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讨论日照分析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讨论日照分析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城市规划进程也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得其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空气质量的保障是群众生活品质提高的一大重点,另一方面,住宅的采光问题以及建筑的日照情况也是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
本文就日照分析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提出浅层分析指导。
【关键词】日照分析;城市规划;管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群众对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深入到对细节的要求。
因此,城市住宅建筑中的光照采光问题成了社会成员看房、购房过程中极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城市不断发展,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凑,这就使得建筑物建设过程中部分企业单位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减小建筑物间距,使得建筑物采光出现问题。
在此背景下,就对城市规划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利用光照分析应用与城市规划中,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同时保证建筑物采光指标。
1、城市规划中日照分析的应用现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体现在GDP的增长,同时也表现在了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上。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建筑的规划是否合理,周边的环境如何,同时建筑物的采光也成了关注的焦点。
人民群众对于建筑物采光要求不断提高,以文革为界线,对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日照问题的要求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众所周知,文革前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人民生产生活过程中物质条件有限,因此对于住宅的要求也只需要满足基本生存需要,但建筑建设过程中已经对采光及日照时间提出一定的要求。
随着文革的结束,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使得部分发达城市首先提出了日照时间在建筑过程中的要求,在冬至日时应满足两小时。
逐渐的,变为对全年最冷的一天也就是大寒日,需要满足两小时的日照时间。
同时,这也是现在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日照时间方面需要遵守的基本要求。
在现今,我国住房建筑逐渐以商品房的方式呈现,这也是城市化进程的表现。
但发展的同时并存这问题的出现。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潍规发〔2007〕13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计算标准日* 大寒日冬至日技计算起止时间8:00—16:00 9:00—15:00 术,太阳日,参东经119度5分~计算点经纬度潍坊~数北纬36度42分。
- 1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网络间距 1米计算受影响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臵,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版备课讲稿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济规〔2006〕17号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年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000 2000 1000 2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日照市控制性规划管理通则正式--(征求意见稿)20080120(1)

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通则(试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针对日照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通则以《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山东省及日照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日照市的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并与《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文件》和日照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图则相衔接。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附件组成。
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概念规划成果,为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四条本通则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与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各项建设活动时应按照本通则相关规定落实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是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遍性规定和实施各片区规划成果的法定性文件。
规划实施管理中,通则和各片区规划文本、图则应同时使用。
规划文本和图则与本通则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本通则执行。
第五条规划管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和引导性三个层次进行控制。
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控制、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街坊主导属性、街坊配套设施、街坊绿地与开敞空间、街坊总建筑面积以及日照市特色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
规定性内容包括街坊居住人口、街坊高度分区,街坊细分地块(以下简称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交通出入口方位,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标准和基础。
引导性内容包括街坊规划的城市设计导向,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地下空间利用、建设现状以及城市设计引导内容,是规划实施中参考执行的内容。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性质分类第六条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根据日照市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作了细化和局部调整,形成日照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沈阳市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讨论稿

沈阳市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城市快速且可持续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
根据国家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简称6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1.日照分析——对拟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2.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包括规划方案已经规划部门确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及正在建设的项目。
3.主体建筑——对客体建筑存在遮挡的拟建建筑及需要考虑对客体建筑存在遮挡的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包括规划方案已经规划部门确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及正在建设的项目。
4.适用范围——沈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其它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拟建项目在符合(64号令)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分析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托儿所 、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宿舍的居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残疾人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
第二章、日照分析管理第三条(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其轮廓阴影线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280米扇形阴影范围;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按其轮廓阴影线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80米扇形阴影范围。
当拟建建筑超过一栋时,计算范围叠加。
并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第四条(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以300米为半径作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最新)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在规划区内确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对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能,应当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行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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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济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附件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1、总则1.1 为落实《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2.08.01实施)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005.07.01实施)4)《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2012.01.01实施)5)《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基础分析参数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7.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 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见附件3)8.1.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件4)8.1.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
8.1.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8.2.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8.2.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8.2.3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8.3 计算的误差要求。
8.3.1 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8.3.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9、日照分析报告9.1 日照分析结果: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
9.2 附图: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4)窗户日照分析表。
10、术语10.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10.1.1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2 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3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1.4 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10.2 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3 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
10.4 檐口高度:自建筑一层室内设计地坪至建筑檐口的高度。
10.5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附件:1、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3、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4、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5、日照分析报告(样例)6、日照分析委托书(样例)附件1 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附件2 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附件5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年月日说明1、报告依据:(1)《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有关规范。
(2)建设部推广使用的“XX日照分析软件”。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分析差错,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本报告仅作为报告中所指定范围内的技术依据,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4、本报告的图纸报表及相关结论均在盖章后生效,私自涂改的报告无效。
5、本报告的解释权归。
附件6日照分析委托书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