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研究摘要: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现行法院管辖集中程度的多方面不足会造成多层面的冲突。
国外许多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规则都有各自的制度,有专门法院也有专门法庭等,我国在这种趋势下也进行着改革,逐渐探索”三审合一”体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三审合一管辖冲突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现状分析对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各类案件的管辖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主要体现在民事案件以及行政确权案件,而刑事案件以及执法行政诉讼并不集中管辖,这种现状无论从法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体现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程度不足的弊病。
(一)刑事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冲突看似以上两种诉讼管辖都并无明显弊端,但将两种管辖结合起来分析,可以发现存在严重的漏洞。
表现在:第一,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民事部分按照规定应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如触犯了刑法,则刑事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明显将司法置于尴尬境地;第二,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较高,然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反而由级别较低、水平也可能较低的基层法院管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冲突这里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执法侵权诉讼,当被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涉及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时,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就必须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基层法院也必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这实质上使得基层人民法院拥有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而这明显是跟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体制是冲突的,因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要求一审法院一般为中级法院。
(三)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的分散性与知识产权确权体制的冲突截止08年5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9个。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普通⼀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河北、河南、湖南:⾼院50亿以上;中院1亿以上区域B:天津、⼭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湖北、⼴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院50亿以上,中院3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龙江、江西、云南、⽢肃、青海、宁夏:⾼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区域D:西藏:⾼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当事⼈⼀⽅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河北、河南、湖南:⾼院50亿以上;中院5000万以上区域B:天津、⼭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湖北、⼴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院50亿以上,中院2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龙江、江西、云南、⽢肃、青海、宁夏:⾼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区域D:西藏:⾼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02涉外案件注:此处的涉外案件是指法[2017]359号⽂件第⼆条中规定的案件,并且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院:50亿元以上;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20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1000万元以上。
⾼院:50亿元以上;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 10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500万元以上⾼院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5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200万元以上。
⾼院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2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100万元以上。
各⾼级⼈民法院发布的本辖区级别管辖标准,除于2011年1⽉后经我院批复同意的外,不再作为确定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认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认⼈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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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1、重⼤涉外案件;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1、确定⼀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标准为法⼈的住所地,即法⼈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但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6)⾮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7)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具体类型、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1. 按地域管辖原则按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按级别管辖原则按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按专门管辖原则按专门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4. 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民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等。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3.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原告的损失;
2、被告的获利;
3、酌定赔偿:
4、实现权利的费用
七、临时禁令
概念: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 概念: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标专用权 ) 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著作权、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 标专用权) 的行为 , 标专用权 ) 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五、权利主体及实体请求权的问题
主要审查:有无权利及权利效力;谁有权利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 一 )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 即有无权利的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问题) 问题) (二)原告诉讼请求适当的必须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2纷商标权合同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3著作权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邻接权纠纷等4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虚假广告纠纷等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作委托合同纠纷等6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8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申请临时禁令案件三案件管辖1级别管辖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3、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四、诉讼程序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特殊规定 1、举证责任的倒置及分配 2、诉前证据保全 3、公证取证 4、数字化证据的举证 5、专家证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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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 院
全省特殊知识 产权案件(民 事、行政)
成都市内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成都市外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指定基层法院管 辖一般知识产权 案件(50 万以下民 事)
全省知识产 权
跨区域受理全省范围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 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 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 外);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 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 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15 年 6 月)
1、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 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 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四:《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
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 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 定,商业秘密中除技术 秘密之外的案件
50 亿以上的有关著作权、 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 合同纠纷一审
成都市知识产 权审判庭
除成都市之外各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
按地区
二审
成都高新区、武侯区、锦 江区、郫都区、天府新区 (500 万下),泸州市江阳 区和绵阳高新区
四川省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郫县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绵阳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 问题的决定(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注:特殊知识知识产权案件指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 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 权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为除了上述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
一审
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但不包括外观设 计、驰名商标认定, 商业秘密仅为技术秘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