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课程框架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分类

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

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

五、国际投资协定

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

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

“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

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当然,是不是被认定为国际投资,首先取决于投资所在地的法律制度是如何看待的。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的流动,这是一种重要的形式,也可以称为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二、国际投资的分类

(一)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就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公司,也就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他所投资的企业,这两个要么是他同时的,要么是他兼有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后面我们还提到托管和特许经营,当然,不仅仅是这些,我们只是举例子,后两种其实不是一种股权安排,而是一种契约安排,是通过合同方式使一部分财产为

某一个投资者去实际经营控制和管理,相当于他用他的经验、管理和劳务作为投资行为去获取利益。

2.间接投资

跟它对应的是间接投资,就是指不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投资,比如:商业贷款、债券投资,以及证券市场上散户的股票投资等等。我们主要是谈风险的管控问题,相对来讲,直接投资的风险要比间接投资的风险大一些。因为间接投资,一般来讲,由于投资者本身他不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它的盈利完全靠事先约定的一种旱涝保收的方式,比如:银行贷款,需要按照固定的利率去收取利息,相对来讲风险会小一些,但他获得的利益相对也小一些。

3.褐地投资和绿地投资

褐地投资,简称为跨国并购,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它是指对现存的企业实施的并购行为。通常,它并不必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因为已经有一个目标公司存在,而且在持续运营。当然,也可能它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但它依然在运行,它有既有的生产线,也有既有的销售渠道、销售队伍甚至有销售网点。只是说通过企业的并购给他换一个主人,换一套管理班子,换一套经营管理模式,可能很快就能见到利润,很快盈利。但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因为毕竟你是在别人已经经营的一个企业基础上,你再去并购再去经营,那么你并购前已存在的这个企业隐含的法律风险,有可能会导致你并购以后经营管理的失败。

绿地投资,它和褐地投资的区别就是,它是一种新设的投资,是指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它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以前本来没有这个企业,现在通过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二)外国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于某一个项目来讲,它会涉及两个国家,一个是资本输出国,一个是资本输入国。输出国称为母国,输入国称为东道国。对于某一个国家来讲,它有可能既是资本输入国,也同时可能是资本输出国。因此,对它来讲,就有输入的资本和输出的资本,输入的资本我们把它称作外国投资,就是指来自于东道国之外的投资,也称为外资或外商投资。我们国家的《三资企业法》基本上属于《外资法》。(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指能够有效地影响资本的流向、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比较性的、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投资环境这个概念,其实对于跨国投资,尤其是对外投资或者海外投资,它与风险管控是一个关联度非常高的概念。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投资环境的评价本身,就是对投资风险管控的措施之一或者必要的环节之一。

投资环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属性的不一样,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等。自然环境,通常也被称为物质环境或者硬环境;而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等,也可以称为软环境,或者统称为社会环境。后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或人的活动所导致的,而前面是完全靠自然禀赋和它所处的天然环境所造成的。

举例:一带一路

2015年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近9000字的文件系统勾勒出“一带一路”路线图,标志着“一带一路”步入全面推进阶段。以互联互通为抓手,以金融合作为前导,激发大市场活力,共享发展新成果。

一条北线:北京——俄罗斯——德国——北欧

一条中线:北京——西安——乌鲁木齐——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巴黎

一条南线:泉州——福州——广州——海口——北海——河内——吉隆坡——雅加达——科伦坡——加尔各答——内罗毕——雅典——威尼斯

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

(一)投资的风险

国际投资的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和特定时期内客观存在的、导致国际投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是一般风险的更具体的形态。首先,作为一种风险,它是一种利益损失的或然性或者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如果是必然,本身它已经发生了,它只能是一种事故或者灾害而不是风险。只能说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不利的后果,所以我们对它管控或者规避才有意义。如果已经发生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了,这时候就没必要管控或规避了。

国际投资因为涉及的内容、面比较广,资金、设备、材料、人员、技术、管理方法,乃至商标专利,有多种生产要素的跨越国境的流动。环节越多,它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就越多。

(二)风险的分类

国际投资风险大体上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这么两类。商业性风险,是在纯粹的市场环境下所导致的风险。它通常可以由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这样的风险。商业风险一般包括自然风险、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自然风险又包括自然灾害和一些事故当中发生的风险。金融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由汇率导致的风险和由利率导致的风险。而经营风险主要是投资者在日常经营活动当中或者由于自己经营不规范或者由于交易伙伴违约的行为或者其他一些行为导致的风险。非商业风险也是国际投资领域当中或者国际投资法所主要关注的一类风险,它又被称为是政治风险,主要指由于政治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并不纯粹是出于商业上的考虑,而是由于政治的因素,比如政局是否稳定,或者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社会秩序是否发生动荡等等这样一些因素所导致的风险。

【案例1】

加拿大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一些主要资源的储量均居世界前茅。石油、钾盐、铀、铜、铁、金刚石、镍等矿产正是中国所紧缺的。

2004年,中国五矿集团(ChinaMinmetals)宣布参与竞购加拿大诺兰达公司(Noranda)。中国五矿是当时中国第一大五金矿产品贸易公司,诺兰达是当时全球第九大铜生产商,第三大镍、锌精矿生产商。经过竟标,五矿最终提出以42亿美元收购诺兰达100%股权。这一方案击败了包括巴西淡水河谷、南非英美资源集团(AngloAmerican)等在内的世界矿业巨头,五矿获得与诺兰达独家谈判的权利。

但是这个竟购的决定在加拿大政界的各个方面引发了众多的质疑和反对。加拿大媒体用了整整两周时间讨论中国威胁论,反对人数之多令诺兰达惊讶。质疑包括对资源安全的担忧和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是否应被允许拥有加拿大的资产。诺兰达投资部副主席兼公司发言人说:“事情绝对被政治化了。诺兰达是商业机构,我们不是政治组织。”

最后,这个中国到当时为止最大的一单海外竟购项目以失败告终。

(三)风险的评估

1.风险评估是规避或防范国际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投资环境的评估,通常主要是从对东道国政府以及它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相关政策入手,包括限

制、鼓励等等政策来入手。具体评析影响投资环境的微观因素,比如资本抽回是否有限制,比如对外商的股权和管理制度是否有限制,以及货币的稳定性,当地资金供应是不是充足等等,对诸多细微的因素进行评价。

每一个因素都构成一个指标。比如外商的股权,我们国家可能大家都比较熟悉,因为我们利用外资的制度通常要求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应该在25%以上,原则上没有上限,但在我们利用外资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面,有一些特殊部门会有一些上限,当然这个上限也不是绝对的,通常用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这样的概念来表述。

2.信息的来源

(1)政府:商务部派出的经参处和商参处

(2)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的经社理事会、从事资信评估的机构

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

(四)国际投资风险的防控

1.来自投资者自身的风险

比较集中的表现就是随意决策,决策缺乏合理性,对东道国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则以及它的环境了解不充分,或者不是完全从商业角度对投资活动作出判断,而是纯粹从政治角度做判断,比如:政府首脑或元首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或对外经济合作中拍板这个事情我们可以做,但下面具体实施的这些企业在具体做投资前的风险评估不多。这是一种情况。

2.违反当地法律即经营不够规范的情形

对于境外项目本身风险的判断,一是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判断;同时,在法律上,它的合法性以及可操作性要作出判断。这些方面的判断,通常我们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咨询等这样一些手段,使对环境的评价尽可能真实,从而使风险尽可能小。甚至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把一些潜在的风险转嫁给提供咨询或服务的机构。

3.防控措施

(1)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尽职调查,获得高质量的比较细致的法律文件,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2)在交易的过程中,也可要求相关的交易者,甚至要求对方的政府提供声明、保证等文件。

在具体的项目中,要尽可能实现管理权和控制权,使这个项目在自己的掌控之下。要能够保留一定数量当地的管理团队和关键人员,也包括自身的管理团队和关键人员,既不能完全由自己来操控,从而触碰对方的有关规则,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依赖对方,从而使自己无法操控。同时,也要设定必要的退出机制。这个机制很重要。所谓的退出机制,就是预先设置好一些条件,当这个项目出现障碍的时候,怎么能够见好就收。它不一定使其避免所有损失,但是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

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

(一)私人的商业保险机构

一类就是私人的商业保险机构。相对来说,因为私人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可能它收费较高,而且承担的险种较少。

(二)政府背景的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

另一类就是政府背景的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它

就承担这样的保险业务,因为它是政府背景的,主要是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对外投资提供服务。这种政府的保险和商业保险性质又有不同。商业保险是纯商业活动,而政府的保险,第一,有政府背景,第二,可以通过政府之间的投资、保险的双边协定,去约束对方的政府。除此之外,还有世界银行通过《汉城公约》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个机构是专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进行投资所提供的一种政治风险的担保机制。

中信保,它承保的风险,包括汇兑与汇兑限制的风险。另外就是征收险,如果在东道国境内被东道国政府征收了,中信保也可以赔。还有战争与内乱,在东道国境内如果发生战乱导致你受了损失,中信保也可以赔。

中信保投保的局限性:一是符合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无论是否已完成,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经批准的投资形式,它的条件之一就是首先要考虑我们国家的政策和战略,因此对于不符合中国国家战略、国家政策的投资,显然中信保是不能提供保险的。对于东道国,中信保没有特殊的要求,没有考虑东道国的经济影响和东道国的条件。但其他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它对是不是东道国有要求,就是要求必须是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的国家;第二,必须是和美国有良好政治关系的国家;除此之外,还要求这个国家必须是和美国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

它还要求东道国政府必须批准这个投资项目,也要求适合的投资必须符合美国的利益。对于适合的投保人,要求是具有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资格的下列投资者:(港澳台地区除外)

1.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非金融机构);

2.以及在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境外地区注册成立的95%以上的股份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下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MIGA有一个母国所不具有的优势,就是各个母国的海外投资机构都要求把自己本国利益放在首位,但是MIGA不要求,MIGA只要求你对东道国的经济有利就可以了。它也不要求某一个特定国家要有绝对的控制权。但MIGA有一个限制,你只能向MIGA的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项目投保。在他的赞助担保业务当中,可以不受这个限制。如果你向发达国家投资也可以,但前提是有人专门来赞助投保,而不是由那个机构来进行投保。

承保的风险险种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的非商业风险,比如恐怖主义和绑架等等情形。它适合的条件,必须是新的投资,可以是公约规定的可以自由使用的货币,或者在作出承保决定时可以自由兑换的任何其他的货币,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也包括股权投资和三年以上期限的,并且它的报酬主要取决于对投资项目本身所生产或收益或利润的非股权的直接投资,像刚才我们说的管理、托管,以及技术转让的许可等等。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公约所规定的积极性和合法性的要件标准,项目本身具有经济合理性,对东道国经济发展要有所贡献,符合东道国的法律与规章,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与重点相一致。

对投保人的要求,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的国民;

2.该法人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或者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者他的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某个或者某几个成员国的国民所拥有。3.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五、国际投资协定

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了第一个投资协定。至今我们已经跟130多个国家签了投资保护协定,这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有7个是自由贸易区下面有一些投资章节,或者是投资协定。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

1.早期偏重外交和政治

我们现在的双边投保协定的总体的发展情况,早期更偏重于外交和政治方面的考虑,彰显两国良好关系,签个投资协定,所以这个时期的投资协定的条款基本上是非常模式化的。当年有范本,基本上都是按照那个范本签的,这个范本是模仿欧洲投资协定的文本模式做的一个范本,更多的是偏重于外交的考虑。

2.保护投资者利益

现在这些企业包括我们的法律顾问,都已经意识到了投资保护协定在保护投资者投资利益方面的重大作用,所以他们就建议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让投资保护协定生效,为投资提供一个国际条约之间的保护。

近些年来,投资领域的仲裁案件越来越多,动则就是上亿美元的赔款。所以这些国家的政府也在反思,以前的投资保护协定里的很多条款,内容比较原则,给予仲裁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案情相似的案件可能做出个完全相反的判决。所以现在新一代的投资协定越来越细,很多条款能确定下来内容的,就确定到最细。中国签了很多协定,但是从有这个投资协定至今,已经有30多年了,但是中国遇到的案件并不多,总体上来说,我们了解到的信息是中国投资者利用投资协定去告国外的,大概有3起。国外投资者告中国政府的有2起,案件为什么这么少呢?原因大概有几个方面,美国曾经出过一个报告,大概能解释这个问题,就是中国企业和其他国家企业的思维并不是特别一样。有好多国际企业,它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遇到争端的时候,更多的是带着官员,看看能不能通过政治途径或者是其他的压力去解决,它们不愿意诉讼。而其他国家像美国,他们的企业遇到纠纷的时候,更多的是会带着律师去,这种思维上有很大不同。

现在,中国企业的法律观念越来越强,诉讼也越来越多。中国的投资环境是非常好的,我们给外国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是超国民待遇,他们比国内的企业更有优势,享受的优惠更多。另外一个案件少的原因是中国是一个大政府,目前还是大政府小社会的一个国家,政府的力量还是非常大的,一般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想告中国企业的话,可能会比较谨慎,要三思而行。

【案例2】

香港公民谢亚森,在秘鲁开厂,秘鲁政府说他偷税漏税少纳税,对其罚款。企业后来经营不下去,谢就把这个政府告到国际仲裁,依据就是中国和秘鲁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认为秘鲁政府所采取的行为构成了征收。最后国际仲裁庭判决结果是秘鲁政府败诉,要赔78.5亿美元。这里面涉及到了有几个比较有趣的话题,首先是管辖权的问题。实际上中国和外国政府之间签的投资协定是不是适用于香港甚至包括澳门,这是一个问题。

香港、澳门对于这种经贸领域的条约是有缔约权的,一般没有它的同意,我们也不会轻易的说这个协定是适用于香港或者是澳门的。

另一个问题,在中国和秘鲁的投资保护协定里面,写得是适用于征收的补偿额,它的范围只适用于征收的补偿额,其他的是不能涉足仲裁庭的。这个补偿额实际上是一个很小的概念,秘鲁那边就提出来说数额达不到一致,这是跟投保协定规定的范围是不一致的,超出仲裁庭的仲裁范围,仲裁庭没有权利去做仲裁。

谢亚森案并不是中国大陆的投资者对外告的一个案件,已经判决了。

这个案例并不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中国企业告外国政府的一个案例。

【案例3】

国内的投资者诉外国政府,依据是中国和比利时、卢森堡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07年的时候,中国平安投资了富通集团旗下的富通银行,当时花了18亿多欧元,买了9 000多万股股份,最后成了富通集团的单一最大的股东,持股将近5%,这是一笔非常大的投资。后来金融危机爆发了,富通集团就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到2008年下半年,富通股价就跌了96%。这时候比利时政府出台了一些措施,他们叫国有化的救助方案,将富通集团拆迁出售,这个集团资产大大缩水。按照协议交易本身是要通过富通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的,但是比利时政府没有寻求这些股东的同意,而且作为第一大股东中国平安不仅始终没有参加这种重组,而且最后连补偿也没有拿到。

2012年的时候,中国平安就是依据中国和比利时、卢森堡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把比利时政府告到了国际仲裁庭,它是向ICSID提交仲裁的。2012年9月,ICSID的秘书长接受了中国平安的仲裁申请。2013年2月26号,仲裁庭正式组成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案例4】——亿加兰公司诉中国政府案

这家公司实际上是马来西亚的公司,海南万全县政府批了几千亩地,给马来西亚的公司。具体的价格其实很低,但是当时房地产还没有起来,他们一直也没有开发,只做了前期的准备。2000年的时候,房地产就比较好了,海南万全县政府下了一个文件,说多少年不开发,按照相关规定,要无偿收回。马来西亚政府也给了很大压力,他们公司也是做了很多工作。中国政府又发了一个补偿的决定,说补偿1600万,但是这1600万不是现钱,以后要到我这来买地,这1600万可以给你抵。

马来西亚的公司当然不愿意,又做了很多工作,万全县政府就又变成无偿收回,后来闹到海南省政府。海南省政府说无偿收回太不合适,改成补偿2千万,这个企业还是无法接受这个解决方案。在此背景之下,马来西亚公司,就把中国政府告上了仲裁庭,马来西亚亿加兰公司诉讼中国政府由此拉开帷幕。双方最后达成了一个和解方案,大概的和解的内容就是海南省万全县政府最后补偿了一批土地。中国太大了,确实各地有各地的难处,各地有各地的情况,各地有各地的执行政策的人员、水平,所以中国出现什么事都是有可能的,中国被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二)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但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具体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本国人什么待遇,就得给外国人什么待遇。比如:我是外国投资者,你给我的待遇就不能低于给本国人提供的待遇,并且国民待遇是跟最高的待遇比。

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比如:中国违反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个领域本来按照我们的协定你可以进来投资的,我现在出台一个国内措施说你不能在这里投资,我就违反了准入前的义务。我们倾向性于不要把它放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仲裁机制里面,可以放到国家与国家的仲裁机制里面去,这个观点美国人不认可,但欧盟人

认可。

在有关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此处同类产品的范围大于国内税费方面的同类产品,小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此处的法律、法规及要求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那些对调整产品的销售等发生直接影响的规定,也包括那些对产品的销售等产生间接影响的规定;不仅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非强制性的但企业遵循会得到好处的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规定,也包括地方的规定。

(三)国际投资协定的条款

1.实体义务条款,第一个是这个实体义务主要条款包括投资协定的范围,到底哪些是在投资协定保的范围之内。第二个是通过投资协定给你什么待遇。第三个是不能征收,非法征收,在战乱的时候或者是暴乱的时候,给你提供什么样的一个赔偿。第四个就是在外汇转移的时候,政府给你一个什么样的承诺。这是实体条款主要的几块。

2.程序性的条款(争端解决方法)

真正涉及到案件的时候,每一个国家的投资协定都不一样,虽然主要的方面差不多,但是每一个国家的投资协定都有区别,都不太一样。所以依据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投资协定,就应该看哪个国家的协定范本。

3.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限定了整个协定义务的范围。

五、国际投资协定

【案例5】

中国买美国人债券,所以中美投资协定,至少从国际条约的层面,会为中国买美国债权、国债提供一个保护。就是说它的范围是很广的,大于一般的投资概念。比如说我们在对外的表现形式,除了投资之外,还有工程承包,而工程承包其实也是在投资的范围之内的。这里边包括近年来我们签的一些投资协定,就是把工程承包这种特定的含义名词纳入到投资定义里面去了,也就是非常明确的宣示工程承包,我们也是保护的。这对于中国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中国的对外承包工程量多,项目是非常大的。

4.保护伞条款

保护伞条款实际上是东道国跟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合同,也是受保护的,就是相当于我们的条约提供的是一种基于条约法上的一种保护。但是投资者跟政府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这个东西是不在里面的,它签订的这个合同,有保护伞条款,它也被纳入了,就是由合同义务转为条约义务。原来你签了合同,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去仲裁上市仲裁,不是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仲裁,或者是去国内法院去告。但是有了这一条,你不仅可以利用合同的条款,去商事仲裁去法院告,还可以根据这一条保护伞条款,用投保协定来到国际仲裁院去仲裁,它的作用相当于把合同的义务转为条约义务。

当然以前的保护伞条款范围是非常宽的,就是投资者低于任何一方签的合同,都是签订合同里面的书面承诺,都是要受条件保护的。也就是不论你签一个什么合同,我签一个商事的合同,相当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可能也会被纳到这里来,但是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后期也有些改善和改良。现在我们觉得美国人的范本里面有一个投资协议的概念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它非常明确的界定了只有哪几种协议才受条约的保护,这是保护伞条款。

5.拒绝受惠条款

另外一个就是投资者定义,实际上也就是说的是哪些投资者保护的,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企业这两类。在自然人这一类,以前都没那么细,现在慢慢的文本做得细,发现以前没研究过的问题。举个例子来说自然人这一块,双重国籍怎么办,当然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但是好多人他又没注销,他确实是有双重的身份,就是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在美国人的范本当中,如果有双重国籍,要以你主要的和实际的国籍为准,还是确定一个国籍作为你投资者的国籍,这是一个情况。与投资者相关的还有一些例外的内容,比如:拒绝受惠条款,就是在什么条件下我可以否定你这个投资者,拒绝给你保护协定的待遇。这个分两个情况,一个是说非缔约方拥有和控制的企业行使拒绝权的缔约一方与该非缔约方的外交关系或禁止,与非缔约方企业交易的。

【案例6】

中美之间有投资协定,一个中国企业,又是朝鲜人控制的,而美国又禁止与朝鲜做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公司即使是在中国注册,也可以根据这个条款,不给你中美投资协定的保护。

对于邮箱公司就是为了用中美投资协定,在中国设了一个公司,而邮箱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和保护真实的投资者,所以这种情况也会拒绝受惠,不给保护。

6.征收条款

(1)直接征收(国有化)

当然间接征收有一定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有几个考虑因素,就是什么样的征收过程。间接征收没有统一标准,但是一般会有一个因素方面的考虑,比如:这个征收对于整个企业经济的影响程度,采取这个措施是不是违反了政府跟公司签订了具体的合同?采取这个公司的目的是什么?性质是不是很恶劣?这种都可以作为判断间接征收的标准,当然政府有一个例外,就是政府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采取的必要管理措施是除外的,不是间接征收。

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近日对全国的外资企业下了一道“死命令”——要么按照该国本土化法律,2016年4月1日前将至少51%的股份转给津巴布韦黑人公民,要么就是关门走人,二选其一。津巴布韦本土化部长朱奥(Patrick Zhuwao)表示,内阁的做法是为了确保本土化法规得到贯彻,同时帮助改善津巴布韦黑人的经济状况。

本土化的法规,其实津巴布韦已经推行了数年,但由于与现实环境严重脱节,始终没有特别大的进展。穆加贝上一次“打土豪分田地”的对象是白人农场主,这一次“打土豪分田地”只有针对外企了。据估计,内阁的新决定之下,受到影响最严重的当属中国、印度和尼日利亚人在当地的经营活动。

据中国大使馆提供的数据,目前已经有超过1万名中国商人在津巴布韦经商和生活。有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津巴布韦外商投资金额为9.29亿美元,其中来自中国的投资就占了72%。也就是说,3月31日之后,要么把这些企业51%的股份无偿交给津巴布韦政府,要么就关门。

7.外汇转移条款

外汇转移条款,既然投资了,肯定有收益,收益可以转移回国内,或者说投资者打算终止投资,清算之后投资者本金要拿回国内,要保证投资者这样的一个权益。在外汇转移的时候,要保证第一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第二是市场汇率,要转移当日的市场汇率,第三是不能持移,这是它的一些基本义务。

【案例7】

在菲律宾地热公司汇出收入一案中,该公司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需将其收入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汇出。1983年11月17日,由于当时外汇大量外流,菲律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得菲律宾地热公司虽然已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资金中申请取得外汇。

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依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规则》第124条的规定,如东道国相关机构在收到投资人兑换货币或汇出货币的申请后90日内不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便构成投资东道国政府的消极限制货币汇兑行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采用的该期限为60日。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认为,一旦投保人提出汇兑申请,遭东道国政府拒绝之后,则应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险,况且菲律宾政府的这种外汇管制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有效,因此推定禁兑险自始发生,不再强求等待期限届满而立即向投保人做了赔付。

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华盛顿公约》1965年3月在华盛顿通过,1966年10月生效。中国于1993年加入公约。依该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作为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

1.中心的地位和机构设置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及诉讼能力。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些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特权。有关豁免权主要是指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

根据公约规定,中心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一个秘书处、一个调解员小组和一个仲裁员小组。其中,行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派遣一名代表组成,世界银行行长是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但无表决权。秘书长和所有副秘书长都由行政理事会主席提名,并经行政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不少于6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调解员小组和仲裁员小组成员的服务期限为6年,可以连任。中心备有“调解员名册”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争端当事人选择。

2.中心的管辖权。

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这表明,双方实际上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同时,中心的管辖排斥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依公约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对于它本国的一个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

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3.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端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下列条件:

(1)对争端主体的要求: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者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该国民是自然人,那么,其必须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中心之日以及将其请求在ICSID登记之日,具有该另一缔约国的国籍,但是,如果该自然人同时还具有作为争端当事方的缔约国的国籍,则有关争端不能受到中心的管辖。即中心排除了对涉及自然人的双重国籍案件的管辖,自然人要想其投资争端受到中心的管辖,就必须放弃或者不能持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如果双方同意,也受理具有缔约国国籍,但直接受另一缔约国利益控制的法律实体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

(2)争端性质

依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关于何谓“投资”和“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何为“投资”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3)主观要求

依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对于同意的形式,公约没有规定,但实践中书面形式的种类主要有: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协议中的ICSID仲裁条款争端当事方在争端发生之后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规定同意将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争端发生后,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CSID仲裁条款”;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ICSID机制。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4.解决投资争端适用的法律

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仲裁庭不得借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但该条第3款又规定,尽管有前面这些规定,仲裁庭在争端双方同意时仍可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5.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依公约第53条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裁决。并且,根据公约第54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排除了缔约国对ICSID裁决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

如作为争端当事方的缔约国政府不执行中心的裁决,则投资者母国政府可以恢复

其行使外交保护或提起国际要求的权利。但依公约第64条的规定,如果作为争端当事方的缔约国和投资者母国直接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产生争议,任何一国均可以申请将该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的法律监管 一直都觉得国际经济法离我们是很遥远的,充其量影响最大的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通过这学期的课程,我发现发现其实这门法律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比如我们媒体关注的汇率问题,人民币升值问题,热钱做空中国市场问题等等。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交通与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间的经济日益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一体化态势。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货币资金运动,已经渗透到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国际金融法又是一门尚不成熟的法律,其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关于其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嫌薄弱。下面我就以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这两个基本理论问题做一探讨。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在现在国际金融法理论中,国际金融法的定义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2种观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和“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究竟那种定义更确切呢?其实,国际金融法应该被称为国际货币金融法更为准确,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部分内容。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因此,调整宏观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但是,国际货币法不同于货币法,货币法是各国的国内法,主要规定各国本国货币的货币制度、货币币值、货币流通等。 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 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一)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 (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唯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方面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又具有积极作用,资本输入国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造老企业,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二)国际条约(三)其他渊源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2国际惯例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互利是指相互关系中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并且逐渐地、越来越广泛地被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轨道,从而最终形成了经济国际化的趋势。经济国际化发展使国际投资加大,而国际投资领域一直欠缺一个南北国家共同认可的全球性实体法条约、没有一个共同遵从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而努力。WTO法律规则体系出现以前,两个已经达成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公约只涉及到了投资争议解决和投资中非商业性风险防范的有限范围,没有就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等一系列实体问题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借鉴WTO法律体系的立法方法、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国际投资实体法成为必要。同时,与其适应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外资法的建议,以期对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建立有所参考。一、国际投资法概述国际投资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①国内法主要是指国内立法及判例,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②国际法主要指国际条约及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和文件。此外,国际惯例也是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投资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主体不同,其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能力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外国法人到他国的法律人格必须由该国承认。主要采取登记制、许可制、互相认可制等形式。国际投资者的待遇即外资待遇,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目前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国际标准待遇等。主体待遇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投资待遇的正确选择和确定,对于吸引国际投资并刺激外资向健康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国际投资方式及法律运作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是直接投资,其在国际投资中占重要地位。国际直接投资的规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 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

国际经济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 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P93 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P18 4.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P115 5.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P70 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P224 7.CFR: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百度百科) 8.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P229 9.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百度百科) 10.FOB:也称“离岸价”,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百度百科) 11.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百度百科) 12.国有化或征收:指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P289 13.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百度百科) 14.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公司设在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律实务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actice 课程类别:限选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随堂考查 先修课程: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资本输出输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规律和影响等重要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主体,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英文简介: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s a branch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main research of the course is abou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studying the rules and influence of capital input and output.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form,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o on.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课程性质:国际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重要学科,通过对国际投资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法律规则,为将来从事国际投资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理论研究奠定相应的专业基础。本课程为专业教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掌握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处理国际投资或外商投资实务中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 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案例分析: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问:1.A公司和B公司的主张,哪个合理?为什么? 2.银行是否会付款?为什么? 1、A公司主张合理,此案焦点在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问题,A依据信用证的做法合法,而且B理应知道而且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B开通过银行所开得信用证也可以作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卖方无须负不符合同的责任。 2、银行会付款,只要银行审单通过就会付款,此为不可撤消信用证,是银行与公司A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要审单没有异议,银行会付款。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即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差价损失负责。2、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也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CE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立合同后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教学文案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精品文档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什么是BOT 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71 2、什么是外资法 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3、什么是征收险征收险,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193 4、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投资担保机构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求偿的权利。312 5、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119 6、什么是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什么是稳定条款 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方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8、什么是国家行为原则 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9、什么是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以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143 10、什么是卡尔沃主义 卡尔沃主义是指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251 二、简答与论述 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答: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中心的管辖适用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标准。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投保对象仅限于良好的投资。合资投资的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投资具有经济合理性。该合理性应据对投资项目的评估确定。二、投资具有发展性质。该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三、投资具有合法性。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四、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答:(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3)海外投资的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4、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答: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实践,出资方式主要有: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国际经济法案例

1、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交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A公司? 答:(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国际投资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说课材料

国际投资法期末复习 重点整理

国际投资法 1、分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 (一)国民待遇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其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根据各国外资立法和国际投资条约的有关规定,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 国民待遇先后经历了三种形式: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起源于法国,这种待遇从法的价值角度来讲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所以这种理想状态的待遇不可能得到普遍适用和长久发展;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是基于互惠对等待遇而适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实质上还是以互惠对等待遇为基础,在特定的领域给予特定的国民待遇,它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的特殊形式,仅在范围上有所差别。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各国在国际经 济交往中形成的,是根据国内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本国人在外国遭受到歧视性的待遇而确立的,也就是为本国人在国外争取到东道国的国民待遇。 2、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实践中,许多国家从本国自身利益出发, 常常将国民待遇限定于特定的范围内。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逐渐扩大了授予国民待遇的范围,投资条约下的国民待遇所适用的经济活动的范围也广泛得多了。但是,各国仍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形式,即对某些行业,如国防、武器、通讯领域以及某些关键企业等,只许本国政府或公民经营,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或者是在已适用国民待遇制度的领域内,规定若干适用国民待遇的例外。此外,许多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给予“关联国家”的优惠待遇,如给予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区域一体化协定的成员方及周边国家等的优惠待遇,不得视为违反对缔约另一方投资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3、国民待遇制度适用呈全球化趋势。国民待遇制度已为多领域的双边条约及 多边条约所采用。在双边条约方面,较为突出的是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双边投资协定。在多边条约方面,较为突出的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WTO的各项协议等。尤其是在 WTO的适用上,由于该协议所涉及的范围最广泛,其所建立的国民待遇制度适用 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所有主要领域,而这些领域都直接或间接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系。 总之,国民待遇制度由于国际条约的参与,扩展了它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WTO 条约中的吸收使得该项制度体现出多边化、自动化、全球化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汇总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规和国法规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 的法律形式和活动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 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 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国际投资法案例

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案例 深圳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开发火箭推进器用的特殊计算机软件产品,将研发的部分成果在 法律许可的范围交给国外的子公司制造、销售。 一年前,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当地的几家华侨合资,在日本成立合资公司,宇宙推进股 份有限公司占60%股份,当地华侨占40%股份 日本子公司因年年有利润,在当地招聘可1000名雇员,但最近日本右翼势力抬头,要求外国公司加薪,当局也计划限制外汇的汇出即股息的汇出。原定中的计划是股息每年汇出的最高限额为18%,但对于权利金、利息及管理费用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 问题 1、如果日本的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在深圳的母公司应否负责? 答:在法律上,深圳母公司只是日本子公司的有控股权的股东(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占60%股份)。日本子公司与深圳母公司的关系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由东道国公司法或有关合营企业法调整的。根据东道国公司法或有关合营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对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对外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日本子公司相对于深圳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形式权利和承担义务,能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在深圳母公司维持日本子公司的独立性情况下,日本的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深圳的母公司不应负责。 2、如何用转移价格来达到防止增加工资与避免东道国对股息汇出的限制。 答:母公司可以通过提高定价,提高子公司的成本,把利润从子公司转出外国母公司来防止提高工资,或缓解增加工资的压力。具体来说,母公司可以高价向子公司供应零部件,以增加子公司成本,减少利润;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高额的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的使用费,以转移子公司的利润;还可以向子公司索取较高的管理费、咨询费或将母公司的管理费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内, 以减少子公司的利润; 在避免东道国对股息汇出的限制问题上,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较高利息的贷款或组织金融公司贷款给子公司,并采取高利及高额贷款以防止东道国对股息18%汇出的限制。 *东道国寻求救济的法律问题 案例 美国某公司与苏丹政府签订关于修建主干公路的合同,后因历史事件的发生,两国中断外交关系,参加修建主干公路的美国某公司人员撤离苏丹,修建工程中途停顿。不久,美国某公司向苏丹政府提交可要求支付各种修路款项的发票清单约500万美元,苏丹政府偿还了28万美元左右,余数迟迟不予支付,也未说明原因。于是,美国某公司向当地的投资承保机构提出按投资保证合同规定,给予征用风险事故的赔偿。但投资承保机构认为索赔理由不足,拒绝赔偿。美国某公司逐又转向苏丹政府索赔,苏丹政府提出反诉,指责该公司未经东道国许可,擅自停工撤员,破坏原订修路合同,理由应向苏丹政府支付损害赔偿费。于是,苏丹司法部正式驳回该公司的索赔要求。案件纠纷又转回美国国内,某公司再次向承保人提出索赔。 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