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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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发〔2024〕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地方标准快速立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17项省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予以立项,项目名单见附件。

各项目牵头起草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和《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2)等国家标准和有
关规定,抓紧研究编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技术审查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计划。

附件: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国标委服务[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标委服务[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和总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强竞争力的基础手段。

地方标准化工作作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做好地方标准化工作,对于发挥地方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地方标准化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有效性不断增强。

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战略,出台了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推进机制,在高新技术、资源节约、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对提高区域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标准化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 “2020年省级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 “2020年省级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2020年省级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2020年省级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全面落实一个一个行业、一类一类产品抓质量提升的要求,以项目化方式落实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全民质量共治和质量工作机制创新,夯实贵州质量发展基础,特向社会公开征集“2020年省级质量发展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质量发展项目类别(一)质量提升项目。

围绕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突出质量问题,开展质量攻关和品牌打造,提升质量竞争力。

(二)质量监测评价项目。

包括对贵州省质量发展状况和满意度测评分析、质量发展工作绩效评价等。

(三)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

结合我省实际,在特定行业、产业、区域内,围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开展的系统性研究、培训、运用、推广和复制。

(四)质量管理基础研究项目。

包括质量政策制度前期研究、质量发展规划研究、宏观质量评价指标研究等。

二、质量发展项目的立项重点(一)围绕全力决战脱贫攻坚和全力深化产业革命,着力打造贵州绿色优质农产品整体品牌,助推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重点征集蔬菜、茶、食用菌、中药材、精品水果、辣椒、石斛、刺梨、油茶、竹、生态畜牧、生态渔业、皂角等特色产业开展质量监测和质量提升项目。

(二)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征集基础能源、清洁高效电力、新型建材、现代化工、优质烟酒、先进装备制造、基础材料、生态特色食品、大数据电子信息、健康医药等打造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质量提升项目,促进“贵州制造”向产业链中高端提升。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筑市监通〔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执法支队:《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4月3日第17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5日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20 年是大考之年,是对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考、实现“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大考。

当前,正面临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越是在这个时候,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全力做好2020 年工作。

今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着力在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及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线”作战中履职尽责、保驾护航。

一、推进“五项改革”,更加突出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广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创新举措。

(一)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紧盯最大成效压时限、最大力度降成本、最大限度减环节,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方评估出的问题为导向,对照高标建设“一网通办”系统,并逐步将19大项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有序纳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地方标准依法严格限定在“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2019〕48号)要求,应对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废止。

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现予公告如下: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深化标准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黔府发〔2015〕15号),加快完善我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全面推进全省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积极创新标准制定、发布、实施、监督等“全链条”生产方式,精准服务“5个100工程”等重大工程、“五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1+7”国家级重点开放创新平台等重要平台建设发展,为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和推进标准社会共治提供优质技术支撑,为促进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深化标准化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和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有效供给。

到2016年,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探索开展团体标准培育试点,全省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国情、省情,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积极推动将创新成果、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突出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时效性,发挥标准化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向全社会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立足需求,服务发展。

深入实施《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坚持需求导向,积极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研制,全面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依法依规,协调一致。

严格限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突出我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配套,加大省级地方标准整合修订力度,不断优化完善省级地方标准体系。

(三)科学论证,突出重点。

加快省级地方标准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前期预研,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效益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

(四)开放透明,注重实效。

省级地方标准的申报应坚持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二、申报重点(一)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倾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重点,突出政务服务、数字政府、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公共资源交易、贸易服务、融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审批、招投标、品牌培育、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标准项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国市监稽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已经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信息公示规则,建立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省级、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可以在本规则范围内制定细化工作规则。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投诉信息公示,应当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谁处理、谁公示”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办法》已经省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工作程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期间专用标志的核准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核准使用应当遵循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布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五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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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自治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四)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修)订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四)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依托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标准化技术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八条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兴经济领域,或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优先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项目的制定条件、时机、技术储备尚不成熟的;(四)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无地方特色或进一步细化必要的;(五)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地方标准立项分计划立项和非计划立项。

(一)计划立项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立项工作指南后,一定时间内面向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的地方标准项目。

(二)非计划立项是指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者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需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快速立项申请,及时批准的地方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四)地方标准草案(至少包含大纲或框架);(五)申报标准体系的,需提供体系明细表和标准申报清单。

第十二条难以确定地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殊行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是否与有关标准交叉重叠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拟立项的市(自治州)级地方标准项目,应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意见的,应征询立项意见。

第十五条经论证和审查拟立项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拟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应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对予以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地方标准立项的,应正式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为提出立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正式委托的对应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承担。

非主要起草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主要起草单位的调整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分析、实验和论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意见;(三)充分考虑技术指标实施的可行性,有必要的应通过一致性试验验证;(四)符合国家标准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编写规范。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项目完成时限为2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起草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逾期仍未完成的,该标准项目终止。

第二十一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会同起草单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征求意见范围应覆盖各相关地区和领域的相关方,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等材料,自项目批准后1年内提交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地方标准的编制说明应载明背景情况、起草过程、技术验证、征求意见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二十四条起草单位应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核通过后,在立项计划时限截止前6个月,向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并提交以下送审材料:(一)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函;(二)地方标准送审稿;(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审查组专家应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一般不低于5人,必要时可包含1名法律专家。

审查组组长应由审查组专家协商推选,或由组织审查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技术审查会上每位专家的审查意见应完整记入审查会议纪要,并形成审查结论。

标准起草人员及起草单位负责人不得承担本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技术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二)是否符合立项目的和需求;(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五)是否满足有关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要求;(六)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编写规范;(八)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因重大复杂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和复核的,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

第二十八条超过3/4的审查组专家且组长同意视为审查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结论终止标准项目计划,或要求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提出审查申请。

再次审查不通过的,该标准项目终止。

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将根据技术审查结论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经审查组组长签字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技术审查完成20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以下报批材料:(一)地方标准报批表(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结论表;(三)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汇总表;(四)地方标准报批稿;(五)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的发布时间与实施时间之间一般设置不少于90日的过渡期,因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亟需实施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标准正式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统一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标准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备案材料上传到地方标准备案系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不在立项范围内、标准未编号、编号不合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应及时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不予上报备案,并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本省区域鼓励采用地方标准。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应利用自身有利条件,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咨询等服务,积极推动地方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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