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

【第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取水许可范围的例外规定。
本《办法》沿用了《条例》关于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例外 规定,但在两个方面做了细化。一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 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规定以年用水量2000m3为限。二是《条例》规定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 共利益的危害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取水人应当及时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因此,本《办 法》从易于操作的角度出发,规定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 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释义
厅水政水资源处 省水资源办公室
主 要 内 容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取水许可原则,具有统领全篇,概括和指导其他条款的作用。 第二部分:取水许可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取水许可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 会对合理配臵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二是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强化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取水许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三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和便民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条件, 规范取水许可程序。 我省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 施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水资源紧缺状况的加剧,这两部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水资源管理 的实际,与《条例》的一些规定也不相一致。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制度的规 定,省政府决定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重新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公报内容包括全国各地的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 量、水资源总量、用水量及耗水量等数据。
作用意义
为各级政府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编制水资源规划提供重要参 考依据。
《水资源保护规划》解读
编制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保障国家水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优化水资源配置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 方案,确保各行业和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水资源监管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管体系,强化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管力度,确 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06
取水许可制度相关政策法 规解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制定背景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 利用,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通过对取水口的审批和管 理,控制和调配水量,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取水许可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该法规定了取水许可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1993年,原水利部发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取水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与考核机制
定期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 构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
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不定期抽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不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行 抽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考核评估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 取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 以解决。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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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资源费征收部分的主要特点:
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实行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征收时 限由按季征收改为按月征收,缴费期限由10日改为7日。规定供水企业 的水资源费应当计入供水成本,取消价外征收的规定。
统筹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两个因素,特别规定了农 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少量取水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 用水资源在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和直接从江 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超限额的,缴纳水资源费,但标准明显低于 其他用水。
规范了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 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2010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 见》,这将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新跨越,对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管理也 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取水许可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 会对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二是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强化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取水许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三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和便民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条件, 规范取水许可程序。
【第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按照《水 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 条的规定,所谓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 水。因此,本《办法》的取用水资源的使用范围就是利用取水工程或取 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其中地下水就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本《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 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水”修改为“取 用水资源”,扩大了取水许可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因为“取水”二字不 能涵盖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所有行为,因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仅包括利用 水资源的量,也包括利用水资源的水质、水位、水能、水温、以及水体 和水域等功能。
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原则,在充 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差别的 基础上,按照用水类型,分地表水和地下水确立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部分工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火力发电灌 流式和循环式冷却用水采用不同的水资源费计征方法。针对石油生产污 染水资源较为严重的状况,提高了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 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开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
第三部分:水资源费征收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标准、征收 程序和水资源费使用原则。
第四部分:违规处理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别明确了违规处理的法律依据和本《办法》 的实施生效日期及废止说明。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取水许可部分的主要特点: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本《办法》对取水许可 程序进行了简化和完善,取消了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由县级受理、逐 级上报,改为谁审批、谁受理;
另外,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的规范对象为: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并不是所有取用水户都需 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从国家调控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角度而言,需要监 督管理的是:直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主 要 内 容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取水许可原则,具有统领全篇,概括和指导其他条款的作用。
第二部分:取水许可
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取水许可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权 限和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填写“水资源 论证表”。根据我省实际,量化了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范 围;
在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方面,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行政区 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将水能开发规划、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定额纳入审批依据范畴;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的规定。
我省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077m3,约为 全国人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亩均水资源占有量431m3,不足全国平均水平 的四分之一,水资源短缺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一是水 资源总量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二是用水结构不够合理,利用效率偏低; 三是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配 置、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科学管理与统一管理。
我省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 施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水资源紧缺状况的加剧,这两部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水资源管理 的实际,与《条例》的一些规定也不相一致。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制度的规 定,省政府决定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重新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