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摘要: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并显现了极度扩张解释之势;同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将之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提并论,实际上是尊奉该待遇标准为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
但倘若如此,不仅将严重损害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权,而且,法理上也存在诸多疑点。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对于国际投资条约的具体规定,并无“帝王条款”意义上的补缺、修正及解释之功能;同时,该标准应是“国家造法”,而非“法官造法”的产物,其与“帝王条款”的实质也不相符。
我国应转而支持以国际习惯法的具体规则来诠解该项外资待遇的内容。
关键词:公平与公正待遇;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仲裁Abstract:“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is now widely used in arbitrations designed to solv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tters and tends to be interpreted more liberally. At the same time, some western scholars compare the standard to the principle of Bona Fide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considering it indeed an “empire clause”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f so, it would .greatly impair the sovereignty of the host country over foreign investment. In fact,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renders no supplementation, amendment or interpretation t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eaties as the “empire clause”does. Furthermor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derives from “state-making laws” rather than “judge-making laws,” which is essentially different from the “empire clause.” Whil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is not recognized as an “empirical clause,”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interpret it under specific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rules concern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Key Words: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eatie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一、导论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都列入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而且在晚近的国际仲裁实践中,该项外资待遇标准得到了最为广泛的运用,以致有的学者在论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时慨言:“不夸张地说,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待遇)已经成为NAFTA第11章项下投资者——国家仲裁的最重要东西。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总的来说,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 保障。通过了解这一标准的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 和必要性,进而为国际投资环境的持续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条约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些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 这一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投资环境。本次演 示将探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新发展。
在国际投资领域,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一直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话题,探讨其概念、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国际投资 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应享 有公正、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限制。这一标准不仅是国际投资 条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之间签订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 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
为视角
目录
01 一、公平公正待遇的 内涵
02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 践案例
03 三、讨论与建议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 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案例、讨论与建议 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揭示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具体案例屡见不鲜。以中国为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公正与公平待 遇标准被明确写入。这一标准也被解释为要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不实行不合理 的歧视或限制,确保投资环境的公正、透明和稳定。此外,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方面,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国际投资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公平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越来越活跃,投资者对于他们在外国的投资所享有的保护权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投资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待遇原则国家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投资时,应当受到与该国籍投资者相同待遇。
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享有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待遇,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二、最低标准原则最低标准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另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国家应当保证外国投资者享有国际公认的最低标准的保护。
这些最低标准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行政措施等手段,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管辖区域内享有这些最低标准的保护。
三、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规定,国家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无理或不公平的待遇。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投资相关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投资。
此外,国家还应当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和措施具有适度性,不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
四、争端解决机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中还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国际仲裁机制和国际投资法庭。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机制来解决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机制通常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运作。
总结起来,国际投资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规定涵盖了国家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等,旨在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稳定的待遇。
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新发展

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新发展作者:徐慧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作为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核心条款,但对其缺乏明确的内涵界定,近年来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倾向于对其进行宽泛解释,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论,如何对其进行合理限制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公平公正待遇;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62-02作者简介:徐慧(1987-),女,汉族,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投资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而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应享有公平公正待遇(即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以下简称“FET”)已经成为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性安排的趋势。
在近几年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投资者以东道国违反FET为由索赔的案件迅速增加,而仲裁庭对该条款进行宽泛解释,使得FET条款成为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
一、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内涵公平公正待遇包含哪些内容?不同的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待外资输出入问题上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化,FET条款的内涵也正在发生着变化。
(一)NAFTA相关的仲裁实践及问题早期的国际习惯法为FET标准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在1926年“尼尔案”中,仲裁庭认为“政府的行为只有达到令人震惊、愤慨的程度才构成对该标准的违反;或者政府的行为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任何理性、公正的人都能毫无困难地认定该行为是不适当的。
”①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其在国外的投资者和投资,其主导签署的一系列投资条约建立了较高的投资待遇和保护标准,随着投资条约逐步扩大仲裁范围并将仲裁提起权赋予投资者后,方便了投资者利用国投资仲裁机构来维护其权益。
NAFTA第1105条规定了FET,即每一缔约方得依据国际法给予缔约他方投资者以待遇,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投资者因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投资本金、收益损失、诉讼费用等。
民事责任追究
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
对于严重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 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欺诈发行证券、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收益权保护
确保投资者对其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享有合法权益, 不受非法侵占或剥夺。
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帮助投资者预防和应对 潜在的投资风险。
争议解决
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确保投资者在发生纠纷 时能够获得公正、及时的 救济。
尊重投资者的经营自主权
经营决策权
尊重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中的经营决策权,避免对 其日常经营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05
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的法律 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等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强制
对于严重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法律法规的严 格执行。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投资领域进行监管, 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 业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投资领域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公平与合 理待遇原则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 权益。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样的情形采取不同的
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
对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
府罔顾法治理念,独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
据对待外国投资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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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平 与公正待遇条款的立法模式
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 遇
二、公平公正待遇包含的要 素
由于国内外学者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含义、 与哪些具体规定相关存在不一样的意见和看 法,另外不同案件包含的主要要素也一样, 所以拟就目前仲裁庭经常考量主要的几种要 素进行阐释,并加以分析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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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原则
谈到的所谓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时, 经常被
引用的“尼尔”案是个里程碑案例。“尼尔”案确
NAFTA第1105条及2001年7月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 对NAFTA第1105条的约束力解释,将公平公正待遇解 读等同于国际最低待遇。美国2012年颁布的“双边投资 协定”示范文本中,更是明确将公平和公正待遇认定为 国际最低标准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得到了大多数发达 国家的赞同。因为,在作为资本输出国时,此种做法 可以为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a 资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6
2、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的适用范 围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此种条约实 践的典型代表 。 第1105 条的标题为“最低待遇 标准 ”,其第1款规定:“任何一方应当依据国际 法为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包括公平公正 待遇及全面保护与安全在内的投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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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公平公正待遇等同于国际最低待遇
此类条约虽然较为少见 ,但却对近期的投资仲 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保 护协定范本》与 2003年《加拿大海外投资促进保 护协定范本 》是此种条约实践的典型代表 。 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5条第二款规定:“第一 款规定的给予覆盖投资的国际最低待遇即习惯法 给予外国人的国际最低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 '…… 不要求缔约国给予投资者a 国际最低待遇之外的待 4
国际投资法公平公正待遇

国际投资法公平公正待遇一、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内涵对于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内涵,在国际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在不同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且规定也比较模糊和大概,这使得不同的人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解释。
所以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常常因为措辞抽象,而被认为是一个“橡皮概念”。
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平公正并没有得以清晰的界定时,大量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仍将其纳入之内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
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参照国际法的规定对公平公正待遇予以解释,同时,它也是对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时起指导性作用的一项标准。
这样看来公平公正待遇并非是一项具体确定的规定,而只是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当穷尽其他规定仍不能将争议得以解决时才得以适用。
但这又可能带来隐在的祸患。
一方面可能会在无法可依时为争议提供依据和指导原则,但另一方面可能会被滥用和肆意的解释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公正待遇是与充分保护和安全,国际法最低要求,禁止专横和歧视措施等待遇并列的,构成一种独立的待遇标准。
就这一类的条约而言,多数BITs规定了独立的、未附条件的公平公正待遇,如《中国与葡萄牙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第三种观点则主张公平公正待遇是一项综合待遇标准,由非歧视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待遇,国际法最低要求等多项待遇组成。
[笔者趋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活动和关系中占据重要的作用,应当为独立的一项规定,且这种规定不能只是当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这样在更大程度上会缩小公平公正待遇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倘若按照这种思路去理解,就需要各条约对公平公正待遇给出具体明确的含义,以便在适用时更为恰当和便利。
二、公平公正待遇在我国的实施及困境所使用的措辞多样化。
大部分的协定都是采纳了“公平公正待遇”的措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有的采用的“公平与平等的待遇”的措辞,如中国与科特迪瓦协定。
国际投资法期末总结

国际投资法期末总结一、引言国际投资法是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并促进跨国投资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复杂的学科,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仲裁等。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和对待、公平和正义、保护和促进投资等。
1. 国家主权:国家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有权限制外国投资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
2. 平等和对待:对所有投资人一视同仁,不分国籍和外资与本土企业;所有人都享有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待遇。
3. 公平和正义:处理投资争端时,要确保争端解决机构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和促进投资:国际投资法既要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又要促进投资的发展,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三、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保护、投资促进、争端解决等。
1.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两个方面。
国内投资保护主要包括本国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国际投资保护主要包括国际协议和投资条约。
2. 投资促进:投资促进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各国通过采取鼓励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3.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关键领域。
争端解决主要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以解决投资争端和纠纷。
四、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人权益和促进投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投资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投资保护的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有时存在矛盾,如何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同时尊重国家主权是一个挑战。
2. 投资促进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促进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也存在矛盾,如何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护环境是一个难题。
3.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公正性问题:国际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公正性一直备受争议,如何提高其公正性和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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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期的实践却表明,这个“门槛”不断降低,甚至已然不复 存在,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越来越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投 资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会对最低待遇标准作扩张性的解释,以便 更严格地约束东道国行为,获得更高标准的保护,而相当部分的仲裁庭 支持投资者的这种立场。 在Mondev国际公司诉美国案证明了这一点,该 案仲裁庭认为:“尼尔案所确定的仲裁规则时代为上世纪20年代的国际 法规范,当时的国际社会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投资,保护力度都是比较 弱的,程度也是相对较低的。时至今日,个人无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 利在国际习惯法上均有了相当的发展。如果罔顾这些发展,将‘公平与 公正待遇’与‘充分的保护与安全’的含义仍囿于20世纪20年代时期外 国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层面,显然没有说服力的。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观点 ,一项违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行为并不需要相当的恶意,国家也可能在 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不适当不合理的损害了投资。”
2 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东道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是投资者决定投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投资者基于该稳定性作出投资后,有理由要求东道国保持这种稳定性 。在投资前,投资者常常需要了解一国的法律、商业环境,并基于相 信此环境不会的变化的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在投资中,如果投资 者据以信赖的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发生了变化,东道国应当及时通知投 资者。
1 善意原则
谈到的所谓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时, 经常被引用的“尼尔”案 是个里程碑案例。“尼尔”案确立的标准其实应该是较高的,所以在 国际社会也是得到了认同,符合当时的国际习惯法。尼尔案所确定的 仲裁规则在以后的仲裁实践中也被反复引用,尤其是一些被告的东道 国,它们经常引用尼尔案的裁决来说明只有在具有恶意或极端恶劣情 况下才违反最低待遇标准,以此提高公平公正待遇的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在独立的法庭以公正听审 的机会,外国投资者在审理前应得到应有的信息以及东道国应可信地 处理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案件。美国2012年最新发布的《双边投资条约 范本》对正当程序明确规定:“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 体系中的正当程序要求,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得拒绝司法的 义务。”
国际最低标准
若一国政府 的行为达到极端恶劣的暴行、恶意、故意漠视的程度,或者任何一个 正派与不偏不倚的人均认为该政府行为无法容忍,则该政府行为构成
对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违法 。”
二、公平公正待遇包含的要素
由于国内外学者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含义、与哪些具体 规定相关存在不一样的意见和看法,另外不同案件包含的主 要要素也一样,所以拟就目前仲裁庭经常考量主要的几种要 素进行阐释,并加以分析评述。
在CMS诉阿根廷案中,阿根廷TNG公司部分股权被美国CMS公司1995于 年收购。2001年,阿根廷颁布了《紧急状态法》用以应对严重的经济危机。 这使得TNG公司收取的使用费不得不因为通货膨胀而调整,CMS收入大减。 美阿两国双边投资中有“维持稳定投资框架和实现经济资源最大化有效利用 ”这一规定,据此,仲裁庭认定阿根廷违反了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因为《 紧急状态法》的出台改变了原有的收费制度,致使投资者因此而蒙受损失。
三、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 立法模式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 2、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的适用范围 3、将公平公正视为国际法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二)完善建议 1、在条约中明确确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定义 2、在条约中明确确定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范围 3、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例外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此种条约实践的典型代表 。 第1105 条的标题为“最低待遇标准 ”,其第1款规定:“任何一 方应当依据国际法为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包括公平公正待 遇及全面保护与安全在内的投资保护 。”
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5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覆 盖投资的国际最低待遇即习惯法给予外国人的国际最低待遇 。'公 平公正待遇 '……不要求缔约国给予投资者国际最低待遇之外的待 遇 ,也不创设额外的实体权利 。”
4 透明度原则
Metacled案的仲裁庭对透明度进行了定义:“应当保证投资者方 便的知悉条约项下的可能对其有影响的任何与发起、完成和成功经营 投资相关的法律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不存在任何怀疑和不确定的 空间。”
5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和专断措施
歧视性行为特指东道国非基于国籍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对外国投资者 实行的差别待遇,诸如基于种族、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同样的 情形采取不同的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对 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罔顾法治理念,独 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据对待外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