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范文(三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司内部工伤事故的报告、处理、报告和统计结案流程,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有效救助,同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作为公司工伤事故的管理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伤事故的报告、处理、报告和统计结案工作,包括直接雇员和外包人员。
三、报告要求1. 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尽快发起工伤事故报告。
2. 工伤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2) 事故伤亡情况和受伤员工的基本信息;(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判断;(4) 目击证人的证词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论;(5) 其他与工伤事故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3. 工伤事故报告应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公司领导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相关政府部门。
四、处理流程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助和治疗。
2. 同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启动事故调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4. 如有必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伤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具体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进展情况。
五、报告和统计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工伤事故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层,确保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的统计要求,每月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包括事故数量、伤亡人数、事故类型等数据。
3. 统计结果应及时报送给公司领导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给相关政府部门。
4. 统计结果应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以及改进措施和提高工作质量的参考。
六、结案程序1. 工伤事故的结案应由公司领导层进行,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评估和报告后,由领导层作出决定。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3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是指在企业内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伤事故处理制度,包括报告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事故、统计工伤事故和结案工伤事故的具体流程和规定。
1. 报告工伤事故: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向企业上报,并向所在部门的安全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报告通道和表格,方便员工进行报告。
2. 处理工伤事故:企业应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保障伤员的安全与健康。
同时,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及时报案、线索调查和赔偿处理。
3. 统计工伤事故: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工伤事故的统计制度。
需要及时统计工伤事故的发生数量和严重程度,并保存相关记录。
通过统计分析,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提供参考依据。
4. 结案工伤事故: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工伤事故结案制度,确保工伤事故的结案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结案时,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判断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处理方式和补偿金额,并及时予以执行。
通过建立和遵守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报告程序:规定了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雇主或雇主代表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伤事故。
2. 报告内容:规定了工伤事故报告所需包含的必要信息,如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受伤员工信息、伤害情况、事故原因等。
3. 报告审核:规定了对工伤事故报告的审核程序,包括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等。
4. 处理程序:规定了工伤事故报告的处理程序,包括对受伤员工的医疗救治、赔偿处理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等。
5. 统计结案:规定了对工伤事故的统计和结案程序,包括对报告的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归档等。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例文(4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护的水平,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突发事件或突发状况,导致员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员工的工伤事故情况,建立健全工伤防护措施,及时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
第五条公司举办各种培训,加强员工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知识普及,提高员工对工伤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工伤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员工或亲属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并尽快就医。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尽快将调查结果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伤事故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起因和经过。
2. 受伤员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龄等。
3. 受伤部位和程度。
4. 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证言。
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受伤员工和证人的证言应尽可能真实可靠,如有可能,还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公司收到工伤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受伤员工和家属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安抚,并尽快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公司主管部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应涵盖以下内容:1. 工伤事故的原因、起因和经过。
2. 受伤员工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
3. 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受伤员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进行,结果要准确客观,确保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对于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伤事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工伤事故的再次发生。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五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及登记手续1.凡发生未遂事故由各施工班组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地负责人。
2.凡发生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口头报告分公司安全部门,月底填“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安全站。
3.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公司安全站和分公司安全部门,由公司安全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4.凡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站,其中死亡事故再立即报送主管机关及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
5.凡属于“扭伤”事故类别的负伤者,必须持有医疗部门诊察后出具的可靠的诊断证明,并经班组长、工地、安全站确认后,所在部门方可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
6.属于轻伤事故的伤者本人,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报告班组长,过期不报者,不予补报登记手续。
第二条: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1.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就近工作人员应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未经安全专业部门勘察前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物证的位置,就近施工人员有责任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资料。
3.安全专业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临时性处理,详细勘察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和责任者的口述材料,索取必要的旁证材料,事故现场的临时性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报告,并及时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一般区分事故责任分直接、主要、间接、一定责任四种。
确定责任时必须作到事实求是。
根据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分析报告后确定。
事故责任一般区分如下:1.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本工种、专业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职工,因本人违反安全施工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因职工本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直接责任。
2.从未参加过施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参加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范文(三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工伤事故包括在职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职务原因导致的职工受伤、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正、准确、客观。
第五条工伤事故应当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个等级。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伤事故报告第七条单位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经过;(二)受伤、死亡人员的姓名、年龄、工作岗位;(三)受伤、死亡人员的联系方式;(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工伤事故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并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补充信息。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核实事故的真实情况。
第章工伤事故调查第十一条工伤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调查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尊重受伤、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三)搜集、保存、调取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图片、视频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四)听取目击者、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五)对受伤、死亡人员的伤情、死因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检验,必要时委托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工伤事故调查结果应当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呈现,并明确列出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事故的基本情况;(二)事故的原因;(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四)制定事故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调查报告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3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及安全处。
(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____小时)。
2.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3.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2)是指企业或组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以确保工伤事故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具体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报告制度:明确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流程进行报告。
2.调查制度:对工伤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归属等,以确定事故的具体经过和原因。
3.处理制度: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惩戒、追究法律责任等。
4.预防措施:根据事故的原因和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统计制度:建立工伤事故统计制度,对每起工伤事故的信息进行记录和统计,以便分析和评估工作安全的状况,并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管理,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定期汇报:定期向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汇报工伤事故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保持透明度和监督。
7.培训制度: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工伤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工伤事故能够得到适当处理和预防,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3)一、引言工伤事故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于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工伤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统计和分析体系,通过统计和分析工伤事故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统计和分析工伤事故的基本信息、原因和经济损失,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责任单位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本制度的执行方式为日常监督与检查,年度评估。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统计和分析的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对工伤事故进行公告。
第二章工伤事故统计和分析的基本内容第八条工伤事故统计和分析的基本信息包括:1. 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部位;2. 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3. 工伤事故的伤势程度和治疗情况;4. 工伤事故的原因和责任;5. 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伤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伤事故的趋势变化分析,及时发现和预测安全问题;2. 重点分析和研究高发工种、高发工序和高发原因,提出改善措施;3. 进行隐患排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条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的统计和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伤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抚恤金等;2. 工伤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工停产、人员调整等;3. 对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章工伤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工伤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工伤事故的上报和记录;2. 工伤事故的统计和分析;3. 工伤事故的评估和总结;4. 工伤事故的公告和通报。
第十二条工伤事故的上报和记录应遵循以下要求:1. 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2. 上报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误报。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一、引言工伤事故统计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及时掌握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事故统计的责任、流程和要求,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伤事故统计的范围和责任工伤事故统计的范围包括企业内发生的所有工伤事故,责任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
四、工伤事故统计的流程1. 工伤事故的申报任何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申报。
安全生产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初步掌握事故情况,核实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情等相关信息。
2. 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登记安全生产部门应派遣专业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登记入统计表中。
3. 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每个季度末,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对上季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事故发生的频次、程度、原因等,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依据。
4. 工伤事故的报告和通报每个季度末,安全生产部门应向企业的领导层提交一份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包括季度内工伤事故的总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信息。
并将报告通报到各部门和班组,提醒大家加强工作安全意识。
五、工伤事故统计的要求1. 及时准确工伤事故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进行统计和录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2. 全面细致工伤事故的统计应全面细致,包括统计事故的类型、程度、原因等。
对于每起工伤事故,应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以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防。
3. 分类管理统计数据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事故的类型、职工的伤情等,为进一步分析和处理提供基础。
4. 科学利用工伤事故统计数据应被科学利用,及时分析事故的原因,查找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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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准确地搞好事故统计,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现就职(民)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审批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1.各在建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和有关部门,由职(民)工所在工地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做好原始记录,由项目经理向分公司安全处报告。
同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构成重伤事故,应填报《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总公司安全部。
2.总公司安全部在接到各单位报告的事故《电话报告》或《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后,要根据现场调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
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意见进行最后分析结案,所有的资料由总公司存档。
3.劳动保险福利机构(工会),根据安全机构签署的审批意见,受理工伤鉴定或评定伤残事宜,否则,不予办理。
4.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
一经发现公司要追究责任,轻伤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重伤一起罚项目部10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200元;重大未遂事故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交当地检查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总公司对揭发隐瞒事故的职(民)工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对揭发人给予保密。
6.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加强安全教育、严格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提高项目部全体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全面实现项目工程安全、优质高效顾客满意的目标,特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一般安全要求第三条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凡独立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检修现场安全要求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
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二十七条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第三十二条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
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
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
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
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交叉作业安全要求(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