权划分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整篇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然后,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分别对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业的事权划分问题展开讨论。
具体而言,我们将介绍小作坊的定义和特点,并探讨当前小作坊事权划分的现状;接着,我们将了解小摊贩的定义和分类,并分析小摊贩事权划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最后,我们将讨论小餐饮业的兴起和发展,并探讨相关的法律和管理措施。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业的事权划分问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政策建议。
通过对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业的事权划分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促进城市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接下来,我们将进入正文部分,首先介绍小作坊的事权划分情况。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整篇文章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把握全文内容。
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即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事权划分的相关内容。
接着,将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以及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引言部分,读者将能够了解本文的背景和目标,为后续的内容阅读做好准备。
正文部分将具体探讨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事权划分的相关内容。
首先,将介绍小作坊事权划分的定义和特点,并分析目前事权划分的现状。
其次,将讨论小摊贩事权划分的定义和分类,并探究事权划分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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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发展特色食品生产,创建知名品牌;鼓励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特色食品街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条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合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真实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五)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一)非食品原料;(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三)回收的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入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管理第十九条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第二十条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五)食品安全承诺书;(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七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四条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或者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登记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管理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
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从事小经营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经营的食品项目;(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七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登记证应当载明小经营店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小经营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三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其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材料贮存等场所应当有明确区分,加工生食、熟食的用具和容器应当分开使用。
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管理第三十一条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