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最终版)
房产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房产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池玮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3期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出现房价暴涨、房地产业大规模投资、房地产市场紊乱等问题,国家对此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2011年1月房产税改革正式拉开帷幕,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重庆和上海,作为试点开始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进行改革,房产税改革的问题逐渐地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一、房产税概述对于房产税来说,它是一种以房屋为主体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房屋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一般来说房地产市场的流通主要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是房屋的开发阶段,之后进入房屋的交易阶段,最后则是房屋的保有阶段。
我国对房产税种的征收主要集中在前两个环节上。
开发环节的税费主要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交易阶段的税费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等;保有环节的税种主要就是房产税。
这些税费都发挥了对房地产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
其实,我国早在1986年就已经开始了对房产税的征收工作,而并非大家认为新出现的一种税种。
1986年国务院在房产税暂行条例详细界定了房产税的相关内容,对房产税的具体征收对象以及征收办法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规定。
在当年的条例中,房产税的税率问题得到了详细的解释,一般来说,房屋不存在出租情况的,按照房屋原值扣除扣减金额后的剩余房屋价值作为计税对象,剩余房屋价值的1.2%即是需要缴纳的税额;房屋如果存在出租情况的,则需要按照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金额的12%来缴纳税额。
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且进行了多次的宏观调控。
2010年,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混乱局面的整治力度,试图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的调控,通过税收的积极调节作用,引导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挤占房地产市场泡沫,形成一个稳定合理发展的态势。
2011年1月,重庆和上海两地的房产税征收试点工作开启,两地纷纷对房地产税进行了试点征收工作。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分析
1.税收基础不够广泛
现行的房产税税收基础主要是以城市住宅为主,其他类型的房产如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大多未被纳入税收范围。
这导致税收基础不够广泛,无法充分发挥房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
2.税收标准过低
受限于户籍制度和城乡差别,我国房产税收标准偏低。
在一些一线城市,房价飞涨,但房产税收标准与实际房价不相匹配,导致税收额偏低,财政收入不足。
3.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征管机构多、执法力度不够、征管手段缺乏科技化,一些高端房地产避税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房产税的征管不到位。
4.税收使用标准不清晰
房产税收入的使用标准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现象,导致税收使用效益不高。
二、对策建议
2.提高税收标准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情况,适当提高房产税收标准,与实际房价相匹配,保证税收额的合理性,增加财政收入。
4.明确税收使用标准
应明确房产税收入的使用标准,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高效地利用房产税收入,确保税收使用效益。
三、结语
房产税作为财政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房产税的税收设计和实施问题需要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完善现行房产税税制,实现房产税的更好发挥和财政收入的更好增长。
希望通过本文对现行房产税税制的分析和对策的建议,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促使我国房产税税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我国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步改 革和 完善 。
( ) 二 房产 原 值 界 定 不 利 于 税 的
的部 分 应单 独 列 明 , 以达 到少 缴 房产
税 的 目的。例 如 , 出租 人 既 出租 房产 也 出租 露 天停 车 场 , 出租房 产 也 出 既 租 机器 设备 , 果 出租 人 在租 赁 合 同 如 中能 分 别 列 明房 产 租 赁 价 款 和 非 房 产 租赁 价 款 的 , 只需 就 房 产租 赁 价 款 部 分缴 纳 房产 税 。 因此 , 以上规 定 存
主要 问题
资 产 ” 目中 , 应 按 照 房 屋原 价计 科 均 算 缴纳 房产税 。房 屋原 价应 根据 国家 有关 会 计制 度规定 进行 核算 。对纳 税 人 未 按 国 家会 计 制度 规 定 核算 并 记
载 的 .应 按 规 定 予 以 调 整 或 重 新 评
( 房产税征税对象需重新界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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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 备 房 屋 功 能 的地 下 建 筑 征 收房 产 税 的 通 知 》 定 , 在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规 凡 围内 的具 备房 屋 功 能 的地下 建 筑 , 包 括 与 地 上 房 屋 相 连 的地 下 建 筑 以 及
( ) 税 依 据 不 合 理 , 率 缺 三 计 税 乏 弹性 。我 国现行 房产税 的计 税依 据 分两 类 : 是 房 产余 值 , 一 即按 房 产 原 值 ~ 次减 除 1%至 3 %后 的 余 值 计 0 0
算缴 纳房产 税 , 率为 1 %。二 是房 税 . 2 租 收入 , 对 房 产 出 租 的 , 即 以房 产 租 金收 入 为房 产税 的 计税 依 据 , 税率 为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调整思路。
一、存在的问题1. 税收依据不够科学合理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多数是建筑面积或者房屋的评估价值,但这种计税依据并不足够科学合理。
建筑面积虽然可以反映出房屋的大小,但未必能够准确反映出房屋的价值;而房屋的评估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
2. 存在税负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发达城市,由于房产价格飙升,导致房产税负过重,这不仅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而且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特别是在一些热点城市,房产税负过重的问题更加突出,成为了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3. 缺乏税收差别化和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的房产税缺乏税收差别化和激励机制,对于一些高价值的房产和闲置房产的税收待遇并不明确,导致了一些不良的市场现象。
而且,缺乏税收差别化和激励机制也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资源配置能力降低,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调整思路1. 科学合理确定计税依据为了解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可以直接反映出房屋的市场价值,避免了评估价值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和不确定性,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
2. 建立阶梯式征税制度为了解决房产税负过重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阶梯式征税制度。
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档计税,对于市值高的房产增加相应的纳税比例,对于市值低的房产降低相应的纳税比例,以实现税负的差别化调整,减轻居民的税收压力。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科学合理确定计税依据、建立阶梯式征税制度、建立激励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现行房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

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制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改革对策,将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得更加合理和完善。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1. 针对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太低我国针对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太低,只征收了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这种征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过度投资和流动性过剩,同时也对高端住房市场的参与产生了不利影响。
所以,我们需要对针对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2. 物业管理条件的差异性我国物业管理条件的差异性较大,这导致了房地产税收政策难以贯彻。
如果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公平和稳定的物业管理体系,就能够有效地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3. 体现行业差异的税收另外,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存在与其它行业相比存在的过度税收问题。
这些过度税收的问题导致了建筑商和开发商更加努力的控制成本,从而降低了建筑物的品质和标准。
另外,这种税收差异也导致了对房地产业的追求的企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损害。
二、改革对策1. 调整税制政策为了解决对个人房产的税收问题,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级别的房地产和购房者,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经验,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和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合理关联模式。
2. 改进物业管理体系在物业管理方面,我们可以采用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支持体系,提升整个物业业务的现代化水平。
3.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在税收征收方面,我们应该采取改进的管理机制,建立高效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加强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我们需要完善税收执法监管体系,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保障税制的公平和透明。
4. 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担当由于房地产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的领域,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担当。
我们应该充分关注社会饱和、社会保障和社会责任,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可靠的房地产市场。
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金融(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廖晨羽陈海芹叶婧房产税作为财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切实关乎地方财政收入以及房产市场稳定。
本文将基于实际调研情况,针对我国房产税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及探讨试点城市成果的方式提出房产税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一、房产税法概述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50年便得以提出,而后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房产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方法征税,但对个人非营业的住房免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从税收政策角度看,房产税法在调控我国房地产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人们房价必涨的观念的逐渐加深,虽然房产税的制定不能完全遏制炒房行为,但购买房产带来的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人的炒房行为和防止出现房地产泡沫。
正因为人们对房产税法的倍加关注,现行的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也得以暴露出来,只有不断地发现与改善问题,房产税法才会越来越健全,能够有效地遏制投机性购房,抑制房价不断上涨,越来越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一直以来很多国内的很多学者都致力于现行房产税法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分析自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产税纳入立法规划,房产税改革方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此期间房产税也经历过两次重大的尝试,分别是2006年的物业税模拟征收尝试和2011年的沪渝试点,为未来房产税正式立法提供了素材与经验。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产现象急剧增多,随之暴露的是实际缴纳和理论纳税的较大出入,揭示了征收管理力度的不足,同时优惠政策的宽泛设计、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房产税缴纳的效率,现有的房产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亟待完善。
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思路

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思路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房产税制度面临的种种困局。
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改革不仅关系到地方财政的稳健发展,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困局,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文章将首先概述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接着分析当前房产税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局,包括税制设计不合理、征收难度大、社会接受度不高等问题。
随后,文章将探讨困局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思路,包括完善税制设计、提高征收效率、加强社会宣传等,以期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现状在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现状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多元的局面。
自2011年起,上海和重庆作为试点城市,率先实施了房产税改革,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进入了实质性的改革阶段。
然而,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许多困局和挑战。
从税收规模来看,我国房产税收入在地方税收中的比重相对较低,尚未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作用,也影响了其调节房地产市场的能力。
房产税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定以及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房产税征收过程中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征收成本高等问题,使得税收征收效率较低。
再者,房产税改革还面临着社会接受度的挑战。
由于房产税改革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利益,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问题。
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确保改革方案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是房产税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房产税改革在取得一定进展的仍面临着诸多困局和挑战。
为了推动房产税改革的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完善税收征收机制、提高社会接受度等方面的工作。
目前房地产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目前房地产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目前房地产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带着“朝阳产业”美誉,日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也日趋成为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过去的1段时间里,由于社会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增长偏快、金融风险逐渐增大、市场投机行动大幅度增加,从2003年6月份起至今,中央出台了1系列财政金融措施,以到达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动,规避市场风险,进1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的目的。
作为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组合拳”之1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进1步突出了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公平效益原则,即通过加强房地产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到达全局宏观调控、财政税收增长、竞争环境公平,社会和谐发展的效益最大化目标。
基于此,本文从分析当前房地产税源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在现有的税源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1些进1步加强房地产税源管理的对策。
1、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1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税务机关普遍加强了房地产税源管理,有效地梗塞了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漏洞。
但是从目前全部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现状来看,房地产行业存在“税负偏低、偷欠税多”的现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则存“监管失控、管理偏松”的问题。
先说现象,1方面房地产行业税负明显偏低。
以我市某区为例,从宏观税负方面分析,该区2005年度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完成额为18141万元,实际入库房地产税收868万元,行业税负率为4.78%;从微观上分析,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开发的某商务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0236m2,实际售出面积8475m2,账面销售收入为9923587元,实际申报入库地方各税528768元,税负率为5.32%,每平方米税负为62.39元(按售出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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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题目:我国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学院:管理学院专业班级:房地产经营管理09-1班学生学号: xxxxxx 30xxx52106 xxxxxx 3090852109xxxxxx 3090852116xxxxxx 30908521172011年 12 月 21日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房产税及其发展历程 (1)二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2)(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过窄 (2)(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3)(三)房产税的税率不合理、不明确 (3)(四)房产税不能实现降低房价的政策目标 (3)(五)房产税的征收未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共化的优势 (4)三改革我国房产税的建议 (5)(一)深化税制改革 (5)(二)明确房产税改革的最终目标 (5)(三)明确划分房屋产权,拓宽征税范围 (5)(四)统一计税依据 (6)(五)对不同类型房屋实行差别税率 (6)总结 (6)参考文献 (6)摘要:在目前中国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重庆市和上海市开始了房产税改革试点,旨在使房产税成为抑制房价的有效工具。
在试点改革过程中,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不合理、不明确,不能实现降低房价的政策目标,未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共化的优势等问题逐渐显露。
本文在参考国际上房产税征税手段以及借鉴他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要深化我国税制改革,明确房产税改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终目标,拓宽征税范围,统一计税依据,对不同类型房屋实行差别税率等改进建议,从而使得我国房产税的征收走向合理化。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建议Abstract: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high housing prices in China,Chongqing and Shanghai started a property tax reform,aimed at making property taxes as an effective tool to curb prices.In the reform process of the pilot,problems gradually emerged,such as the narrow range of the tax,the unconscionable and ambiguous tax rate,can’t achieve the policy objective of reducing prices,can’t reflect the tax advantages of public-oriented fully,and so on.This essay bases on the instuments on the property tax of international and drawing on the views of others,gives some suggestions:deeping Chinese tax reform,clearing the goal that the reform of property tax is from people and giving back to people,broadening the range of the tax,unifying the tax basis,implenmenting different rates to different kinds of housing.Then making the levy of the property tax to rationalize.Keywords:Property tax,Reform,Suggestion一、我国房产税及其发展历程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按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出租的则按租金收入征收。
众所周知, 包括房产税在内的财产税, 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 是一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成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既然众多的发达国家都在征收房产税, 面对难以遏制的房价上涨, 我国很多专家和学者便纷纷提出了在我国开征房产税, 而税基、税率、评估体系或运行程序都可以向已实行房产税的发达国家借鉴。
其实,我国对房地产的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无论是周朝的“掌敛廛布于泉府”,唐朝的“间架税”,还是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
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大体是根据1986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设立的。
立法时间早、级次低,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
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随着我国1998 年取消以实物分配为特征的福利分房制度以来,公积金政策、银行住宅抵押贷款以及二手房市场配套措施的完善,房地产市场更是出现了良好的增长态势,一线城市甚至一些二线城市的房价上涨尤为迅速。
[2]从而,房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在目前中国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重庆市和上海市开始了房产税改革试点。
2011 年1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1 年1 月28 日起对在沪居民家庭在沪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沪居民家庭在沪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主城九区内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渝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被首批纳入房产税征税对象,税率为0.5%-1.2%。
上海、重庆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反映了政府旨在通过税收调节市场和经济活动主体行为,拉开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序幕,同时也留给我们诸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二、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过窄在上海和重庆实行的房产税,均是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征收的税费,但是并未将纳税人拥有的存量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其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仅包括在上海的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重庆市的重庆市主城九区内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也就是说,在征收房产税之前,个人无论拥有多少房产,都无须缴纳房产税。
这样,一方面对于现在购买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无法反映其支付能力,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还鼓励了“先富起来”的人;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对存量房产不纳税或非独栋商品住宅存量财产无须纳税的心理预期也将促使沪、渝两地之外的居民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购买住房,以避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和潜在的税收负担。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而房产原值体现的是房产的历史成本。
这种计税依据设计陈旧、静态,不会随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而扩大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也使政府损失了相当一部分收入。
同时这种计税依据也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同一地区相同市场价值的两套房产,因为历史成本的不同而承担着不同的税负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相比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在上海和重庆征收的房产税以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就比较合理,能够反映市场价格信息。
由于政府会把税收用于公共服务,当地环境就会变好,人们就会出更高的价格购买住房,那后来的购房者就会缴纳更高的房产税,这样以交易价格为税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势必有利于住房购买时间在前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税率不合理、不明确根据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未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但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行统一的房产税税率,会导致有些地方的税负可能过重或者过轻,不符合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不能实现税收合理分配。
上海和重庆试点实行的是有差别的税率,这样不仅可以起到示范作用,还可以比较有针对性来调节税收分配。
其次,对于不同房地产类型,包括商业、住宅等具体的房产税征收也尚未明确具体的征收的税率。
房地产的税率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四)房产税不能实现降低房价的政策目标此次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大环境中制定实施的,高房价是房产税改革的催化剂。
政府希望通过房产税的实施从而控制房价。
房产税改革试点从短期来看,政策效应一定会对楼市造成心理冲击,房地产市场成交量也有可能下降,从而有助于抑制投机,稳定房价。
在一般均衡分析以及严格的假定下,从需求层面来看,房产税改革直接增加了购房者的持有成本,压低了部分需求,因而带来房价的下降;从供给层面来看,多套住房的持有者将会倾向减少持有房屋的数量,市场上房屋实际供给量增加,价格也就有所下跌。
[4]因此,从供需层面来讲,房产税的推出会导致房价一定程度下跌。
推进房产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抑制不合理需求的。
但是房产税并不能在长期起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首先,房产税是财产税,而财产税最大作用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财源,并不是抑制房价。
另外,地方政府征收了房产税之后,会改善基础设施和建设公共项目等方式提高辖区内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该地区的居民也因此而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购买住宅,从而使房屋的价格增值在上述机制的作用下,基于价值的房地产税收也会提高,结果政府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改良。
换言之,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资被资本化入房地产的价值中。
从长期看,房地产价格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尽管在某些时期可能出现一定的波动。
(五)房产税的征收未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共化的优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都指出,《暂行办法》的印发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其依据为《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
然而,回溯新中国成立后房产税的征收历史与现实,我们不难发现,上述办法与现行房产税的法律依据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