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部分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1,资本的定义资本与分配密切相关。
《辞海》上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指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会计学上,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
2,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区别于“官方投资”,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投资者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经营企业的活动;间接投资:金融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专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外资合资经营;与外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国际合作开发;外资并购;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3,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接受资本进入的国家→东道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
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一国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就有输出资本的基础与“蠢蠢欲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2011年吸收外资116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和GDP的大量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累计2588亿美元;至2012年累计5319、4亿美元、。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5090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累计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同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2013年,中国GDP总额9、3万亿美元,人均GDP 6767亿美元。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人向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9月6日第15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在厦门召开,会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0年对外投资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占当年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十七位。
《国际投资法》课件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国际投资法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 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 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 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 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 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 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01 对象和特点
03 资本输出国 05 图书
目录
02 资本输入国 04 法律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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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性曲线) 偏离直线的程度, 又称为非线性误差, 静特性曲线可通过实际 测量获得。在实际应用中,大多数传感器为非线性的, 为了得到线性关 系, 常引入各种非线性补偿环节。如采用非线性补偿电路或计算机软 件进行线性化处理。但如果传感器非线性的次方不高, 输入量变化范 围较小时, 可用一条直线(切线或割线) 近似地代表实际曲线的一段, 如 图2.1 - 2 所示, 使传感器输出—输入线性化, 所采用的直线称为拟合 直线。实际特性曲线与拟合直线之间的偏差称为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 (或线性度), 通常用相对误差γL表示, 即
• 1.传感器的静态特性 • 传感器的静态特性是指被测量的值处于稳定状态时的输出—输入关系
。衡量静态特性的重要指标是线性度、灵敏度、迟滞、重复性、分辨 率、稳定性和漂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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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 1) 线性度 • 传感器的线性度是指其输出量与输入量之间的实际关系曲线(即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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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 1.外国投资法律 • 许多国家, 如韩国,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德国, 加拿大, 俄罗
斯, 都制定有专门的外资立法来吸引、鼓励和调整外国私人投资。 然而, 各国专门外资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还有些国家和地区, 如 法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 并不制定专门的外 资法规, 而仅仅通过其他特殊法规来调整有关外国投资问题, 不管 采用任何立法形式或名称, 各国有关外国投资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 都大致包括外国投资政策、投资审批程序、投资鼓励和优惠措施、货 币和外汇管理, 对外资的政府管理、投资保护等内容。
国际投资法
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概念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 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二)特征 1、投资者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2、由外国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 3、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并共负盈亏。
五、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一)国内法规范 一个国家关于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 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制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时立法 侧重点不同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 (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 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 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 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 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 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 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一)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 化 (二)补偿 全部赔偿 不予赔偿 适当赔偿
解读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解读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国际投资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国际投资活动中涉及的利益冲突与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一、引言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
本文将通过解读国际投资法中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国际投资的定义与种类国际投资是指私人和公司的资金或资源在一个国家进行的跨国投资行为。
国际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又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各国法律的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三、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在其国内投资活动中受到的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投资法的公平、公正与可预测性。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国民待遇、最低标准、合理和公平待遇等。
四、国际投资法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投资法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在国际投资法中,外国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投资自由权以及合理和公平待遇等。
同时,国际投资法也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保护环境和尊重人权等方面。
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加,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也成为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内容。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投资法庭等方式,不同的机制适用于不同的投资争端。
六、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对国际投资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日益密切,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框架需要与时俱进。
七、结论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对国际投资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投资法,促进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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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框架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五、国际投资协定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
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
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
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
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
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
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
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
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
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
当然,是不是被认定为国际投资,首先取决于投资所在地的法律制度是如何看待的。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的流动,这是一种重要的形式,也可以称为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一)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直接投资,就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公司,也就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他所投资的企业,这两个要么是他同时的,要么是他兼有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后面我们还提到托管和特许经营,当然,不仅仅是这些,我们只是举例子,后两种其实不是一种股权安排,而是一种契约安排,是通过合同方式使一部分财产为某一个投资者去实际经营控制和管理,相当于他用他的经验、管理和劳务作为投资行为去获取利益。
2.间接投资跟它对应的是间接投资,就是指不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投资,比如:商业贷款、债券投资,以及证券市场上散户的股票投资等等。
我们主要是谈风险的管控问题,相对来讲,直接投资的风险要比间接投资的风险大一些。
因为间接投资,一般来讲,由于投资者本身他不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它的盈利完全靠事先约定的一种旱涝保收的方式,比如:银行贷款,需要按照固定的利率去收取利息,相对来讲风险会小一些,但他获得的利益相对也小一些。
3.褐地投资和绿地投资褐地投资,简称为跨国并购,企业的兼并和收购。
它是指对现存的企业实施的并购行为。
通常,它并不必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因为已经有一个目标公司存在,而且在持续运营。
当然,也可能它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但它依然在运行,它有既有的生产线,也有既有的销售渠道、销售队伍甚至有销售网点。
只是说通过企业的并购给他换一个主人,换一套管理班子,换一套经营管理模式,可能很快就能见到利润,很快盈利。
但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因为毕竟你是在别人已经经营的一个企业基础上,你再去并购再去经营,那么你并购前已存在的这个企业隐含的法律风险,有可能会导致你并购以后经营管理的失败。
绿地投资,它和褐地投资的区别就是,它是一种新设的投资,是指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它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
以前本来没有这个企业,现在通过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二)外国投资和对外投资对于某一个项目来讲,它会涉及两个国家,一个是资本输出国,一个是资本输入国。
输出国称为母国,输入国称为东道国。
对于某一个国家来讲,它有可能既是资本输入国,也同时可能是资本输出国。
因此,对它来讲,就有输入的资本和输出的资本,输入的资本我们把它称作外国投资,就是指来自于东道国之外的投资,也称为外资或外商投资。
我们国家的《三资企业法》基本上属于《外资法》。
(三)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指能够有效地影响资本的流向、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比较性的、综合性的评价指标。
投资环境这个概念,其实对于跨国投资,尤其是对外投资或者海外投资,它与风险管控是一个关联度非常高的概念。
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投资环境的评价本身,就是对投资风险管控的措施之一或者必要的环节之一。
投资环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照属性的不一样,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等。
自然环境,通常也被称为物质环境或者硬环境;而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等,也可以称为软环境,或者统称为社会环境。
后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或人的活动所导致的,而前面是完全靠自然禀赋和它所处的天然环境所造成的。
举例:一带一路2015年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近9000字的文件系统勾勒出“一带一路”路线图,标志着“一带一路”步入全面推进阶段。
以互联互通为抓手,以金融合作为前导,激发大市场活力,共享发展新成果。
一条北线:北京——俄罗斯——德国——北欧一条中线:北京——西安——乌鲁木齐——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巴黎一条南线:泉州——福州——广州——海口——北海——河内——吉隆坡——雅加达——科伦坡——加尔各答——内罗毕——雅典——威尼斯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一)投资的风险国际投资的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和特定时期内客观存在的、导致国际投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是一般风险的更具体的形态。
首先,作为一种风险,它是一种利益损失的或然性或者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如果是必然,本身它已经发生了,它只能是一种事故或者灾害而不是风险。
只能说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不利的后果,所以我们对它管控或者规避才有意义。
如果已经发生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了,这时候就没必要管控或规避了。
国际投资因为涉及的内容、面比较广,资金、设备、材料、人员、技术、管理方法,乃至商标专利,有多种生产要素的跨越国境的流动。
环节越多,它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就越多。
(二)风险的分类国际投资风险大体上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这么两类。
商业性风险,是在纯粹的市场环境下所导致的风险。
它通常可以由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这样的风险。
商业风险一般包括自然风险、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
自然风险又包括自然灾害和一些事故当中发生的风险。
金融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由汇率导致的风险和由利率导致的风险。
而经营风险主要是投资者在日常经营活动当中或者由于自己经营不规范或者由于交易伙伴违约的行为或者其他一些行为导致的风险。
非商业风险也是国际投资领域当中或者国际投资法所主要关注的一类风险,它又被称为是政治风险,主要指由于政治因素所导致的风险。
并不纯粹是出于商业上的考虑,而是由于政治的因素,比如政局是否稳定,或者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社会秩序是否发生动荡等等这样一些因素所导致的风险。
【案例1】加拿大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一些主要资源的储量均居世界前茅。
石油、钾盐、铀、铜、铁、金刚石、镍等矿产正是中国所紧缺的。
2004年,中国五矿集团(ChinaMinmetals)宣布参与竞购加拿大诺兰达公司(Noranda)。
中国五矿是当时中国第一大五金矿产品贸易公司,诺兰达是当时全球第九大铜生产商,第三大镍、锌精矿生产商。
经过竟标,五矿最终提出以42亿美元收购诺兰达100%股权。
这一方案击败了包括巴西淡水河谷、南非英美资源集团(AngloAmerican)等在内的世界矿业巨头,五矿获得与诺兰达独家谈判的权利。
但是这个竟购的决定在加拿大政界的各个方面引发了众多的质疑和反对。
加拿大媒体用了整整两周时间讨论中国威胁论,反对人数之多令诺兰达惊讶。
质疑包括对资源安全的担忧和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是否应被允许拥有加拿大的资产。
诺兰达投资部副主席兼公司发言人说:“事情绝对被政治化了。
诺兰达是商业机构,我们不是政治组织。
”最后,这个中国到当时为止最大的一单海外竟购项目以失败告终。
(三)风险的评估1.风险评估是规避或防范国际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对于投资环境的评估,通常主要是从对东道国政府以及它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相关政策入手,包括限制、鼓励等等政策来入手。
具体评析影响投资环境的微观因素,比如资本抽回是否有限制,比如对外商的股权和管理制度是否有限制,以及货币的稳定性,当地资金供应是不是充足等等,对诸多细微的因素进行评价。
每一个因素都构成一个指标。
比如外商的股权,我们国家可能大家都比较熟悉,因为我们利用外资的制度通常要求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应该在25%以上,原则上没有上限,但在我们利用外资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面,有一些特殊部门会有一些上限,当然这个上限也不是绝对的,通常用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这样的概念来表述。
2.信息的来源(1)政府:商务部派出的经参处和商参处(2)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的经社理事会、从事资信评估的机构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风险的防控1.来自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比较集中的表现就是随意决策,决策缺乏合理性,对东道国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则以及它的环境了解不充分,或者不是完全从商业角度对投资活动作出判断,而是纯粹从政治角度做判断,比如:政府首脑或元首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或对外经济合作中拍板这个事情我们可以做,但下面具体实施的这些企业在具体做投资前的风险评估不多。
这是一种情况。
2.违反当地法律即经营不够规范的情形对于境外项目本身风险的判断,一是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判断;同时,在法律上,它的合法性以及可操作性要作出判断。
这些方面的判断,通常我们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咨询等这样一些手段,使对环境的评价尽可能真实,从而使风险尽可能小。
甚至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把一些潜在的风险转嫁给提供咨询或服务的机构。
3.防控措施(1)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尽职调查,获得高质量的比较细致的法律文件,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2)在交易的过程中,也可要求相关的交易者,甚至要求对方的政府提供声明、保证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