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与保护投资与公平公正待遇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课件

03
在处理税收争端时,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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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要点一
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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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拥有自主管理外资的权力,同时外资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公正待遇,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最惠国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其他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通常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违反投资保护规定时寻求国际仲裁。
反腐败和透明度
这些守则还强调反腐败和透明度,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守则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和环境。
03
CHAPTER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
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流动。
定义
主要内容
目的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促进资本流动,鼓励双边投资增长。
03
02
01
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与保护。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

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合作日益密切,贸易与投资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作为管理国家间经济合作的法律体系,确保了贸易与投资规则的遵循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两个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
一、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国际贸易公约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法中的基本原则,要求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享有的任何优惠条件和特殊关税待遇,都应当对所有会员国适用。
这一原则确保了贸易关系的平等和公平。
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会员国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对本国和其他会员国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歧视性待遇。
即在关税、配额和其他贸易限制方面,对本国和外国商品一视同仁。
3. 贸易壁垒贸易壁垒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或限制进口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贸易法要求成员国尽量减少贸易壁垒,并逐步降低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
二、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规则国际投资法主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对国际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在投资保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1. 可转让性与汇率稳定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人的资金转移权利,即投资人可以自由将投资收益和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
同时,国际投资法也鼓励稳定的汇率制度,确保投资人权益不受货币波动的影响。
2. 公平与公正待遇国际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人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确保其在宿主国享有与本国投资人同等的权益和保护。
任何国家不得歧视外国投资人或剥夺其合法权益。
3. 强制转让与承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际投资法允许宿主国对外国投资采取强制转让措施,但需要提供公平补偿,并符合法律程序。
国际法中的国际投资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投资法制度研究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重要性愈发凸显。
国际投资法制度涵盖了众多方面,包括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以及争端解决等,这些制度对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国际投资条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内立法等。
国际投资条约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其形式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投资协定以及多边投资协定等。
双边投资条约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签订的协议,通常规定了投资的定义、准入条件、待遇标准、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重要内容。
区域投资协定则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区域内的投资流动而达成的协议,例如欧盟的相关投资规定。
多边投资协定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试图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投资活动提供统一的规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协定)等。
投资准入制度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它涉及到外国投资者能否进入东道国的特定领域进行投资以及进入的条件和程序。
不同的国家在投资准入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有的国家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而有的国家则对某些关键领域实施严格的限制。
在国际投资法中,通常倡导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减少对投资准入的不合理限制。
但同时,各国也有权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正当理由对投资准入进行一定的管控。
投资待遇是国际投资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常见的投资待遇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对待,不得进行歧视或滥用权力。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一国给予某一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国民待遇则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然而,对于这些待遇标准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导致了不少投资争端的产生。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NAFTA第1105条最低标准待遇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一、2001年的NAFT A1105条解释不适用于本案1、法不溯及既往在本案中,我方坚持认为NAFTA缔约方于2001年对第1105条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1)我方承认NAFTA缔约方对条约有解释权,但是,其对第1105条的解释发生在本案提交仲裁审理之后,从法理的角度看,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条最朴素的原则,在本案中应该得以适用。
(2)退一步讲,假如第1105条的解释在本案中得以适用,则投资者对NAFTA内容的合理预见将会得不到保障,致使其在投资时无法合理地预见自己投资的可预期收益。
(3)我方也关注到波普与塔波特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也同样适用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波普与塔波特公司于1993年3月对加拿大政府违法NAFTA第1102条、第1105条、第1106条以及第1110条提起仲裁。
尽管在2001年时NAFTA缔约方对第1105条作出解释,但是最后仲裁庭并没有适用第1105条的解释作出裁判。
仲裁庭完全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做出宽泛的解释。
2、本案适用NAFTA第1105条解释有悖公平我方认为NAFTA第1105条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因其适用有悖公平原则。
从国际投资角度看,本案中的Methanex是一位外国投资者而美国是东道国,Methanex 看中美国的投资环境并预期其在美国能得到利益收获,而美国作为东道国看中Methanex的资本和技术,想利用其为美国创造财富。
而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上看,美国作为缔约方之一,其有权利解释协定的内容,而Methanex作为一个私主体其只能被动地接受协议的内容,对于协议的内容修改没有任何的话语权。
如果把国际投资比作是东道国和投资者的一场比赛,那么NAFTA就是这场比赛必须遵守的规则。
而美国和Methanex在这场比赛中都是运动员,本应该公平竞争,但是由于美国拥有解释比赛规则的权利,所以这次比赛在还没开始之前我们就可以预见到美国必然会胜出!从最朴素的公平角度理解,如果一方即是运动员又是比赛规则的制定者这必然是不公平的。
投资便利化协定全文

投资便利化协定全文 摘要: 一、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背景与意义 二、投资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 1.投资保护 2.投资促进 3.投资纠纷解决 4.投资信息交流 三、投资便利化协定对我国的意义 四、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签署与实施 正文: 一、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投资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为了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我国与相关国家展开了一系列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投资便利化协定旨在为我国投资者在缔约对方国家创造更加有利、更加透明的投资环境,同时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 二、投资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 1.投资保护 投资便利化协定对缔约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平等、公正、透明的待遇,防止不公平歧视。协定规定了投资待遇、最低限度待遇、征收与补偿、投资保证等条款,以确保投资者在缔约对方国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投资促进 投资便利化协定鼓励缔约双方相互促进和鼓励投资。协定内容包括减少投资壁垒、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取消或放宽对投资的限制等,以降低投资者在缔约对方国家的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3.投资纠纷解决 投资便利化协定为缔约双方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效、公正、透明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投资者在缔约对方国家遇到投资纠纷时,可通过协定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有助于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投资信息交流 投资便利化协定要求缔约双方积极交换投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状况等,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缔约对方国家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三、投资便利化协定对我国的意义 投资便利化协定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首先,协定有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升国际竞争力。其次,协定有利于我国资本在国际市场的流动,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最后,投资便利化协定有助于推动我国与缔约对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四、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签署与实施 近年来,我国已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投资便利化协定,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
ceta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

CETA(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是指《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它是加拿大和欧盟之间达成的一项贸易协定。
该协定旨在促进加拿大和欧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并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
CETA的签订对双方经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引发了许多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讨论。
CETA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首先需要明确CETA的目的和原则。
CETA的宗旨是促进加拿大和欧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
这一目的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双方在贸易和投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CETA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包括了对双方企业的保护和促进。
在CETA下,加拿大和欧盟会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双方企业的利益,包括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和优惠的待遇。
双方企业在对方市场享有与本国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会受到歧视。
CETA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还包括了对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定。
根据CETA的规定,双方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将采取公正客观的方式,确保争端得到公平解决,保障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CETA为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公正。
另外,CETA还包括了一些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规定。
在投资方面,CETA规定了加拿大和欧盟对投资者的公平公正待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者合理的安全保障。
在服务贸易方面,CETA也规定了双方对服务提供者的公平公正待遇,确保其在对方市场享有公平的营商环境。
这些具体规定为公平公正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CETA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是基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原则,着眼于保护和促进双方企业的利益,确保贸易争端的公平解决,提供具体的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定。
CETA的签订为加拿大和欧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公平公正待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CETA的签订不仅为加拿大和欧盟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对两个经济体的企业和消费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平与公正待遇适用研究
道 国保障外 国投资者及其 投资能得到公平 和正 义对待 , 以避 免 东 道 国 的 贸 易 保 护 主 义 或 歧 视 。
由于公 平 与公 正待 遇 内容 抽 象 , 许 多 国际 投 资 仲
外国人在经济事务上的特权待遇, 因而认为这一
标 准不具 有 普遍 的 效 力 。此外 , 有 些学 者 将 东 道 国保 护 特定 外 国人及 其 财 产 的义 务 , 包 括 在 公 平
2O 1 4.4 N o. 4, 201 4
学
术
探
索
2 0 1 4 年 4 月
A pr ., 201 4
A cade m i c Expl orat i on
公 平 与 公 正 待 遇 适 用 研 究
杨基 月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1 0 0 0 2 9 )
裁庭对其进行广义解释 , 造成投资者与东道国间 的不平衡 关 系, 严 重损 害 了东 道 国的外 资管 理 权 。本文拟从公平与公正待遇 理论 与实践 层面 进行分析 , 寻求破解公平与公正待遇适用困境的
因应 之道 。
一
与公正待遇的概念 中。现在则普遍认为 , 不包括
国家 决 定 以 征 收 或 国 有 化 形 式 采 取 的 行 为 保护。 ‘ ∞棚 ’ 而发展 中国家则 认 为 , 只要 给 予 了对 方 缔 约 国投 资与 东 道 国或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的 投 资 以 相 同
文章编号 : 1 0 0 6 — 7 2 3 X ( 2 0 1 4 ) 0 4— 0 0 6 9 — 0 6
公 平 与公 正 待 遇作 为外 资保 护 的绝 对 待 遇 标准 , 存在于大多数 国际投资条约中。 ① 它要求东
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是我国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阶段演进的必经过程。
必须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结构优化,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转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化互促互进。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创新从来都是九死一生。
创新走的是别人没有走过的路,做的是前人没有做过的事,难免荆棘丛生、困难重重。
必须建立与创新付出相适应的回报机制,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才能激发创新者的内生动力。
要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政策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
要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要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要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破除不合理准入障碍。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
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要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要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
要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要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
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要建立创新倒逼机制,灵活运用和适时调整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倒逼地方、企业加大创新力度。
国际投资法 第39讲投资保护条约的投资待遇
投资保护条约的投资待遇01相对待遇标准02绝对待遇标准c国民待遇标准——定义☐缔约一方,应给来自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相同情况下给予本国投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Each Party shall accord to investors orinvestments of another Party treatment no lessfavourable than that it accords,in likecircumstances,to its own investors.最惠国待遇标准——定义☐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相同情况下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Nei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subject investmentsin its territory owned or controlled by investors of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to treatment lessfavourable than it accords to investments of itsown investors or to investments of investors of anythird State.基于国家联盟或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等优惠的例外;最惠国待遇标准——争议条款适用范围:是否只适用于条约中实体规则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还是也适用于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三种适用模式最低标准待遇(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的实践1. NAFTA关于其投资章节第1105条的解释:“公平公正待遇”的概念不要求给予习惯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之外的待遇,违反NAFTA的另一规定或独立的国际协定,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公平公正待遇。
投资管理中的道德与伦理问
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与实践
社会责任投资原则
投资于可持续发展项目
遵循社会责任投资原则,在投资决策 中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 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积极寻找并投资于具有可持续发展潜 力的企业和项目,如清洁能源、环保 产业等。
积极股东参与
作为负责任的投资者,积极参与所投 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改善环 境和社会表现。
提高行业自律,倡导良好行业风尚
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01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自我
约束和自我发展。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0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03
鼓励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对违反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
曝光和批评,促进行业风气的改善。
投资者损失。
提升行业声誉
遵守道德和伦理规范的投资管理机构 能够赢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提升整
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维护市场秩序
道德和伦理在投资管理中的实践有助 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推动可持续发展
道德和伦理投资不仅关注经济效益, 还注重社会和环境责任,从而推动企 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诚信原则
监管机构要求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欺诈 、误导等不道德行为。
公平交易
监管机构强调投资者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等优 势地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社会责任
监管机构鼓励投资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等,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投资者保护制度及其完善方向
02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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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保护投资与公平公正待遇的关系及其对仲裁
庭的影响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是缔约国双方为了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而签订的, 其序言中关于宗旨和目的当然主要是鼓励和保护投资,而要鼓励和保护投资, 就必然要求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待遇。
近年来,由于国际投资的普遍化,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也越来越多,基于国际投资条约提起的仲裁几乎都与该待遇标准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有关,在世界范围内鼓励与保护投资的背景下,投资者以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为由向东道国进行索赔的案件与日俱增,而且不少索赔案件都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因此公平公正待遇就自然成为最具争议的一项外资待遇标准。
但是,由于公平公正待遇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概括性以及词义本身的模糊性,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缺乏明确的定义,因而在这类索赔案件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不同解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的结果。
国际上的有关学说和实践对公平公正的概念和范围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公平公正待遇是习惯国际法中最低待遇标准的一部分;另一种理解认为公平公正原则不限于习惯国际法,它还应包括一般法律原则等在内的一
些义务;第三种理解认为公平公正原则是一个独立的签订投资条约的原则。
但是,在近些年ICSID仲裁的许多案例中对于公平公正的解释基本倾向于采用比传统国际最低标准更为宽泛的解释,并提出了分析公平公正待遇的几个要素,仲裁庭根据这些要素来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
这些要素概括起来包括:要求东道国提供稳定的法律与商业环境,不影响投资者投资时的基本的合理预期,正当程序原则,善意原则,以及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必须给予赔偿。
因此,对这些要素的分析有助于判断公平公正原则如何影响仲裁庭的裁决。
(一)要求提供稳定的法律与商业环境。
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一般都认为基于双方的投资条约,尤其是涉及公平公正待遇的条款,东道国都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法律与商业环境,仲裁庭认为这是基于投资条约中序言部分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宗旨和目的,因为缔约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一般是出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考虑,这就必然要求东道国承担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与商业环境,如果东道国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这种法律与商业框架的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视为对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违法,仲裁庭将因此作出东道国败诉的仲裁裁决。
在此方面,OEPC诉厄瓜多尔一案值得关注。
OEPC是一家设在厄瓜多尔由美国投资者投资的石油公司,它在其先前享有的增值税退税被取消后对厄瓜多尔提起仲裁请求。
该案仲裁庭指出,尽管美厄投资条约并未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加以清楚界定,但其序言规定:“为了给投资维持稳定的体制以及最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双方同意给予投资公平与公正待遇。
”因此,仲裁庭认为这无疑存在一种义务,即不改变投资时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本案中厄瓜多尔在原告已做出重大投资后修改了税法,且在改变税法时未就其含义和内容加以明确, 因而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因此,是否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是一些仲裁庭判断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待遇的考虑因素之一。
(二)不影响投资者投资时的基本的合理期待。
合理期待本来是国内行政法的一个术语,它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考虑私人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理期待,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在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案件中,该合理期待则被引申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合理期待,并逐渐成为公平公正待遇的决定性因素。
2003年的Tecmed诉墨西哥案是较早涉及合理期待原则的有影响案件。
在该案中,西班牙投资者声称,其所拥有的垃圾处理厂Tecmed因墨西哥政府拒绝延长许可而不能继续经营,违反了西班牙与墨西哥所签订的投资条约的规定。
仲裁庭认为,根据投资条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缔约方应提供不影响外国投资者做出投资时基本期待的投资待遇。
合理期待应该以投资时东道国提供的条件为基础,并且不是由当事人一方面单方确立的,必须依据法律而存在并可执行的,受到东道国侵害时, 对投资者的损害产生补偿义务, 国家紧急情况时造成的损害除外,但是,投资者的公平预期也不能不考虑诸如商业风险或产业的合格类型等因素,并且同时如果存在政府承诺的情形,那么求偿人有权据此要求该承诺得到遵守。
(三)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东道国在对待外国投资者时不得拒
绝司法,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合理,拒绝司法是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通常指“与外国人有关的民事和刑事司法机构的不当行为,包括拒绝诉诸法院、程序不当和判决不公”。
在实践中,有些案例还涉及到专断的概念,如1989年国际法院在审
理ELSI诉意大利案时就明确指出,专断性“是对法律正当程序的故意漠视,从司法公正性意义上来讲,是一种
令人震惊或至少令人吃惊的行为。
”NAFTA仲裁庭时常提及拒绝司法。
Loewen诉美国案是NAFTA体制内第一起投资者诉东道国司法程序
违反第十一章投资规则的案件。
仲裁庭认为,缺乏正当程序意义上的明显不公足以导致违反司法公正的结果。
至于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主要是指东道国行政决定的做出是否经过公正程序、东道国是否不恰当或不一致地行使了行政权力、国家机构官员有无强迫及骚扰行为等。
在中东水泥运输与加工公司诉埃及案中,仲裁庭即认为埃及实际适用的程序未遵守希腊与埃及投资条约的规定,故申请人有权获得补偿。
从上述具体的案例可以看出正当程序原则在作为衡公
平公正待遇的因素同时也影响着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可能因为某一缔约国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而裁决东道国败诉。
(四)善意原则
谈到善意原则,尼尔(Neer)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尼尔是美国人,在墨西哥被不明杀害,美国当局认为墨西哥没有尽力追查责任人,应对被害人的家庭负担赔偿的义务,但是委员会认定墨西哥当局未能惩罚那些杀害美国公民的犯罪人
员本身并未违反外国人待遇的国际最低标准:“政府行为是否适当应依国际标准衡量??对外国人的待遇达到暴行、恶意或故意漠视的程度方能构成国际违法行为,或者政府不当行为远未达到国际标准,以至于任何一个理性公正的人都能毫无困难地予以认定。
”
尼尔规则表明,国家的不当行为只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时方构成对国际习惯法标准的违反。
所以,在一些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案例中,大多数国家都会援引尼尔案例来说明国家只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时才违反国际最低标准待遇,这样就无形中提高了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门槛,仲裁庭如若考虑到该种因素,就更倾向于东道国的利益,那么索赔者胜诉及获得赔偿的几率就相会对下降。
(五)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必须给予赔偿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在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中,才涉及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补偿义务,除此之外东道国并没有其他的补偿与赔偿义务。
但是近些年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却逐渐体现出这样一种变化,即东道国在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时对投资者也产生一种赔偿的义务。
这样,当国际法传统上规定的其他标准或规则在有关案例情况中可能不完全适合时, 公平公正待遇在投资仲裁中就取得了突出地位。
特别是当争议的事实不足以支持其以征收提出求偿要求时, 投资
者就可以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为由索赔, 仲裁庭也可以此为由裁决赔偿。
由此可见,从国际投资仲裁庭近些年仲裁的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做出了这样的一种解释,即东道国有义务给予和维持实现投资者预期所必要的稳定的和可预见的法律和商业环境,其行为应始终如一并且善意,不能背离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否则就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正在趋向于普遍的一套标准,它将成为仲裁庭在裁决国际投资争端时主要的判断标准,但是,与传统的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比较起来,这样的解释不仅使公平公正待遇的标准更高,从而使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门槛更低,而且赋予了国际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对于投资者保护来说当然是更为强化了,但对于东道国来说,其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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