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合营企业分类
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 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 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 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 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 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 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 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二)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 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 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 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 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 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 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 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 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 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 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 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部分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1,资本的定义资本与分配密切相关。
《辞海》上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指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会计学上,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
2,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区别于“官方投资”,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投资者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经营企业的活动;间接投资:金融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专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外资合资经营;与外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国际合作开发;外资并购;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3,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接受资本进入的国家→东道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
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一国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就有输出资本的基础与“蠢蠢欲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2011年吸收外资116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和GDP的大量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累计2588亿美元;至2012年累计5319、4亿美元、。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5090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累计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同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2013年,中国GDP总额9、3万亿美元,人均GDP 6767亿美元。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人向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9月6日第15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在厦门召开,会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0年对外投资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占当年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十七位。
国际投资法的国别和区域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

,如新能源、先进制造等。
审批制度
日本对外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 外资在进入某些领域前需获得政
府批准。
知识产权保护
日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外 资企业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法规
,保护创新成果。
新兴市场国家投资法规特点
政府主导
新兴市场国家往往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吸引外资 ,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国际投资法制的趋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逐渐趋同,采用相似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以适应全球化背景 下跨国投资的需要。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加强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投 资协定、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共同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趋势
03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概述
发达国家投资法规
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较高
发达国家通常对外资持开放态度,允许外资进入大部分经济领域 ,且对外资的持股比例和经营范围限制较少。
法规体系完善
发达国家的投资法规体系相对完善,包括投资准入、外资监管、税 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强调市场竞争原则
发达国家的投资法规通常强调市场竞争原则,防止外资对市场造成 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非洲地区投资法规的挑战与机遇
非洲各国投资法规概述
非洲地区的投资法规发展相对滞后,许多国家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但同时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 投资机会。
投Hale Waihona Puke 准入与待遇非洲各国在投资准入和待遇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松,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非洲市场。然而,一些国家存在政治风险和社 会不稳定因素,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

课程框架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五、国际投资协定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
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
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
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
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
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
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
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
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
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国际投资法

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2) 国际法是指调整两国或多国间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投资条约 (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 以及有关国际 投资的惯例(又称国际投资惯例)。
• 4.从法律内容看,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 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外国投 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投资企业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经 营, 投资本金、收益及利润的汇出, 投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 国有 化及其补偿, 投资争议的解决等。此外, 由于投资与资金、生产与 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 因此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还涉及东道国的金融 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11.2.1 国际投资法主体
• 在国际直接投资形成的法律关系中, 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本国和吸收外 来投资的东道国当然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适用主体, 前者更关心本国投 资者海外的权益保护问题, 后者更注重外来投资的管理与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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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法律关系
• 和企业法人一样, 外国自然人具有投资者的地位, 各国法律均承认 其投资法主体的地位。国际投资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 国际投 资者均以公司法人形式进行投资。
• 3.从法律渊源看, 国际投资法包括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方面: • (1) 国内法是指东道国(资本输入国) 的有关保护、鼓励与管理
外资的外国投资法和投资国(资本输出国) 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法 规。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具有一切投资活动都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特点 , 因此,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主要是东道国的外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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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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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框架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五、国际投资协定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
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
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
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
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
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
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
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
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
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
当然,是不是被认定为国际投资,首先取决于投资所在地的法律制度是如何看待的。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的流动,这是一种重要的形式,也可以称为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一)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直接投资,就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公司,也就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他所投资的企业,这两个要么是他同时的,要么是他兼有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后面我们还提到托管和特许经营,当然,不仅仅是这些,我们只是举例子,后两种其实不是一种股权安排,而是一种契约安排,是通过合同方式使一部分财产为某一个投资者去实际经营控制和管理,相当于他用他的经验、管理和劳务作为投资行为去获取利益。
2.间接投资跟它对应的是间接投资,就是指不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投资,比如:商业贷款、债券投资,以及证券市场上散户的股票投资等等。
我们主要是谈风险的管控问题,相对来讲,直接投资的风险要比间接投资的风险大一些。
因为间接投资,一般来讲,由于投资者本身他不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它的盈利完全靠事先约定的一种旱涝保收的方式,比如:银行贷款,需要按照固定的利率去收取利息,相对来讲风险会小一些,但他获得的利益相对也小一些。
3.褐地投资和绿地投资褐地投资,简称为跨国并购,企业的兼并和收购。
它是指对现存的企业实施的并购行为。
通常,它并不必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因为已经有一个目标公司存在,而且在持续运营。
当然,也可能它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但它依然在运行,它有既有的生产线,也有既有的销售渠道、销售队伍甚至有销售网点。
只是说通过企业的并购给他换一个主人,换一套管理班子,换一套经营管理模式,可能很快就能见到利润,很快盈利。
但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因为毕竟你是在别人已经经营的一个企业基础上,你再去并购再去经营,那么你并购前已存在的这个企业隐含的法律风险,有可能会导致你并购以后经营管理的失败。
绿地投资,它和褐地投资的区别就是,它是一种新设的投资,是指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它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
以前本来没有这个企业,现在通过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二)外国投资和对外投资对于某一个项目来讲,它会涉及两个国家,一个是资本输出国,一个是资本输入国。
输出国称为母国,输入国称为东道国。
对于某一个国家来讲,它有可能既是资本输入国,也同时可能是资本输出国。
因此,对它来讲,就有输入的资本和输出的资本,输入的资本我们把它称作外国投资,就是指来自于东道国之外的投资,也称为外资或外商投资。
我们国家的《三资企业法》基本上属于《外资法》。
(三)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指能够有效地影响资本的流向、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比较性的、综合性的评价指标。
投资环境这个概念,其实对于跨国投资,尤其是对外投资或者海外投资,它与风险管控是一个关联度非常高的概念。
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投资环境的评价本身,就是对投资风险管控的措施之一或者必要的环节之一。
投资环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照属性的不一样,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等。
自然环境,通常也被称为物质环境或者硬环境;而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等,也可以称为软环境,或者统称为社会环境。
后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或人的活动所导致的,而前面是完全靠自然禀赋和它所处的天然环境所造成的。
举例:一带一路2015年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近9000字的文件系统勾勒出“一带一路”路线图,标志着“一带一路”步入全面推进阶段。
以互联互通为抓手,以金融合作为前导,激发大市场活力,共享发展新成果。
一条北线:北京——俄罗斯——德国——北欧一条中线:北京——西安——乌鲁木齐——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巴黎一条南线:泉州——福州——广州——海口——北海——河内——吉隆坡——雅加达——科伦坡——加尔各答——内罗毕——雅典——威尼斯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一)投资的风险国际投资的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和特定时期内客观存在的、导致国际投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是一般风险的更具体的形态。
首先,作为一种风险,它是一种利益损失的或然性或者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如果是必然,本身它已经发生了,它只能是一种事故或者灾害而不是风险。
只能说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不利的后果,所以我们对它管控或者规避才有意义。
如果已经发生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了,这时候就没必要管控或规避了。
国际投资因为涉及的内容、面比较广,资金、设备、材料、人员、技术、管理方法,乃至商标专利,有多种生产要素的跨越国境的流动。
环节越多,它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就越多。
(二)风险的分类国际投资风险大体上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这么两类。
商业性风险,是在纯粹的市场环境下所导致的风险。
它通常可以由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这样的风险。
商业风险一般包括自然风险、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
自然风险又包括自然灾害和一些事故当中发生的风险。
金融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由汇率导致的风险和由利率导致的风险。
而经营风险主要是投资者在日常经营活动当中或者由于自己经营不规范或者由于交易伙伴违约的行为或者其他一些行为导致的风险。
非商业风险也是国际投资领域当中或者国际投资法所主要关注的一类风险,它又被称为是政治风险,主要指由于政治因素所导致的风险。
并不纯粹是出于商业上的考虑,而是由于政治的因素,比如政局是否稳定,或者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社会秩序是否发生动荡等等这样一些因素所导致的风险。
【案例1】加拿大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一些主要资源的储量均居世界前茅。
石油、钾盐、铀、铜、铁、金刚石、镍等矿产正是中国所紧缺的。
2004年,中国五矿集团(ChinaMinmetals)宣布参与竞购加拿大诺兰达公司(Noranda)。
中国五矿是当时中国第一大五金矿产品贸易公司,诺兰达是当时全球第九大铜生产商,第三大镍、锌精矿生产商。
经过竟标,五矿最终提出以42亿美元收购诺兰达100%股权。
这一方案击败了包括巴西淡水河谷、南非英美资源集团(AngloAmerican)等在内的世界矿业巨头,五矿获得与诺兰达独家谈判的权利。
但是这个竟购的决定在加拿大政界的各个方面引发了众多的质疑和反对。
加拿大媒体用了整整两周时间讨论中国威胁论,反对人数之多令诺兰达惊讶。
质疑包括对资源安全的担忧和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是否应被允许拥有加拿大的资产。
诺兰达投资部副主席兼公司发言人说:“事情绝对被政治化了。
诺兰达是商业机构,我们不是政治组织。
”最后,这个中国到当时为止最大的一单海外竟购项目以失败告终。
(三)风险的评估1.风险评估是规避或防范国际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对于投资环境的评估,通常主要是从对东道国政府以及它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相关政策入手,包括限制、鼓励等等政策来入手。
具体评析影响投资环境的微观因素,比如资本抽回是否有限制,比如对外商的股权和管理制度是否有限制,以及货币的稳定性,当地资金供应是不是充足等等,对诸多细微的因素进行评价。
每一个因素都构成一个指标。
比如外商的股权,我们国家可能大家都比较熟悉,因为我们利用外资的制度通常要求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应该在25%以上,原则上没有上限,但在我们利用外资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面,有一些特殊部门会有一些上限,当然这个上限也不是绝对的,通常用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这样的概念来表述。
2.信息的来源(1)政府:商务部派出的经参处和商参处(2)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的经社理事会、从事资信评估的机构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风险的防控1.来自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比较集中的表现就是随意决策,决策缺乏合理性,对东道国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则以及它的环境了解不充分,或者不是完全从商业角度对投资活动作出判断,而是纯粹从政治角度做判断,比如:政府首脑或元首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或对外经济合作中拍板这个事情我们可以做,但下面具体实施的这些企业在具体做投资前的风险评估不多。
这是一种情况。
2.违反当地法律即经营不够规范的情形对于境外项目本身风险的判断,一是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判断;同时,在法律上,它的合法性以及可操作性要作出判断。
这些方面的判断,通常我们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咨询等这样一些手段,使对环境的评价尽可能真实,从而使风险尽可能小。
甚至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把一些潜在的风险转嫁给提供咨询或服务的机构。
3.防控措施(1)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尽职调查,获得高质量的比较细致的法律文件,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2)在交易的过程中,也可要求相关的交易者,甚至要求对方的政府提供声明、保证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